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的税会差异分析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在房地产行业中,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分摊和所得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分摊成本、降低税负成为了很多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课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政策的不断调整,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也备受关注。
对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和所得税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房地产行业的运作机制,也对企业如何进行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一、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分摊1.1 成本分析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管理成本、市场推广成本等,各项成本的分摊对于企业的盈利情况有着直接的影响。
首先是土地成本,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土地成本的分摊涉及到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面。
不同的土地性质与地段对土地成本的分摊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其次是建筑成本,包括房屋建筑费用、基础设施费用等。
建筑成本的分摊需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品质等因素,合理分摊建筑成本对于企业的盈利情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人工成本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分摊人工成本对企业盈利情况的影响也非常显著。
材料成本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合理的材料成本分摊对于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管理成本与市场推广成本也是影响企业盈利的重要因素,对这两方面成本的合理分摊也需做出相关规划与分析。
1.2 成本分摊的方式及创新针对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的方式,传统的成本分摊方式主要是按照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即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成本的分摊。
这种方式往往难以充分考虑到不同房屋的建设成本差异与市场需求情况。
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需要创新成本分摊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房屋的实际建设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灵活的成本分摊。
还可以运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成本进行精确分析及分摊,从而提高成本分摊的准确性和灵活性。
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问题2.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政策不断调整,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开发涉及大量的资本投入和成本支出,如何合理分摊企业成本以及如何合理管理所得税成为了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课题之一。
本文将从成本分摊和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以期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的原则和方法1. 成本分摊的原则成本分摊是指将企业的各项成本按照一定的方法和原则进行合理的分摊和分配。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成本分摊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成本分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各方的实际利益和贡献程度分摊成本,避免造成不公平现象。
(2)合理原则:成本分摊应当遵循合理原则,即按照成本的发生原因和性质进行合理的分摊,确保成本分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房地产企业中,成本分摊可以采用如下方法:(1)按照实际利益分摊:按照各利益相关方在房地产开发中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比例进行成本分摊,比如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方、合作方等。
(2)按照使用面积分摊:将成本按照房地产项目的使用面积进行分摊,即按照每个房地产项目所占用的面积比例进行成本分摊。
(3)按照投资额分摊:将成本按照各投资方的投资额进行分摊,即按照各投资方所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成本分摊。
以上成本分摊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为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房地产企业作为特定行业的企业,其所得税管理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挑战:(1)高度透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流向都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所得税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2)多元化投资:房地产企业通常会涉及多个项目和多个投资方,所得税管理需要考虑到多元化投资的特点。
(3)税负差异:不同地区的税负差异较大,房地产企业需要合理规划税负,避免税务风险。
(1)建立健全的财务报表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所得税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143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文/张静摘要:会计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是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本文围绕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分摊和所得税处理,介绍了核算的内容以及核算方法等。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成本分摊;所得税处理一、相关概述对于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来讲,要想确保成本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首先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在这方面应当遵照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来实施:对于单体开发项目而言,在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上一般都是以每一个独立的编制设计概算或者是施工图所列示的单体开发工程项目来作为其会计成本核算的对象。
而在开竣工时间基本接近或者相同、开发地点位置相同、同时施工单位或者总包开发、开发项目的结构类型也一致的开发项目,在进行成本会计核算时也可以将它们合并为一个同一成本核算对象。
对于成片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的施工期作为划分的依据,按照各期进行成本会计核算。
房地产行业在成本的确认上一般都是按照税收成本来进行会计核算结果的确认,一方面成本作为房地产行业的消耗,在成本计量的会计方法选择上会对成本造成直接影响。
折旧方法、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成本结转方法以及成本分配方法等都可能导致企业在资产计价、所得税以及成本等各个方面计量出现偏差。
同时,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还需要得到足额的补偿,在成本凭证的保存以及搜集上也需要确保其完整性和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的成本主要包括六个主要内容,分别是前期工程款、拆迁补偿费及土地征用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以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其中土地征用费以及拆迁补偿费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开发权所需要付出的各项费用支出,如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前期工程费则是指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围绕项目测绘、项目可行性研究、场地平整、项目规划、项目设计、水文地质勘察以及项目筹建等所花费的各项费用支出。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并提出解决办法。
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中,常见问题如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都会影响税法规定的要求。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收入、成本、税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文章还探讨了如何有效解决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建议制定更加明确的会计政策和加强与税收部门的沟通合作。
文章总结了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影响,提出未来发展建议,并展望了相关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房地产企业在会计与税法管理方面提供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税法差异、分析、解决、影响、发展建议、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房地产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会计核算和税法逐渐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房地产企业作为盈利性企业,其会计核算和税法涉及的内容庞杂复杂,涉及的领域广泛,因此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依据和税收政策等方面,这些差异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纳税申报,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风险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深入研究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探讨如何有效解决这些差异,对于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存在差异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差异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深入研究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其影响和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会计和税法规定,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水平,减少因为规定不清而产生的财务纠纷和风险。
通过分析差异,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合规的财务策略和税务规划,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减少税负,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企业不仅构成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产业链,同时也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
然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众多房地产企业。
那么,如何进行成本分摊,以及如何避免所得税导致的成本增加呢?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1.按比例分摊按比例分摊是指根据各项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比例分摊方法是最为简单且直接的方法,但是该方法容易造成不公平,无法准确反映各种成本对项目的实际影响。
2.分项分摊分项分摊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成本列成明细表,按照明细表中的各项成本进行分摊。
分项分摊方法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各项成本对项目的实际影响。
3.货币单位分配货币单位分配是指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实际成本来分摊开发成本。
该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准确反映成本在开发过程中的实际使用情况。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影响因素1.开发周期房地产开发周期过长,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在某些时段内不会获得实际收益,而所得税税率又相对较高,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尽量缩短开发周期,以减少不必要的所得税支出。
2.项目规模房地产项目规模越大,所涉及的税项也就会越多,所得税支出也会越高。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的时候,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项目的规模大小。
3.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收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所处的地区灵活选择税负较低的项目。
4.成本费用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建筑物建设费用等,这些费用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因此,房地产企业要谨慎控制开发成本,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三、房地产企业如何控制成本1.合理采购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以降低采购成本。
同时,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等方式,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和条件。
2.合理设计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设计房屋结构和装修方案等方式,降低房屋建造成本。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会差异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会差异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下核算的项目很多,到底哪些支出应归集在“开发成本”下,开发成本又如何分类,对于“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区别呢?会计和税法是两个口径,会计做账,关于“开发成本”的核算,依据财会【2013】1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成本的认定,分别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下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六个二级科目。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会计口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2、企业所得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3、土地增值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4、总结(1)关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会计核算项目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基本一致;但对于“土地闲置税”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不同:企业发生的土地闲置费会计核算应该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把“土地闲置费”剔除。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分析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分析作者:李建凤来源:《现代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8年第10期摘要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组成部分。
为此,本文分析了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容易性的差异性问题,以及健全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成本所得税当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问题依旧存在模糊性,这是房地产行业发展中的一个困难。
为此,需要探究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分摊问题,引导房地产行业结合财务核算分摊成本,进而有效地处理这个难题。
并且,需要分析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以提示风险,且实施相应的管理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中成本分摊与所得税处理容易形成的差异性问题(一)资产负债差异会计核算需要应用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征收所得税务必兼顾纳税者支付税收的水平,即应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统一的手段。
在会计核算中,资产是房地产企业进行交易时得到的全部使企业获得利益的市场、经济支撑、信息等资源,负债是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形成的一系列义务,而有关的义务要求流出相应的资源作为支持。
尽管会计核算中可以有效地兼顾关于企业负债和资产的现状,可是税收法未曾明确相应的法则或要求,两者间形成的模糊界限导致在计算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形成非常大的不同之处。
(二)收入差异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明确自身的真实财务现状,应提供有效、真实的信息,从而将完整、有价值的财务信息提供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全体社会是所得税的服务对象,征税的作用在于实现我国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整,确保纳税者的正当利益。
基于出发点的差异,其存在差异性的收入组成部分,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的收入指的是房产销售收入、投资收入、租赁收入等,而会计核算的收入事项跟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存在相应的不同之处。
结合税收法的要求,企业需要按年上交所得税,可是房地产行业的收入时段存在不平衡性的特点,常常前期的收入要大于后期,因此导致前期税收多,而后期税收很少的情况。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与所得税研究
房地产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到成本分摊和所得税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企业经营和利润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成本分摊和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成本分摊是指将企业的成本分配到各个产品或部门上,以便计算产品成本和利润。
在房地产企业中,成本分摊主要涉及到土地成本、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方面。
土地成本是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建设成本是指企业进行房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
运营成本是指企业在房屋销售和客户服务中所发生的费用,如销售费用、物业管理费等。
房地产企业需要将这些成本合理分摊到各个项目中,以便准确计算每个项目的成本和利润,并进行有效的决策。
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的税费。
在房地产企业中,所得税主要涉及到房地产销售的利润。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利润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
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税法对于房地产销售的所得税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首次购房者和个人住房的销售,可以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
房地产企业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销售利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所得税负担。
在成本分摊和所得税研究中,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模式。
大型房地产企业通常拥有多个项目,涉及到多个地区和多个成本中心,成本分摊会有一定的复杂性。
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根据地方政策和市场变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税务筹划。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合理的成本分摊和税务管理是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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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的税会差异分析
要做好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必须根据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合理设置会计科目,科目规范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也是最重要的。
切不可直接套用别家企业的科目设置。
此外,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还有一个重要的事项——分摊,与难度系数较高的制造业分摊方式不同,房地产企业的分摊方式需要从会计、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维度去考虑。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两者差异相对较小,但是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因为会计准则是全国统一适用的,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规定在各省市都存在差异,很多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其实就是对分摊事项而言。
本文从会计、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方面分析房地产企业核算之分摊的问题。
一、成本对象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核算的分摊,是将一项或多项成本费用,分摊到相应的成本对象上去。
虽然会计、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存在口径差异,但是在考虑成本对象时仍要兼顾三者。
也就是成本对象的设置,既要便于核算,也要考虑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会计核算成本对象确定原则
一般来说,会计核算对于成本对象,企业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则,通常有以下两种:
1.业态范围的考虑
2.工程进度的考虑
因为工程进度跟竣工结转的账务处理有直接联系,所以工程进度不同的,为避免重复工作,进度差异超过一定期限的应在成本归集时就分开核算。
但对于虽然工程进度不一,最后还是同期竣工的,可以不分开核算。
3.用地红线范围的考虑
房地产企业做项目规划时,如果建筑物部分基底超出或者压住目前已取得用地红线,暂不能报建和施工,若与该项目其他物业一起发包的,应了解否可以与该项目其他物业同时完工,还是待日后将这部分用地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才可建造,以此判断是否需要单列核算。
4.立项范围与土地增值税的考虑
以上所有原则,一是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二是基于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考虑。
在确认成本核算对象时应结合立项判断,同时还应了解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增税清算事项的要求,尽量减少税会差异的产生,导致成本再次被拆分。
所得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对所得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
目。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可否销售原则。
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
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
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
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土地增值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中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做了修改,将"两分法"变更为"三分法",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商品房,但规定三类子目由各省自行设定,自行维护。
因为土地增值税为地方税种,各地都有自己的政策,所以存在两分法、三分法、甚至四分法。
纳税人应根据所在地方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规定处理。
二、分摊依据
一般来说,进行计量与核算时先区分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应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可先在"公共〃归集,然后根据成本动因按收益原则和配比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分摊面积
基地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含在总占地面积内。
占地面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是各成本分摊所采用的指标,可参考"开发数据简表"上的〃总用地面积〃。
占地面积包括建筑物基底面积、绿地、道路等的面积,通常指红线内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反映建筑物建筑的规模大小,是各成本分摊所采用的指标。
建筑面
积与占地面积可用于计算容积率,容积率二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可售建筑面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预售和销售的商品房面积。
它是完工结转计入〃库存商品”以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采用的指标。
分摊核算规则
企业在制定成本分摊核算规则时,必须考虑会计和税法的因素。
如果企业指定的分摊依据与土地增值税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重新分摊。
工程成本分摊:按照各业态的占地面积计算土地价款,再按照
相应业态的地上建筑面积分摊。
收费与前期工程费用:场地平整按占地面积、其余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
建造成本——建安成本:按照各业态单体实际的成本;社区管网: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公共配套:按照地上可售面积分摊;工程其他: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
非工程成本分摊——费用及税金:管理费用(按照各销售业态的可售建筑面积分摊);营销费用(按照各销售业态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
其他成本——物业管理启动费:根据业态类型,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根据业态和业务,还存在特殊的分摊,比如别墅房附属地下车位的分摊,地上及地下车位成本应直接计入相应产品成本。
以上分摊归集方式,只是笔者根据个人观点提出的,仅供大家参考,不可
直接套用。
地价分摊:按占地面积和按可售面积两种情况分摊,一般情况下以按可售面积分摊为主。
如住宅加少量底商项目,以住宅为主,仅配有少量底商,按可售面积分摊。
如住宅加零售商业项目,可售商业比重较大,但建筑形态上与住宅连为一体,或没有明确的区分界线,按可售面积分摊。
如住宅加独立商业,可售商业比重较大,建筑形态上独立于住宅,或有明确的区分界线(可单独划为商业区),按占地面积分摊。
无产权公建配套设施:指归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会所、业主活动用房、物管公司用房、架空层、道路桥梁、学校、菜市场等。
分摊时所有建造成本及土地成本均需分摊至住宅,按地上可售面积分摊。
三、分摊对比
土地增值税分摊,首先是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的总体原则下开展,其次是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操作。
本文以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进行举例说明。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有关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中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
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1.占地面积法: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2.建筑面积法:即按照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3.直接成本法:即按照受益对象或清算单位直接归集成本费用;
4.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如无法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应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应按建筑面积法分摊。
对于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独签订合同并独立结算的成本,可按直接成本法归集。
同一清算单位中纳税人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资料及其他材料证明该类型房地产属于独立占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可按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中部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其共同受益的项目成本,无法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的,可按照占地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