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役权制度的完善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价值、检讨与规则完善

从 解 释 论 视 角 完 成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权利 构 造 与 规 则 完 善 ,需 要 回 应 三 方 面 的 问 题 :其 一 , 在制度基础层面,设立居住权的价值是什么。虽然 《民法典》 已将居住权制度正式囊括在内,然而并 不 能 消 除 理 论 上 的 争 议 ,居住权制度的设计应当 以 现 实 需 求 为 依 据 、以 冲 突 平 衡 为 目 标 、以体系构 造 为 支 撑 、以 制 度 衔 接 为 导 向 ,只有当必要性和可 行性均 成 立 成 熟 时 ,方能制定出科学实用的制度规 则 。其 二 ,在规 则 适 用 层 面 ,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 主 体 与 客 体 等 在 理 论 界 均 有 不 同 的 认 识 ,法律的 意 义 在 于 施 行 ,从 《民法 典 》有 关 居 住 权 的 条 文 来
下简称“《民法典》”)已 将 居 住 权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然 而 考 察 法 典 具 体 条 文 ,其 仍 然 存 在 着 不 足 ,具 体 表 现 为 :法定居住权
的 缺 失 ,权 利 主 体 与 客 体 有 待 厘 定 ,权 利 内 容 过 于 单 薄 ,权 利 消 灭 事 由 尚 未 详 尽 :《民法典》已 付 诸 施 行 ,考察《最高人民
住 问 题 。从数据上看,2018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3 8 0 万对 [11],2 0 1 9 年 上 升 至 415.4万
对 12,这 还 不 包 括 通 过 法 院 诉 讼 离 婚 的 人 群 ,对于 离 婚 后 的 无 房 者 而 言 ,其 居 住 问 题 始 终 无 法 回 避 。
看 ,需 要 在 理 论 层 面 将 相 关 争 议 与 不 足 予 以 厘 清 , 方 能 保 障 法 律 施 行 的 效 果 。其 三 ,在规则完善层 面 ,《民法典》关 于 居 住 权 的 规 定 仅 有 六 个 条 文 ,较 之 此 前 的 《物 权 法 (草 案 )》相 对 简 略 ,而目前已经 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并未涉及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 定 。因此在《民法典》施行 的 过 程 中 ,势必需要结合 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居住权制度的配套施 行 规 则 ,以减少实践中的困扰。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xx年xx月xx日contents •人役权制度概述•人役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人役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物权法中的人役权规定•人役权制度的未来展望•结论目录01人役权制度概述人役权,是指为了供自己使用而对他人的物设定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定义人役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特定的需求,如通行便利、取水、用能等。
目的人役权的定义人役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土地或建筑物才能存在。
人役权的特征依附性人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同土地或建筑物的转让而转让。
非转让性人役权不得分割,只能整体或部分转让。
不可分割性人役权的种类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请求他人容忍自己行使某种权利的权利。
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抵押权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指为自己生活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指为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抵押给债权人的权利。
02人役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起源与演变人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早期主要为人役与财产役的结合。
随着社会发展,人役权制度逐渐从财产役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
内容与特点古代人役权制度主要包括奴隶制、农奴制、家庭人身依附等,其特点为以家族为中心,强调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具有强烈的等级色彩。
古代人役权制度近代人役权制度在继承古代制度的基础上,对人役权的性质、内容及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变革和改进,逐渐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内容与特点近代人役权制度将人役权与财产权分离,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
其特点包括以个人为中心、强调个人权利、注重平等和自由等。
现代人役权制度在继承和吸收古代和近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人役权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内容与特点现代人役权制度将人役权与财产权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强调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其特点包括尊重个人权利、注重平等和自由、强调人的全面发展等。
同时,现代人役权制度还引入了新的元素,如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等,使其更加具有现代性和前瞻性。
我国地役权制度立法探讨

供役地 的全部 , 不能分割为数部分 或仅有一部分而存在 。它
包括发生上 的不 可分性 , 消灭上的不 可分性和享有或负担上 的不可分性 。例如需役地为共有 , 各共有人 既不能就 自己应 有的部分取得地役权 , 也无从 就其应有 的部分使已存在 的地 役权消灭 ; 供役地或需 役地分割 时 , 役权 的负担 或便利对 地
权利。在分类上 , 地役权 属于一种为增加 自己土地的利用价 值而利用他 人土地 的用益物权 , 地役权 的发 生以存 在两个土 地为前提 , 其中担负和 提供便 利 的土地称 供役地 , 利用 和享 受便利的土地称 需役地…( 。有法 律意 义的地 役权 , 嘲) 大抵 始于罗马法 , 现代各国民法 , 如法 国、 国、 德 奥地利 、 日本和韩 国民法 , 均建立了适 合 自己 国情 的地 役权 , 英美 法系 也有 与 大陆法 系相类似 的地役权 概念 。我 国现 行 民法 只规定 了不 动产相 邻关 系, 而未规定 地役权 , 关地役 权 的内容 只是 在 有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若 干问题 意见》 中有关相邻关 系的规 定中有所反 映。这 无疑是 项重要缺漏。值 得欣慰 的是 , 20 《 从 02年 物权 法 ( 征求 意 见稿 )到 20 年 《 》 05 物权 法 ( 草案 ) 均 引入 了地 役权 , 》 这必 将
关键词 : 地役权 ; 相邻权 ; 立法模式 ; 立法价值
中 图分 类 号  ̄ 93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8 6 320 )4 05 3 10 - 1 (06 0- 9- 7 ' 0 0
地 役 权 , 以他 人 土 地 供 自己 土 地 的方 便 和 利 益 之 用 的 指
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设立问题

(四)居住权的设立能充分协调家庭利益关系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遗赠及合同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同时也可将所有权留给法定继承人。而将财产所有权留给后辈又为配偶保留居住权的这一做法,既符合了中国人房屋传于子孙的传统观念,又可兼顾到家庭各方利益,达到协调家庭利益关系之目的。
(五)确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our country in the aspect of society and economic have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Accompanied by the excessive expansion of the economy and even the generation of the bubble economy.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making a series of social issues are also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most obvious problem is that people can not afford housing and basic rights are not met. The reason can not afford housing except the high land prices, there were some people who have real estate assets of the act. Although the state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policies, such as "ten countries" to determine if a legal system through legislation, then allowing people the right to housing is guaranteed by law, will be more insurance. Through analysis, that the residency system not only conforms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ut als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cy system is very necessary. This causes the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right of residen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propose solutions to problem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cy, and finally set up residence emphasized the need for more good than harm.
论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论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路径摘要: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类型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的社会需求,但是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就当下的立法现状来看居住权的设立,主体范围,客体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利冲突等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就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与思考。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一.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不足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权类型首次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中,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共同构成用益物权,《民法典》中对居住权进行了较为粗泛的规定。
正是由于《民法典》中对居住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实务中必定会出现适用该制度的争议,而学界对居住权制度应当如何规定的争议似乎也还未停歇,《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居住权设立形式单一《民法典》中居住权一章仅就第366条和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除此之外该章再无有关居住权设立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价值来考量的话,仅通过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并不能实现我们的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
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下的救济功能明显大于投资功能,所以它的主要作用应是保障无房者的居住利益。
但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仅仅就合同和遗嘱的形式是不够解决这种现实需求的,更难充分实现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功能价值。
(二)居住权客体范围过狭居住权的客体在传统意义上是他人住宅的整体或部分,《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而对于客体进行当然的延伸是居住权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种现实需求,但是《民法典》中并没有将这种延伸范围进行特别的规定。
对于他人住宅的部分享有居住权的同时,居住权人是否就生活必要设施的部分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呢?(三)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在为弱者创设权利,保护弱者的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弱势群体就可以因此而不承担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情况下,权利才不会被滥用,权利的行使也能够恰到好处。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2、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民法典》,居住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 是合同约定,包括当事人自行约定和由法院依法确定;二是依照遗嘱。可见,基 于法定方式取得的居住权最为稳固。
3、居住权的效力首先,《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原则上不转让、不继承,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其次,《民法典》允 许有偿设立负担型居住权无偿消灭负担型居住权。最后,《民法典》还规定了居 住权的追及效力和转租禁止的例外情形。
4、居住权的消灭事由根据《民法典》,居住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 是因时效完成而消灭;二是因占用脱离而导致消灭;三是因约定事由的发生而导 致消灭;四是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丧失对原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导致居住权的消 灭。二、对《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评价
5、有利于弥补现行立法缺陷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前,我国各地登 记机构设置不一、标准不统,导致大量不动产物权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民法 典》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不仅有利于实现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 促进产权明晰化,而且可以避免因房屋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房屋导致无处栖身者的 权益受损。
6、有利于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对于那些既无法通过购买获得住房又不能因继 承取得房产的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居住权”的 确立无疑为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遗嘱自 由”的原则,赋予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设立居住权的权利。
这不仅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家庭和谐,而且可以为制定住 宅建设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 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创新和发展。然而,由于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 段,因此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之处。例如,《民法典》仅规定了“居住权”不可 单独抵押的问题,而对于是否可让与第三人则未作规定。另外,《民法典》也未 就如何区分“租赁权”与“居住权”、如何协调“地役权”
法律专业论文题目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法理学1.法的共同性初探2.法与社会:对我国法理的社会学透视3.论人治与法治4.略论法治的经济起点5.关于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问题6.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7.法治合理性的内涵及其意义8.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9.现代自然科学方法对法学方法论的启迪与更新10.权利义务关系考察11.略谈法律意识12.谈法律的补救13.效益与公平:社会的永恒课题14.略论法律无主义的社会基础15.论法的本质属性16.论英美法的务实与创新的精神17.浅析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法律保护18.试析健全我国授权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19.完善我国立法监督体系的探讨20.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21.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22.论法治的基础23.法律文化与法治二、宪法学1.强化宪法权威与保证宪法实施2.试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3.对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地位的思考4.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探讨5.私有财产修宪问题研究6.试论宪政与民主7.论宪法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作用8.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探讨9.树立宪法权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0.论宪法的司法适用性11.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探讨12.试论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13.对中国宪政运动的反思14.论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15.人大个案监督问题探讨16.试论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17.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18.试论加强和改善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19.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探讨20.试论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21.我国宪法的权威性问题22.宪法的司法化问题23.我国宪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24.究竟谁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更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25.宪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26.宪法能否“私法化”?(宪法的“私法化”问题)27.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问题28.什么是宪法精神?如何保障和维护宪法精神?29.宪法的作用问题30.人权入宪的意义31.政治文明与宪政3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33. 我国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34. 论表达自由35. 违宪审查与我国的宪法监督36. 中国村民自治的宪法学思考37. 论紧急状态下的宪法效力38. 我国宪法修改问题研究39. 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完善40. 宪法权利限制问题研究41. 宪法中的公民迁徒自由权42. 关于我国公民财产权研究三、民法学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4、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5、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6、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7、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8、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9、试析担保法律制度10、试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1、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13、消费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议15、电子合同的证据与效力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论表见代理3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论无权代理35.论民事权利体系36.论人身权体系37.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8、诚实信用原则价值功能研究119、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120、论民事权利的滥用121、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适用范围122、民法上物的范围研究123、民事权力能力研究124、法人人格之独立与否认125、双务法律行为之特质126、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效力分析127、违法性法律行为之效力之研究128、论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29、表见代理研究130、隐名代理研究131、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132、私力救济制度的法律思考133、论民法漏洞的补充方法13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135、拾得遗失物制度比较研究136、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137、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138、论特殊留置权139、论占有140、论我国抵押担保制度及其完善141、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比较研究142、善意取得制度研究143、论物权法的发展历史与我国物权法的制订145、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46、婚姻与道德的困惑一干扰他人婚姻责任的立法问题147、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处理148、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标准问题的探讨149、夫妻财产制的完善150、完善现行担保法的几个问题151、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152、产品责任问题研究153.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154.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155.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156.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57.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158.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59.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160.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161.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62.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63.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64.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165.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66.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67.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8.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四、商法学1.商的本质论2.论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经营自主原则研究5.商人的法律内涵研究6.商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7.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理论思考8.民商分立法模式的理论思考9.论商法的法益目标10. 商业信用论11. 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2. 论民法的商法化13. 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4. 论商法的现代发展(现代化)15. 商事代理制度浅析16. 商事法律行为的个性特征17. 现代商事主体研究18. 论信用19. 法人制度论20.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研究五、刑法学刑法论文选题: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诈骗罪中的“财物/欺骗/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论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六、行政法学1.论行政裁决2.论行政行为的效力3.国家公务员考选制度研究4.行政违法及对策研究5.论行政法及对策研究6.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行政听政理论研究8.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9.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10.行政立法原则分析11.论行政指导12.行政法中的控权论13.入世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4.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5.行政补偿制度研究16.行政处罚证据研究17.行政复议证据研究七、公司法学1. 公司机制设计中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2. 公司资本金制度研究3. 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研究4. 一人公司问题研究5. 公司制度对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6. 无形资产出资的形式与限制7. 公司的转投资问题8. 公司经理权限研究9. 公司债务保证问题10. 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11. 国有独资公司问题12. 股东有限责任研究13.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14.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15.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16. 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17.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8. 论对控股股东的法律制约19. 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20.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21. “经济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分析22. 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问题研究23.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24. 竞业禁止规则的法律研究25.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研究26. 股权与公司所有权关系问题研究27. 论有限责任与维护交易安全28. 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安排29.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0. 论公司少数股东的诉讼提起权31. 论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3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33. 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关系问题研究34. 现代企业制度研究35. 公司法人治理研究八、债法学1. 论债的本质2. 论债的特征3. 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关系4. 论受领迟延之权利与义务5. 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6. 承诺期内发出的迟到的承诺研究7. 合同效力研究8. 论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9. 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研究10. 论合同自由原则11. 论合同正义原则1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13. 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研究14.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5. 严格责任论16.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探析17.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研究18. 无效合同研究19. 论合同附随义务20. 效力未定合同研究21. 撤销权制度研究22. 代位权制度研究2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研究24. 合同保全制度研究25. 论合同解释原则26. 分期付款合同研究27. 最高额抵押合同研究28.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中的地位九、证券法1. 股票权利的法律性质及内容研究2.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研究3. 证券的发行价格机制研究4. 论证券的公募与私募5. 论证券上市的法律规制问题6.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研究7.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8. 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9. 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研究10.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其对策11. 证券交易垄断行为及其法律对策12.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研究13.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14. 开放式基金法律制度探析15. 股票期权交易制度研究16. 股票期货交易制度研究17.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研究18.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十、婚姻法1、我区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比较研究2、我区农村妇女继承权问题探讨3、青少年网婚(网络婚姻)背后的法律思考4、论无效婚姻的相对无效5、我区农村婚姻家庭现状及成因分析6、试论侵犯夫妻财产权的法律救济7、试论婚姻当事人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法律救济8、对我国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9、我区农村妇女财产权问题探讨10.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与贫困地区已婚妇女权益的保障11.贫困地区离婚损害赔偿懂事责任方式的选择12.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问题研究13.贫困地区已婚妇女继承权问题探析14.贫困地区已婚妇女生育观念、生育行为对实施《计划生育法》的影响15.少数地区已婚妇女生育权的保障与实现问题16.内地与港、澳、台收养关系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比较研究17.遗产的范围问题研究18.探望权法律制度保障问题研究19.探望权纠纷中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十一、国际私法学1.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2. 国家豁免问题研究3.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4. 论属人法原则的局限性5. 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6. 反致制度研究7. 法律规避及其效力研究8. 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9. 国有化问题研究10.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原则11. 国际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12. 国际统一实体法法律地位研究13. 国际诉讼的管辖问题研究14.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15. 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及其障碍十二、票据法学1. 论票据权利2. 论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3. 论票据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4. 论票据的无因性5. 论票据权利保全6. 论票据行为的效力要件7. 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研究8.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补救9. 票据追索权论10. 票据背书制度研究十三、金融法1. 金融监管制度研究2. 信托投资制度研究3. 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研究4. 信用卡法律制度研究5. 论信用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6. 信托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十四、破产法1.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2. 破产和解制度研究3. 论破产债权十五、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涵义再探2. 跨国公司法律地位与再探付3. 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4.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5. WTO在中国的适用6. WTO争端解决制度7.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法律思考8.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9. 海上保险中的委托问题10. 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11. 论投资自由化规则12. 跨国破产问题研究13. 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法重构14. 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探究15. 论金融全球化对国家货币主权冲击16.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7. 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18. 论税收竞争的法律后果19. 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法律思考20. 21世纪深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21. 反恐怖法律对策22. 伊拉克战争对国际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十六、外国法制史1. 伊斯兰法对现代中东国家法律的影响2. 自由心证原则发展研究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与融合4. 衡平法研究5. 罗马物权法与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继承与更新6. 美国宪法发展研究十七、诉讼法学1.论民事案件的主管2.论协议管辖3.论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4.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5.论执行异议6.论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7.论刑法中的疑案处理8.论预审审判在中国刑诉中的意义9.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1.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12. 论我国新刑诉法下诉讼构造的特点13. 论强制措施的修改十八、环境法1. 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问题研究2. 论环境公益诉讼3.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研究4. 环境责任研究5. 环境保护公司环境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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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役权制度的完善——以民法典编纂为视角陈国军来源:《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摘要]:我国《物权法》第十四章共14个条文规定了地役权制度,意义重大、深远,但条文间不无抵牾,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土地的利用关系,远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
为适应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提高土地及其上建构物的利用效益,增强海域立体分层的使用价值,我国实有必要在民法典编纂之际,修改现行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使其变革和演化为将供、需役客体扩张至土地及其上的建构物、海域和空间的不动产役权制度。
同时,基于现代城市规划与城镇社区开发过程中良好风貌和格局之形成的需要、土地利用已从平面向空间发展的现状以及合理限制营业竞争方式的多元化趋势,我国应考虑创设不动产役权的特殊次类型,即自己不动产役权、空间役权和营业禁止役权,以完善现行法上的役权制度,实现物权类型的发展和多样化。
与政府的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形成增益和互补状态,为空间的多层次利用提供有效的物权法支撑。
[关键词]:役权;不动产役权;自己不动产役权;空间役权;超越地役权一、问题的缘起自新中国成立至我国《物权法》出台期间,我国民事立法并未规定役权制度,也未采相邻关系为地役权的主张,[1]而认为其是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和扩张,并在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83条确立了相邻关系规则。
[2]我国《物权法》立法进程中,曾于《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次至第四次审议稿)中,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后因多数学者反对而终未采行。
[3]自东亚国家的传统习惯及各国比较民法史上看,我国民法对以居住权为代表的人役权制度持否定立场,并无不妥。
[4]与之相比,地役权制度却无较大争议。
虽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稿中,曾以邻地利用权代之,[5]但于第三次审议稿中,因地役权概念已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创设相同内涵但易引起误解的新概念,在立法技术上并非合理,遂改为地役权,[6]其后数稿地役权内容均未变动,仅做一处文字修正。
我国《物权法》以一章14条对地役权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系新中国成立后首次以法律形式认可役权,不但令用益物权体系得以充实、完善,减少因债权物权化而混淆债权物权二分体系的情形,[7]而且是对市场转型体制下人们对土地多元化利用的殷切需求的积极反馈。
不过,随着现代社会的变迁、发展和进步,城镇化急剧发展造成居住生活理念和对物的利用范围、方式发生巨大转变,即从平面扩及至立体空间的利用、从土地及其建物向海域的拓展,并且我国《物权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对地役权设计过于简约,条文之间尚有抵牾之处,长期在学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且人们对于地役权的法律特性尚未熟悉,地役权本身的社会功能尚未完全发挥。
易言之,2007年我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地役权规则,实难以满足今日社会的需求。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这既不同于制定民法典,又区别于汇编民法典,而是对现有民事法律的科学整理,或删繁就简,或对不适应社会进步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正和完善。
[8]由于地役权处于用益物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笔者于本文中拟通过对我国地役权的基本内涵和社会功能的分析,厘清我国法制语境下地役权的内在构造,同时解析当前地役权的演变现状及发展趋向,以明晰我国地役权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考量不动产役权之功用,以证成不动产役权可克服地役权的局限性,期待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视角完善我国法上关于役权制度的规定。
二、我国地役权的基本内涵与社会功能地役权的初始形态为耕作地役权,由土地公有制的使用规则演变而成,[9]为最古老的用益物权,是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形成前的唯一他物权。
[10]迄今,地役权制度已历经社会自农业经济、工商业经济向知识、资讯经济时代的转型,同时也承受了各国多样化的政治、文化的冲击,历久而弥新。
在我国物权法制语境下考察我国地役权基本内涵和社会功能的现状,对完善该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对我国地役权客体的正确界定学界对于我国地役权的客体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认为地役权的客体不仅为他人不动产,而且还及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各种用益物权。
[11]二是认为地役权的客体为他人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12]三是认为“地役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标的物限于土地”。
[13]上述观点共同之处是均认为土地为地役权的客体,该土地既可以是他人所有的土地,也可以是他人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不同之处是前两种观点均认为地役权客体应扩及至不动产,第一种观点认为还应将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纳入地役权的客体。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从实定法看,如权利为地役权的客体,应由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2条第2款规定,物为物权客体,仅在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时,权利方可称为特定物权的客体。
我国《物权法》于180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同时,我国《物权法》于第十七章第二节规定了权利质权的内容,但未规定权利可为地役权或用益物权客体,其他法律亦无类似规定。
故从我国实定法解析,权利尚不能成为地役权的客体。
其二,从权利客体理论方面分析,权利为地役权客体混淆了支配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对象。
德国学者拉伦茨将权利客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支配行为的标的,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具体指物以及精神作品和发明等无体物;另一类是处分行为的标的,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具体指第一顺位权利客体上的权利,如日常人们对于物的处分,在法学意义上应为对该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处分。
[14]由我国《物权法》2条第3款和第156条第1款可知,地役权的权利人可直接支配供役地,供役地为主体支配的对象,为第一顺位客体。
地役权的设立行为涉及在他人所有或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创设地役权,属于处分行为范畴,该土地上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应为第二顺位的客体。
因此,地役权设立行为的客体为土地权利,而地役权系支配权,其客体为物。
其三,从历史和比较法审视,一国的土地与其上定着物之间的关系为确定地役权客体的重要因素,基于我国“房地分离”的现状,不宜将土地以外的不动产认定为地役权的客体。
罗马法以供建筑物或耕作物之便利为标准,将地役权划分为城市地役权和田野地役权。
[15]其中城市地役权源于工商业发达时,城市房舍栉比,建筑物间始生互役之需求,概因罗马法采纳“一切建筑物从属于土地”的原则,[16]地上建筑物为土地的一部分。
故准确地说,罗马法中地役权亦可称为“不动产的役权”[17]或“不动产地役权”。
[18]受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的民法典编纂继受了“土地吸附建筑物”的原则,将土地及其上建筑物视为同一不动产。
[19]在此语境下,地役权的客体当然涵括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近代日本民法师法德国,我国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
[20]但两者在土地问题上均采行房地分离原则,即土地与其上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21]《日本民法典》第280条规定,地役权系“享用他人土地为自己土地提供便益的权利”;我国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亦有类似规定。
质言之,在日本和上世纪三十年代、四十年代的我国地役权的客体为土地。
我国现行法上的房地关系与日本和上世纪三十年代、四十年代的我国相仿,亦采分离主义。
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物权法》156条虽将供、需役地规定为不动产,但仍沿用地役权之名,这难免影响人们对于地役权客体的正确理解。
鉴于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和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逻辑顺畅的视角,应当对我国《物权法》156条做缩限解释,将此处的不动产限于土地。
其四,从体系构成阐释看,我国《物权法》第十四章条文虽不乏矛盾和疏缺之处,但从规范体系和意旨上看,建筑物役权并未被涵盖于其中,其可细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自身或条文之间存有矛盾。
该法第156条以供役地和需役地指代他人的不动产和自己的不动产,如果说还能将此处的“地”扩大解释为“不动产”以消除该条自身的龃龉,但该法第159条规定了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明确了供役地仅指土地,已排除了将供役地扩及至其他不动产的情形。
第二,仅能适用于土地役权的条文,即该法第159条、第161条、第162条、第163条、第166条和第167条。
上述条文除第159条外,均规范同一客体上其他用益物权与地役权的关系。
我国采物权法定主义,现行法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准物权均以土地或海域为客体,与其上的建筑物非同一不动产,即便存有建筑物役权也不能适用上述条文。
[22]第三,可牵强适用于建筑物役权的条文,即该法第164条和第165条。
不可否认,这两个条文的首句规定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及抵押,可以涵括建筑物役权,尾句的情形也可从立法技术层面予以解释并适用于建筑物役权,但是,基于这两条的文义射程和体系解释,似乎将其理解为土地役权转让和抵押的条款更有说服力。
总之,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下,我国地役权的客体实为土地,此观点也被司法实务部门采纳。
[23](二)设立权利人范围的确定在法理上,地役权设立权利人不同于地役权主体。
地役权主体是指地役权权利的享有者,即需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设立权利人是指在地役权设立行为中所涉及的权利人,不仅有需役地权利人,还应有供役地权利人。
土地所有权人为当然的地役权设立权利人,但除此以外的其他人能否作为设立权利人,学界长期存在争议。
就需役地权利人的范围而言,多数学者主张设立权利人可扩及至需役地的用益物权人。
[24]我国台湾地区大多数学者认为,需役地的承租人也可为设立权利人,其缘由在于地役权系调整供役地与需役地之间的利用关系,承租人在其租赁期间内可基于租赁地的利用需要而为地役权设立的请求。
[25]日本司法实务界有相反的见解,其曾以判例形式否认租赁权人可为此项设立行为。
[26]不过,对于用益物权人,罗马法和德国普通法时期均承认其可为需役地权利人。
1919年德国《地上权条例》确立了地上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等的权利”,[27]由此可知,虽《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仅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为地役权设立主体,但地上权人仍可成为需役地权利人。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并未明确需役地权利人的范围,但从该法161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来看,可推论该条文的用益物权人可以是需役地权利人。
自民法解释论而言,此处的用益物权人也应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
比较而言,学界对于供役地权利人范围的讨论更为激烈。
一种观点认为应限于供役地的所有权人。
[28]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扩及至供役地的利用人,[29]特定情形下供役地承租人亦可为供役地权利人。
[30]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地役权的设定系以增加供役地的负担而令需役地的利用扩大化,这会对供役地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结果,且法律并未赋予其他土地利用人为他人设立地役权的权能,故不宜将供役地权利人的范围扩大解释为土地利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