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医药强县建设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沧政办字〔2021〕135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5日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5号),切实全面加强我市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构建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现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推动解决影响我市药品安全的重点问题,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药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全域药品安全监管能力,药品安全保障能力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冀传〔2020〕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一)完善我市中医药服务网络。
健全完善以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主、社会力量办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传承中医药文脉,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进一步深入医改,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是发挥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医内涵建设,提高重大疑难疾病诊疗能力,促其成为我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基地和区域中医诊疗中心。
二是进一步做好医改相关工作,全面推进公立中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献县中医院、东光县中医院、南皮县中医院为试点,探索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
三是组织开展二级中医院等级评审,争取到2022年县级中医医院中10家达到二级甲等,3家达到三级水平。
指导公立中医医院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四是继续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堂建设,到2022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争取全部设置国医堂。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沧政办字〔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沧州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和全国医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沧州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需要制定的政策文件1.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政策措施。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市卫生计生委负责)2.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
(2017年8月底前完成,市卫生计生委负责)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市卫生计生委负责)4.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5.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制度实施方案。
(省印发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市编委办负责)6.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省印发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二、需要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7.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8.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县域医疗共同体试点推行医保费用“总额管理,结余奖励”机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在全省率先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医改领导小组,明确了由一位市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医改各项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基本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当前,医改进入到深水区和攻坚期,到了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利益调整更加复杂,体制机制矛盾更加凸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更加注重政策的协同联动,更加注重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更好地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卫生与健康工作“38字”方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政府投入责任,突出医疗、医保、医药、医价联动,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正确处理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利益关系,完善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上下贯通、防治结合、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沧政办字〔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8日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04号)精神,加快推进沧州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加快构建现代化医药产业新体系,聚焦制约当前医药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推动责任下沉,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及产业化。
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主动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中成药大品种药品适应症二次开发、循证医学研究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积极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全力帮扶企业发展,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和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及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且在市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高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二、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
将医疗器械研发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对获得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项目,积极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支持。
对新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市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高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沧政办字〔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4日沧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为优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冀政办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基本现状一、自然地理和行政区域沧州市总面积1.4万平方公里,下辖任丘、河间、泊头、黄骅四个县级市,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沧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海兴县等十县,新华、运河两区,以及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和沧州高新区。
沧州市位于河北省的东南部,地处环渤海中心地带。
沧州交通便利,目前,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3389公里,公路密度94公里/百平方公里,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便利的交通条件,同时也为患者在市域范围内转诊,以及健康服务的纵向、横向整合提供了基础。
二、社会经济和人口状况沧州市的经济发展以第二产业为主要动力,工业门类齐全,行业特色明显。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沧政办字〔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沧州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93号)精神,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以先进标准引领质量提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标准化体系。
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协调高效,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实现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引领创新驱动、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消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的标准全覆盖。
打造“沧州标准”品牌,建设标准强市,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大幅提高,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得到广泛开展,标准化效益充分显现。
(一)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本构成,地方标准为突出特色,覆盖全市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新型标准体系。
由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累计达100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累计达50项以上;制修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50项以上。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6〕2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速壮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立足我市产业基础,以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为目标,千方百计扩大医药产业总量,培育医药骨干企业和品牌产品,构建医药创新能力和研发平台,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形成全市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新局面,努力使医药产业成为我市经济又一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强化企业和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市场在优化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强化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建立有效推进机制,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承接转移,集聚发展。
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以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为核心,以中国(沧州)医疗器械城、沧县杜生药包材产业基地为重点,积极承接先进医药企业和技术转移,融入区域医药产业链条,培育形成特色鲜明、协作配套的医药产业基地。
(三)突出重点,增量提质。
立足现有基础,明确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集聚要素资源,扩大整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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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医药强县建设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7]54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医药强县建设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中医药强县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沧州市中医药强县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冀政发〔2016〕21号)和《河北省中医药强县建设方案》,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中医药发展水平,加快中医药强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提高基层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大力开展中医药强县创建工作,推动全市中医药工作均衡发展。
充分激发中医药“五种资源”活力,提升中医药对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大力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让人民群众共享中医药改革发展成果。
按照年度创建计划,到“十三五”末,力争建成“河北省中医药强县”12个,为中医药强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发挥中医药“五种资源”作用
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县域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在各种规划制定过程中,统筹发挥中医药作为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的作用,提高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贡献率。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1.强化公立中医医院建设。
县级公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通过二级甲等评审并持续改进,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2.推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县级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