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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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_刘宇驰

关于中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_刘宇驰

◆学术前沿
2001年12月最高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
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根据。

”从这里可以看出,判断非法证据的官方标准是:以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
非法证据。

这一标准列举了以下两个条件,只要是违反了其中之
◆学术前沿

(6)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比较民事诉讼论丛.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张运杰.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3]陈卫东.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
[4]钱兆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几点建议.法制与社会.2013.
[5]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法学家.2013.
[6]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
[7]路倩.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8]刘春梅.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5.
[9]郑瑞平.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8条之法律疏漏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8条之法律疏漏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8条之法律疏漏
罗松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2003(000)010
【摘要】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8条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文肯定此举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
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基础上进步的同时,又指出其对非法证据范围界定过宽之疏漏,在保障隐私权与保障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之间的界限上没有表明立法态度,不利于司法实践。

最后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证据规则,以求弥补《规定》68条之不足。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罗松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 [J],
2.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 [J], 张建权
3.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J], 花育萍
4.试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J], 胡菁;罗春花
5.浅论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之适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J], 高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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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袁梅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鉴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取证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时基于国情及现实情况,如司法资源紧缺,社会协作不足等,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要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因而当事人面临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败诉的心理,当事人必然想尽一切办法获取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诉讼证据,甚至不惜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去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

为遏制这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规范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行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取证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时基于国情及现实情况,当事人为了收集更多的证据而不惜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去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这样的证据材料,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论问题,反思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8条的相关不足,结合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可以从明确条文具体规定、缩紧规则适用范围、完善相关支撑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一)民事非法证据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1.民事非法证据的含义要了解非法排除规则,首先应当明确何为“非法证据”。

在理论学界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不同表述,大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其中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指的是《诉讼法词典》中所作的解释,即“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1],在此,它是与合法证据相对应理解的。

根据证据合法性的通说,可以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划分为:第一,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第二,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第三,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第四,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而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则仅指违反法定程序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亦称为“非法取得的证据”。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 ——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 ——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来源:作者:摘要: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宪法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

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则与一国的诉讼体制和诉讼传统密切相关。

作者认为,首先,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就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就应在刚性规定之外,给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审理法官受非法证据的不当影响,应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并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明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

通过近年来对大量外国法尤其是英美法的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人们异常熟悉的概念。

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其实涉及的问题颇为复杂。

我们究竟应如何设计符合中国司法实际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呢?本文拟在评述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上述第68条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建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浅见。

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密切相关的问题是非法证据的含义。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1〕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也即,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内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通说,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2〕具体说,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证据,乃民事诉讼的脊梁,打官司,即是打证据。

一定程度上,当事人举证证据数量越充足,胜诉的希望也就越大。

然而也并非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这其中要排除部分非法证据,即该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无法进入由证据构成的真实世界。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涵义的界定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于民事证据特征的合法性之中,是合法性其中一方面的体现,合法性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本特征之一。

合法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程序合法。

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是指违背上述第二个方面,即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要求的证据。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可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否定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非法证据包含着违法因素,不仅是指违反程序和实体法的证据,而且也包括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特别是违反宪法规范的证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并未直接规定证据合法性规则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例如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就证据的取得,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实际上规定的是狭义的或者通常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及存在的問题(一)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第二次修正,其中并没有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规定,但是某些条款在原则性和精神性方面有所体现。

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从整体上把握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对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是抽象的笼统的规定。

再如,第六十四的条规定是规范当事人举证,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当事人正当合法进行取证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依职权主动收集。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

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①(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

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

③(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

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

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

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作者:李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该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一个难题。

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进行探究,以期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4-02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再将被录制者的同意作为视听资料合法性的要件标志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

对新规则的把握应当以重大违法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并引入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一个难题。

因此本文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取证现象进行探究。

一、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辨析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同意,私自偷拍或者偷录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谈话或者对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谈话、交往行为等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

录音录像资料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等科学原理制作的收录设备,对人或自然界中存在的客观声像如实记录下来并能够反复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因此具有直观性、生动性、连续性、准确性等优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质疑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和社会一般主体的隐私权的保护考虑。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出:“证据的取舍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而在一段时间里,只要是私自录制的谈话,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而《证据规定》要求证据的取得具有合法性,但却没有对合法性作出清晰的界定,因而在实践中对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又出现了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混乱。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三大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是一致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均应当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有不同的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排除;对于违反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排除。

什么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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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摘要: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宪法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

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则与一国的诉讼体制和诉讼传统密切相关。

作者认为,首先,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就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就应在刚性规定之外,给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审理法官受非法证据的不当影响,应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并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明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

通过近年来对大量外国法尤其是英美法的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人们异常熟悉的概念。

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其实涉及的问题颇为复杂。

我们究竟应如何设计符合中国司法实际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呢?本文拟在评述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上述第68条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建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浅见。

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密切相关的问题是非法证据的含义。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1〕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也即,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内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通说,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2〕具体说,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不符合上述内容的证据即成为不合法证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合法的证据并不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存在一大块灰色领域。

即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由此,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并非是完全对应的两个范畴,非法证据并不等同于不合法证据,反之亦然。

故,非法证据就是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合法权利而收集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历来是困扰各国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问题。

作为解决纠纷方式之一的诉讼制度,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然而排除非法证据却造成法院认定事实基础材料的减少,从而增加事实认定上的困难,并且很可能导致法官作出的判决不能或仅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真实。

我们看到,现代法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究竟为何,就成为研究非法证据排除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1.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该观点认为,虽然发现真实是诉讼的终极目标,但如果实现这一目标的证据取得方式牺牲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院又将这种证据作为判决基础的话,就表明法院为获得判决无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而这也必会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3〕2.建立在“被污染”证据上的判决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

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国家,法院的司法判决也应建立在不受“污染”的证据之上。

如果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基础是违法的,法院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了法律的破坏者。

因此,为了维护法院的公正和司法制度的纯洁性,应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4〕3.抑制违法收集证据。

这一观点认为,调查证据的一方之所以会采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是为了在庭审时充分地举证。

因此,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使用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能遏制他们违法取证的心理动因,从而对他们收集证据的方式产生有效的影响。

〔5〕从宏观上看,在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较有说服力的观点。

这是因为,诉讼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发现客观真实,还在于让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诉讼影响的人或诉讼参与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尊重。

可以说,正是由于诉讼本身的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决定了裁判者必须信守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为达到正确的裁判而忽视公民基本权利,从而导致公正程序的丧失。

至于第二种观点,虽也是一种有力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但其注重从维护司法制度廉洁性的角度出发来排除非法证据,而未将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放在首位,与强调当事人基本权利这一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大趋势缺乏某些契合性。

在第三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如仅仅为了抑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其实可以有更直接的方法,比如让非法收集证据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排除非法证据却绝非最有效的方法。

另外,一个可能的担心是,如果仅仅为了抑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而排除非法证据,就容易造成法院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诉讼目的受损。

因为即使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也会基于对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权衡而避免将证据排除规则绝对化。

根据第一种观点,由于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都存在发现真相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并非是刑事诉讼领域独有的理论问题。

另外,即使从其他作为理论基础的观点看,民事诉讼领域显然也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就拿第三种观点来说,的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刑事诉讼,且至今在其国内,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以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的价值选择始终居于领先地位。

〔6〕而基于此论点,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以个人收集证据为主的民事诉讼就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对此,我们不妨从这样的角度分析,抑制警察非法行为虽为美国刑事诉讼证据排除的直接原因,但抑制警察非法行为的最终目的仍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存在通过非法收集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就有其存在之必要。

正如一位德国学者所说,由谁取得的证据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它成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的另一种途径。

〔7〕三、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法考察美国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重视的国家。

其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也非常典型。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证明内容重复的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在刑事诉讼实践上,美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虽然出现了诸如“必然发现”、“善意”等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8〕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其严格性依然非常明显。

一直以来,人们倾向于认为在大陆法国家,由于诉讼目的和诉讼传统的原因,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排除规则。

但事实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等观点的影响下,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法院“已在实践中创造出与之相适应的排除非法所得证据的条件和原则”。

〔9〕因此,认为大陆法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论点是偏颇的。

当然,由于两大法系诉讼体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德国就显示出了与美国迥然相异的表现形式。

德国法中,类似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称之为“证据禁止”(Beweisverbote)。

当前的德国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并未对证据禁止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因而它还属于理论上的概括和实践中的探讨阶段。

德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将证据禁止分为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

所谓证据取得的禁止就是对法官调查证据以及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限制。

证据使用的禁止则是指将某些证据材料排除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证据之外。

从简单的逻辑推论,如果违背了证据取得禁止的规定,所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就应导致证据使用的禁止。

但在事实上,德国的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是相互独立的。

也就是说,一些违反证据取得禁止的证据材料可能被采纳为证据使用,而某些没有违反证据取得禁止所得到的证据,却可能被排除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证据之外。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德国法上证据使用的禁止才是最终意义上的证据排除,而且其排除并不完全依赖于证据取得的禁止。

不能否认,由于两大法系诉讼体制、诉讼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其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存在很大区别。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发生的阶段不同。

一般来说,美国的证据排除是发生在审理前阶段。

在美国,为了避免非专业的陪审团成员接触到那些非法取得的证据,而形成不恰当的事实判断,就要在事实审理开始之前确定哪些证据不能进入庭审。

具体说,在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结束后,法官都要以审前命令(pretrial order)的方式列出审前会议中所确定的争点范围、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其他事项;审理时的证据也只限于审前命令所列之证据。

这样,就可把那些会使陪审团产生偏见的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

也正是为此,在美国,双方律师经常在审前程序中为是否让陪审团接触到某项证据而发生争议。

与美国的状况不同,从德国法看,它给予了法官很多的信任。

法官既是法律审理者,也是事实审理者。

与此相应,其诉讼模式也不能阻止审判法官接触到那些违背证据取得禁止规定所获得的证据。

因此,德国的证据排除是在审理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之后作出判断,即其证据排除是发生在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而非在审前准备阶段。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所适用的方法不同。

在美国,证据排除规则所采取的方法最初可以归纳为“原则性的适用规则”,即凡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都不具有证据能力。

在上世纪80年代,由于刑事政策目标的变化,美国法院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了一系列例外原则。

从而允许法官在非法证据的采用上拥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总体上,美国对非法证据的态度还是较为严格的。

很显然,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观有密切关系,反映了美国刑事司法对公民程序权利或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视。

在德国,其证据排除规则是“衡量采纳的适用规则”。

也就是在非法证据甚至是合法取得证据之“不利作用”与其本身“有效价值”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其取舍。

当然,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并非没有依据,随理论和实践的丰富,他们通过判例创造了一些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某些合法证据的基本原则。

另外,需要加以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学术界倾向于认为在大陆法国家,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不是证据能力问题,而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10〕事实上,正如本文开头所述,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排除某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不存在针对证明力的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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