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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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维护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秩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内、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管理要求汽车客运站应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事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安全管理应有计划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更新,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设施第四条安全设施的设置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系统等。

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栓、自动消防系统等。

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人员第六条安全人员的职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人员负责对客站车流、人流、物流进行监管,管理客站内外的安全设施和用品,同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为旅客提供安全保护。

第七条安全人员应具备的能力汽车客运站的安全人员应具备安全预防技能,具有应急处理、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掌握火灾、爆炸、水灾、恐怖袭击等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能够使用消防器材、急救器材等应急处理设备。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八条安全教育的内容汽车客运站应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安全防范知识进行宣传普及。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应急处理知识。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方式汽车客运站应明确安全教育的对像和周期,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演练、定期考核等。

安全教育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条安全监管的职责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和督查,完善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并记录相关处理信息,便于查找和监督。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需遵从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确保安全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1.董事会或总经理负有最终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协调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完成安全督导和检查工作。

3.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培养。

第六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汽车客运站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对责任不落实的人员进行追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要包含: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规定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价方法。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各级岗位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周期、内容和整改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规定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调查流程和追责要求。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包含但不限于:1. 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客运场站、办公楼和停车场等区域的安全,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标识牌。

2. 消防设施包含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保障消防安全。

3.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全方位监控汽车客运站区域。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车辆和站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包括公路客运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农村客运站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汽车客运站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三)责任明确,分级管理。

(四)综合管理,协同作战。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五条基本设施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客运广场、候车候车室、候车广场、售票处、货运仓库等。

第六条安全装备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装备,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消防设施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处置。

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八条安全运营责任汽车客运站应当明确安全运营的责任,由站长或相关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机制。

第九条人员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旅客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车辆安全检查、旅客安全提示等,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包括车辆的安全交通、货物的安全运输等。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预案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汽车客运站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保护好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汽车客运站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准确的信息,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八篇)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八篇)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二六条各车站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客运站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管理,要按要求设置和完善安全服务设施,车辆进出口及停车坪要有交通标志及停车标线。

候车室和行包房必须张贴“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的标语和宣传画,广播、宣传栏要宣传安全乘车常识,要实行站务封闭作业,发车区和停车场要有引车员,要严禁行人过往,保持良好的安全乘车环境。

第一二七条各车站要在候车厅、售票窗口等醒目位置开辟安全告知专栏,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旅客的监督。

第一二八条坚持实行车辆安检合格发班制度,配置必要的安检设施,配齐专职安检员,车辆安检员必须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在对车辆安检时要对照《江西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所列内容严格把关,尤其对车辆的制动、传动、转向、灯光、刮雨器、轮胎等安全部件更要仔细认真检查。

第一二九条站内应设消防栓,配备足够齐全有效的灭火器及有关消防设施,并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第一三0条各车站要认真贯彻“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即:1、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2、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同时,还要做到司乘人员不系好安全带不出站,要向旅客宣讲“安全带—生命带”的意义,要求旅客自觉系好安全带。

第一三一条乘务员操作规程1、发车前要对旅客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宣传安全乘车常识及安全告知内容,公布安全监督内容和安全监督举报电话,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

2、旅客上下车时,乘务员要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持秩序,先下后上;车未停稳时,不许开启车门和上下车。

无论何时,旅客不能自己开启车门。

3、客车行驶当中,请旅客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驾乘人员要严格执行行车纪律,不准相互闲谈,并教育旅客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做妨碍驾驶操作的动作。

4、途中照料旅客,维护乘车秩序,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应急安全处置,认真清点人数,严禁超载、防止漏乘。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及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汽车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区、站台、车站广场、售票处、货运区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和营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客运车辆的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出站的客运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车辆检查站,每辆进出站的车辆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安全设备、营运许可等。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乘客候车区,并通过明示标识等方式告知乘客候车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票、检票、上车和下车,不得逾越安全设施和界限。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抢座、争抢行李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和安静。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合法合规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禁止运输物品。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禁烟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以确保乘车环境舒适和乘客的健康。

第十六条乘客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发现可疑包裹、行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车站内外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障。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1.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 汽车客运站应做好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场站的安全运营。

3.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对场站内外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录像,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爆、防盗等措施,确保场站内部环境的安全。

5.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并进行消防培训,确保场站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6.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的技能和素质。

8.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类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9.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10.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11.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维护汽车客运站的安全。

12.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二)以下是针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1. 法律遵守: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 安全设施: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紧急报警系统等,以确保安全运营。

3. 消防安全:汽车客运站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灭火预案和应急逃生路线。

4. 人员管理:汽车客运站要确保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合格并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5. 车辆管理:汽车客运站要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要确保车辆的合法登记和保险。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汽车客运站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客运站应注重安全预防,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站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七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重要的安全信息和事件,便于日后查询和分析。

第八条客运站应及时反馈和处理旅客的安全意见和投诉,保障旅客权益。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安全管理责任制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具体工作,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客运站的各个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客运站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建立安全资料、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建立旅客安全登记制度,记录旅客的基本信息以及出行计划,以便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取证和联系。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出行。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站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运输畅通,根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车站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站长负责制,班组安全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确保运输畅通。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组)是车站安全管理的____领导机构,由站长和班组长构成。

组长:王健运转甲班安全员:张涛运转乙班安全员:赵宏旭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车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全领导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员负责处理。

第五条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讲解及____学习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及安全领导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站长是本车站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组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班组必须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1.切实贯彻执行劳动保____令、公司安全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____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监督车站各班组切实按章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____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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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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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xx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xx〕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

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

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

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

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

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含四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由取得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和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安全例检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并按照《××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做好记录。

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营运客车进厂修理。

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不得组织发车。

第十六条从汽车客运站发班的营运客车应按规定自觉参加安全例检。

每辆营运客车每天
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对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3),当日运行2个以上班次的营运客车可凭当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

同时每辆营运客车每月至少要经过简易安检站2次以上设备检测。

在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发现营运客车存在异常情况下,应立即使用简易安检站进行设备检测。

如营运客车始发地无汽车客运站,则由终点地汽车客运站负责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否则返程不予报班。

第十七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自治区内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要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安全检查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要在安全例检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适时记录客车每次安全例检的全过程。

第五章三品检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遵守“三品”检查及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室入口处应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安检人员负责“三品”检查,必要时安检人员可以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

对查获的危险品要造册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把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行李包裹、托运货物的检查工作,进一步防止“三品”流入运输渠道。

第六章报班
第二十三条应班营运客车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例检,车辆调度员要对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以及GPS运行情况进行查验,在确认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客车应班登记表并签发路单,方可对营运客车安排发车。

在出现气候恶劣等不宜行车的情况时,不得安排发车。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汽车客运站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第二十五条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章售票、检票、乘车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要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座位数减去驾驶员、乘务员座位数后为旅客售票、检票的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售票、检票。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在售票窗口明显处,应张贴“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一条,避免超员售票。

第二十八条发车前,验票员要认真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验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路单和检票单,并签字发车。

第八章出站检查
第二十九条发车时要有专人指挥,顺序发车,维护好发车秩序。

第三十条在应班车出站时,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检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

经驾驶员、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九章站场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条各汽车客运站要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制度。

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对站内应班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十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各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营运客车,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见附件4),同时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驾驶员或运输经营者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书》由汽车客运站自制。

第三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

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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