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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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太原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校的名称是。办学场地:。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校的性质是。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办学规模是人,办学层次是中等(文化、艺术),办学形式是(全日制、业余面授、函授等)。

第五条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法人登记与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民政局。收费标准的备案与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七条本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

(三)有权查阅董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第八条本校开办资金为万元,出资者为,属个人投资。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

(三)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预算外经费投入、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校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三)校长聘任与解聘;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校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必要时吸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校财务;

(二)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校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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