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放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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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属高校申报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属高校申报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属高校申报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榕教思〔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属高校申报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的通知榕教思〔2024〕14号各市属高校: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根据《福州市创建省“大中小学思政课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方案》(榕委教育工委〔2023〕20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市属高校参加2024年度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题类别1.重点课题。

要立足福州市推进省级“大中小学思政课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的探索实践,着力研究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福州思政教育一体化的创新实践提供有力理论支撑。

拟设立9个重点课题,选题参考课题指南(附件1)。

2.专项课题。

分为大中小学思政课程一体化专项、大中小学课程思政一体化专项和家校社网协同育人一体化三个专项,拟设立21个专项课题,选题可参考课题指南(附件2),也可自行选题。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对象本次项目申报对象为市属高校教师,各市属高校的申报数不超过8项,课题由学校初审后,汇总统一报送至课题评审组。

(二)课题负责人资格申请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福州市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重点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至少主持并完成过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或者是已结题的省部级课题的核心成员。

以上需附立项和结题证明材料;3.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4.每项只能有一名负责人,且同一时间内只能负责一项课题。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榕教思〔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榕教思〔2024〕1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各行业学校: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提高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教综〔2021〕8号)和《福州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印发〈福州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榕教综〔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2024学年班主任、专职心健教师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担任班主任、年段长工作的教师(含编外合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支教教师。

二、发放标准班主任考评等级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其中考评等级优秀、称职分别按每人每学年12000元、8000元发放奖励金;考评不称职不予发放。

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总数的40%。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级评定按照《福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级考评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各等级奖励金发放标准与班主任奖励金一致。

支教教师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市属学校支教教师享受金额见附件2。

三、发放办法1.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由市教育局统一发放。

各校班主任、年段长优秀指标数,以各校核定数为基础,按照考核对象总数的40%统筹确定(附件3)。

市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奖励等级,经学校初评后报市教育局(考评表见附件4),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统一核定,结合工作实际,按分数排序前40%评定为优秀等级,其他为称职或不称职。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名单的公示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名单的公示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
定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3.10.23
•【字号】榕教综〔2023〕61号
•【施行日期】202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名单
的公示
榕教综〔2023〕61号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不断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的通知》(闽教基〔2021〕39号)要求,在学校申报和各县(市)区教育局资格审查并初评的基础上,经市级专家组评估,市教育局审核,认为福州市鼓山新区学校等142所学校(名单附后)符合“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标准。

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来信来电反映。

如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30日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2#福州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福州市教育局监察室)
*************(福州市教育局初等教育处)
附件:符合“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标准名单
福州市教育局2023年10月2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校历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校历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
学、幼儿园校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榕教综〔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学、幼儿
园校历的通知
榕教综〔2024〕3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福州教育研究院,省、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福州市2024-2025学年度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校历,现通知如下:
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特教学校参照小学校历执行。

各学段教学计划另文下发。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4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18〕50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18〕50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18〕50号福州教育研究院、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福州市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市属学校: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发<福州市市属学校名优骨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教人〔2016〕11号)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起,对我市在福州教育研究院、福州市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和市属学校任教的省教学名师名校长、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省学科带头人、市学科带头人、市骨干教师以及编制在省属、区属学校的但被聘任为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的教师发放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为推动名优骨干教师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明确我市名优骨干教师聘期考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教人〔2015〕121号),结合近年名优骨干教师认定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于5月30日前,摸底并审核本校名优骨干教师资料,填报《福州市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统计表》和《市属学校名优骨干教师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1、2),电子版发送至*********************,纸质盖章确认后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获得多项名优骨干教师称号的,按最高一项称号予以填报相应表格,并发放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未获得名优骨干教师称号的特级教师,按市学科带头人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填表时应注明特级教师)。

同时,各单位要组织好各名优骨干教师登录名优骨干信息库更新个人信息并做好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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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放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教民[2017]2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7.07.30
【实施日期】201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放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教民〔2017〕21号)
鼓楼区教育局、各市属教育文化培训机构:
为加强各市属教育文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导向,进一步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方便培训机构日常申办各类手续事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教育局决定向鼓楼区教育局下放9所原市属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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