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逃跑将追赶人甩出车外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浅议驾车抓捕嫌犯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

问题 主 要 有 :
根据 《 事诉 讼 法 》 6 条 规 定 ,对 于有 下 列 情 刑 第 3 “
形 的 人 , 何 公 民都 可 以立 即扭 送 公 安 机 关 、 民检 察 任 人 院或 者人 民法 院处 理 :一 )正 在 实 行 犯 罪 或 者在 犯 罪 ( 后 即 时被 发 觉 的 ” 。笔 者认 为 . 害 人 驾 车抓 捕 嫌 犯 的 被
1 车抓 捕 抢 劫 ( 夺 ) 逃 跑 的嫌 犯 的行 为 如 何 合《 刑事诉讼法》 6 条 的规定 , 第 3 属于扭送行为 或者说是 自力救济行为 。而第三人协助被害人驾车抓
捕 逃 逸 嫌 犯 的行 为 不 宜 简 单 定 性 为 “ 义 勇 为 ” 为 , 见 行 因为 “ 义 勇 为 ” 非 法律 术 语 。 三 人 如 果 在 不 法 侵 见 并 第 害 正 在 进 行 时 “ 义 勇 为 ” 定 性 为 正 当 防 卫 . 不 法 见 应 在 侵 害 结 束 后 “ 义 勇 为 ” 属 扭 送 行 为 。 从 某 种 意 义 见 则 或 上 也 可 以认 为是 与政 府 公 力救 济 相 对 应 的 自力 救 济 行 为。
袋被 抢 , 了取 回财 物 , 女 士 开 车 追 赶 嫌 犯 , 三 名 为 龙 将
的财 物 , 犯 只 能 被 认 定 为 犯 罪 “ 遂 ” 这 是 相 当 荒 嫌 未 , 谬 的。 ( ) 二 该行 为 应 当认 定 为 自力救 济或 扭 送 行 为
嫌犯 驾 乘 的 摩托 车 撞 倒 . 导致 一 名嫌 犯 死 亡 。 案 最终 本 定 性 : 女 士 属 于正 当防 卫 。 负刑 事 责 任 。㈨ 龙 不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逃逸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包括:(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追究的;(5)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受伤,不采取救助措施,放任他人死亡的。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逃逸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后果(1)影响个人信用:交通事故逃逸者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影响家庭和谐:交通事故逃逸者可能面临家庭矛盾、婚姻破裂等问题。
(3)影响社会风气: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会助长不良风气,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三、如何避免交通事故逃逸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遇到事故,及时停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浅议驾车抓捕嫌犯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doc

浅议驾车抓捕嫌犯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作者:王钰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2期本文案例启示:被害人或见义勇为者驾车抓捕嫌犯致使其死亡的。
应否认定为自力救济或扭送行为,是否定罪,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由嫌犯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因素介入导致死亡的,驾车抓捕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由驾车抓捕者的撞击行为致其死亡、应承担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上可考虑从轻处理。
近年来,时有被害人或者见义勇为者(以下简称驾车抓捕者)在驾车(汽车或者摩托车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事件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争议较大,特别是对见义勇为致人死亡的案件,常常迫于舆论压力和维稳需要做出无罪判决,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当综合个案案情及证据具体分析,兼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宜为刻意追求舆论效果而作一刀切处理。
本文拟从下述四个案例探讨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
一、驾车抓捕嫌犯致死案件的实践定性【案例一】2004年8月14日,胡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成都市郊趁一妇女不备,抢夺其佩带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
张某某闻讯后,立即驾驶其轿车追赶,当追至三环路一立交桥上时,胡为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高速蛇行行驶,当张某某驾驶的轿车与胡驾驶的摩托车并行时,摩托车先后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胡某某摔落桥下死亡。
本案最终定性:张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1年5月18日,凌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看到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抢夺一男子脖子上的金项链,该男子察觉后立即呼救,凌某某遂驾车加速冲向犯罪嫌疑人,二嫌犯即放弃抢夺慌忙逃窜。
凌某某继续驾车追赶,与嫌犯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嫌犯摩托车倒地,其中一人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最终定性:凌某某撞击嫌犯行为系见义勇为,对其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三】2004年8月1日,长沙市的士司机黄某某驾驶出租车时,被两名男乘客持刀劫走2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下面由律师365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有哪些: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延伸补充:哪些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是由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赔偿标准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停车并采取相应的救护、赔偿、报警等措施立即解决事故,并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损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隐患。
为了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我国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责任给予了明确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身伤害赔偿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根据事故原因、伤害程度、医疗费用和受害人基本情况等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进行赔偿额的确定。
二、财产损失赔偿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肇事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用、物品损失费用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依据受损物品的市场价值、损坏程度以及修复或更换所需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三、违法行为处罚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涉及到赔偿责任,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肇事逃逸的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际执法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不仅由肇事者个人承担,也与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机构有关。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秩序的管理和执法力度,遏制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
同时,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逃逸肇事行为,加大对肇事逃逸的惩罚力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交通肇事逃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案件,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将更加高涨。
社会舆论的压力将促使相关部门对于这类罪行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总结起来,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为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
如果各⽅协⼒,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侦查案件需要投⼊巨⼤的⼈⼒和物⼒,⽽肇事者将⾯临⼗分严厉的惩罚,这⼀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今天店铺⼩编带你来了解⼀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为什么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从⼼理学⾓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理:恐慌⼼理:事故发⽣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选择逃逸;畏罪⼼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事故⽽受到法律追究,因⽽⼼理压⼒增⼤,导⾄其当时⼼理第⼀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侥幸⼼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
⼀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击者,从⽽铤⽽⾛险。
就算有⽬击者,有些肇事者利⽤当前社会上⼀些⼈“多⼀事不如少⼀事”的⼼态,⾃信⽬击者不会去揭发的⼼理,认为⽬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信⼼理,从⽽选择了逃离;对⽴⼼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理,认为就算⾃⾸也⽆济于事;⾃我保护⼼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
为了逃避这些,⾸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理:肇事车辆⼿续不合法,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事后赔偿超出⾃⾝能⼒,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脆⼀⾛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造成了极⼤的危害,⽽且肇事司机不履⾏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形成了新的违法⾏为。
交通逃逸罪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逃逸罪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逃逸罪是指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并按规定报警、报案,逃离现场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逃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
下两个方面:
1.发生交通事故;
2.在交通事故现场未立即停车并按规定报警、报案。
交通逃逸罪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将面临以下处罚:
1.有罚款数额的处罚,罚款金额具体根据肇事者的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而定;
2.吊销驾驶证,可能会面临一定期限的禁止驾车的处罚;
3.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肇事者可能会被判刑。
总之,交通逃逸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看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
立即停车并按规定报警、报案,同时交通逃逸罪的处罚也是根据具体情况
而定。
无论是遭受交通事故还是造成交通事故,我们都要尽量遵守交通规则,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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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逃跑将追赶人甩出车外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作者:梁宾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0期
[案情]2013年5月27日23许,犯罪嫌疑人席某、胡某、赵某三人前往某洗浴中心嫖娼。
三人在与各自寻找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因没有带足钱款而未付嫖资(共900元),便仓惶离开,一起上了犯罪嫌疑人席某驾驶的皮卡车。
洗浴中心的经营者李某发现后追赶要钱,在李某拉开卡车门上车之际,席某猛踩油门,快速离开洗浴中心。
在行驶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发现车后仓内李某持刀在敲打车顶,于是把车停下。
席某、胡某两人下车与李某争吵了几句,席某对李某说:“我数十下,你不下车就开车拉你往矿上跑。
”而李某并未下车,随后席某、胡某又上了车,由席某继续开车往席某、胡某工作的煤矿方向走,途中因为道路颠簸将李某甩出车外。
当车行半小时至一路口时,犯罪嫌疑人赵某发现人不在了,并告诉了席某,席某仍没有停车。
次日早上,席某、胡某、赵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因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颅粉碎性骨折而死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速解]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席某、胡某、赵某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首先,席某、胡某、赵某三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李某追赶索要嫖资的过程中,没有亲手对爬上皮卡车后仓的李某之身体实施打击,也不存在利用驾驶车辆伤害李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虽然道路颠簸,但在颠簸的道路上行驶车辆,造成乘车人身体伤害,是违背常规甚至是不可能的,除非车辆状况异常(如车辆制动装置、轮胎压力异常等)或者乘车人采取异常行动(如跳车、故意选择危险姿势、乘车位置等),因而认定三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李某伤害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不符合事实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三犯罪嫌疑人发现李某在车后仓内并对车顶敲打后,曾停车要求李某下车,威胁李某如不下车就往矿上拉,并继续上车驶离,但这仍不足以判断三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产生了伤害的故意。
因为在尔后发现车后仓无人时,三犯罪嫌疑人是在认为李某跳下车去了的前提下,继续驾驶皮卡车离开的,不具有“明知李某身体会遭受伤害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其次,三犯罪嫌疑人对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亦不存在过失。
案件事实表明,在发现李某不在车后仓后,三犯罪嫌疑人虽然应当预见被害人李某可能被甩出车外(当然,亦可能是李某跳出车外),但对于李某被甩出车外而死亡的结果,三犯罪嫌疑人是没有预见能力的,无论从社会相当性标准(一般人标准)还是行为人标准予以判断,对于死亡结果都不“应当预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无认识的过失这种罪过形式中,“应当预见”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应当预
见”的内容只能是作为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应当预见”的内容就是死亡结果。
具体到本案中,要认定三犯罪嫌疑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确定其主观上应当预见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但显然,结合案发时的具体条件、环境、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偶然性和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三犯罪嫌疑人缺乏这样的预见义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三犯罪嫌疑人发现李某不在车后仓时,仍若无其事地继续开车,是否因其未积极履行作为义务而成立不作为的犯罪?笔者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
本案中,三犯罪嫌疑人逃避嫖资,引起被害人李某随车追赶,在李某扒上车后径直在颠簸的道路上驾驶皮卡车,使李某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具有保证人地位,因而也具有可以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
但是,行为人实施了先行行为、具有作为义务,并非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充分条件,除作为义务外,危害结果必须由不作为引起、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罪过,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且作为义务也是与特定的危险状态相联系——即防止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在李某被甩出车外之前,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至伤害李某,客观上没有防止李某受伤的作为义务;在李某被甩出车外后,三犯罪嫌疑人发觉李某已不在车上,应当预见李某被甩出,鉴于其存在驾驶车辆强拉李某的先行行为,三犯罪嫌疑人理应下车查看李某的状态,并防止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
然而,本案中,三犯罪嫌疑人没有下车、进而也没有发现李某被甩出车后的状态(是摔成重伤还是直接死亡),也没有证据证明三犯罪嫌疑人没有下车的“不作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假如三犯罪嫌疑人下车查看,李某就不会死亡,因此,不能认为三犯罪嫌疑人的不作为引起了李某死亡,三犯罪嫌疑人显然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当然,假设三犯罪嫌疑人下车后发觉李某摔成重伤,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致使李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则无疑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