中国警察讯问语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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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语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语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语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行为语言是指运用手势、姿势、面部表情等肢体信息表达的一种语言。

行为语言作为人心理的一面镜子能够解码人们的思想状况以及目前的情绪,近代有科学研究表明,人类沟通的55%是通过肢体语言进行的,38%是通过声音完成的,只有7%是通过语言表达来完成。

因此在侦查讯问工作中,我们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的行为语言作为参考工具,洞悉他们的心理状态及倾向,以查明案情。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多样,他们普遍有意识的控制自己的言语,尽量不说对自己不利的话,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能否够透过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肢体动作表现出来是我们探究的重点。

下面主要介绍我们在侦讯中常用的几种行为语言的判别方式:(一)目光的接触程度。

说谎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畏罪心理的影响,会尽量与讯问人员避免目光接触,在回答关键问题时目光不敢直视讯问人员,眼睛看着地板或旁边,目光躲闪、游移。

诚实的犯罪嫌疑人则与此不同,他们的目光或行动没有戒备意识,可以轻松地保持与讯问人员的目光接触,且身体略微前倾,眼睛睁大,目光明亮、直率,尽管他们有可能担忧或恐惧,但他们并不会表现出对其回答的可信性的担心。

所以通过目光也可以初步辨别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畏罪心理。

(二)面部表情。

人的各种情绪体验都可以通过不同的面部表情体现出来,所以面部表情非常复杂。

但正常人完全可以从一个人的面部表情判断出其正在经历的情绪体验是痛苦或是愉快。

对审讯中犯罪嫌疑人面部表情的研究,进行最多的是对笑的研究。

一项实验研究表明,那些试图欺骗的人倾向于少笑。

Ekman、Friesen的研究表明,当人经历实际的快乐时,会产生比经历虚假的快乐时更频繁的能够带动眼部周围表层肌肉运动而不是仅牵起嘴角肌肉的微笑;当人试图用快乐的面具隐瞒强烈的消极情绪时,包括与消极情绪相关的肌肉运动时产生的微笑,会比没有经历消极情绪时出现得更为频繁。

侦查讯问中语言运用的探讨

侦查讯问中语言运用的探讨

侦查讯问中语言运用的探讨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被讯问人的证言,从而推动案件的进展。

在侦查讯问中,语言运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和证言的真实性。

本文将从语言运用的角度探讨侦查讯问中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在侦查讯问中,被讯问人的语言表达必须准确无误,不能含糊不清。

因为一旦被讯问人的证言出现了矛盾或者漏洞,就会给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带来极大的困难。

因此,被讯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该尽可能地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要使用模糊的词语或者含糊其辞。

二、语言表达的简洁性在侦查讯问中,被讯问人的语言表达应该简洁明了,不要冗长或者啰嗦。

因为过多的废话会让人感到疲惫和无聊,容易引起讯问人的不耐烦,从而影响案件的侦查进展。

因此,被讯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该尽可能地简洁明了,不要多说无益之言。

三、语言表达的连贯性在侦查讯问中,被讯问人的语言表达应该连贯有序,不要跳跃或者断断续续。

因为过多的跳跃和断续会让人感到困惑和不解,容易引起讯问人的怀疑和质疑,从而影响案件的侦查进展。

因此,被讯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该尽可能地连贯有序,不要跳跃或者断断续续。

四、语言表达的真实性在侦查讯问中,被讯问人的语言表达必须真实无误,不能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因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会给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被讯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该尽可能地真实无误,不要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五、语言表达的礼貌性在侦查讯问中,被讯问人的语言表达应该礼貌得体,不要粗鲁或者无礼。

因为粗鲁或者无礼的语言会引起讯问人的不满和反感,从而影响案件的侦查进展。

因此,被讯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该尽可能地礼貌得体,不要粗鲁或者无礼。

六、语言表达的自信性在侦查讯问中,被讯问人的语言表达应该自信坚定,不要胆怯或者畏缩。

因为胆怯或者畏缩的语言会让人感到不自信和不可靠,容易引起讯问人的怀疑和质疑,从而影响案件的侦查进展。

侦查讯问中的语言逻辑

侦查讯问中的语言逻辑

侦查询问中的语言逻辑侦查讯问工作是一门充满艺术的综合科学,其技能的运用多种多样,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和执法程序,侦查讯问离不开语言。

讯问人使用的言语对案件的侦破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那么,讯问人使用的语言有什么特点?讯问人是否因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言语风格而调节自己的言语,以取得更佳的讯问效果?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博弈,是短兵相接的“舌战”,也是一场“信心之战”,它与语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无论把侦查讯问比喻成什么,它的语言本质都是毋庸置疑的。

语言逻辑从符号性,指谓性和交际性这三个方面研究语言的逻辑问题。

语言逻辑包括问句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等多方面。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员怎么很好的运用,组织自己的语言非常重要。

逻辑规律是人们在进行思维和语言表达时必须遵守的思维准则和要求。

逻辑规律主要有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

侦查人员在讯问工作中掌握和运用语言逻辑规律,对于提高讯问效率,发现供述疑点,明辨是非,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讯问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语言逻辑规律。

在遵循语言逻辑规律的同时,防止偷换概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保持同一。

同一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就是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它要求在同一逻辑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前后一致,每一个判断的内容前后一致。

违反了同一律,表现为“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的语言逻辑错误。

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或者歪曲、篡改别人议论中的概念而后加以反驳攻击的一种诡辩手法。

偷换论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把一个议论的论题改换为另一个论题的诡辩手法。

然而,在语言逻辑运用中药防止不矛盾律,及时捕捉供述疑点。

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既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概念,也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判断。

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

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

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在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采用不同的语言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审讯过程中,警方和调查人员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言语技巧,以便获得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本文将探讨在讯问中使用的不同语言策略,包括采用开放性问题、借助非语言信号、使用情感激励等。

首先,采用开放性问题是一种常见的讯问策略。

开放性问题是那些要求被讯问者提供详细回答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

这种类型的问题可以引导嫌疑人主动提供更多的信息,帮助调查人员了解事件的细节和背后的动机。

比如,对一名涉嫌贪污的官员,可以问:“请详细描述你处理公款的程序和方式。

”这样的问题鼓励被讯问者提供完整的说明,有助于调查人员建立起一份可靠的证据链。

其次,借助非语言信号也是一种重要的讯问策略。

非语言信号包括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眼神接触等。

调查人员通过观察嫌疑人的非语言信号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或发现矛盾之处。

举例来说,当调查人员提出关于涉案人员行为的问题时,嫌疑人可能会出现紧张的面部表情或回避眼神接触。

这些反应可能表明被讯问者对问题存在内心的抵触情绪,进一步引起调查人员的警觉并深入追问相关问题。

此外,使用情感激励也是一项有益的讯问策略。

通过在讯问中展现出对合作的欣赏和对真诚合作的道德认可,调查人员可以鼓励嫌疑人自愿合作并提供真实的信息。

以人为本的方法是其中一种广泛使用的方式。

比如,调查人员可以告诉嫌疑人,提供真实信息将有助于案件的侦破,保护社会的安全,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种情感激励可以增加嫌疑人愿意合作的动力,从而为案件的调查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针对不同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嫌疑人,还需要更加精细的语言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可能会寻求翻译人员的帮助,确保讯问过程中的准确理解和交流。

此外,了解嫌疑人所在文化的特点和偏好,使用适当的礼貌用语和尊重语言,也是十分重要的。

警方和调查人员需要意识到语言和文化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创造一个非威胁、非歧视的讯问环境。

从博弈论角度看中国警方讯问中的话语互动

从博弈论角度看中国警方讯问中的话语互动

从博弈论⾓度看中国警⽅讯问中的话语互动2019-10-19摘要:作为刑事调查⽅式之⼀的警⽅讯问,其本质是基于话语互动,依据法律程序,发现事实真相。

尽管过去⼏年法律语⾔学专家和司法学者已对法庭审判和警⽅审讯中的话语互动做了⽆数研究,但从实证⾓度研究的学者凤⽑麟⾓,更不⽤说从博弈论⾓度进⾏分析。

本⽂在充分研究中国警⽅讯问中的录⾳笔录本基础上,从⽃鸡博弈、囚徒困境、路径依赖⽅⾯分析了博弈论在中国警⽅讯问话语互动中的应⽤。

关键词:警⽅审讯;话语互动;博弈论;应⽤⼀、引⾔法律语⾔学研究语⾔和法律的关系,研究法律语⾔的特点、规律及其运⽤。

由于它属于当今⼤⼒提倡和⽀持的学科交叉研究――语⾔学和法学交叉,这种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社会意义和应⽤价值。

[1]作为刑事调查⽅式之⼀的警⽅审讯在法律语⾔学研究中越来越受欢迎。

从国外看Wrightsman& Kassin[2]讽刺性地提到在警⽅侦查案件中术语“讯问”(Interrogation)⽐“询问”(Interview)更能产⽣积极作⽤。

Shuy[3]对警察讯问与询问做了严格区分,并提出质问的策略。

国内的法律语⾔学学者如孙懿华、周⼴然[4]第⼀个提出研究法律语⾔,认为法律讯问以犯罪的七要素为核⼼。

王洁[5]则详细解释讯问语的功能。

鲜有学者从博弈论⾓度介绍警⽅讯问中的话语互动。

因此有必要从另⼀个⾓度进⾏法律语⾔研究,满⾜市场及社会的需求。

⼆、博弈论⽤于警⽅讯问话语互动之动机Levinson认为机构话语是⼀种⽬标会话,它包括为实现⽬标⽽产⽣的种种限制,以及参与者解释话语的推理形式。

[6]顾⽈国指出:“机构话语是在特定的社会机构或组织机构的实际社会情境中,两个或更多的更多的参与⼈之间的⼀系列互动交流,尤其是谈话交流。

”[7]警察审问是民警与在公安机关与违法犯罪嫌疑⼈之间的⾔语互动,是典型的机构话语,因此应具有不同于⽇常⽣活的话语⽬的,⽽警⽅讯问的话语互动实际上是⼀系列的博弈的组合,其动机所在:1,双⽅在话语互动中存在利益冲突,话语互动中的“问-答”模式突出其竞争关系,2,信息不对称决定双⽅互动双⽅选择不同的语⾔策略。

公安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转换及策略分析

公安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转换及策略分析

公安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转换及策略分析作者:张俊红杨天勇申胜利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18期摘要: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基于公安讯问笔录的文本特征,揭示出语言转换功能在公安讯问笔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语料库梳理得出公安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转换主要表现为语体的转换,即口头语体向书面语体的转换,而语体转换基本上是通过词汇和句法结构来实现的。

通过考察和分析公安讯问笔录的生成过程,尝试从三方面探索实施语言转换的策略,一是构筑语言转换的有效环境;二是建立语言转换的相应标准;三是积极探索语言转换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讯问笔录;语体转换;实施策略近年来,在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中,也逐渐开始使用这一术语,从研究现状来看,主要集中于司法笔录中的语言运用,尤其是对法庭笔录语言的转换分析。

公安讯问笔录作为司法笔录的重要组成部分,笔录中的语言转换问题理应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语言转换在公安讯问笔录中的重要性公安讯问,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问答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言语交际活动;讯问笔录,是在讯问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当场将犯罪嫌疑人的口语表述和审讯情况等记录下来所形成的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从审讯中的口语问答到讯问笔录的生成,也即从一种话语形态过渡到另一种话语形态,语言转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语言转换使讯问笔录简洁明晰,具有可读性。

可读性是讯问笔录作为法律文书的内在要求,表现为用最少的语言来传递最多的信息量。

公安侦查人员在语言转换的过程中对问答进行了必要的加工处理,通过归纳和梳理语言事实,驾简驭繁,言从字顺。

具体来说,笔录用语既简要凝练,又明白清晰、表意唯一。

比如,把口语中的语气词、口头禅、重复话等可有可无的过剩信息删除,将口头表达中出现的模糊语、有歧义的语言变换为准确用语,使人不致产生误解。

另一方面,语言转换使讯问笔录庄重尹今荃,符合规范要求。

作为执法机关的应用文书,讯问笔录有规范的体式,在语言的使用上应符合公文的语体特征。

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身体语言研究

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身体语言研究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语言在侦查讯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肢体动作、表情和姿势的观察和分析,我们可以获得很多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

本文将深入探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身体语言的研究,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参考。

一、肢体动作的分析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肢体动作可以透露出他们的焦虑、紧张或欺骗等情绪状态。

例如,犯罪嫌疑人频繁摩擦手掌、揉搓手指或用手捂嘴时,往往表示他们对回答问题不自信或有隐瞒的事情。

此外,他们可能会出现战栗、频繁换座位、用手指猛击桌面等紧张的动作。

这些动作的观察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撒谎或者有重要信息需要隐藏。

二、表情的研究犯罪嫌疑人的表情也是值得重视的要素。

情绪的表达往往能够揭示一个人的内心状态。

当犯罪嫌疑人作出下颚紧绷、眼神闪烁、微笑僵硬或面部肌肉抽搐等表情时,这些可能都是他们感到不自在、紧张或在欺瞒的迹象。

此外,表情的不协调也可能暗示犯罪嫌疑人的思考与言语不一致,有可能在构造谎言。

三、姿势的观察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姿势,我们可以了解到他们对于侦查讯问的态度和情感。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保持低头、交叉手臂或者屏蔽自己的身体的话,这表明他们可能在隐藏一些内心感受或者阻塞与侦查人员沟通的意愿。

相反,如果他们保持开放触摸身体、放松姿态并且面对着侦查人员,这往往表明他们正在与侦查人员建立联系和合作关系。

四、非语言语音的研究非语言语音主要包括喉结震动、呼吸声、嗓音颤动等。

这些声音可能会在犯罪嫌疑人心跳加速和情绪紧张时出现。

通过对这些非语言语音进行分析与观察,我们可以获得更多有关犯罪嫌疑人内心状态的线索。

例如,喉结震动加速、声音颤动或呼吸声变得急促可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某一问题感到紧张或不自在。

五、犯罪嫌疑人身体语言的准确性虽然通过身体语言可以获得很多线索,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表露人类学家认为的标准反应。

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特殊情感控制能力,他们可能会通过自我训练或故意调整自己的身体语言来隐藏真实感受。

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语言

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语言
孙岩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15
【摘要】侦查询问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语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犯罪嫌疑人并不可能完全配合我们进行供述,这就需要我们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以使我们对症下药,及时采取应对策略,使犯罪嫌疑人“开口”。

因此行为语言作为一个打开犯罪嫌疑人心理”敲门砖”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本文就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表情和肢体行为进行探究。

【总页数】1页(P25-25)
【作者】孙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26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身体语言研究 [J], 孙晓雷;汪翔
2.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问题探析 [J], 王靖康
3.侦查机关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探究 [J], 马留伟
4.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诉讼权力保障 [J], 张琼;
5.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问题探析 [J], 王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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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谈讯问中肢体语言的运用 精品

浅谈讯问中肢体语言的运用浅谈讯问中肢体语言的运用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法制费言所谓的肢体语言是指人通过喜、怒、哀、乐、举手、投足等等肢体动作自觉与不自觉地表现内心世界的一种语言形式,也就是一个人的心理变化在肢体上的外在表现。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讯问双方的心理变化都会自觉与不自觉地通过肢体语言表现出来。

我们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的时候正好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为我们的讯问工作服务,下面就肢体语言在讯问过程中各个时期的运用,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讯问的过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严格地讲是不好简单地将其化分为几个时期来表述的,但为了便与表述,下面我将讯问的过程化分为讯问初期、讯问中期和讯问后期来进行阐说。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讯问双方会有意或无意地作一定的接触,使双方之间有一定的了解,这是讯问的初期,亦可称之为犯罪心理的恐慌期。

犯罪嫌疑人会利用这个时期,对讯问人员的讯问目的、讯问技巧、讯问能力、所掌握的证据作一定的了解,而讯问人也会利用这个时期,去不断地了解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抓获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群众当场发现并将其抓获;二是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根据线索将其抓获;三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前两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精神高度的紧张,虽说做了违法犯罪的事迟早是要被抓的,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被抓的初期,仍处于一种惊魂未定的状态,再加上对事态的发展不明,更加重了他的恐慌心理,其肢体上就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浑身哆嗦、手脚位置摆放不固定、心跳快、呼吸气重、双眼处于一种游漓状态、注意力高度集中、同时又尽量控制自己。

有的装着可怜相,以博取讯问人员的同情心,削弱讯问人员的斗志;有的则装出无故状,以打乱讯问人员的方寸,降低讯问人员的自信心。

但总的来讲犯罪嫌疑人都在不停地观察我们讯问人员的一举一动,听取我们每一个人的每一句话,以便获取更多的有用的信息来决定下一步的去向。

后一种犯罪嫌疑人投案前就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肢体上比较放松、随意,陈述的内容比较流利,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什么余罪可挖,如果说仍有恐慌之态的,则说明其仍处于一种侥幸的心理状态,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的违法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身体语言研究

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身体语言研究一、犯罪嫌疑人身体语言之表情(一)脸部左右半边的脸从外貌上看是一模一样,但从身体语言的角度分析,左右脸传达出来的信息是不同的,左半边脸更容易表达出真实的感情。

对那些人们可以控制的感情,如尴尬、苦笑、厌烦和恼怒的时候,左脸就会呈现出与右脸不同的地方。

左半边脸更会出卖人的内心,传递出人的真实情绪,而右半边脸一般情况下都没什么表情。

所以,审讯人员在观察人脸部时,应注意观察嫌疑人左脸,就能更真实地掌握其内心情绪。

(二)嘴巴人所说的话未必都是真的,但人嘴部的动作却是坦诚的。

嘴部的动作常常能让谎言不攻自破,把人的心绪全部暴露出来。

1.撇嘴。

撇嘴是唇部肌肉收缩,使得嘴型显得更小,嘴角也会随着下垂,这是高度自我认同的表现。

就是说,此时犯罪嫌疑人不认同审讯人员的观点,或是瞧不起审讯人员。

这时审讯人员不能再对嫌疑人进行思想开导,而是要及时对嫌疑人进行威慑,打击其嚣张气焰。

2.舔嘴唇。

当犯罪嫌疑人正处于紧张或兴奋的情绪中,做出舔嘴唇的动作,是其正在压抑内心的激动。

犯罪嫌疑人欲向审讯人员提出自己内心的要求,这时审讯人员应注意制造空当,进行适度的引导,让嫌疑人一吐为快。

如果审讯人员没有注意到此时嫌疑人的细微变化,而一味对其高压震慑,很可能会贻误战机。

3.张开的嘴。

犯罪嫌疑人嘴巴不自觉地张开,是疲倦与懈怠的表现。

这表明他对自己所处的环境厌倦,或者对正在讨论的话题理不清头绪,不知所以然。

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没弄清审讯人员在说什么,或者干脆是“走神了”、“人在心不在”。

此时审讯人员要对其及时引导,使其集中注意力,回到案件的调查讯问中来。

4.咬嘴唇。

这是犯罪嫌疑人自我怀疑和缺乏自信的表现。

当心中不安或者内疚时,人们总是会咬住自己嘴唇。

此时犯罪嫌疑人心中必定有很大的疑虑,审讯人员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嫌疑人疑虑所在,就不要轻易暴露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案件情况。

5.嘴巴不断开合。

这是在思考的表现。

犯罪嫌疑人此时开口的可能性较大,审讯人员应该许以政策承诺,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顺着审讯人员铺好的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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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讯问语言研究作者:靳磊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11期摘要:侦查讯问是公安等侦查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照法律程序,面对面地以言语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手段。

可见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言语会话形式,无论从会话参与者、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参与者参与会话的目的等各方面都有不同于其他会话形式的特点。

本文运用语言理论和语言应用方面的知识,从侦查讯问语言的特殊性、侦查讯问语境的分析与运用、侦查讯问中主体所使用疑问句的语言结构和语义效果的分析以及侦查讯问心理和侦查讯问语言之间的关系等四个方面对侦查讯问语言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与研究,试图从中总结出侦查讯问中言语的一些规律性和实用性的运用方法和技巧,对今后的侦查讯问工作做点有益的工作。

关键词:讯问讯问语言语境心理特征1.侦查讯问与侦查讯问语言1.1 侦查讯问1.1.1 侦查讯问的概念侦查讯问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是公安等侦查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照法律程序,面对面地以言语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手段。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讯问是与其他言语交际活动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活动。

1.1.2 侦查讯问的特点(1)法律规定性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一项特殊手段和权力。

当然,它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合法地被使用。

《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的场所、时限、程序、主体、客体等各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①特定的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在逮捕、拘留、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公安机关的留置室等强制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都是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有关犯罪证据的前提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讯问。

可见,讯问活动一般是在法律规定了强制性场所发生的。

②特定的时限。

侦查讯问一般是在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讯问有专门的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③特定的讯问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另外,我们在讯问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女性,侦查人员中必须有一名是女性。

由此可知,讯问主体必须有法律赋予的特殊身份--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

④特定的讯问客体。

要明确指出的是:讯问活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其他的方式的谈话,如询问,则是针对证人或者受害人的。

除了在质证的情况下,每一次讯问的对象只能有一个讯问客体。

这也是讯问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另外,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⑤程序合法性。

国家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如果要对某对象采取讯问手段取证,必须出示有关的法律证明文件。

否则,讯问客体可以不予以配合。

⑥法律强制性。

尽管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被讯问的事实,对讯问一般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但由于涉嫌犯罪,被确认为重点嫌疑对象或者被传讯、拘留、逮捕而不得不接受。

而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体现了不以犯罪嫌疑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强制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侦查讯问与其他场合的言语活动是不一样的,它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性:特定的场所、特定的时限、特定的讯问主体和客体、程序合法性、法律强制性。

(2)参与双方不平等性虽然在法律上,讯问主体与客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在讯问言语交际活动中,讯问的主体与客体是不可能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性更多地体现在双方的交际目的、心理、交流的主动性与被动性以及正义与罪恶的较量上。

(3)互动性侦查讯问是讯问主体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针锋相对较量。

审讯双方当事人在大小约十几个平方的房间里,面对面不过 5 米,双方的表情、言语、行为等变化,都将在第一时间对对方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

(4)对抗性侦查讯问的对抗性是由讯问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讯问客体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受讯问过程中,讯问客体出于逃避或者减轻罪责的侥幸心理,往往千方百计干扰和破坏讯问的正常进行,要么一概否认,要么沉默抗拒,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像挤牙膏一样,挤一点留一点。

而讯问主体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与讯问客体的目的是根本对立的。

1.2 侦查讯问语言侦查讯问语言是与侦查活动有关联的语言,是区别于其它社会行业语言的一种特殊的语体形式。

它是特殊的对话形式(在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双方的对话是特殊的对话场所(公安部门或临时需要的地方)中进行,并且双方都有明确的交际目的(警方要问出与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有关的全部经过与结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或被动地供出全部的事实真相,以便警方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定。

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地想要逃避打击。

) 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活动,侦查讯问语言是语言的具体运用,“是侦查讯问人员在特定的交际环境中,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这一特定的交际对象,运用一定的语言修辞手段,实现特定交际目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言语活动”就侦查讯问语言来说,它仍然是一种普通的、全民性的语言,而不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必须遵循一般语法规则,但就侦查讯问语言来说,则具有鲜明的特性,它必须遵循侦查讯问活动中的特殊规律,使讯问言语具有很强的策略性、技巧性。

侦查讯问人员的言语能力、言语水平言语行为极其逻辑思维能力对讯问活动的效果都有最直接的影响。

由此,侦查讯问语言就是在侦查讯问言语交际活动中,讯问主体与客体之间使用语言。

1.3 侦查讯问的合作原则侦查讯问客体完全违背合作原则是侦查讯问语言表现出的一种普遍现象。

那些确实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千方百计地掩盖事实真相,使讯问不能按照讯问主体的要求顺利进行下去;在讯问主体一方,他会想尽办法,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和掌握的有限证据,迫使讯问客体如实说出事实真相。

这种讯问双方追求目的的不一致是产生对立的根本原因。

除非讯问客体心理防线完全崩溃,否则这种不合作状态是贯穿整个讯问过程的。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Grice,1975)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括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

综观侦查讯问语言的众多案例,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偏离了格赖斯提出的四条准则和次准则。

其具体表现如下:1.3.1.1 违背量的准则(Quantity Maxim)讯问客体违背量的准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回答的内容不是讯问主体所需要的主要信息,他们往往避重就轻。

通常情况下,那些有前科并常和讯问主体打交道的讯问客体在讯问中经常实施的反讯问策略就是供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因为他们知道,侦查人员没有证据不会找他们去问话,而且是正式的讯问,但这些“老口子”又不知道这段时间所犯的事中哪些被对方掌握了,所以侦查人员问一点,他们答一点,像挤牙膏一样,一点一点地说,当然说出来的是真实情况。

也就是说,部分供认符合格赖斯合作原则中“质”的准则,但不符合“量”的准则。

讯问客体抱着侥幸心理,他们在与讯问主体的言语交谈过程中,窥探对方已经掌握了哪些证据,而哪些证据是对方没有掌握的,只要讯问主体不问,或无足够证据,他们就不交代。

这种人反讯问能力更强,在讯问实践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1.3.1.2 完全违背质的准则(Quality Maxim)质的准则要求说的话是真实的。

但在侦查讯问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讯问客体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违背质的准则。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讯问客体不合作,或矢口否认,或编造事实,或沉默不语,妄图蒙混过关。

拒绝供认是指讯问时讯问客体拒绝回答讯问主体提出的提问,不给讯问主体关于案件的任何真实的信息。

可以说,拒绝供认是违反“质”的准则最典型的体现。

拒绝供认是讯问客体采取与讯问主体完全对立,完全不合作的一种最为极端的态度。

一方面,表现出讯问客体内心极度的恐慌,小心翼翼地不给对方任何新的信息,主观上认为这样可以避免漏出破绽;另一方面,讯问主体要善于看破讯问客体极力掩饰的内心弱点,或耐心劝导,或对被讯问者重拳出击,一举突破其心理防线。

讯问客体拒绝供认犯罪事实主要是存在“畏罪心理、恐惧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等心理因素。

他们采取不合作态度、违背质的准则的表现如下:①矢口否认矢口否认是指有犯罪行为的讯问客体拒绝回答讯问主体提出的任何问题。

态度顽固恶劣,抵触情绪很强。

他们有时候还故作无辜状,甚至反客为主,主动出击,说出“现在的社会是讲法律讲证据的,你拿出证据来,如果证据确切,你们要怎么办就怎么办好了。

”甚至威胁说“你们抓我容易,放我就难啦!我要你们为此付出代价!”例如,警方在审讯一起贩毒案件时与犯罪嫌疑人的一段对话:问:我们进了鑫安宾馆 518 房间的时候,你们 3 个人在干什么?答:没干什么。

问:靠窗户的茶几上有一小包黄白色的粉末是什么?答:不认识。

问:当场从你上衣内袋里搜出 5 包黄白色的粉末是什么?答:不清楚。

问:这 5 包粉末是哪里来的?答:不知道。

问:5 包粉末在你的上衣内袋里,怎么会不知道呢?答:我要是知道不早就告诉你们了!废话!从这个案例看,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客体采取完全不合作的态度,拒绝回答承认任何问题。

他们三个人在房间内交易毒品,侦查人员冲进来抓了个现行。

讯问客体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他们仍然拼命抵赖,拒不交代与毒品交易有关的任何问题。

可谓猖狂已极。

这是严重违反合作原则中有关质的准则的行为。

②编造虚假信息讯问中,讯问客体为了误导讯问主体,把讯问引向歧路,达到自己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会经常精心编造出一些虚假的信息。

这显然是与格赖斯“合作原则”的“质”准则根本对立的。

在讯问中,实施虚假供认讯问客体的对抗心理要缓和些,表面上看他们有问必答,非常配合,事实上是想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迷惑主体,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打击。

由于这一做法非常隐蔽,需要讯问主体根据掌握的线索和证据,及时揭露他们。

如果讯问主体不能及时发现客体编造的虚假信息,极有可能使讯问失败,甚至使案件的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1.3.1.3 违背关系准则(The maxim of Relevant)格赖斯在关系范畴下,只提出一个准则,即所说的话是相关的。

具体在侦查中,如果用词生僻,搭配不当,就会要影响讯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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