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认识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2篇)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近年来,劳动法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关于劳动法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作为一名学习劳动法的学生,我深深感受到了劳动法对于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我愿意和大家分享。
首先,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劳动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地享受劳动成果。
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将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劳动法的出现是必然的,它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获得和维护。
通过学习劳动法,我深刻理解到了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也更加认识到了劳动法的重要性。
其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工具。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总和,它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
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保证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公平交易和良好合作。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认识到劳动法对于调整和平衡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劳动法的出现和实施,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和谐。
再次,劳动法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如果没有适当的调整机制和法律规范,这些矛盾和冲突很容易演变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劳动法的出现和实施,使得社会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理更加公正和公平,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通过学习劳动法,我认识到了劳动法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也更加理解了劳动法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最后,学习劳动法让我更加关注和关心劳动者权益问题。
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他们的权益和福利应该得到保障和重视。
学习劳动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劳动者权益问题的重要性,也使我更加关注和关心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和工作环境。
作为一名学习劳动法的学生,我将会努力学习和宣传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我深刻体会到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对于促进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学习中,我认识到了劳动合同法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价值,也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首先,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休假、工作时间等基本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比如未按时支付工资、强制加班等。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使劳动关系的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
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经常受到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违约等问题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同时,学习劳动合同法还使我们了解到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通过积极运用劳动合同法的知识,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高劳动效率。
此外,学习劳动合同法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通过学习合同法,我们能够了解到维护合同秩序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在制度的约束和法治的保障下,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律规范不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指导作用,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通过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自觉遵纪守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学习心得感受

劳动法学习心得感受(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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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2)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一)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劳动法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假制度等基本权益,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的义务。
通过学习劳动法,我了解到,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关注和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劳动法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待遇的原则。
通过学习劳动法,我认识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理权益分配,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劳动法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最低标准,并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
通过学习劳动法,我明白了劳动法的重要性,它能够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学习劳动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对劳动法的学习和宣传,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就业环境。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二)劳动法是一门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律学科,对于今天的社会来说非常重要。
通过学习劳动法,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首先,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学习劳动法让我了解到,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到公平待遇和合理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这让我明白了劳动法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性。
其次,劳动法对于雇主和雇员都有约束力。
学习劳动法,我发现劳动法不仅仅是对雇主的限制,也对雇员有一定的约束力。
劳动法规定了雇员应当遵守的相应义务,如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盗窃公司财务等。
劳动法读后感

劳动法读后感最近读了劳动法相关的书籍,让我对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
劳动法,这看似生硬的法律条文背后,实则蕴含着对每一位劳动者深深的关怀和保障。
它就像是一张坚实的安全网,在我们为生活、为梦想拼搏的道路上,给予我们最基本的支持和保护。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权益。
过去,或许我们听到过一些劳动者被过度加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或者长时间工作却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导致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例。
而劳动法的存在,就是为了杜绝这些不公平的现象。
它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间的上限,保障了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恢复精力,同时对于加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补偿标准。
这让我们在忙碌的工作中,能够找到一个平衡,既为事业努力奋斗,又能照顾好自己的生活和身体。
再说到工资支付,劳动法确保了我们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公正的回报。
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
这对于每一个辛苦付出的劳动者来说,是最基本的尊重和保障。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辛勤工作了一个月,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工资,那将会是怎样的一种困境?劳动法就像是一把利剑,斩断了这种可能出现的不公。
对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劳动法更是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份重要约定,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对合同的内容、期限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这有效地避免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发生。
有了这份法律保障,我们在求职和工作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也能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在劳动保护方面,劳动法同样不遗余力。
它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特殊劳动保护等都做出了规定。
尤其是对于一些从事危险、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劳动法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这让每一个劳动者在工作中,都能有一个相对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不必为了工作而牺牲自己的身体。
承包劳动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多样性日益凸显。
承包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形式,在我国法律法规中逐渐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承包劳动关系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规定、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承包劳动关系的定义承包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将一定的工作任务承包给劳动者,由劳动者独立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关系形式。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通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作,但仍然受到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二、承包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1. 独立性:承包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2. 责任承担:劳动者对承包的工作任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3. 收益与风险并存: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同时也需要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
4. 合同约束:承包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承包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法约定承包劳动关系,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承包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基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承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也不例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进行了规定,承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
四、承包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1. 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包关系的相关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支付、责任承担等。
2. 社会保险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承包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2024年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4篇)

2024年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2024年,我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劳动法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下面,我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我在学习劳动法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劳动法对于规范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石。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最低工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等一系列的权益保障,确保劳动者能够合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其次,劳动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保证。
学习劳动法让我认识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如平等就业、正当解雇、集体协商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交往和公平合作,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和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再次,劳动法是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依据。
在高度市场竞争的背景下,企业合规经营是确保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
学习劳动法让我认识到,企业在雇佣劳动者、管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监督、违法行为处罚等制度,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保持社会秩序和经济的有序运行。
最后,劳动法是涵养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保护。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帮助调整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劳动法强调平等就业、平等支付、平等晋升等原则,打破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不公平现象。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雇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机制,如劳动合同书面和见证、劳动合同签订前告知等,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教师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劳动法作为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一名教师,我有幸参加了劳动法的培训学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劳动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它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障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等。
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益: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作为教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关系的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学习劳动法,使我更加明确了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循的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等。
同时,也使我了解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当依法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教师,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法的实践意义学习劳动法,不仅使我提高了法律素养,更使我认识到,劳动法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运用劳动法,为维护自身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通过这次劳动法的学习,我对劳动法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积极宣传劳动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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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认识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隶属关系,完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关系,用民法的理论来协调劳动关系;第三阶段,认识到劳动关系是兼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用社会法的理论来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
尽管第三阶段的理论最具科学性,但其他两种认识还继续为一部分人所接受,至今对劳动关系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1、行政认识论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
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
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
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
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
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
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
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
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
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2、民法认识论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注重平等、与此相一致的是,济和平等经济。
.到重视。
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
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
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
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
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
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
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
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
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
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
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
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3、社会法论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
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
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
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1(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
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
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
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
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
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
劳动资料通常为、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
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
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
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
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
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
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
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
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
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
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
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
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
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的。
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
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
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
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
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
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
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
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
)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
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
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
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
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
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
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
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
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
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
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的实现过程,要特征。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
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
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