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不同之处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者:闫凯歌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本文简单的介绍下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四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其中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为原则,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为补充。
《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中明文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却并未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始终未能平息。
《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作为一种独立责任形式客观存在,以及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类型、性质及适用规则等问题的厘清,对于正确把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责任人的内部关系、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外部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以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方式为重点进行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特征、制度价值及适用规则作些探讨。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却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普遍运用着这一概念。
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通常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相同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第二,多个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第三,被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选择向所有致害人赔偿,但不能分别行使请求权;第四,任何一个致害人的赔偿都可以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第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划分和适合方面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合条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主要责任无法彻底承担或者无法追究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权益的实现,法律规定了辅助责任,以弥补主要责任的不足。
补充责任通常浮现在某一方违约或者过失导致伤害发生,但该方的责任受到限制或者无法彻底承担的情况下。
补充责任的特点是:1. 补充责任是在主要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责任是首要的,而补充责任是辅助的。
2. 补充责任的适合条件普通是主要责任无法彻底承担或者无法追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3. 补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伤害方的合法权益,弥补主要责任的不足。
例如,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为了工人的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该公司的资金状况不佳,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时,法律可能规定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如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以实现受害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在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时,根据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按份责任通常适合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导致伤害发生的情况。
按份责任的特点是:1. 按份责任是根据各自的责任份额来分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之间的份额可以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行为贡献等因素来确定。
2. 按份责任的适合条件是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导致伤害发生,且各自的责任份额可以明确界定。
3. 按份责任的目的是公平合理地分担赔偿责任,避免某一方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例如,某次交通事故中,A车和B车同时发生违规行为,导致C车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A车和B车应当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来确定责任份额,然后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A车的过失占总过失的60%,B车的过失占总过失的40%,那末A车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B车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共同侵权

第四章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
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一、共同加害行为概述共同加害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台湾民法第185 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特征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的复数性。
2.行为的关联性。
3.责任的连带性。
三、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争议:是否以数个侵权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大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004年版,现已废止)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三种类型(陈现杰):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3.无意思联络,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其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的行为。
第二,须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
例如,两车相撞致行人伤亡。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⑴加害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⑵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需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具有同一性。
与第三种共同侵权相对应的是,行为间接结合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因果关系分担四、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附:有关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三个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分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定义、特点和适合范围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是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
补充责任是指在主体责任不足以弥补伤害时,其他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主体按照其所占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全部或者部份责任。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定义、特点和适合范围。
一、补充责任:1.1 定义:补充责任是指在主体责任不足以弥补伤害时,其他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足够的赔偿。
1.2 特点: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在主体责任不足以弥补伤害时才会发生,责任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补充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也可以是按份责任。
1.3 适合范围:补充责任适合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引起的伤害情况,当某一责任主体的责任无法彻底弥补伤害时,其他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按份责任:2.1 定义: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主体按照其所占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份责任的目的是根据各个责任主体的实际贡献程度,公平地分担责任和损失。
2.2 特点:按份责任的主要特点是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与其所占份额成正比。
按份责任适合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引起的伤害情况,每一个责任主体根据其实际贡献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适合范围:按份责任适合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引起的伤害情况,适合于需要根据实际贡献程度来分担责任和损失的情况。
三、连带责任:3.1 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全部或者部份责任。
连带责任的目的是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无论是由于责任主体之间存在关联性还是由于法律规定。
3.2 特点:连带责任的主要特点是责任主体之间承担的责任是共同的,每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或者部份责任。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几个概念,用来界定在特定情况下个体或者团体之间的责任关系。
虽然这三个概念都与责任有关,但它们在适合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和效力上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详细介绍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定义、区别和联系。
一、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主要责任人无力或者不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时,其他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来弥补主要责任人的不足。
补充责任通常发生在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中一个责任人无法履行责任,其他责任人需要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责任的目的是确保在特定情况下责任的全面履行,以保护相关权益的实现。
二、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在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每一个责任人按照其所占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份责任的核心原则是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与其在责任行为中的贡献成正比。
例如,如果两个人共同拥有一栋房屋,其中一个人占有70%,另一个人占有30%,那末在房屋损坏时,他们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修复费用。
按份责任的优势在于确保责任的公平分配,避免了某个责任人承担过多或者过少的责任。
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每一个责任人都对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责任人都可以被追究全额责任。
与按份责任不同,连带责任不考虑责任人的贡献程度,而是将所有责任人视为一个整体,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可以被追究全部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人无力履行责任,其他责任人需要承担其未能履行的责任。
连带责任的目的是确保在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任何一个责任人都不能逃避责任。
区别与联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
补充责任是在主要责任人无力履行责任时,其他责任人需要承担额外责任;按份责任是根据责任人的贡献程度来确定责任份额;连带责任是每一个责任人都对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都是在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发生,而连带责任可以单独适合于某个责任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标题: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是常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不同情况下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区别与联系。
一、补充责任1.1 补充责任的定义:补充责任是指在主体责任无法完全确定或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一种相对次要的责任形式。
1.2 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补充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法中,当合同主体责任无法履行时,补充责任可以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
1.3 补充责任的法律效果:补充责任的法律效果是在主体责任无法履行时,补充责任可以被追究,但其程度和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二、按份责任2.1 按份责任的定义:按份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按照其所承担的责任份额分别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2.2 按份责任的适用范围:按份责任通常适用于侵权法中,当多个责任人共同侵权时,按份责任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份额。
2.3 按份责任的法律效果:按份责任的法律效果是各责任人根据其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会因为其他责任人的缺失而免责。
三、连带责任3.1 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在同一行为或事件中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3.2 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当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同一行为或事件的责任时,可以被追究连带责任。
3.3 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是各责任人可以共同或分别承担全部责任,当其中一方无法履行时,其他责任人需要承担其份额。
四、三者间的区别4.1 区别于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在主体责任无法履行时的一种次要责任形式,而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则是在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时的责任形式。
4.2 区别于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份额,而连带责任则是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4.3 区别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多个责任人在同一行为或事件中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而按份责任则是各自承担责任份额。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连带之债指的就是有多个债务⼈或者债权⼈,对外负有连带债务或者是享有连带债务的债。
连带债务的债权⼈中的任何⼀个⼈都有权利要求债务⼈清偿债务。
那么关于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在下⽂中,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内容。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1、产⽣原因不同连带责任是由各责任⼈共同⾏为或共同义务⽽引起。
补充责任的产⽣是由于主责任⼈与补充责任⼈各⾃独⽴的⾏为,主责任⼈承担责任是因为他的⾏为直接导致了债务的出现,补充责任⼈的⾏为与责任⽆原因关系,仅是⼀般条件,或仅对⾃⼰的意思表⽰负责(如⼀般保证),主责任⼈与补充责任⼈各因⾃⼰的⾏为产⽣责任。
⼆者的⾏为各⾃独⽴,⽆共同故意或过失,也⾮共同作⽤导致结果出现。
另外,主责任⼈与补充责任⼈的⾏为虽各⾃独⽴,⽆共同故意或过失,但⼆者的⾏为互相关联,共同作⽤,对结果的出现有⼤⼩不同的原因⼒。
⽽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为既各⾃独⽴,⼜互不关联,更⾮共同作⽤导致结果出现,故责任承担⽅式不同,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2、有⽆先诉抗辩权不同在补充责任中,在权利⼈对于主责任⼈所有救济⼿段及执⾏⼿段穷尽之后,仍旧不能全部实现债权时,才可向补充责任⼈要求承担给付。
补充责任⼈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
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责任⼈均⽆上述⼆抗辩权,这是补充责任与上述⼏种责任承担⽅式的根本区别,也是在风险承担上有所区别的原因所在。
3、能否追偿不同在补充责任中,除因⼀般保证⼈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为相应,也即⾃⼰应负担的部分,⼀般不可向其他责任⼈追偿,这⼀特征与按份责任相同。
连带责任可进⾏内部追偿。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终局责任⼈在清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代位追偿,终局责任⼈清偿后,不能追偿。
4、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不同在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均应承担全部给付。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摘要:在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和特征进行探究并进而挖掘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对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诉的选择及诉的合并问题以及案由确定等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务人债权人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务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基于偶然性因素而产生、各个责任人因自己的行为各负其责的特点,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以法定性为其基本特征:一是归责的法定性。
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因责任人各自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而是直接依法律的规定使相关责任人各负同一内容的给付。
二是责任主体的法定性。
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条款界定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并设置了终局责任人,排除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可能。
这也与一般偶发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相同。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形态现实生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依产生原因的不同,归纳为以下几种形态较为科学:1、因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因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3、因一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一人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人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人是指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
产生终局责任人的主要原因是因加害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关联性,而非加害人主观意志的关联,也就是说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加害行为导致了另一义务主体的加害行为的发生。
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中,我们不能理解为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存在就可以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义务,而应理解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人有权要求终局责任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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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不同之处
核心内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不同之处有哪些?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产生原因、各债务人债务承担顺序、诉讼主体、追偿权等方面都有区别。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个债务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清偿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对于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不同之处:
1、产生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
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那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
2、各个债务人债务承担顺序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
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3、诉讼主体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
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4、承担责任之后的追偿权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
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向主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