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苏交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用好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的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在结合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完善。
联系人:厅建设办,程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按照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招投标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针对各地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建设交通运输招投标有形市场,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分中心,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形市场,将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有形市场进行集中监管。
对规定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项目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各地分中心主要是为各市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平台和服务。
在分中心进行的招标评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仍然行使招投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其职能依法对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分中心不得介入和干预招投标业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主管部门,下同)应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做到不缺位、防止不作为,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使用招标文件1、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无论是主体工程还是附属设施以及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均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苏交招〔2009〕10号文))的要求使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厅有关招标文件范本。
2、由于公路和水运两个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开标符合性检查内容中缺少密封性和保证金的检查,在实际开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这类影响开标的情况,为了既保证招标质量又确保开标工作有据可循,招标人在专用本中应当明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保函递交的规定,但不能再设定其他符合性检查条款。
2023年港口码头长效管理工作方案

2023年港口码头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关于绿色港口建设和一流港口建设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行为,巩固码头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长江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把保护、修复岸线资源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高本市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水平,促进港口规模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内河港总体规划》和《内河港港区规划》,大力发展公用码头。
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着力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强化岸线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搭建纵向沟通、横向联动平台,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监管执法检查力量,整合市级部门监管资源,推行港口码头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存续港口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巩固码头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应关未关”和“关而未停”行为,恢复岸线自然生态,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职责成立市港口码头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同时撤销港区码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领导小组同步调整。
市领导小组对全市岸线资源保护利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岸线资源的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会同各镇(街道)核定码头范围。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码头整治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码头和岸线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码头布点规划、港区规划;负责码头建设、运营期间交通审批事项的合规性排查,开展港口码头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港口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建设和规范提升工作,对经过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经营人办理港口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及时注销关停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
江苏省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66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15
67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15
68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没有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并逃逸的;
2
69
船舶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
15
70
船舶明火作业,未向海事备案的;
10
71
10
32
经营者由于管理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20
33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4
34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6
35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8
36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9
37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10
38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20
39
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20
40
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20
41
拒绝或不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年度核查的;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2
53
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
2
54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
2
55
船舶超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建立健全道路水路运输经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信用管理,是指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以及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含本省审核转报上级机关许可)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之外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并支持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发展。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及时记录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
第七条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和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营运车船等情况。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2021)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2021)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过闸行为,维护良好的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行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以下简称船舶过闸)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激励与约束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持有合法有效证书并具有营运资质的单船或者船队。
第三条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过闸信用评价标准、激励与约束措施制定、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公示、发布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由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苏北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通过所辖船闸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处理结果的核查、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承担船闸运行、养护、船舶调度等职责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简称船闸运行单位)负责船舶通过本船闸的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受理与审核以及相关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船舶过闸监督管理中,产生船舶过闸信用信息记录的,应当抄告相应的船闸运行单位,由船闸运行单位进行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条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建设全省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并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与相关信用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执法系统的数据对接与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应用、分析、归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第六条船舶过闸信用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和船舶过闸活动信息(以下简称活动信息)。
港口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港口经营人

港口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港口经营人)
备注:1,港口企业自主填报或报送的信用信息经查实存在谎报、匿报等情形的,视同为不良行为按照
相关标准给予双倍扣分;2,港口企业两年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可视情对该不良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备注:L港口企业自主填报或报送的信用信息经查实存在谎报、匿报等情形的,视同为不良行为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双倍扣分;2,港口企业两年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可视情对该不良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港口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港口服务企业)
备注:1.港口企业自主填报或报送的信用信息经查实存在谎报、匿报等情形的,视同为不良行为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双倍扣分;
2.港口企业两年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可视情对该不良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港口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港口理货经营人)。
港口行业信用评级方法

港口行业信用评级方法港口行业信用评级方法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目录引言 (1)第一节 港口行业信用风险特征 (3)一、行业界定 (3)二、行业信用风险要素 (3)(一)宏观经济及供需关系 (4)(二)市场地位及竞争力 (4)(三)货源稳定性 (5)(四)装卸吞吐能力 (5)(五)集疏运条件 (6)(六)港口协同合作能力 (6)第二节 港口行业信用品质分析 (7)一、评级思路 (7)(一)经营环境分析 (7)(二)经营与竞争分析 (7)(三)战略与管理分析 (8)(四)财务分析 (8)二、偿债环境 (8)(一)产业环境 (8)1、宏观经济环境 (8)2、行业政策环境 (9)(二)信用环境 (9)1、金融政策引导 (9)2、债券市场融资环境 (10)3、股票市场融资环境 (10)三、财富创造能力 (10)(一)需求动力 (10)1、价格变动 (10)2、供需结构 (11)(二)市场竞争力 (11)1、市场地位及区位优势 (11)2、货物承载能力及泊位专业化程度 (12)(三)管理竞争力 (13)1、战略竞争力 (13)2、公司治理竞争力 (14)3、管理素质竞争力 (14)4、风险控制竞争力 (14)(四)财务品质 (15)1、财务信息质量 (15)2、资本结构 (15)3、资产质量 (16)4、外部财务弹性 (16)四、偿债来源 (17)五、偿债能力 (17)第三节 港口行业风险映射 (19)(一)市场地位 (19)(二)腹地经济水平 (20)(三)资本结构 (20)(四)盈利能力 (21)(五)现金充足程度 (21)港口行业信用评级方法引言港口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枢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港口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港口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商品贸易及货物运输需求,经济增长率与港口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有较高的相关性。
港口行业的吞吐构成与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有关,主要分为干散货、液体散货、件杂货、集装箱以及滚装汽车五大货种,干散货及集装箱吞吐量占比仍较大,其中,干散货又以煤炭、铁矿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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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或服务承诺制度的;
2
2
无正当理由压船、压货,不准点开航,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条款,被客户投诉核实的;
5
3
因服务质量问题、环保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投诉核实的;
5
4
因码头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客船未准点开航被乘客投诉的;
2
5
港口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的;
5
15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10
16
超过许可范围(业务、地域等)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
20
17
不具备对外开放资格,给国际航线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
5
18
装卸国家明令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危险货物的;
10
19
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行政机关核实处理的;
5
20
利用优势地位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被行政机关核实处理的;
1
56
客运码头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在客运站内公布班期时刻表(或票价表)的;
3
57
拖轮企业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不合理配备拖轮数量、类型、动力大小的;
5
58
拖轮企业未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的;
5
59
拖轮企业自有港口拖轮船舶的各类船舶证书不齐全,或过期的;
3
60
拖轮企业提供虚假租船合同、拖轮船舶证书的;
5
38
不履行靠港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的;
5
39
环保现场检查不达标,被相关单位通报的;
3
40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20
41
未按规定,对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场所进行地面硬化的;
5
42
未按规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或者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的;
5
43
港口经营人不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未给予便利的;
10
21
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5
22
另立收费名目,乱收费,被核实的;
5
23
未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变相提高港口收费标准,被核实的;
5
24
不按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
3
25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
26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
27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28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
29
拖延、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20
30
发生一般等级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5
31
发生一般、较大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5
6
港口岸电供电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或者报送岸电供电信息、提供岸电服务的;
5
7
岸电设施出现故障,港口岸电供电企业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的;
10
8
港口岸电供电企业未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对外公开的的;
3
9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20
10
4
不按照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的;
3
5
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
2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3
7
未按照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的;
3
8
经营管理、安全管理、防污染管理等制度不健全的,或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1
9
设备未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或质检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3
10
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的;
20
11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0
12
未经批准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的;
5
13
未经批准,擅自靠泊超过核定码头靠泊等级船舶的;
5
14
未按规定进行船舶引航调度申报,擅自允许船舶靠离泊作业的;
10
50
客运码头企业未按实名制管理规定,对登船乘客身份进行查验的;
2
51
经客运码头企业登船乘客超过船舶核定载客人数的;
10
52
客运码头企业拒不接纳合法营运客船靠泊经营的;
5
53
客运码头企业未告知有关部门,擅自源自停客运站运营的;1054
客运码头企业未向社会及时公告暂停运营信息的;
2
55
客运码头企业工作人员未配戴上岗证上岗的;
10
其他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符合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
20
其他失信行为记分值累计
Ⅱ
三、加分项
加分内容
说明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得5分;获得省部级(省政府、国家各部委、全国性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授予)表彰的,得4分;获得市级(市政府或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表彰的,得2分;获得区县级(区县级政府或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表彰的,得1分,可累计。(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与交通运输相关)
3
44
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5
45
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的;
5
46
未按规定要求为船舶、车辆装载,放行超载船舶、车辆被查实的;
10
47
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其他规定上报信息的;
2
48
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10
49
拒不报送统计报表或其他规定上报信息的;
附件3
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2020版)
序号
记分内容
分值
一、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
1
不按期换证或备案,持过期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备案通知书继续经营的;
20
2
变更法人、办公地址、经营范围、设备设施等信息不及时备案、换证的;
5
3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等证书未通过年度核验仍开展作业的;
20
61
拖轮作业时未配备与其拖轮相适应的船长、船员和辅助人员的;
5
62
拖轮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5
6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单证未客观准确记录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残损等理货相关情况的;
5
64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开具虚假理货单证、理货证明书、理货报告等理货证明材料的。
20
违法行为记分值累计
Ⅰ
二、其他失信行为
10
3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20
33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3
34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10
35
对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5
36
港口防治污染设备设施未正常使用的;
5
37
未按规定建设港口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