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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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鲁教法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教法发〔2015〕1号各市教育局: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的依据。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章程建设,促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

(二)基础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和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做出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

(四)人本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价值的共同实现。

二、学校章程的基本内容学校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基本内容:(一)学校登记名称(含简称、英文译名)、办学地点、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

表述应当规范、准确。

(二)学校的发展历史、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

可结合实际,规定校训、校风等内容。

(三)学校标识,包括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一般使用文字描述。

(四)教师与学生。

主要规定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职务聘任,学生入学、学籍管理、评价以及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鲁教基字[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9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方课程是义务教育三级课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完善课程管理体制、增强课程的适应性,提高地方建设课程的积极性和水平,激发中小学生的学习兴趣、转变学习方式、完善智力结构、增强创新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中小学校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督导,确保地方课程的开设。

二、调整课程结构,建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课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地方课程的开设,确保地方课程实施的整体效果,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设置必修地方课程,包括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人生规划四门课程与假期生活指导,形成必修地方课程和选修地方课程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

除假期生活指导外,必修地方课程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课时中统一安排课时(具体课时安排见附件1,鉴于部分教材暂不配套,本学年课时安排可由各市进行适当调整),使用相对统一的教科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鲁教基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各市教育局: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

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

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一、为什么要出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合理规划设置义务教育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专门就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问题作出了更加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各地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提出要适应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制止盲目撤并学校的行为,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近年来,各地普遍实施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学校布局,提高了办学效益。

但也有不少地方因学校布局或撤并不合理引起群众不满。

2012年,省审计厅对全省50个县进行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农村地区学校布局调整不规范,学校撤并过多过快的问题突出。

同时,我们对近10年来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处所、规模和班额变化情况进行了监测和分析,发现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存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处所减少较快、城镇学校校均规模和平均班额逐年增加、全省九成以上的超大班额都分布在城镇学校等问题。

下一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过程中,城镇教育人口大量增加,对于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形成许多新挑战,一方面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将持续进行,容易产生调整过度、撤并失当等问题,造成学生入学困难、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家庭经济负担增加等;另一方面,城镇学校建设滞后城镇化步伐,学校规划缺位或重复,城镇教育紧张的局面加剧,学生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和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鲁教基函〔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函〔2024〕37号各市教育(教体)局:现将《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4年4月26日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场推进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安排,现制定我省专项行动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及公民同招政策要求,完善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办法制度,明确招生程序规定,优化招生工作流程,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回应群众关切,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问题,严厉打击与校外机构“勾联招生”等各种隐形变异的违规招生行为,切实做到阳光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入学机会均等,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一)科学优化学位资源供给。

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城乡、分片区开展义务教育入学学位供给情况分析预警,对存在学位缺口的地区及学校,综合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改造校内校舍、挖潜利用其他场所资源、集团化(联盟化)办学、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等方式,强化学位资源供给,并科学调配补充所需师资,确保秋季学期适龄儿童“应入尽入”。

(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措施。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招生政策措施。

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划分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建立健全新建学校招生片区划分工作机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9〕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9〕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结合高中教育教学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自201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8月23日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指导意见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的任务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高等教育和职业发展作准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普通高中课程教学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国际发展趋势、充满活力的课程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培养目标普通高中课程在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一)具有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

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人民幸福、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作贡献的远大志向。

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行使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法治意识、道德观念。

热心公益、志愿服务,具有奉献精神。

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具有生态文明意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鲁教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基本规范》与办学条件标准、教学实施规范、管理基本标准等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省中小学校办学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中的重要意义,制定细化落实措施,依标研判、对标整改,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纳入评价体系。

《基本规范》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科学执教、引导学校规范办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中小学校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结合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体系,将《基本规范》相关要求有机融入到对党委政府、学校、教师、学生评价体系改革中,切实发挥评价的科学导向作用,提升学校办学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规范办学的主体责任,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治学兴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规范办学监管责任,通过设立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日常监督。

要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列为责任督学常态督导任务,作为评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检验教育履职水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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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基发[2015]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2.17
【实施日期】201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
(鲁教基发〔2015〕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创新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将义务教育学校划分为若干学区,以学区为单位实行小学与初中九年一贯对口招生,组建学校发展共同体,构建小学与初中纵向衔接、小学和初中学校横向协作的办学模式,推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形成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新格
局,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学区设立与管理
(一)学区设立。

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原则,以初中招生服务范围为基础设立学区,可以由1所初中与几所小学组建成1个学区,也可以由几所初中与若干所小学组建成1个学区。

学区设立具体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

(二)管理体制。

建立学区理事会,负责学区业务协调工作。

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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