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公司法》、《担保法》、《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担保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任何担保行为前,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计财部负责对外担保专业管理,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条除按照持股比例与其它股东共同提供担保的以外,公司原则上只为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特殊情况为下属单位、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三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它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经理、其它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定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节担保的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单项不超过10%的,需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审议通过;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应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动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

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制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

第四节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五条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公司主管部门、法律顾问等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经理办公室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它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

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计财部定期汇报有关借款的获得、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计财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被指派的专人应对公司所有担保的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计财部应定期向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四条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需向计财部交存有关付款凭据复印件,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迹象时,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方对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对拟收购方或投资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有关决策部门做出收购和投资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保证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只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关责任人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四十四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并针对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四十七条计财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八条公司单项对外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被担保对象应当审慎提出担保申请、真实提供公司要求的担保申请资料、定期报告担保债权的变化情况、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或股东代表,亦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垫款的,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将运用法律程序向被担保人追偿,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二)本制度所称单项担保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三)本制度所指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加快推进国有大型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国有大型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鉴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手段捆绑而成的,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天然形成的现实情况,如何理顺基于现代产权制度下的集团公司的管理模式,如何确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框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后,就加快推进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心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建立一整套科学决策机制,规避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资金的集中管理是财务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随着集团公司的功能逐步到位,明确的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利用集团公司的资源,其中资金集中管理是一个重要手段。 一、目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受法律、政策及管理工具、技术手段的制约,我国集团企业的管理幅度、监控能力和时效性并不尽如人意。企业的资金管理出现了很多弊端和与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合理的情况,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运动不透明,违规操作多。集团资金分散存放在不同商业银行的几十个或几百个的结算账户上,使集团资金在途数量极大、极度分散,部分资金甚至被违法存放在小金库中,使资金出现浪费与流失。二是监管力度和时效性不足。集团企业的决策者无法实时收集资金信息,不能随时掌握集团整体资金状况,造成决策延误,控制失效。三是集团企业内部上下游企业之间容易形成内部拖欠“三角债”。四是资金短缺与闲置并存。经常出现在集团整体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部分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由于局部资金短缺仍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现象,从而加大了集团整体财务费用的支出。五是很多大中型公司的预算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因为没有先进的工具和方法,导致预算管理非常困难、复杂,一些公司甚至放弃了预算这一重要的管理控制方法。六是信息不对称。走向集团化的大企业,子公司散布世界各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或多或少地存在管理者无法全面真实地掌握经营数据的问题,使决策信息数据的收集出现高成本和信任风险。 但是随着集团企业发展壮大,迫切地希望能在下列条件满足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一是不改变集团企业下属成员单位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现状,以减少集团资金集中过程中内部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的可能干扰;二是集中后的集团资金仍然存放在多家商业银行的集团指定账户上,以减少集团企业对一家商业银行的依赖;三是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达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集团下属成员单位资金运用的便利性和时效性,并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加以实现,以满足降低集团资金管理成本的目标和适应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关于设立集团资金异地管理分支机构的有关政策;四是应从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上规范企业现金流预算、资金结算、银行授信、应收/付票据、信贷管理、外汇等资金行为,使之成为一个管理整体,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的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目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所面临着的一个迫切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企业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使资金得到最高回报和创造最大价值,从而实现整合优势。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加快信息技术的运用,的确已成为我国集团企业管理中需要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二、国有大型集团企业现行资金管理的模式 1.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的运作平台。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往往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内部金融管理机构,承担所有的资金(投融资、结算、预算等)管理事宜。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投融资管理制度(精选模板)

(精选模板)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发展计划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七条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八条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

国有企业公车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车队公务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效能建设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特制订本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集团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相对固定,部室站队工作用车按领导分管对口用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再调度派车。 2.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若有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车驾驶员负全责,并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用车,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车辆。部室用车要接受调剂。 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审批程序:车辆需要维修、保养、装潢或添置设备用品的,须经分管领导准许,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后,经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凭《维修联系单》到市采购中心定点厂家维修。维修金额估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车辆维修方面技术人员出具项目清单报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维修。

在外地发生故障或车辆突发故障等情况下需要及时维修的,必须事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事后补办《维修申请单》等手续。 2.费用结算:厂家每季度凭《维修联系单》和驾驶员签字的维修清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室核销。 3.建立维修台账:由办公室建立一车一档,详细掌握车辆情况,如维修时间、维修厂家、更换部件名称、部件价格等。 三、车辆用油制度 集团车辆用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一车一卡,设定加油卡权限,限车号加油。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购买油料的,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四、车辆保洁制度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五、车辆保险制度 根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标的保险公司中择优投保。投保险种按照节约、必需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车辆验审制度 驾驶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驾驶车辆的验审工作,因驾驶员疏忽而导致车辆脱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车辆停放制度 1.在集团大院落内,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上。 2.晚间与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集团大院内。但因工作需要晚间不能停放在集团大院内的车辆,在充分考虑停放安全的前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和运营资金。日常费用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一) 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 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的资金。 (三) 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资金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总经理,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十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每年末,各部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年度的《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的最后一月报送财务部由总经理审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下列担保事项: (一)集团公司本部为他人(含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二)子公司为他人(不含集团母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他人是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内的,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范管理范围的,由 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确需为他人提供的重大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债务人以申请书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 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间;(4)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范 围、期间;(5)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介绍;(6)债务人近三年的、经审计 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提 出担保申请当年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企业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 料。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本公司担保申请受理的责任部室。 (二)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具体完成对申请书中除财务报表以外的材料、事件、债务人的信誉状况调查核实;财务 部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审查结果及对债务人 财务状况评价通知企业管理部。

(三)企业管理部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作出综合评价,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综合评价报告须附企业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审查核实材料及申请书 所含全部材料。 (四)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通知企业管理部。 (五)企业管理部按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商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拟定合同书,经主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 (六)总经理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七)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 (八)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证合同:(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它事项。 (二)抵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 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质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 交的时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于重大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不提供反担保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批准程序参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重大担保的,在子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须负责将该担保的有关事项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合同草案和子公司的 议决时间尽早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书面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第 一款申请书的内容。

综合管理部年度工作总结(全)

综合管理部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随着项目建设的正常推进、正式点火投产的步伐,xxxx有限责任公司走过了成长期间的关键一年。这一年是紧张忙碌的一年,也是我们不断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一年。一年来,综合管理部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发挥团队协作、任劳任怨的精神,一切紧紧围绕项目建设这一中心,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公司领导的关心和全体员工的支持,在此综合管理部的全体员工向公司领导及同仁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本部门2010年的主要工作和 完成情况及2011年工作思路分别汇报如下: 2010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整体工作完成情况 一年来我们克服重重困难,采购物资、招聘员工、落实食宿、开源节流、狠抓生产安全、密切配合项目建设,保证了项目生产建设正常的需求。最主要体现在:及时、准确采购生产生活办公;招聘员工200余人,定编满员90%以上;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零记录;厂区办公信息自动化,完成98%;员工食宿基本正常化;厂区周边拆迁、协调达标化,目前已完成总工作量的95%;部门工作制度化,完成部门制度修订85%; 二、阶段性突击工作情况 综合管理部所有工作紧紧围绕一期5000d/t生产线点火仪式庆典活动来开展工作。从点火仪式办公室成立起,我部就抽调了专人协助点火仪式办公室从方案制定、物资准备、组织协调到现场控制的所有工作。不断开会、不断讨论、不断修改计划。在这段日子里,所有的领导、员工在综合部的组织带领下连续通宵达旦的工作了近半个月,熬红了多少双眼睛、挥洒了多少滴汗水。点火庆典仪式成功举办得到了领导、媒体、同行的一致好评,这所有的一切都化作在成功送走所有参加庆典来宾的那一刻那句:终于成功了,我们也该歇歇了。因为大家努力,让所有的人看到了我们xxxx水泥这个优秀的团队力量。 三、完善制度、规范办文 公司成立建设的过程也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一年来,综合管理部借鉴兄弟企业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公务用车制度》、《招待费管理制度》、《通讯费管理制度》、《计算机暂行管理规定》、《会议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员工异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福利管理制度》、《人才招聘制度》、《休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规章制度。

集团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集团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是集团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在资金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在结算业务方面具有服务职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为了方便定期编表计算和收支运用,预计资金(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使用)仅指现金及

银行存款,至于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公司,除应于年度预算计划书编订时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于每月25日前逐月预计次月资金收支资料,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各公司资金预算情况安排资金调度计划。 各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现金流量表,编制上月实际发生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上两表各一式二份,分别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同时留存备查。 集团计划财务部应于每月28日前编制次月合并现金流量预计表,每月12日前编制上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资金收入: (一)销售商品车收入 各公司依据商品车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二)维修服务收入(包括快修收入) 各公司依照维修服务业务收款条件、期限和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此项包括工时费、零配件销售收入、汽车美容收入等。 (三)精品销售收入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00例084.pdf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11年2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担保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并审核验证下列内容的真实性:(一)单位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单位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 (三)单位资信状况与信誉; (四)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 (五)单位履行反担保能力及可靠性;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被担保方下列材料: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因、用途、风险、金额、期限、方式、债权人名称等; (二)被担保方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当期担保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条款; (四)以前历次担保情况,包括公司为其担保的累计金额及合同文本; (五)反担保文件(如适用)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担保申请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企业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3A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某外资企业综合管理制度

****公司基础管理制度 1.公司简介: 略 2.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 公司秉持“以人为本”的经营方针,尊重个性发展;以顾客需求为导向,提倡诚信经营;以高效组织为依托,努力创造和谐、公平的沟通与竞争环境。 2.1公司人力开发理念 人力资源开发理念:以人为本;人力资源是公司的第一资源; 识人:不唯学历重能力;不唯资历重业绩; 选人:德才兼备、文化认同、敬业爱岗、求实上进; 用人:任人为贤,寻求工作与人的最佳匹配;人尽其才,促进个人价值的最大实现; 育人:挖掘潜能提升素质,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留人:营造个人价值实现的优良环境,追求企业需要和员工需要的最佳结合。 2.2企业精神:诚信、合作、创新、发展 3.员工职业操守 3.1业操守总体准则 诚信:遵纪守法、履行承诺、不妄为虚夸; 敬业:忠于职守、爱司如家、不玩忽职守; 正直:光眀磊落、公正廉洁、不损工肥私; 求是:学习创新、坚持真理、不苟且慵懒。 3.2员工与企业 企业是员工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 企业利益高于一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企业利益; 为企业创造价值是每个员工的义务。

3.3员工对工作 业绩导向、分工协作、敬业创新 3.4下级对上级 尊重和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与指导; 及时汇报,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如有不公平待遇,按照有关程序投诉; 3.4上级对下级 尊重和帮助员工的发展,公平对待,奖罚分明 及时激励、鼓励创新 3.5平级之间 坦诚沟通,互相鼓励和帮助 友善健康的工作交往 互相学习,公平竞争 3.6员工对顾客 始终以正面形象影响顾客 尊重和亲切的态度 对顾客的疑问和意见及时、准确的反应 3.7员工对社会 遵纪守法、奉献爱心、节约环保 3.8员工对家庭 和谐美满、互敬互爱、承担责任 3.9员工对自己 自强不息、自省自律、自信乐观 4.员工职业礼仪规范 4.1员工工作时间着装整洁、端庄、大方,不得穿背心及短裤、拖鞋上班。 4.2仪态端正,待人和蔼,文明礼让;举止得体,不做不洁、不雅之动作;语言文明,杜绝粗话、脏话。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北兴特殊钢XX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X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 (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 (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八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须贯彻国有出资方意图,维护出资人权益,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出资方发表意见,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决策及实施情况。对对外担保事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XX年企业综合管理部工作总结

XX年企业综合管理部工作总结 1、抓好对员工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及时为车间部门补充人员:经过努力,一年来,我们先后为企业招聘了约720名员工(含走掉的120人),目前公司员工包括从西服厂调进来的约160人,人员数量已达760多人,达到了预期的人员数量目标。我们舜天服饰公司是百年企业,面对未来,综管部自始至终地认真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凡进厂的员工,全部进行目标教育和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培训,并对技术、质管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也对工段长、安全员、设备员、统计员、考勤员、记录员、卫生员、仓库保管员等各岗位人员进行了岗位培训,努力提高管理者的素质。 2、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我们吸取西服厂成功的管理经验,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各岗位职责,并加强了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认真督促检查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 3、抓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和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我们综管部正确领导和精心管理下,在后勤服务人员、保洁人员以及各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厂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和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基本上满足了全厂员工在生活生产上的需求。 4、进一步加强各项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工作:根据工厂发展需要,将缝制车间一分为二,现已形成了两个区域标识

明显、相互学习、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车间。综管部在车间主任的配合下每日数次检查现场管理情况,对一些员工现场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发现违反厂规厂纪的,及时给予处理。现在,员工上班时间讲闲话的较以前少了,打手机已基本没有,环境卫生也大有改观,工作台、凳子摆放也基本上整齐了,绝大多数员工已能够自觉做到把剪刀拴在绳子上,基层管理者工段长、班组长、统计员也开始重视现场管理工作。 5、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工作:工厂的安全、防火,责任重于山,丝毫不得马虎,所以白天在时时检查安全上的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处罚在厂区抽烟的人,夜里对门卫进行查岗,检查工厂各个安全门是否锁好,监控保安的值班工作情况。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如召开了有一百四十多名男员工参加的会议,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厂规厂纪教育,还召开了宿管会成员会议和宿舍室长会议,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在总厂领导的指导下,还分别在车间和宿舍里组织了员工紧急情况疏散演习。 6、处理各种琐碎事情、棘手的问题:由于在开工后,工厂的一些装修、办公设备、电话等安装还没有完工,综管部工作面临着一大堆需要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新工人来,良莠不齐,不合格员工的辞退,违纪员工的处理、辞退,特

公司资金管理规定与资金预算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规定与资 金预算制度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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