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学生学业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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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PKU.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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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外国语学院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章程》《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测评内容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F1)、学业学术(F2)和实践能力(F3)三部分,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

第六条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20%。

第七条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不得参加奖励奖学金评选。

第三章基本素质测评F1(满分10分)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的参考项目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1.思想政治(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注意提高个人修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北京大学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违规校外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违规校外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违规校外行为处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学生的道德行为和行为规范成为了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一些学生在校外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如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等。

为了管理学生的校外行为并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违规校外行为处理规定。

一、违规行为界定学校应明确违规行为的界定,为学生提供明确的参照标准。

常见的校外违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自造、持有或贩卖违禁品、吸烟酗酒、参与赌博等。

学校可通过建立违规行为明细表,准确记录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以便于后续处理。

二、信息收集当学校接到校外违规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生校内外扬名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信息收集工作。

这包括了解事件的事发经过、参与人员、证据等。

特别是对于涉及多名学生的事件,应尽快调查核实,确保处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面谈沟通学校通过面谈沟通,与违规学生进行交流,了解其所犯错误的原因和思考。

面谈沟通是理解学生内心想法的重要方式,也是培养学生自我反省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通过面谈沟通,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和后果。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规学生,学校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影响以及学生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的区分。

一般来说,处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停学等。

同时,还可以通过罚款、社会服务等方式让学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并通过惩罚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引导他们改正自己的行为。

五、教育引导处罚之外,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

可以组织心理辅导、成长讲座等活动,帮助学生认识到违规行为的危害性,积极引导学生转变行为观念,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提供个性化的发展空间,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和展示自我的机会。

六、家长参与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引导学生。

当学生发生违规行为时,学校应及时联系家长,让家长了解学生的错误行为,并积极参与学校的处理,共同教育孩子。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凭原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须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按学年收取。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五条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院系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期间所上课程成绩及所修学分无效。

第六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

院系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七条每年10月中旬学校财务处向各院系书面通报该院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

对欠缴、未交学费者,由院系催缴。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XX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留学生健康成长,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海外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情形,情节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海外教育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位的授予按《XXXX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工作细则》办理;(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23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1.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至第18项为严重**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方便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10.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I1隐瞒违纪**事实,事后被查实的;12.由他人代替考试的;13.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4.组织**的;1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行为严重的;16.偷盗试卷的;1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18.屡教不改,第二次**。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或纪律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毕业)实习、考察、社会实践、交流交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对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 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下达之日起计算,到期后根据程序予以解除。

处分期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原则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其处分期限至毕业之日解除。

第七条受处分者,依规定取消校内奖助学金发放、荣誉称号评定、保研资格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真诚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积极主动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四)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学城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大学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教育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主从关系,分别裁处。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以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八条对于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招生办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由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学生违纪就读规范合同

2024年学生违纪就读规范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学生1.2 违纪行为1.3 就读规范2. 合同主体2.1 学生基本信息2.2 学校基本信息3. 违纪行为的界定3.1 轻微违纪行为3.2 重大违纪行为3.3 违纪行为的证据4. 就读规范的遵守4.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4.2 学校的教育与管理职责5. 违纪行为的处理5.1 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理5.2 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5.3 处理决定的执行与监督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6.2 合同解除的条件7. 违约责任7.1 学生违约的责任7.2 学校违约的责任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范围9.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认定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11. 合同的生效、履行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履行期限11.3 合同终止的条件12. 附件12.1 学生违纪行为清单12.2 学校就读规范详细条款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 签署与日期14.1 双方签署的日期与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学生本合同所称学生,是指在甲方学校注册,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

1.2 违纪行为本合同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就读过程中,违反学校规定、纪律、道德准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课、打架斗殴、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

1.3 就读规范本合同所称就读规范,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学习纪律、道德准则等,包括但不限于学校规章制度、课堂纪律、宿舍管理、校园安全等。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学生基本信息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2 学校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学校地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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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职(专科)及高职接本学生。

第二章考勤纪律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41-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1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或由学校组织的按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各类学习活动中,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缺席,脱离集体,脱离活动岗位,并因此影响该项活动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无故缺席时间达活动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凡在活动期间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本次活动成绩无效。

第三章课堂学习、作业及平时测验第五条凡在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包括月考等阶段性测试考试)等学习活动和学习环节中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作业或测验成绩无效。

第六条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七条毕业论文有造假行为者,经调查属实的,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延期答辩一年。

毕业论文抄袭他人成果,符合以下情况的,属作弊行为,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修订)》,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学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的;(二)论文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论据、层次结构、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等与他人论文基本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的;(三)经系(院)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属抄袭行为的。

第八条毕业论文请人代写或替他人撰写的,属严重作弊行为,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修订)》,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章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类型与认定第九条学生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致扰乱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以及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违纪行为。

第十条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分为以下四类:(一)违纪;(二)严重违纪;(三)作弊;(四)严重作弊。

第十一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纪行为:(一)发卷前,未按教师要求,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地点的,认定为违纪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经教师警告后,仍不放在指定地点的,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自带空白草稿纸的;(四)未按要求在试卷上填写学生信息的;(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起立、离开座位、在考场内走动或离开考场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八)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递文具的;(九)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十)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纪行为:(一)有本规定第十一条中任何一种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不改正的;(二)有本规定第十一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三)发卷后,仍携带手机等电子工具(必须是关闭状态)或未放在指定地点的(必须是关闭状态),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张书写信息或答案的;(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六)传递接受纸条、资料或试卷等,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七)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八)在开卷考试中使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九)无作弊行为但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十)在考场内喧哗或煽动其他学生扰乱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的;(十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不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检查的;(十二)未经允许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十三)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作弊行为:(一)发卷后学生仍夹带或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的;上述材料在两人之间无法判明归属者,两人同时记为作弊。

(二)发卷后,仍携带手机等电子工具(且为开机状态),或未放在指定地点的(且为开机状态),认定为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接受纸条、资料、草稿纸或试卷等物品已形成作弊事实的;(四)经考试工作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偷看或让他人偷看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材料的;(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六)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的;(七)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的;(八)协同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九)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经查证确系作弊行为的;(十)在阅卷过程中,教师发现学生试卷笔迹与本人不同,经教师、教研室、系(院)主管领导(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复核确认为非本人所答的;(十一)在阅卷过程中,教师发现两卷以上(含两卷)笔迹一致,经教师、教研室、系(院)主管领导(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复核确认为同一人所答的,双方皆为作弊行为;(十二)在阅卷过程中,教师发现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误点一致,经教师、教研室、系(院)主管领导(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复核确认属实,即为雷同卷,双方皆为作弊行为;(十三)采用学期论文(含调研报告、读书报告等)等考场外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学生抄袭他人作品,符合以下情况的:1、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学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的;2、论文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论据、层次结构、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等与他人论文基本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的;3、经系(院)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属抄袭行为的。

(十四)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作弊行为:(一)学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二)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藏匿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抢夺、偷取考试工作人员已暂扣作弊证据的;(三)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的;(四)学生作弊被发现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做出检查的;(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发卷后,仍使用其接听或查看信息的;(六)替他人答卷、接受他人替自己答卷的;(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八)组织作弊的;(九)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试前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允许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一)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命题教师泄题而未达目的,影响教师工作、生活的,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目的的,为作弊行为;(二)考前策划作弊(如在课桌上书写考试内容,考试前占座等等)但在实施过程中(发卷前)自动申明并终止,未形成作弊事实的,为违纪行为;考前策划作弊并实施,但在发卷前被查出而被迫终止的,为严重违纪行为;(三)盗取或试图盗取学校级考试试卷且有实际行为的,为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严重作弊行为处理;盗取或试图盗取国家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的,为严重作弊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考试成绩有效;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方式要求评分教师提高成绩而未达目的,影响教师工作、学习的,为违纪行为;未达目的,但经教师批评教育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生活的,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目的,为作弊行为;(二)考试结束后,单独或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未达目的,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目的,为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对采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考试的课程,学生除出现上述违纪作弊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纪或作弊行为。

对于攻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软件、数据库造成公共资产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1、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有关考试指令的;2、未经允许运行考试程序以外的程序的;3、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相关计算机程序文件的;4、未经允许复制试卷或其他相关电子文件并带出考场的;(二)违纪行为发生后,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不改正的,以及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均属严重违纪行为;(三)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1、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文件的;2、攻击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软件或数据库的;3、窃取、修改、删除与考试有关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电子文件的;4、在考试期间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计算机病毒影响考试进程或考试结果的;5、出现其他违反具体考试科目考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程序第十八条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因学业违纪行为拟受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查,会同学生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处分应报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学生对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参照《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适用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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