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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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责任划分 (1)第三章追责标准 (3)第四章追责程序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放射性事故、矿山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环境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进行有效的事故处理,采取紧急救护和措施,随即报告有关部门。

同时,事故责任人需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对事故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例的出台,使得责任不落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增加了事故的阻止和避免。

条例还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和赔偿的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事故的处理和赔偿。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将会面临罚款、停产整顿、撤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对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事故的处理和赔偿的公正、公开。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提高整体生产设备的安全性。

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理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处理事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推动事故处理工作,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构和责任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防范工作。

负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处理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工作经费。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二)制发调查报告,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处理经验;(三)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建立事故责任名录;(四)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宣传教育活动;(五)对督促指导一线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机构进行调查,迅速清理现场,保护现场遗留的证据。

第二条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有关事故的资料和证据,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三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相关信息,可以约谈相关责任人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条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编写调查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措施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调查清楚事故原因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立案侦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员进行追究;(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人员和单位。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监管机构和参与协作单位的责任。

3.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等。

4.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

5.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定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定位明确: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2.责任倒查逐级追究:按照层级原则,从事故发生单位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再追究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3.责任主体强制承担: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重要条款: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停产整顿,并责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

3.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追究责任,包括接受调查、接受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吊销违法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追究。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包洪凯卫东宏远王宏建继平洪辉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小根蔡伟君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通报批评;分管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

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者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与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普遍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将从调查处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设立调查机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调查机构,负责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

调查机构应有独立性,由专业人员组成,对调查结果负责。

2.确定调查责任人:对于每起安全生产事故,应指定一名调查责任人,负责组织调查工作并报告调查结果。

调查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全面地开展调查工作。

3.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应从现场勘察开始,收集事故发生前的资料、记录、证据等,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

同时,还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聆听目击者的证言,以便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

4.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责任人等信息,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赔偿责任等。

2.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降低或取消行政职务、吊销执照或许可证、停产整顿等措施。

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关责任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

3.经济责任: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承担事故造成的人员医治费用、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安全生产整改费用等。

对于严重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还应当追究其个人财产责任,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4.监管责任: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失职行为,应当追究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提高监管力度和效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人负责、有关单位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有效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事故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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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处理,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和办法:
1.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根据事故责任的性质和情节,将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

监管责任是指监督管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辖责任的责任。

2.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程序,确定事故责任的主次,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或赔偿等环节。

3.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 直接责任者: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按照其过失程度和对事故后果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能采取的处理办法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

(2)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对事故发生的过失程度和对事故后果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处理。

(3) 监管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对事故发生的过失程度和对事故后果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处理。

4.赔偿和救济:对于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赔偿或相关救济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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