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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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背诵大纲

法理学背诵大纲

法理学概念:5个考点法是一种行为规范:1.2法由什么决定性质是什么的体现统治阶级是什么法的本质(表现3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获认可创设法的方式为什么称为国法原始社会没有法法由什么保障实施最后手段,不是唯一手段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的特征规范性:应为可为勿为,规范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在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可反复使用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法律解释分类正式解释3个,机关非正式解释,主体效力法的作用社会作用(目的)2个规范作用(手段)指引:2种,自己去做评价:2种。

如果题目中出现了合法、违法或者构成某罪,一般选评价预测教育:通过案例的方式教育强制:保证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收到社会条件和环境制约法律调整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

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是全部行为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空白或漏洞法律有不确定性僵硬性滞后性和保守性法的渊源非正式渊源:3个正式渊源(制定法)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制定机关制宪权修改:提议,通过解释监督公布效力法律基本,非基本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3种报省级人常批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不报批,三种)自治法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区报全人常,州县报省级人常)法的正式渊源效力问题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基本单位,最基本单位)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核心和首要地位特征:2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大层次七大部门:民商法,刑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法律关系特征:3个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一圈利益无为内容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4种人身权所指向的客体所有权指向知识产权所指向债权所指向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责任违法,违约,法律规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分类:4个免责:4个法律制裁分类特定国家机关针对违法者,强制性惩罚。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两个基本内涵:一种专门的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三个特点说理的方式、根据法律说理、在程序的范围内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角度(法本身、法外部、社会现象交互);精神发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法本身(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理解法的作用;与社会交互影响;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与两个方向)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包含三方面意义;不同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含义;应是什么&是什么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维度、方法、真伪不同。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1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2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使法学研究能寻求适合事实与价值间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二)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以合乎人性常理为目标。

重庆市委党校2016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法理学

重庆市委党校2016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法理学

法理学一、简答题(一)简述法的特征:1.法以人的行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2.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并通过一定程序实施的(二)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2.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政策5.国际法(三)简述法律规则的特征:1.法律规则的确实性2.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3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优先性(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其种类可分为:1.物2.人身、人格3.精神产品4.行为及其结果(五)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1.惩罚功能2.救济功能3.预防功能(七)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特征:1.角色分化2.决定者的中立性3.当事人的平等性4.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的权利5.对立意见的交涉(八)简述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1.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由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2.在规范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在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九)简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107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十)什么是法治?113-1141.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制体现了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十一)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171.法治与法制词义不同2.法治与法制概念的文化底蕴不同3.法治与法制概念的内涵不同(十二)简述我国立法基本原则:1331.法治原则2.民主化原则3.科学性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保持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的立、改、废、清理、汇编相结合的原则6.立足现实和本国与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的原则(十三)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207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十四)简述法与国家的关系:244法对国家的依赖,法属于国家:1.从法的创立和实施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2.从国家性质直接反映法的性质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3.从国家职能和任务规定法的作用和任务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4.国家的形式对法的创立、存在的形式以及实施方面的特点也有直接影响。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参考教材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2.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新版;3.有关法理学的其它教材或著作。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导论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中西方语言中”法学”语词的演变。

了解法学的基本分类。

了解中西方的法学教育体系。

了解近当代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及其研究方法。

二、本章应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法理学”的含义、性质、内容与任务。

第二章法的概念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法”的中西语词源。

二、本章应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法”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

三、本章应掌握的内容与基本要求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即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程序予以强制实施。

第三章法的渊源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法律渊源”的含义。

了解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和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以及二者的区别。

二、本章应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法律渊源的一般分类以及各种法律渊源在不同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章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本章应理解和掌握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和掌握法律发展的三种不同方式——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律创新。

第五章法的要素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一些重要的法学家,如奥斯丁、哈特、德沃金等对法的要素的认识和主要观点。

二、本章应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理解“法律的概念”和“法律概念”的区别、法律概念的来源及其存在的意义。

理解法律概念是明确性和模糊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三、本章应掌握的内容与基本要求掌握法律规范的含义、逻辑结构和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掌握什么是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原则的特征和分类。

第六章法律的分类一、本章应了解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了解根本法与普通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划分标准及各自的基本含义。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第一章法的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等基本内容。

重点把握:1、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的特征一、法和法律的词义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上的,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的相互混淆,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

法律有自己独特的产生方式,即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制定法。

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

(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

3、普遍适用性。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

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 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大纲--法理学---答案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 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大纲--法理学---答案

1.权利的存在形态答:从存在的形态角度看,权利可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征答:(1)法律性(2)自主性(3)可为性(4)求利性3.法律义务的种类答: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

作为的义务也称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也称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4.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答: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

5.法律的隐性功能答: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出乎立法者预料而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6.法律的非功能答:即该法律存在对社会既无积极影响,也无消极后果,处于一种“具文”状态,因而社会成员对其无动于衷。

7.法律的反功能答:或称法律的消极功能,是指法律实现将引发社会内部的紧张关系,分割社会体系内部的协调、稳定局面,降低社会系统的活力。

8.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答: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2通过惩罚非正义行为以维护正义3通过公正地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9.法律自由答: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

最后,法律自由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10.通过法律促进幸福答:1以幸福为价值建构法律的权利系统2以幸福为范畴构建民生法治11.法意解释答: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的目的的探求,来探知立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法。

12.法律的局限性答: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法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法理学Ⅰ》课程考核大纲

《法理学Ⅰ》课程考核大纲

《法理学Ⅰ》课程考核大纲【考核目的】了解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等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教学内容、进度和方法的适应程度;考查、把握学生的学习效果,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学习状况,为法理学教学提供反馈信息。

【考核范围】《法理学Ⅰ》重点考核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即法的本体论,围绕着如何认识“法是什么”的问题,考核学生对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的理解、消化程度,是否初步具备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考核方法】包括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

1.形成性考核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为40%,形式:一是学习内容考核,具体方式有作业、课前提问、小论文、研究报告、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二是学习状态考核,包括出勤、学习笔记、网上自主学习、教学实践活动等。

2.终结性考核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为60%,即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形式】可采用闭卷和开卷形式进行,以闭卷笔试形式为主。

【期末考试对试题的要求】1、题型比例客观性试题约占40%左右,包括填空题、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或者不定项选择题。

主观性试题约占60%左右,包括名词解释题、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2、难度等级: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个等级,大致的比例是20:60:20。

【期末考试的具体内容】绪论知识点:1.法理学的定义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研究对象3.法理学的地位考核目标:1.了解:(1)法理学一词的由来(2)中国法理学名称的沿革2.理解:(1)法理学的涵义(2)法理学的性质3.掌握:(1)法理学的体系(2)法理学的对象(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4.运用:(1)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第一章法的概念知识点:1.法的概念2.法的本质3.法的基本特征4.法的作用考核目标:1.了解:(1)法的词源与词义;(2)应然法与实然法;(3)法的局限性;2.理解:(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特点;(2)法的本质;(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3.掌握:(1)法的定义;(2)法的基本特征;(3)法的作用的原理及其分类。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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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 可分为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 ,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 则。 法律原则的作用: (一) 对法律创制的作用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诚实与虚伪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法与道德的区别是: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
(1)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的,道德是自然演进生成。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道德存在人们的思想、
(1)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 向。
(2)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1)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 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P107(比较名词)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 律后果的行为的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
(2)依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3)依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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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纲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2、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3、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一是基础素质,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遵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4、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马克思法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法律条件,产生的思想渊源。

5、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催生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

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总过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在加强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敌我矛盾(对抗性)和人民内部矛盾(非),6、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P557、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三、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四,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重点8、法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重点9、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0、法的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

11、法的局限性: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第二,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第三,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第四,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第五,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12、法的渊源,辨析了解。

P8913、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八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法、国际条约。

前三个居于核心地位。

中国法的补充是政策、习惯、判例。

14、法的汇编是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

而法的编篡是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15、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16、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7、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18、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一、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

二、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

三、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19、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0、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21、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三大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22、法律关系的主体:个人(自然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

2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

首先,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与业务范围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之外无行为能力。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同时存在。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

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丧失权利能力。

而法人的行为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辨析题24、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智力成果)25、和谐社会?特征是什么: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特征: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26、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27、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惩罚、补偿、强制。

28、法律程序三大特点: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第三,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29、正当程序的意义:第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第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

第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30、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首先,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最后,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31、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辨析题3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

日本、土耳其、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加拿大的魁北克也是大陆法系。

法系和历史类型不一样。

33、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现实背景:第一、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必然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

法律必然成为这类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性的制度化解决方式。

第二、科技革命。

第三、全球化浪潮。

第四、全球化生态与环境危机的解决。

34、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法制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论述P23535、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

二、守法是人处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五、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了解。

36、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效率原则;执法是行政机关,司法是法检两院37、司法的原则:一、司法法治原则;二、司法平等原则;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四、司法责任原则;五、司法公正原则。

38、人权的国内法保护:第一,人权的宪政保障。

第二、人权的立法保护。

第三,人权的行政保护。

第四,人权的司法救济。

重点。

39、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重点4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二、尊重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

1、主体平等原则。

2、财产权一体保护原则。

3、合同自由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

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社会保障原则。

论述重点41、政策和法律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一、政策对法律的作用;二、政策的制定和实现离不开法律;三、解决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矛盾的原则。

4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互相渗透。

2、互相制约。

3、互相保障。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

法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表现在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

而道德是“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

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

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法律制裁。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43、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利和公共事务。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

第四,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

第五,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习人民民主。

重点4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

4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二、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人与社会的和谐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群体与群体(阶层)的和谐。

三、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四、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闪烁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光辉。

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为准确的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把法看作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法律则是主体权利的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以人为本,可以认识到法律文明史,充分展示了人的主体性规律,反映人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弘扬、确证的客观进程;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深刻体会到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法律不仅应该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而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坚持以人为本,让我们发现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发展的重要走向之一就是注重人权的保障。

正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确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制观的时代价值。

胡锦涛同志指出,党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依法执政这个全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与时俱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新选择,表明了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新发展。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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