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调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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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成文日期:2006-12-31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一、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3、如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二、纳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三、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五、相关免税情形: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2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2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省政府决定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依法调整、分级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确定税额标准指导意见,促进全省调整力度均衡,突出支持重点产业。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在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依法行使制定税额标准的税收权限,结合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深入梳理税负问题突出的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促进重点土地等级、重点行业企业税负有效下降。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又要注重长远规划,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二、调整内容各市(地)、县(市)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

(一)调整分等税额标准。

1.各市(地)、县(市)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各地对“老字号”“原字号”和“新字号”中的制造业和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涉及的大型旅游景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低等级土地,下调分等税额标准不低于2元;对处于市县核心区域的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高等级土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

郑州市⼈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地等级和适⽤税郑州市⼈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地等级和适⽤税额的通知(郑*⽂〔2007〕119号)各县(市)、区⼈民政府,市⼈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进⼀步发挥⼟地使⽤税在合理利⽤城镇⼟地,调整⼟地级差收⼊,提⾼⼟地使⽤效益,加强⼟地管理等⽅⾯的宏观调控作⽤,根据新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地使⽤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地⽅税务局批准,现将我市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地等级和适⽤税额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征收范围凡在郑州市各区范围内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矿区使⽤⼟地的单位或个⼈,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

⼆、⼟地等级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内5区(不含上街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地等级由原来6个等级调整为4个等级。

具体等级的划分,见《郑州市市区⼟地等级类别范围》(见附件)。

三、税额标准市内⼟地每平⽅⽶城镇⼟地使⽤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级地段18元,⼆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

郑州市各县(市)及上街区⼟地每平⽅⽶城镇⼟地使⽤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12元。

⼟地等级设为三级,具体等级范围由各县(市)⼈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划分,报市⼈民政府批准后执⾏。

四、执⾏时间本通知⾃2007年7⽉1⽇起实施。

《郑州市⼈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地等级和适⽤税额的通知》(郑*⽂〔2003〕218号)同时废⽌。

附件:郑州市市区⼟地等级类别范围⼆○○七年七⽉六⽇附件郑州市市区⼟地等级类别范围⼀、⼀级地段农业路---农业东路---七⾥河---郑汴路---东明路---陇海路---嵩⼭路---建设路---⾦⽔路---南阳路---农业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地。

⼆、⼆级地段东风路---东风东路---七⾥河---航海路---桐柏路---建设路---嵩⼭北路---翠花路---沙⼝路---东风路的环形区域内除⼀级外的⼟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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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来说税收这个政策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是国家强制规定的,那么对于土地使用来说也是有着相关的规定,这样会使得人们的使用受到规范,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15元至20元二等12元至16元
三等9元至12元四等7.5元至10元
五等6元至8元六等 4.5元至6元
七等3元至4元八等 1.5元至2元
二、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应税土地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制范围和计税方法第一节税制范围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税金。

第二条土地税的计税范围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城镇用地等各类土地使用权。

第二节计税方法第三条土地税的计税方法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一)按照土地面积计税,即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税金的计算标准;(二)按照土地用途计税,即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确定税金的计算标准;(三)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税,即根据土地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定税金的计算标准。

第四条土地税的计税比率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及时公布。

第三章纳税义务和减免税政策第一节纳税义务第五条凡是以任何方式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并缴纳土地税。

第六条申报和缴纳土地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业务材料,并支付相应的税款。

第二节减免税政策第七条对于以下情况,减免土地税的税款:(一)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可以根据规定进行土地税的减免或者免征操作。

第八条土地税的减免和免征办理手续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章稽查和处理第一节稽查第九条国家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并核实。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稽查,并提供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明和纳税证明材料。

第二节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纳税人及时补缴税款,加收相应的罚款;(二)暂扣或者冻结违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逃税行为,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对于其他未尽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规定和调整。

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4〕34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4〕34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4〕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及土地等级(一)市区按照长葛市城市规划,市区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西二环路(规划)以东,长葛与许昌县交界线以北,长兴路北 500米以南。

其中:一级土地:区域范围东至京广高铁,西至潩水路(含黄河集团公司全部),北至金山路,南边界以京广铁路为划分,西侧为南环路,东侧为长葛与许昌县交界处;市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级土地:市区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建制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按三级土地标准执行。

1.石固镇:东至居易路—班固路—石梁路沿线,西至后榆线—皓月路沿线,南至团结路,北至暖泉西路,以上范围均沿路外延 500米。

2.坡胡镇:东至东农开路,西至西刘孟排路,南至南农开路,北至北农开路。

3.和尚桥镇:和尚桥镇整个辖区范围。

4.后河镇:东至长新大道以东 200米,西至南水北调干渠,南至郑尧高速引线,北至菜姚公路。

5.老城镇:东关村、北街村、打绳赵村、和平村、榆园村、槐树陈村、西关村七个行政村高速公路以东部分。

6.大周镇:包括大周村、小谢庄、柳庄营、老梅庄、韩庄、后吴、前吴、辛庄、王皮庙、新尚庄、邢庄、席庄、赵庄十三个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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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调整条例根据《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53号)文件,现将我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一、阿克苏市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市区:一等地:东以塔北路为界,东南以团结路与塔中路交汇为界,南以环南路至团结路交汇为界,西以人民路为界,北以新华路延伸至英阿瓦提路与塔北路交汇为界。

二等地:位于一等地外围,东以解放路为界;南以晶水路为界,西以杭州大道为界,北以西湖大道为界。

三等地:位于二等地外围,东南为乌喀路为界,西以江南大道为界,南以乌喀路为界,北至吐和高速与314国道交汇为界。

四等地:位于三等地外围,东以喀拉苏亚沟为界,南以铁路为界,西以吐和高速为界,北至温宿县交界线北五路以西部分。

五等地:位于四等地外围,中环快速以内。

2.建制镇:(喀拉塔勒、阿依库勒等建制镇)。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阿克苏市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等、四等、五等用地,东工业园区执行三等地税额标准;西工业园区执行四等地税额标准;其他产业聚集园区执行五等地税额标准。

(2)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

年税额标准:市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3元;五等1.8元。

建制镇: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三等6元;四等3元,其他产业聚集园区五等1.05元;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1.05元。

二、新和县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县城:一等地:东以天山路为界,南以和田路为界,西以永丰排渠为界,北以友谊路为界。

二等地:位于一等地外围,东以环城东路为界,南以环城南路为界,西以塔什力克大渠为界,北以南疆铁路沿线为界。

三等地:东以塔什力克大渠为界、南以环城南路延伸线为界、西以新和县轻工业园区为界、北以南疆铁路线为界。

2.建制镇:(含尤鲁都斯巴格等建制镇)。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含新和县轻工业园区、新和县西工业园区、新和县北工业园区);(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含英买力气田,包括羊塔、玉东、英买力油气田、星火一井、星火二井、三井作业区)年税额标准:县城:一等3元;二等2.1元;三等1.5元。

建制镇: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1.5元;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1.05元。

三、库车县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1.县城:一等地:东起长安路,南至黄河路,西起建设路,北至福洋路。

二等地:①东城区:东起经四路,南至铁路线,西起长安路,北至吐和高速。

②老城区:东起建设路,南至黄河路,西起国道217线,北至吐和高速。

③福洋路以北至吐和高速、黄河路以南至铁路线;不包括:东至博斯坦路,南至从福洋路与217国道交界向北2公里处同福洋路平行线路延伸至博斯坦路交界,西起217国道,北至吐和高速。

三等地:①东起吐和高速与铁路线交叉处,西至经四路。

②吐和高速垂直以北至盐水沟,铁路线以南2公里处。

③北起盐水沟至铁路线以南2公里处。

四等地:①东起国道217线,西至葛洲坝预制厂,包括建材物流园区。

②东至博斯坦路,南至从福洋路与217国道交界向北2公里处同福洋路平行线路延伸至博斯坦路交界,西起217国道,北至吐和高速。

2.建制镇:(含乌恰、伊西哈拉、阿拉哈格、齐满、墩阔坦、牙哈、乌尊、雅克拉等建制镇)。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含东河塘石油作业园区、牙哈石油作业园区、牙哈装车站、哈拉哈塘石油作业园区、轮西油田、迪娜二气田项目部、塔河油田采油二厂、采油三厂、雅克拉采气厂、雅克拉装车站等涉油作业区、北山矿区)(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

年税额标准:县城:一等8元;二等4元;三等2.6元;四等1.05元。

建制镇: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1.05元。

四、阿瓦提县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1.县城:一等地:东到阿瓦提县气象站,西到福利面粉厂住宅区,南到丰收三场路南端,北到库木巴格路。

二等地:位于一等地外围,北至环城路,南至阿依巴格乡喀格木什村道路、多浪东路,东至环城路,西至环城路。

三等地:位于二等地外围,镇政府方圆5公里范围内。

2.建制镇:(含拜什艾日克、乌鲁却勒等建制镇)。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含新疆鲁泰丰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鲁泰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公司)。

年税额标准:县城:一等2.6元;二等2.1元;三等1.05元。

建制镇: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1.05元。

五、沙雅县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1.县城:一等地:东以萨依巴克路为界,南以波斯坦街为界,西以托依堡路为界,北以其乃巴克街为界。

二等地:位于一等地外围,东以古力巴克路为界,南以色旦巴克街为界,西以托依堡防渗渠为界,北以巴格卡街为界。

三等地:城镇一等、二等地以外的其他部分。

2.建制镇:(含托依堡勒迪、红旗、英买力、古勒巴格等建制镇)。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含循环经济工业园区);(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含哈得工业区、塔中油田在内的所有油区部分)。

年税额标准:县城:一等3元;二等2元;三等1.05。

建制镇: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1.05元。

六、拜城县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1.县城:一等地:环城路以北,喀普斯浪河以东,迎宾路路以南,台勒维丘克河以西,北以迎宾路向东直对与台尔维奇克河交汇为界。

二等地:①迎宾路以北,喀普斯浪河以东,驻拜部队以南,团结路以西。

②台勒维丘克河以北、以东1.5公里范围内,北边滨河阳光小区为界(包含滨河阳光小区),南面以环城路与台勒维丘克河交汇为界。

三等地:①石油公路以南,铁提尔村以西,驻拜部队以北,喀普斯浪河以东,北以石油公路与喀普斯浪河交汇为界,南以驻拜部队以西直对喀普斯浪河交汇为界。

2.建制镇:拜城建制镇划分为一、四等地,拜城镇为一等地;其他建制镇(含铁热克、察尔其、赛里木等建制镇)为二等地。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含化工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物流园区);(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含克拉2气田、克深气田、大北和大宛齐油气田作业区)。

年税额标准:县城:一等3元;二等2.1元;三等1.5元。

建制镇:一等3元;二等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1.5元;大中型企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业1.05元。

七、温宿县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1县城:一等地:东至交通路中心线、幸福路中心线;南至建业街中心线;西至健康路中心线、稻香路中心线;北至东大街中心线。

二等地:东至柯柯牙路中心线;南至欣业街中心线;西至发展大道中心线;北至环城北路中心线。

三等地:位于二等地外围,东面为柯柯牙路中心线以东区域;南面为欣业街中心线以南至阿克苏市与温宿县分界线区域;西面为发展大道中心线以西区域;北面为环城北路中心线以北区域。

2.建制镇:(含佳木、克孜勒、阿热勒、吐木秀克等建制镇)。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

年税额标准:县城:一等8元;二等6元;三等3元。

建制镇: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1.05元。

八、乌什县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1.县城:一等地:以热斯太街为中轴线,东至振兴路,南至友谊路,西至燕子山路,北至新城路,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二等地:东至麦盖提路,南至团结社区居民区,西至边防十团,北至环城路。

2.建制镇:(含阿合雅、依麻木等建制镇)。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含轻工业园区、重工业园区、阿合雅镇工业园区);(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

年税额标准:县城:一等2元;二等1.5元。

建制镇: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1.05元。

九、库车经济开发区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城区:一等地:西起长安路,东至经四路,北起吐和高速,南至铁路线。

二等地:①西起经四路,东至吐和高速与铁路线交叉处,北起吐和高速,南至铁路线。

②吐和高速垂直以北至盐水沟,铁路线以南2公里处。

年税额标准:城区:一等4元;二等2.6元。

十、柯坪县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1县城:一等地:以大十字为中心,东至绿洲路,西至亚尔巴格,北至苏巴什,南至解放路。

二等地:位于一等地外围,东至迎宾路,西至亚尔巴格路西侧居民区,北至友好路,南至幸福路。

2.建制镇:(含盖孜力克、阿恰、坷坪等建制镇)。

3.工矿区:(1)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含阿恰镇光伏园、启浪乡光伏园、阿恰农副产品加工园);(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

年税额标准:县城:一等:2元;二等1.5元;建制镇:1.05元。

工矿区: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1.05元。

十一、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土地等级及征税范围:城区:一等地:纺织工业城规划范围内土地均为一等地。

年税额标准:城区:一等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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