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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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6]111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6]111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6]111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8日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市畜牧业的发展,在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肉品、禽蛋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种养结合不够紧密,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规模污染防治条例》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47号)等精神,推动我市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治结合、资源利用、生态环保”的总体要求,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实现双赢。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的关系,既维护生态利益,又兼顾经济利益,在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定的同时,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地区区分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 镇畜禽养殖家产布局,加速推动畜牧业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兼备保护与发展,联合X 镇实质状况,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

一、基来源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联合的原则;(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原则;(三)坚持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改良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四)坚持考虑现状、尊敬事实、突出要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五)坚持切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坚持切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整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区分种类(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依照法律、法例、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的地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依照法律、法例、行政规章等规定,在必定地区内限制畜禽养殖数目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地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之外地区,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分类区分范围(一)禁养区1.X 河:起点, X;止点, X。

离河岸 2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X 河:起点, X;止点, X。

离河岸 2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X 河:起点, X;止点, X。

离河岸 2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4.库塘地区区分:(1)X 村 X 水库: 200 米之内为禁养区。

(2)X 村 X 坎水库: 200 米之内为禁养区。

(3)X 村高炉沟水库: 200 米之内为禁养区。

5.X 居民区区分XX村 X 及规划区 2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1.X 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 200 米-X 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X 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 200 米-X 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X 河:起点,X;止点,X。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16年第12期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3.1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三府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44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原市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以三府办〔2020〕34号文印发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件为准并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前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的有关要求,贯彻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合力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整改调整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指导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一)指导思想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2024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

2024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

2024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____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畜禽养殖业是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粮食供给和农产品市场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长期的发展中,由于规模扩大和管理不善等原因,畜禽养殖业也带来了环境污染、水资源浪费和畜禽疫病传播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为了解决畜禽养殖业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合理划分畜禽养殖区域,统筹考虑环境、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因素,采取科学且可操作的措施,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环保、可持续和效益。

因此,制定____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对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转型升级,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促进畜禽养殖的规模调整和优化布局,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保水平和经济效益。

2. 原则(1)科学性:依据环境、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因素,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决策模型,确保划分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可行性: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确保划分方案能够落地实施。

(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地开展工作,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划分结果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4)环保导向: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创新引领:鼓励创新技术应用,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划分标准和评估指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现状和政策规定,制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标准和评估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环境容量、畜禽养殖规模、设施条件、技术水平、饲料供应等因素。

2. 评估畜禽养殖现状和需求对全国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现状和需求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各地的畜禽养殖规模、结构和特点,掌握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为划分畜禽养殖区域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海南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海南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海南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指南(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OO八年六月目录前言 (1)1.定义和术语 (1)2.技术原则 (2)3.选址要求 (2)4.养殖场总体布局与清粪防渗工艺 (3)5.综合利用与处理模式 (3)5.1水肥还田模式 (3)5.2能源生态模式 (4)5.3能源环保模式 (6)5.4治理达标模式 (8)6.附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与参数 (11)前言为做好我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侧重对规模化养猪场(小区)的选址、总体布局与清粪、防渗工艺、污染物综合利用与处理模式等提出指导性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可参照执行。

本技术指南由海南华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1 定义和术语1.1规模化养猪场,是指某一核定地点或区域内建设的年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养猪场。

1.2规模化养殖小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建设、具备规模、管理规范的畜禽饲养专一区域。

1.3畜禽粪污养殖场(小区)废水和固体粪污的总称。

1.4畜禽养殖场(小区)废水由尿液、残余粪便或全部粪便和饲料残渣(不同清粪方式)、冲洗水及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构成,其中冲冼水占绝大部分。

1.5固体粪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和废饲料等固体废物。

1.6干法清粪工艺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及冲冼水则从下水道排出。

1.7水冲粪工艺粪尿污水混合进入漏缝地板下的粪沟,每天数次从沟端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

1.8水泡粪工艺在畜禽舍内的粪沟中注入一定量的水,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至漏缝地板下的粪沟中,贮存一定时间(一般为1个星期),待粪沟填满后,打开出口闸门,沟中的粪水顺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二、适用对象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三、养殖区域划分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4.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5.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景区以外的其它规划风景区域;河嘴乡银杏塘、三河乡万寿寨、南宾镇三教寺外围保护地带.三适宜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适养区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四、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采取关闭、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布局.注重养殖业与林业、种植业的有机结合,消纳畜禽粪污,促进畜禽养殖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可持续性发展.二阶段性工作任务1.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石柱县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争取在3月底通过市级批复.坚持“种养结合、林下养殖、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县规划、建设、市政、农委、畜牧、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施其责,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以产业项目、政策扶持等形式,鼓励建设粪污治理设施设备配套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散养农户自觉处理粪污的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畜禽发展规划和布局规模养殖场户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和场镇建设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3.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1畜禽禁养区分年度分批综合整治畜禽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摸清底细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分类治理方案报批,并依法监督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且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适当推迟关闭或搬迁时限.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安排如下:①2010年至2011年,在南宾镇的县城主城区已建成的各街道、居委、社区和行政村居民点;建制镇场镇建成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②2012年,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西沱供水水源,沿途陆岸100米保护区域.③2013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黄水水库的二级坝、三级坝水域,陆岸100米;万胜坝水库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月亮湖核心区、黄水饮用水源的保护区陆岸100米;各乡镇政府集中供水点陆域100米区域;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保护区.2畜禽限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限制,规模养殖场户公司要自觉逐年减少养殖量、关闭或搬迁养殖场;限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公司不给予项目补助和投入.在2007年本规定备案以前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须限期采取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要求的,限期关闭.3畜禽适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号.如果是新申报或拟开工的国家和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在时间容许的情况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不得备案,未取得备案的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补贴,如果因项目申报时间关系,事后必须补齐和完善上述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自觉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设施设备,做到畜禽养殖污染达标排放,有效减少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适养区的规模养殖场户利用各种渠道投资处理畜禽粪污、畜禽粪便开发利用及发展生态循环经济.三工作责任1.县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适宜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2.县环保局:负责县城、乡镇场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和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3.县市政园林局:负责依法对县城主城区建成区和规划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重庆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牵头实施县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4.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负责筹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必需的专项经费.5.县法制办:负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6.县国土、规划、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规模场户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四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城市环境质量,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自己职责,把贯彻落实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各乡镇要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理念深入人心.特别要做好关闭、搬迁对象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3.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农委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县规划局要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要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执行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县环保局要及时向县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5.强化年度目标考核.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执行情况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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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
万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二月
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综合生产能力得到稳步提升,有效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肉品、禽蛋等消费需求。

但在畜牧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种养结合不够紧密,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47号)、《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5〕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 1 -
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治结合、资源利用、生态环保”的总体要求,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实现双赢。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的关系,既维护生态利益,又兼顾经济利益,在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定的同时,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因地制宜,科学划定。

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结合本地资源特色、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畜禽养殖场(小区)与养殖专业户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生态环境功能等要素,按照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

重点保护,从严管控。

以落实本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要求为重点,发挥禁养区、限养区功能作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从严控制适养区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综合治理。

分步实施,逐年推进。

摸清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畜禽存栏量,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科学合理安排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改时间,按照年度目标和时间节点,有序推动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理
- 2 -
和粪污综合治理工作。

(三)实施区域和目标。

1.实施区域。

万宁市辖区范围内。

2.总体目标。

2020年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和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粪污综合治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关停、搬迁或转产,限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利用率达到100%,适养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利用率达到80%。

3.年度目标。

2018年,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关停、搬迁或转产;完成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综合治理任务,粪污利用率达到100%;完成适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综合治理任务的80%,粪污利用率达到50%。

2019年,完成适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综合治理任务的90%,粪污利用率达到60%。

2020年,完成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粪污综合治理任务,粪污利用率达到80%。

二、区域划分
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

(具体划分范围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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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依法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依法限定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配套建设粪污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

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市政府“多规合一”工作,按照万宁市总体规划布局和畜禽养殖区划分范围,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分区,科学制定、公开公示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行,并报市农业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备案。

涉及设施农业建设的,应按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进行设施农业建设。

(二)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行动。

各镇(区)要根据既定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治和补偿奖励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治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要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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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户开展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建立健全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强畜禽养殖区管理。

各镇(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畜禽养殖区监管巡查。

对于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清理前要杜绝其扩大饲养规模,同时,要削减排污总量,限期关停。

对于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督促其落实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总量控制要求。

对限养区内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对于禁养区和限养区内达不到综合利用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相关部门不得给予惠农补贴。

(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市畜牧兽医局要根据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万宁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畜禽养殖项目立项用地、环评、防疫条件审核等手续时,应当将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作为审核依据之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出台畜禽养殖污- 5 -
染物的综合处理方法及处理流程,推动种养结合,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牧业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各部门及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把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

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治和补偿奖励实施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确保该项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扶持,积极推动工作。

市财政局要结合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提出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禁养区限期内关停、搬迁、转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在限养区、适养区内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给予资金支持,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联合执法,严格监督检查。

各镇(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环保、农业、国土、水务、林业和畜牧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户)依法严肃查处,确保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的正常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部门及各镇(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人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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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好需要关停、搬迁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 1.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范围
2.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表
3.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布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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