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_胡玉鸿

参考文献
[1]龚稼立 . 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J]. 河南社会科学,2004,(2). [2]胡云腾,于同志 . 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 法学研究,2008,(6). [3]宋晓 .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J]. 法学,2010,(2). [4]肖永平 . 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J]. 中国法学,2006,(5).
*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 (项目编号 :08&ZD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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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
倾向?毋庸置疑,对于当代中国司法来说,存在 着两个影响其权威的至命的杀手,这就是司法公 信力的缺失与司法行政化的存在。就前者而言, 主要是社会民众对司法判决普遍存在的不信赖, 从而导致司法权威的荡然无存 ;而后者则是上级 法院俨然以下级法院的“行政领导”自居,通过各 种措施迫使下级法院驯服甚至成为实现其政绩的 工具。司法公信力的缺乏问题,非本文所及范围, 可以不论,但案例指导制度可能成为司法行政化 的推手,则是必须值得警惕的倾向。根据《规定》 第 1 条的要求,“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 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 统一发布”,换句话说,一个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意 义,不是因为其本身对案件所作的公正甚至艺术 化的处理,而是源于其背后的权力的支撑。质言 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定哪些案例是指 导性案例,因而具有必须参照的效力,这实质上 是同常为人诟病的司法解释一样,带有权力垄断 的性质。
自然,相对于抽象的法律来说,指导性案例 以更为形象的外观展现在人们的面前,法官可以 通过案例之间的比对,参照类似的指导案例,作 出与前例结果大致相当的判决。然而问题在于, 世界上不会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当然也不 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完全相同的社会冲 突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即便外在形态极为相似, 相关主体对冲突的实际感受以及冲突的社会影响 也不完全相同。‘服从先例’或‘不违先例’这一 判例法适用原则的实施,同样必须依赖于司法者 主观选择的正确性。”[2]43
【说刑品案】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上)

【说刑品案】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上)【按语】今日推送的是,笔者九年前与胡云腾大法官合著的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文章,首发于《法学研究》。
该文在对国内学界围绕案例指导制度产生的重大争议和分歧作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主张。
用大法官的话,该文基本奠定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出台规范文件《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框架。
如今已近十年过去,关于案例指导的理论研究在不断深入和发展,制度也在向前探索和完善。
但曾经的历史仍值得铭记,因为它是我们砥砺前行至今的起点!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作者|胡云腾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出品|“说刑品案”公号内容提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的司法改革,为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合理地进行制度架构,需要对诸如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与作用、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法的区别、指导性案例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关系、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力及指导方式、发布主体、选择标准、公法性指导性案例与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的区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程序、编纂、废止与规避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机制等重大疑难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统一认识。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建构引言我国自清末法律改革以后,法律制度广受德日法律模式的影响,继而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制度又深受苏联法律模式的影响,故而成为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
但从传统上看,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案例或判例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弥补立法不足,帮助司法官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春秋时期,就已经存在“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政体和“议事以制”的判例传统。
[1]其后,这种判例传统虽几经兴衰,却始终对我国法律实践发挥着潜在的影响力。
从汉代的“春秋决狱”和司法官吏总结的大量“决事比”,到宋代的“编例”活动及明清时期的“律例并存”,再到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为各级法院审案所创制的“先例”,南京国民党政府明确将“例”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可以说,“例以辅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的独特风貌。
指导案例制度

指导案例制度在法律实践中,指导案例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件,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的指导案例制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指导案例制度概述指导案例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用于指导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指导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权威性: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2.典型性:指导案例选自实际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能够反映出某一类型案件的特点。
3.指导性:指导案例对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4.公开性:指导案例对外公开发布,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学习。
二、指导案例的分类根据发布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指导案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审理、办理的案件。
三、指导案例的发布程序指导案例的发布程序如下:1.案例筛选: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推荐。
2.案例评审: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收到推荐案例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具有指导价值。
3.案例发布:经过评审,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4.案例宣传和培训:发布指导案例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确保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
四、指导案例的作用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作用:1.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案例为下级法院和检察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提高审判质量:指导案例可以帮助法官和检察官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促进司法公正:指导案例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胡云腾: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

胡云腾: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胡云腾: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建筑房地产法律圈今天编者按:这是一篇很有价值的文章,大法官胡云腾对“指导性案例”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作了详细的对比分析。
同时也回顾了当初争取写入的“应当参照”四个字的意义。
“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最大亮点之一。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
⊙ 来源| 原文刊登于2017年6月9日《民主与法制》杂志,题为《一个大法官与案例的38年情缘》,因公众号篇幅,将原文中“与案例结缘、积极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创建”内容省略⊙ 作者| 胡云腾,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精彩摘录1.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2.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
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
3.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
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于没有赋予强制指导的效力,所以对任何案件都没有强制指导作用,当然也就不存在后来的判决违背以后而被推翻的问题。
“指导性案例”不同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我想应当谈谈对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观点与看法。
我觉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编选的所有案例,从应用价值上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另一类可以称之为“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在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一个法定的或者特定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孙丽娟胡爱菊(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案例指导制度”。
从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差异谈起,依次论述了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现实需要,如: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最后对一些具体制度的构思如发布主体、程序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能使大家对这一制度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判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0-02最高人民法院在继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又在2005年10月26日,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下面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五改革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3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一个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的综合性改革文件。
可以说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有值得探讨的理论价值,都会对今后几年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篇幅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本文只讨论其中的一项改革措施——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二五改革纲要》中与该制度有关的完整文字表述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一、什么是案例指导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什么异同?所谓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进展及其问题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及其问题一、引言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提供给法官、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参考和借鉴的一种制度。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统一法律适合、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及其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二、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1. 制度建立的背景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法律适合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问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案例指导制度的引入成为必然选择。
2. 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试点阶段:从2005年开始,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案例指导试点法院,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尝试。
(2)立法阶段:202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案例指导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3)推广阶段: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试点成果逐渐显现,中国各级法院纷纷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并通过各种途径推广案例指导的做法。
3. 制度建立的成果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提高司法公正性: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总结和分析,为法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依据,减少了法官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2)统一法律适合: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合进行规范,减少了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不一致判决,实现了法律适合的统一。
(3)规范司法行为: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参考和借鉴相关案例,避免了法官的主观臆断和随意裁量。
三、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案例选择的问题目前,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中案例的选择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案例的选择过于依赖个别法官的经验和主观意识,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案例的选择范围过于狭窄,只关注少数典型案例,无法覆盖全面。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员工在工作中处理案例的行为,制定的一系列
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些规范和原则旨在帮助员工更好地处理案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首先,案例指导制度应明确规定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应遵循的流程和步骤。
例如,对于客户投诉的案例,员工应该首先了解客户的问题,然后及时跟进并解决问题,最后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这样的流程规范可以帮助员工有条不紊地处理案例,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案例指导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比如,
在处理客户投诉的案例时,员工应该以客户为中心,尽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障客户权益。
同时,员工在处理案例时还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政策,确保处理案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另外,案例指导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在处理案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例如,员工在处理复杂案例时可能会遇到客户情绪激动、问题复杂等情况,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提供相应的处理建议,帮助员工妥善处理各种情况,保障工作质量。
此外,案例指导制度也应包括对员工在处理案例中可能涉及的信息保密和隐私
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可能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企业应该规定员工在处理这些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总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员工
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因此,企业应该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完善和优化案例指导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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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胡云腾,男,汉族,1955年9月生于安徽省六安市,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一、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对克服现存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判例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胡云腾: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今后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它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
所以,指导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
这与我们通常对国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与我们以前想象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差别。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
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最后,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
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
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过程
记者: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缘起于何时?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胡云腾: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历程相当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视案例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
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加以应用。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当时还要求,公报刊登的案例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25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例的做法后来没有坚持下去,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视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参照或研究。
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当把1985年视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之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要任务是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供全国法院裁判案件时参考。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后来的国家法官学院开始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这是当时两种影响最大的案例著作。
进入新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很重视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与此同时,专家学者编写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读物也日渐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齐放、成果丰硕的局面。
这一阶段的案例研究,发挥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以案例普
及法律的作用,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规定的主要内容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
胡云腾:《规定》只有短短的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
开宗明义规定,对于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二是列举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
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组织、审查、编纂工作。
四是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
包括推荐程序、审查程序、报审程序、讨论程序和发布程序等。
五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明确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六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问题。
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符合《规定》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布,没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视为指导性案例。
四、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
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
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对此需要具体研究,征求意见。
我个人的看法是,考虑到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
因此,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
五是,指导性案例的形式。
《规定》对此没有规定,我们在比较研究国内国外、境内境外的相关案例、判例以后,初步设想,采取四个部分的形式,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名称、类型等。
建议采取“法例”加年份加案件类型加序号的方式,如“王某某利用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案,法例(2011)刑字第1号”;第二部分是指导要点,主要是对指导性案例指导价值、作用的归纳;第三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归纳;第四部分是裁判结果与理由,主要归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和充分的说理。
六是,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与发布机制问题。
我们正在起草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标准和具体的规范格式。
初步考虑是,要做好案例指导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性、法院系统以内和法院系统以外的积极性,建立理论界与实务界相互支持、四级法院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乃至有关业务部门能否发布、编辑案例的问题,《决定》对此没有明确,这是下级法院和有关方面很关心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讨论中已经明确,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总结案例审判经验,发布供本辖区法院参阅、参考的案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事业单位可以继续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不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
总之,《规定》所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这项制度,有赖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而要把这项制度用好,使之切实发挥作用,更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