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成都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任期和年度考核的通知

成都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任期和年度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成国资党干[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任期和年度考核的通知(成国资党干〔2012〕29号)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党委的统一部署,现就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任期和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单位和对象(一)任期考核:2012年度第二个任期届满的12户企业。
1.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3.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7.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8.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10.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11.成都锦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12.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二)年度考核:2012年度考核2户企业1.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考核对象:上述14户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二、考核内容、标准全面考核和了解掌握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及班子成员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突出考核经营业绩、工作能力和企业二、三级公司整合等情况。
任期考核按照成国资党〔2009〕8号文件执行。
年度考核以民主测评为主,由各企业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派员参加。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一)发布考核预告。
考核组进点前,在考核对象所在企业发布考核预告,公布考核对象、时间、考核组成员名单等,并以适当方式让参与测评人员知晓班子及班子成员述职内容。
国企领导班子考核制度

国企领导班子考核制度是为了评估和监督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绩效和能力,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国企领导班子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1.考核目标:明确考核的目标,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使命和价值观相一致。
包括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员工发展与激励、社会责任等方面。
2.考核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企业特点和行业特征进行量化和定性指标的设定。
指标应具有可衡量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3.考核周期:确定考核的周期和频率,一般按年度进行。
可以根据企业情况适当调整,如季度或半年度进行中期考核。
4.考核方法:采用多种考核方法,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包括内部自评、外部第三方评估、员工满意度调查、客户反馈等方式,形成全面而准确的考核结果。
5.考核程序:明确考核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包括考核组成员的选拔、考核指标的设定、数据收集和分析、评估结果的汇总和报告等环节。
6.考核结果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优秀表现的领导班子,可以给予奖励、晋升或适当激励;对于不达标的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培训、岗位调整或降职等处理。
7.考核公示和监督: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全体员工公示,并接受内外部的监督。
鼓励员工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8.考核改进机制:根据每次考核的结果和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和改进考核制度。
关注领导班子成员的发展需求,提供相关培训和成长机会。
以上是国企领导班子考核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以有效激励领导班子提升绩效和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企 领导班子 考评制度

国企领导班子考评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国企领导班子的考评工作,确保考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提升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改革创新。
二、考评内容1. 业绩评估:主要考察领导班子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成本控制等方面。
同时,应关注长期发展目标与短期效益的平衡。
2. 领导能力:评估领导班子的战略规划、决策制定、组织协调、团队管理、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
3. 团队协作:评价领导班子成员间的协作精神、沟通能力以及团队整体士气。
4. 企业文化传承:考察领导班子对企业文化的理解和实践,是否能够传承和弘扬企业文化。
5. 职业操守:评估领导班子成员的职业素养、廉洁自律以及法规遵守情况。
6. 创新能力:衡量领导班子推动企业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表现。
7. 决策水平:评估领导班子的决策质量、风险控制及长远眼光。
8. 学习成长:评价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成长与学习情况,以及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和应用。
9. 社会责任:考察领导班子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10. 战略执行力:评估领导班子对战略目标的执行力及实现程度。
三、考评方法1.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业绩评估等可采用定量评价方法,领导能力、团队协作等可采用定性评价方法。
2. 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可包括员工满意度调查、中层干部评价等;外部评价可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行业专家评价等。
3. 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定期考评一般为年度考评,不定期考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4. 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应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接受上级领导、同级同事和下属员工的评价。
四、考评程序1. 制定考评计划:明确考评时间、地点、人员和程序等。
2. 收集信息:通过问卷调查、访谈、会议记录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3. 整理和分析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关键信息。
(绩效考核)北京市东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东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东城区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采取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日常考核等方式,综合运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科学发展,保障和扩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分层分类考核方式,将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和社会认可结合起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引导企业提高综合效益和发展质量,加强战略管理、结构优化、自主创新和风险控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完成业绩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当期效益和盈利能力,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鼓励企业运用经济增加值。
任期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基本指标包括三年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
第八条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按照出资人对企业的重点发展要求,结合企业类型、经营管理状况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三章企业绩效评价第九条企业绩效评价按照相应的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和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
领导人员包括:(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为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企业集团管理之八:国资委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
领导人员包括:(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
领导人员包括:(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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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讲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结合开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原则;
(四)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五)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原则。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结合企业实际,引导企业加强结构优化、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
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任职考核与年度考核(述职)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考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任务情况。
定量指标主要指企业经营业绩,定性评价主要指政治素质、基础工作、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六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类12项指标。
具体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企业意识形态;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1。
各指标权重为:经营业绩占6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三项占40%。
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占70%,直接采用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占30%。
第七条对领导人员的考核,应根据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实行分层分类考核。
(一)对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和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重点考核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党委班子成员,重点考核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企业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企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考核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业绩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年度考核程序。
年度考评工作,主要采取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班子及个人总结。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分别总结本单位和个人年度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撰写2000字左右的述职述廉报告。
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成员同时担任党委书记的,除董事会或经理班子职务述职报告,还需专门提供党委书记职务的述职报告。
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于考核前一周内完成。
2、大会述职述廉。
参加述职述廉大会的人员为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在述职
述廉大会上,个人述职述廉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分钟以内。
述职述廉报告及参加会议人员情况应于会前报开发区考核小组各成员。
3、民主测评。
大会述职述廉结束后,由参会人员根据被考核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以不记名方式填写《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表》、《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评价表》。
4、个别谈话。
根据《年度考核评价表》的统计结果,开发区考核小组视情况与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被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具体评价和建议。
5、调查核实。
对民主测评中意见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小组要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民主测评及调查核实的情况与被考核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6、综合评价。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小组考核后一周内,组织领导人员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本单位按其所任职务分别对被考核人员作出鉴定意见,上报开发区党群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班子成员年度考评民主测评采取上级评、同级评、下级评“三评”方式进行。
1、查干湖开发区直属企业班子正职考评办法
(1)有内设监事会的企业考评办法
上级评由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评价。
上级评权重占30%。
同级评(含自评)本企业班子正职互评。
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本企业高层副职和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
下级评占权重45%。
监事会评由开发区派驻监事会进行评价。
监事会评占权重15%。
(2)无内设监事会的企业考评办法
上级评由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评价。
上级评权重占40%。
同级评(含自评)本企业班子正职互评。
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本企业高层副职和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
下级评占权重50%。
2、开发区直属企业班子副职考评办法
(1)有内设监事会的企业考评办法
上级评由本企业党政正职进行评价。
上级评权重占30%。
同级评(含自评)本企业班子副职互评。
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
下级评占权重45%。
监事会评由开发区派驻监事会进行评价。
监事会评占权重15%。
(2)无内设监事会的单位考评办法
上级评由本企业党政正职进行评价。
上级评权重占40%。
同级评(含自评)本企业班子副职互评。
同级评占权重10%。
下级评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参评。
下级评占权重50%。
第十条民主测评表由考核小组当场统一收回,会后统计结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第十一条各企业在报送考核材料前,要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交被考核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第三章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二条根据被考核企业鉴定意见和开发区考核小组反馈的年度考核情况,开发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各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定;班子成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
第十三条班子成员总数为7人以下(含7人)的企业,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一名;班子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的企业,
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总数的15%。
第十四条评为优秀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应达到90分以上。
评为称职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应在75分以上。
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应在60分以上。
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五条企业年度考核等次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后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年度优秀领导班子称号。
第十九条班子成员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开发区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免,诫免期为一年,并扣除考核当年的年薪10%;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就地免职;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给予诫免,诫免期为一年,并扣除考核当年的年薪20%,连续二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就地免职。
第二十条新提拔领导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评定为称职
及以上的按期正式任职、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延长一年试用期、评定为不称职的取消试用期(试用期取消后不保留其相应待遇)。
第五章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及新提拔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考核,由开发区派出考核人员到各单位指导考核,各单位人事部门承担考核的有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