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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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最新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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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虽然税务部门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通过各种方式向试点纳税人宣传营改增政策,并提供各种培训。

但许多会计人员对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仍然存在太多的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就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异地预缴和分包业务的财税处理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仅供建筑业会计人员参考。

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一般纳税人为了清楚地核算增值税,应当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考虑到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日常化,“未交增值税”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用于区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核算新项目的应交增值税情况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核算老项目应交增值税的情况。

新项目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月末多缴的增值税从“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转入“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的借方。

如月末“应交增值税”科目为贷方余额,则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转入“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的贷方。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交的增值税直接在“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科目下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包括老项目异地预缴的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假定浙江甲市某建筑公司在异地有A、B二个建筑工程项目,2016年5月发生业务如下,假定无其他业务,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地方税费:业务一:A项目系位于浙江乙市的老项目,选择简易办法计税,本月完工结算工程款515万元,开具价税合计5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分包款103万元,已按规定在异地预缴税款,同月分包业务结算工程款103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万元。

工程累计发生其他合同成本300万元。

1. A项目结算工程款515万元,开具价税合计5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13个涉税问题详解(问题10)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13个涉税问题详解(问题1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13问题问题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税收风险及规避之道问题二:建筑企业工程进度结算和最后结算的税务处理问题三: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四: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五: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问题六:建筑企业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问题七: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的账务调整技巧及资质共享新项目的财税风险管控问题八: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工地上自建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问题九: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十:农民工工资的税务处理问题十一:建筑企业招投标环节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十二:母公司中标子公司(孙公司)施工(资质共享)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项目的法律、税收风险及其管控策略问题十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涉税疑难问题十: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费用的涉税管理(一)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费成本分析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 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1)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2)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纳税筹划营改增(简称“改革”)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深远。

改革主要包括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转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税结构的优化。

针对新老项目的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如下:一、新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新项目开发的营改增后的蓝图已经开始了。

新项目是指建设周期从营改增实施之日开始的项目,因为营改增将现行的地税与国税合并,纳税对象范围发生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就要提醒纳税筹划的重要性,计算好后期的税负,提前规避税务风险。

新项目的营改增筹划中应该注重以下四个方面:1. 税率咨询根据新项目的开发特点,进行税率咨询,了解不同项目的税率变化情况。

例如,对于购买套餐使用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可能让客户享受到更低的税率。

此外,还应该咨询国税局和地税局,了解减税的进一步详细情况。

2. 减免税额为新项目争取更多减免税额,以优化结算税务负担。

营改增政策中有许多税收优惠规定,如建筑资料、管理费、物流成本等都可申请减免。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每个项目开展详细的税收筹划,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优化财务结构为了降低税收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考虑通过优化财务结构来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税收优惠。

比如,把新增的一般纳税人项目和住宅销售项目合并,等等。

4. 防范税务风险开发新项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量避免设计不合理、缺乏法律依据、财务信息不真实等方面的风险。

公司应该进行税务合规性审计,确保所谓税务优惠政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未来税务争议问题。

二、老项目对于老项目来说,对营改增的适应性将会面对更多的挑战。

营改增后的税制与旧税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这些变化将对老项目的税务筹划产生巨大影响。

因此,老项目的营改增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1. 应对增值税调整营改增导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增值税税率由分「国税」和「地税」的情况转变为一税人确定的「国税」税率。

营改增老合同增加的工程

营改增老合同增加的工程

营改增老合同增加的工程随着我国税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改增政策已经全面实施。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建筑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下,老合同增加的工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建筑企业关注的焦点。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1. 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营改增政策将建筑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在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需要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这使得企业在投标阶段就要预留足够的税金,对企业资金流造成压力。

而在增值税制下,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应缴纳的税负相对减轻。

2. 改变企业经营模式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建筑企业需要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项税的抵扣等问题。

这要求企业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加强对税务管理的重视,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3. 行业竞争加剧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这意味着具备资质的企业可以更加充分发挥采购优势,降低成本。

从而使得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应对市场竞争。

二、老合同增加工程的税务处理1. 确定计税方法老合同增加的工程,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计税方法。

如果合同中明确了计税方法,那么应按照合同执行。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计税方法,应与客户沟通,协商确定计税方法。

2. 确定税率老合同增加的工程,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税率。

建筑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3%或9%的税率。

在确定税率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的税率。

3. 价税分离在老合同增加工程中,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即工程造价=工程金额÷(1+税率),税额=工程金额×税率。

企业在计算税额时,要确保价税分离准确无误。

4. 开具增值税发票老合同增加工程,建筑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开具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

5. 税务申报建筑企业在完成老合同增加工程后,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黄德荣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税务处理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税。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该销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从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会计处理建筑业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同时施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此外还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等。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一、转型期间的增值税处理营改增实行期间,建筑业企业需要同时处理旧税制和新税制下的增值税问题。

这一过渡期间,企业既要处理旧税制下的普通增值税,又要处理新税制下的增值税,会面临较大的会计处理难度。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核实增值税税款结算,采取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同时要确保税收安全性。

二、发票的互换和对账建筑业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按照规定对发票进行严格核验,确保所开发票符合法律规定。

在营改增实行期间,企业还要注意将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进行换开。

另外,企业还需要核对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己的账面发票,及时进行对账和处理。

这些过程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各个环节的准确、完整、及时。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问题建筑业中,建设工程是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涉及到多个节点的进度款支付。

在营改增实行期间,建筑业企业需要对建设工程进度款进行及时核实和确认,确保税款的结缴和账务的处理准确无误。

同时,企业还要关注建设工程结算的相关税务规定和税率变化,以及和建设工程进度款相关的代扣代缴和抵扣等问题,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四、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处理问题在建筑施工期间,企业会涉及到大量的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准确的资产确认和固定资产计提,同时要关注资产退役和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

另外,在营改增实行期间,企业还要关注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税负变化和资产折旧计提的方法和标准等问题,确保企业的会计处理符合税务规定。

总之,建筑业在营改增实行期间,会涉及到多个税务难点,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账务处理流程,提高数据处理和核算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企业发展和运营提供坚实的会计和税务支持。

营改增后,老项目如何开票才能节税

营改增后,老项目如何开票才能节税

营改增后,老项目如何开票才能节税?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随着其他相关行业一起将全面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为时间节点的关系,目前统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税务问题应该是各类建筑企业的重中之重、急中之急,统筹的好,则合理节税,否则将进一步增加企业负担。

本文是根据肖太寿博士在浙江度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二届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与创新管理实战研修班”相关授课内容整理而成,希望给您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政策规定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标准有两个:第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二标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企业5月1日以后对老项目计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11%,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

二、施工许可证与承包合同有何关系?要讲清建筑工程老项目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相关的法律解释,谈一谈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任何的施工项目必须通过当地的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之后才能业主和施工企业签订中标合同。

建筑工程分两类,一类叫土建工程,一类叫非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所有的土建工程必须到当地建委备案,备案的合同必须要带主要材料,所以只有在建委备案的合同才能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我们的总承包合同在建委备案了以后才能办理。

总包和分包之间,分包人从来不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包是跟着总包走的。

但是分包合同必须要在当地建委备案的,这是法律常识。

所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定是在签订建筑合同后面的,如果没有签订建筑合同,就不可能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合同在建委备案是作为施工企业和业主进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涉及到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1%调整为现在的6%。

在税率变化过程中,建筑业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会有一些合同进度的差异,即在税率变化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在税率变化后要继续进行施工。

对于这种情况,会计处理就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确保确实符合税法的要求,同时保证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建筑业在涉税业务中经常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销项税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建筑业通常会有一些材料、设备的采购,这些采购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建筑业也会有工程的销售和服务的提供,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销项税的申报。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他们可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规定进行管理和申报。

这些涉税业务涉及到不同税率的计算和抵扣,需要建筑业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计算和申报。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在税务合规性和准确性上也存在挑战。

在建筑业的涉税业务中,往往需要涉及到复杂的项目结算和单价结算,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需要对项目的结算规则、单价结算公式等有清楚的了解和把握。

建筑业还涉及到分包合同、材料直供、劳务派遣等涉税业务,对于这些业务需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税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建筑业涉税业务还需要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和应用。

国家针对建筑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村房屋、保障性住房、旧城区改造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建筑业的会计人员需要进行了解,并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准确地应用。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面临税率变化、进销项税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税务合规性和准确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一系列难点。

建筑业的会计人员需要加强对税法的了解,熟悉税收政策,合理进行会计处理,确保税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建筑业也可以通过培训和咨询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知识和能力,以应对这些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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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
类独家文档首发】
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31条
“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
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第三条
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第17问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
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第4问
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问答(二)第2问
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2016/5/1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
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分析结论:
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一
般情况下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即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
的征收率计税。

结语:任何一个人,都要必须养成自学的习惯,即使是今天在学校的学生,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因为迟早总要离开学校的!自学,就是一种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

行路,还是要靠行路人自己。

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让青春更加光彩。

本文由王敏老师编辑整理,感谢大家的支持!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施工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

2、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先认证先抵扣,再转出处理。

如果如果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已经超过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则只能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施工企业必须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
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第一,施工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建筑管理”,根据度川公司与肖太寿博士近期合作的营改增研讨会整理而成,未经肖博士审核。

结语:任何一个人,都要必须养成自学的习惯,即使是今天在学校的学生,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因为迟早总要离开学校的!自学,就是一种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

行路,还是要靠行路人自己。

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让青春更加光彩。

本文由王敏老师编辑整理,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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