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免责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运输单证按照公约空运单证称为航空货运单(ACN)。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套航空货运单。
一套货运单包括三分正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签字后随同货物递送;第三份在货物受载后由承运人签字交给托运人。
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过海关所必需的有关单证,如发票和装箱单,以便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空运托运单不同于海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因为空运的速度快,通常在托运人把货运单交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这就基本上排除了通过转让装运单据来转让货物的需求。
实际业务中的一般做法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航空货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收获人凭航空货运单提货。
二、承运人的责任(一)《华沙公约》的规定1. 承运人的责任按照《华沙公约》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或行李空运期间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责任。
所谓空运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空运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处于空运期间。
2.免责和负责限制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则他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承运人也可免除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发生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则可免除或减轻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每斤250法郎,如果承运在交货时特别声明了货物或行李的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准。
3.索赔和时效《华沙公约》规定,收货人最迟应在收到行李3天后,在收获后7天内就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提出异议,在延迟交付的情况下,旅客或收货人应在行李或货物交其处理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
航空运输法律制度ppt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损失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或者促成的,承运人有权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要求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承运人的权利
拒绝载运权 在旅客乘机前,其人身及携带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对拒绝检查的乘客,民航可以拒绝运输。《航空法》规定,民航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监察的旅客,也不的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可依法处罚携带禁运品和危险品的旅客。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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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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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
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保证飞行安全、航班正常的义务
公共航空运输航空企业应当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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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补救义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要求,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退票,并且不得收取退票费。因承运人自己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赔偿义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的事件,造成旅客人员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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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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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若行李遗失,航空公司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乘机旅客利用客票为他人交运行李,严禁为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29•【文号】民航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民航总局令第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件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证。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详解

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详解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被广泛应用。
这些条款旨在规范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权益,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解析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包括其背景、内容和适用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条款。
一、背景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的使用起源于20世纪早期的航运业。
当时,由于船舶技术、资金和设备等方面的限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常发生损坏或丢失。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并平衡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利益关系,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得以制定。
二、内容1. 适用范围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涵盖了船舶、铁路、航空和公路等不同的运输方式。
这些条款通常与国际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运输规则和公约相呼应,以确保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2. 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通常规定了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限度。
这些限度可以包括货物价值的限制、时间限制、重量限制、数量限制等。
通过设定这些限制,承运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的经济风险,并鼓励货主采取必要的保险措施。
3. 免责条款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还包括一些免责条款,用于规定除外责任情形。
这些情形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货主过失等。
通过明确规定除外责任情形,条款可以限制承运人在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范围。
三、适用案例1. 海运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在海运中,国际海上公约(如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限制。
根据这些规则,货主可以选择在声称损失时向承运人索赔,但需要遵守索赔的限期和程序。
2. 航空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在航空运输领域,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责任限制。
根据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延误或损坏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其责任范围有限。
3. 铁路和公路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与海运和航空相比,铁路和公路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相对简单。
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2、航班延误概念
• 民航运输的延误概念,国际公约及我国 《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并 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 学理界定
民航定期航班的运输中,承运人未承载旅 客、行李或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站或 不合理地迟延运抵目的地的行为。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 天气原因 • 空中管制原因 • 航空公司原因 • 旅客原因 • 机场保障方面的原因
(1)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为 4150特别提款权;(2)行李运输中延误的 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3) 货物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 别提款权。
1、3国际公约规定——免责
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 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 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章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1、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 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 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公约
限额
1929年《华沙公约》
125000金法郎
1955年《海牙议定书》
250000金法郎
1955年《蒙特利尔协议》
(各涉美航空公司)
75000美元
1995、1996年的IIA和MIA 依旅客住所地法;
10万特别提款权内索赔 航空公司无条件承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双梯度(10万特别提
2、国内法的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和承运人责任解析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和承运人责任解析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运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承运人的责任也是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析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和承运人责任进行详细解析。
一、承运人的定义和角色承运人是指接受货主委托,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承担将货物由始发地运输到目的地的责任的运输工具经营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承运人可以是航空公司、船舶公司、铁路公司、公路运输公司等。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充当着运输工具的经营者,他们承担着货物安全和及时送达的责任。
承运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货物的安全运送,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责任种类1. 运输安全责任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以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丢失、盗窃等情况。
承运人对于运输工具的维护、保养、修理以及货物的装卸、包装等方面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 运输时限责任承运人应当确保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达目的地,履行约定的运输时限。
如果因为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到达,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运输信息披露责任承运人应当向货主提供准确、及时的运输信息,包括货物的实际运输情况、运输中的风险预警、运输工具的位置等。
确保货主随时了解货物运输的情况,并能够做出相应的安排。
三、承运人责任的界定和限制1. 不可抗力的限制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坏或延误时,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 货物自身缺陷的限制如果货物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者引发其他问题,承运人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
但是,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明确对于货物缺陷的约定和规定。
3. 客户过失的限制如果货主在货物运输中存在过失,如提供不准确的运输信息、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未履行其他必要的合作义务,承运人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一、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
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2)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
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
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2)承运人的义务。
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
(3)合同的变更《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
货物不正常运输赔偿

货物不正常运输赔偿依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1承运人责任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公约第十九条规定:“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1.2承运人免责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承运人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1.3托运人责任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载入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托运人应当负责。
对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所提供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2.1索赔人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其获得权益转让书的保险公司2.2索赔地点始发站、目的站或事故发生站2.3索赔对象合同方承运人、目的站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2.4索赔方式货物权益方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承运人做好“不正常运输事故记录”,并书面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2.5 索赔期限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
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
2.6 索赔受理➢➢承运人收到索赔申请后,要求索赔人提供下列文件:1、索赔申请书2、损失证明(发票或其他证明)3、货运单或复印件4、不正常运输事故记录➢➢受理承运人及时告知相关各站,避免重复索赔➢➢答复索赔人表示接受索赔➢➢事故调查,判明责任、确定赔偿金额➢➢编制“国际货物损失事故调查报告”➢➢填写“国际货物索赔单”上报审批➢➢向责任承运人结算赔偿费用2.7 赔偿金额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最高限额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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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载场所条件不符合要求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 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 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 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 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奈污染。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 的货物运达目的地的协议文件。
8.1.2 物流运输纠纷的类型
1)货物灭失纠纷 2)货损、货差纠纷 3)货物延迟交付纠纷 4)单证纠纷 5)货运租金、运费纠纷 6)运输工具损害纠纷 7)其它纠纷
1)货物灭失纠纷
(1)交通事故造成货物灭失
(4)运输工具上积载不当
1982年1月8日,“樱桃花”号轮由美国装载纤维棉和地毯编 织机械设备30箱,运往上海、天津。2月抵上海卸下部分纤 维棉,剩余部分连同地毯织机设备于3月1日抵天津新港。 根据船方签具的清洁提单,这些货物在美国装船是完好无 损的,但卸货过程中发现地毯织机设备有22箱严重残损。3 月20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制作22箱货物残损清单,船方 也予以签认。卸货后,收货人北京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请 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果,货损原因系由于" 樱桃花"轮货舱没有分层隔板,货箱不适当地装载于货垛中 层,货箱遭受上层货物的重压所致。初步确定货损约达30 万美元。
(2)因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战争行为造成货物灭失
04年初的禽流感国家没收进出口货物 2004年2月19日,经加拿大卫生部证实,加拿大西部一 个养鸡场发生禽流感,疑为H7病毒,并将进一步诊断。对此, 2004年2月22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公告,暂停直接或 间接从加拿大进口禽类及其产品,以防止新近发生于该国的 禽流感疫情传入中国。公告要求,暂停签发从加拿大禽类及 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已经运抵我国口岸尚未报检的,一 律退回或销毁;已经接受报检的,增加禽流感检测项目,检 验合格方可放行。
一般货物运价、货物等级运价、特种货物运价
铁路运费由托运人在发运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
6)运输工具损害纠纷
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蚀、易污染物以 及禁、限运货物,造成运输工具、设备损坏或承运 人的故意、过失造成运输工具损坏。
7)其它纠纷
(1)多式联运中承运人较多,责任期间界限不明显 (2)承运人的责任和免除、责任限制等有不同规定。
公告提出,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 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 品,一律封存。对海关、边防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加 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移交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并在其监督下销毁。 其后,中国又对其它国家的禽类产品采取了相同措施。
(3)因盗窃造成灭失 (4)承运人的管货过失造成灭失(错装错卸) (5)故意行为
4)单证纠纷
(1)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纠纷 (2)承运人签发单证时失误引起纠纷 (3)货运过程中一方伪造单证引起纠纷 预借提单:托运人未能在装运期内交货,或由于船 公司未能在转运期内到港装船等 倒签提单:托运人未能在装运期内交货,但仍要求 签发装运期内的日期的提单
5)货运租金、运费纠纷
《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 付运费,如果约定由收货人支付,此项约定应当在 运输单证中载明。 航空货运价格:
(5)装运后与途中及卸货前的期间保管不当 (6)自然灾害 (7)其他 货物固有的缺陷:水分蒸发 水尺计重产生的误差 测量方式不同产生误差 承运人没有计算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耗
3)货物延迟交付纠纷
(1)交通工具事故导致延期发运 (2)货物在中转时滞留 (3)承运人为了自身利益绕航
2005年8月,王某与张某签订窗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分 三批交货,第一批价值4万元,第二批价值6万元,第三批价 值10万元,分期到货分期付款。第一批货物交付时双方结账 未发生争议。第二批货物王某延迟交货5天,价值6万元的货 物按当时市场价仅值5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发生事故 货物本身原因导致运输工具发生事故
如:海运精选矿粉运输:含水精选矿粉以及大量含水的 散矿货物,在海上运输时产生矿、水游离现象,当矿粉 及矿产品含水率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八时,矿粉及含水矿 产品受船舶航行摇摆、振动后,会在货物面上产生大量 泥水而形成一个自由液面,降低船舶稳性,甚至导致船 舶倾侧、翻沉。
利用运输工具进行诈骗活动 2003年9月18日,香港一位消费者委托深圳爱普司 运输公司转运一批灯箱到香港。可是,一年过去了,还没 有收到货物。经查证,根本没有该运输公司的登记资料。 经深圳消协调查发现,公路货运丢失货物非常严重, 而且所丢失的多是贵重物品。
2)货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差纠纷
(1)货物在未装船、车等运输工具前已受损或已存 在了潜伏的致损因素。 (2)装卸作业中受损
学习情境八 物流运输纠纷及其解决
教学目的: 了解运输纠纷的类型、承运人的责任 期间和免责事项、掌握解决运输争议 的方法和相关的法律。
Contents
8.1 物流运输纠纷
8.2 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8.3 托运人的责任 8.4 索赔与争议的解决
8.1 物流运输纠纷
8.1.1 运输纠纷概述
运输纠纷指不同的运输合同当事人对货物灭失或 损坏、延迟交货、运输费用、货运单证、损害赔 偿等问题上的争议,即在运输合同中当事各方之 间在权力义务方面发生的纠纷。
8.2 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各种运输方式中,特别是多式联运中,海运承运 是最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有一定的 共性,以海运为例,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及其免责 事项和承运人的责任作简单说明。
8.2.1 海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与免责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国际公约
“接与交”原则 ,即自装货港接 收货物起至卸货 港交付货物时止 ,货物处于承运 人掌管之下的一 段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