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教学案例10股东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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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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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借款纠纷案本案是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

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

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

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下称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

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二企业自挂“公司”招牌案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1995年10月,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XX省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

1996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

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

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某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三北京和源记中心与北京乾元公司财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乾元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它的总经理是邵春波,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邵春波,平时公司的大小事情均由法定代表人邵春波决定,并以他个人的签字为准。

1996年7月3日,邵春波与北京和源记中心老总商定签定设备转让合同。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法条解读】《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具体包括:收益权、管理权、知情权、诉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为了私利或追求公司、其他股东不利而对股东权利的随意使用。

如: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的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投资人应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做出限制。

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的忠实义务,不得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决策中股权代表表决权比例可作适当调整,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的制度限制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2002年5月13日,甲与原告乙公司签署设立被告丙公司的章程,主要条款约定:被告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甲与原告乙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002年6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被告营业执照。

原告分别于2007年7月9日、24日两次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拒不提供。

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公司法案例常解

公司法案例常解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

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案例二:公司股东欠缴出资纠纷案江苏久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飞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精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

两者于2006年1月18日订立了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久安机械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0万,以机器设备形式出资30万,以商标出资30万,共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马飞以现金50万和非专利技术30万出资共80万,占公司资本的40%。

货币出资分三次:首次各付40%,余下部分在半年届满时各支付30%,在一年届满时再支付30%,非货币出资则在公司设立之际一次到位。

正常设立开业,首次支付了30万。

同年5月10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006年10月,马飞又支付了5万,通知久安公司缴纳出资,久安公司依然欠缴。

至2007年4月底,马飞实际足额缴纳了全部出资,久安公司却欠缴出资额共计50万元。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ABC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ABC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李四和王五提出退出公司,引发了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1. 股权结构:ABC公司成立时,张三、李四、王五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60%和10%。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2. 纠纷起因: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逐渐独断专行,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决策方式不满,认为其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四和王五决定退出公司。

3. 退出方式:李四和王五提出以每股1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共计300万元。

张三同意回购,但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公司欠其的债务100万元。

4. 争议焦点:李四和王五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张三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债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同意股权回购,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论股东的诉权——以提案权引发的讨论

论股东的诉权——以提案权引发的讨论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2), 263-269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2037论股东的诉权——以提案权引发的讨论张铭宁波大学,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21年2月28日;录用日期:2021年3月12日;发布日期:2021年3月31日摘要股东提案权是共益权,保障了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过去为了促进中小股东投资法律大力保护股东提案权,如今股东提案权权限过大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如何平衡股东提案权和董事会拒绝审议权对于股东提案合理化有很大的意义。

本文以对比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股东提案权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通过明确适格股东行使提案权,建立董事会审查提案机制,完善股东提案被排除后的救济途径,在维护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董事会专权,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实现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制度化,救济On Shareholders’ Right of Action from thePerspective of Proposal RightMing Zhang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Feb. 28th, 2021; accepted: Mar. 12th, 2021; published: Mar. 31st, 2021AbstractShareholders’ proposal right is the right of common interests, which protect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mpany’s affairs. However, in the pas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vest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shareholders, the law vigorously protected the shareholders’ proposal right. Now, the excessive authority of shareholders’ proposal right has张铭caused more social problems. How to balance the shareholders’ proposal right and the board’s refusal to review righ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hareholders’ proposal.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ve experience, combined with the short-comings of shareholders’ proposal right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avoid the mo-nopol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s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by making it clear that qualified shareholders exercise the proposal right, establishing the review mechanism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mproving the relief channels after the shareholders’ proposal is excluded, and maintain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in the company’s affairs Rationalization to achiev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KeywordsShareholders’ Proposal Right, Systematize, Solution Array 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股东提案权制度及相关概念的界定1.1. 股东提案的概念股东提案权制度是现代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与委托书竞争共同构成现代公司法中股东在公司治理上扮演更加重要角色的手段[1]。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姓名:学号:专业:科目:公司法任课老师: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及制度意义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它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股东代表诉讼发端于英美国家判例法,现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

根据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的内部权力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进行有效配置,并通过三者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实现公司内部权力的制衡。

这就在公司法中既植入利益驱动机制,又有硬性的法律约束机制。

但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实践中董事会的权限日益扩张,以往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逐渐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是平衡利益机制的一种典型代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享有明确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责,由此使董事会处于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双重监控下。

因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和公司的经营者,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偷懒行为(其付出的努力少于获得的报酬)和机会主义倾向(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而非所有者的权益),委托人(股东大会)和代理人(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增加了上述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只依赖代理人的道德自律(诺斯称之为第一方监督),无异于一种风险,难以保证代理人顾及并且不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作为中小股东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定权力去进行监督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案例分析说明股东代表诉讼规则是否应当适用于大股东(或多数股东)


有股 东都 能提起 股 东代表 诉讼 呢?本 文拟 通 过案 例 分析 说 明股 东代
表诉 讼是 否应 当适 用于 大股 东( 或 多数 股 东) 。
【 关键 词 】 股 东代表 诉讼 ; 主体 资格 ; 大股 东( 或 多数股 东) 案情 简 介


王某为 A 公 司股 东 , 向 A公 司借款 3 9万元 , 经公 司监事及 持股 4 0 % 的股东范某 多次催 款后 仍迟 迟未 还 , 范某 遂 向法 院起
诉王某 , 并将 A公司列为第三人。法院 审理 过程 中, 王某偿还 了
借款 。最终法 院审理认 为被 告 王某 已向第 三人 偿还 借款 3 9万
元, 原告 范某 主张的诉讼 标 的已履行 完毕 , 现原告仍 坚持诉讼请 求, 已无事实依据 ,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 向第 三人偿还借 款 3 9万
当包括 : ( 1 ) 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 时效 即将超过 ; ( 2 ) 被告企 图转移非法财产 ; ( 3 ) 其他紧急情形。
随着我国经 济发 展的 日趋 完善 , 以公司为诉讼 当事人的案件 愈来 愈多。有时公司利益受到损 害而公 司怠于行 使 自己权 利 的 时候 , 股东代表诉讼 的作用就能够发挥 出来 。上述案例 即是一个 股东代表诉 讼的典型。 股东代表诉讼 , 又称股东派生诉讼 , 是指 由于公司的董事 、 监 事、 高管 人员 、 负责人 、 关联交易人 、 股权 控制人及其他 人的行 为 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后 , 可 以行使诉权 的公 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怠于行使职权 、 不行使诉权 追究 侵害人责 任时 , 作为公 司利益 的 直接承受者即公司的股东为 了公司利益 , 有权代表公 司并 以 自己 的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有权行使公 司利 益归人权并追 究侵 害人

MBA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吴蛟等诉永昌公司等因有出资行为要求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案——析论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案情介绍]1994年12月18日,被告永昌公司、昌盛公司、电光源厂三方签订了《上海永昌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成立“上海永昌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出租汽车公司);并于同日召开了永昌出租汽车公司(筹)股东会议,选举原告吴蚊为董事长(后又任命为总经理)。

10名原告在章程中未被列为股东,也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1995年1月3日至同年5月12日,10名原告为永昌出租汽车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7.9万元,永昌出租汽车公司为10名原告颁发了“股东凭证”。

同年1月1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永昌出租汽车公司开业,法定代表人为吴蛟,但股东登记为三被告。

1996年1月28日,永昌出租汽车公司办理的《1995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中仍确认三被告为其股东。

同年3月26日,三被告召开永昌出租汽车公司股东会议,撤销了原告吴蚊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同年4月4日,三被告将永昌出租汽车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杰成公司和中晨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永昌出租汽车公司股东的变更。

1996年5月7日,原告吴蛟等10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永昌出租汽车公司系10名原告和其他股东集资筹建的。

但在1996年3月26日,被告永昌公司、昌盛公司伙同非股东的电光源厂召开非法股东会议,撤销了原告吴蛟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三被告又背着原告与两个第三人达成转让永昌出租汽车公司全部股份的协议。

现要求确认1996年3月26日股东会议决议无效,恢复原告吴蚊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确认三被告向两个第三人转让资产无效,恢复永昌出租汽车公司股东大会,责令两个第三人交出管理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确认10名原告为永昌出租汽车公司的股东。

被告永昌公司、昌盛公司、电光源厂答辩称:10名原告不是永昌出租汽车公司的股东,股东只是三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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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教学案例10(股东的诉权)
案情:
刘某是河南某市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刘某的股权费额占公司股份额的6%,刘某在7人的董事会也仅占一票。

2009年10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做出两项决定:一是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所有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二是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公司有无法乱纪的行为,其调查费用由监事自行承担。

刘某因认为此决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投票前,自己阐述了反对理由,没有被其他股东所接受,无奈自己投了反对票,但因自己的股份比例太少,股东会还是通过了以上两项决定。

为此,刘某非常苦闷,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本律师询问维权事宜。

分析如下:
一、刘某可以股东名义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决定无效。

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34条和第57条分别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刘某在公司拒绝查阅公司账簿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救济手段。

三、股东诉讼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对股东自身与公司利益的一种保护手段。


为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会议记录等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妨碍行使表决权的诉讼,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权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等等。

2、股东派生诉讼: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以及公司股东对外部人员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此知道,股东直接诉讼是基于对股东权的侵害而由股东提起诉讼,只要是股东就可以行使,
其诉讼的利益结果归股东;而股东派生诉讼是在有关行为侵害了股东简接利益,股东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后果由公司承担。

因此,刘某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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