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有什么特征

劳动关系有什么特征劳动关系特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约定基础上所建立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终止都要依法进行,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自愿性: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是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行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自主选择,双方需达成一致意见。
2.劳动关系的经济性: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者通过出售劳动力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相应的报酬。
劳动者通过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报酬作为回报。
这种报酬可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的实物或服务回报。
3.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劳动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关系,可以长期稳定存在,而非一次性的、临时的或短期的合作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需要一份长期的、双方同意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一系列的权益。
4.劳动关系的依赖性:劳动关系具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劳动者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通过出售劳动力获得工作机会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也依赖劳动者的劳动来维持和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5.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权利与义务方面享有平等地位。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压迫或剥削。
双方都有一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要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与合作。
6.劳动关系的法律性:劳动关系是在法律框架下建立的关系,劳动双方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权益和义务应当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7.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稳定的就业和收入,用人单位也能够稳定地获得劳动力供应。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在一定期限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且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劳动关系的持续发展。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特征分析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特征分析一、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特点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由于雇佣关系和劳动者身份出现模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属性趋于弱化,导致在新型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往往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导致发生纠纷时,没有明确的书面文件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社会保险参保率低。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强度较高、工作时间不规律、流动性大,该类群体工伤事故伤害率相对更高,但目前各类平台从业人员参保情况不尽乐观。
三是工作方式多样化。
新就业形态企业更广泛的应用微信、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平台或者OA系统进行员工考勤、日常管理和工作沟通不少单位的工作安排、调薪等事项均通过电子方式发布。
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一是劳动争议逐年增加。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一些企业因管理经验不足,不可避免存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粗放等现象,劳动关系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二是用工关系难以确定。
在新就业形态企业中,由于经营模式和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就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是否达成含义含糊不清。
三是劳动保障待遇缺失。
由于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比较特殊,面临着劳动保障方面的待遇缺失。
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毕竟可以通过个人在户籍地参保的方式实现,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比,工伤保险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来说更加迫切。
四是政府监管成新挑战。
新就业形态企业平台化的发展使得企业更为小微化,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剧增和小微企业分散化、隐蔽化的特点,使得政府对该领域的主动监察行为难以实施。
三、对策建议一是建立新型业态保护机制,完善权益保护。
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将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持续为平台提供服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就业监测和就业统计,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发展变化情况。
二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灵活化、网络化、碎片化的新就业形态关照不足,要提炼总结现有规范性文件和实践中围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好做法,并适时将其上升为法律。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具有客观上的⾪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双⽅在法律⾯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单位向劳动者⽀付劳动报酬,双⽅在平等⾃愿的基础上建⽴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者作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双⽅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者只有与⽤⼈单位提供的⽣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单位产⽣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
但是,由于我国是⼀个劳动⼒资源⼤国,就业问题成为⼀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有特别紧密的联系。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劳动关系只能产⽣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
同时,作为⾃然⼈的劳动者,在同⼀时间只能与⼀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劳动关系。
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个⽤⼈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劳动关系;任何⼆个⽤⼈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如作家、⾃由撰稿⼈、⼩时⼯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单位建⽴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时间只能与⼀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的。
⽤⼈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合作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所建立起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许多特征,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自愿性特征劳动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需要双方的自愿参与。
劳动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工作,选择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有权利选择雇佣哪些劳动者。
只有在双方的自愿参与下,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契约性特征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一般包括雇佣的期限、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作职责等内容。
劳动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对双方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劳动关系的依赖性特征劳动关系具有一种依赖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劳动者依靠用人单位提供工资和福利待遇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而用人单位则依赖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力。
双方之间的依赖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双赢的合作关系。
四、劳动关系的等级性特征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所构成的。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具有管理权力和雇佣权力,而劳动者则处于被雇佣的一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着指导、监督和评价的权力,而劳动者则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排。
五、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特征劳动关系中存在一定的权力不平等现象。
用人单位具有资源和权力优势,而劳动者大多数情况下则相对弱势。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雇佣或解雇劳动者,决定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因此,劳动者常常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六、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特征劳动关系是一种相对长期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通常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长期连续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双方的合作关系通常越为稳定。
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

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劳动关系是指雇佣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协作和劳务交换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自愿性:劳动关系的双方都是自愿参与的,劳方自愿出卖劳动力,资方自愿支付酬劳。
双方可以在自由的选择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劳动合同,明确各种权利与义务。
2.相互依赖性: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力和资本之间的相互依赖和互利合作。
劳方需要通过出卖劳动力来获取生计和收入,而资方需要劳动力来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获利和扩大资本。
因此,双方在经济上相互依赖,互相促进。
3.商品性: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一种交换关系。
劳动力被视为一种商品,劳方通过出卖劳动力来获取报酬,而资方购买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以生产商品和服务。
双方在这种关系中通过买卖商品来实现利益交换。
5.有组织性:劳动关系往往在有组织的劳动市场内形成和发展。
劳方通过工会等集体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和改善劳动条件,资方则通过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来协调和保护自身的利益。
有组织性能够促进劳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合作,有利于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
6.法律规范性: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双方在劳动关系中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具有自愿性、相互依赖性、商品性、不平等性、有组织性和法律规范性等特征。
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和管理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和谐发展。
简述劳动关系特征

简述劳动关系特征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员工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基于雇佣关系建立的,雇主与员工之间存在一种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雇主提供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员工则按照约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履行劳动义务。
2. 对等性:劳动关系中的雇主和员工是平等的,不存在主从关系。
虽然雇主对员工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更大,但雇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3. 依赖性:劳动关系中,员工对雇主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收入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员工通过劳动为雇主创造了价值,而雇主则为员工提供了工作机会和报酬。
双方互相依赖,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关系。
4. 持续性:劳动关系通常是一个持续的关系,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雇佣关系。
雇主为员工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收入,员工则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双方之间的关系通常不会一时半刻就结束,而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5. 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中,雇主和员工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要求员工按照约定的工作职责履行劳动义务,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报酬待遇。
双方在劳动关系中有共同的权益,也有相应的义务。
6. 法律保护:劳动关系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雇主和员工的权益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雇主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
7. 可变性: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续签或解除。
双方也可以协商调整工资待遇、工作职责等内容,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的,具有对等性、依赖性、持续性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特征。
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只有在双方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劳动关系才能够稳定发展,实现雇主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及属性特征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及属性特征是什么任何事物都是有其内部的构成,而这些构成要件组成了这个事物整体。
同样的劳动关系并不例外,也是有他的构成要件。
那么大家知道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吗?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
一、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指出席律关系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做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必须沦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合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
做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非政府。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物和行为。
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拥有的劳动权利和分担的劳动义务。
二、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同时实现劳动过程而出现的一方有偿提供更多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作同其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
我们指出,从理论上说道,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道,当事人一方紧固为劳动力所有者和开支者,称作劳动者;另一方紧固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表示用人单位(或雇员)。
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特别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
这种融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采用,将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做为一种生产要素列入其生产过程。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做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有,而非产品。
这就是劳动关系区别于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就是做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入,彰显的就是一种交易关系或者加工承包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沦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是创建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创建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备了从属关系。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
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普遍性。
也称为全面涵盖性。
2.高度权威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
3.相对稳定性。
4.一般规范性。
5.独有性。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 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4 劳动者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利6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7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2.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一,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第二,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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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2、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
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1、公务员;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
3、农业劳动者;4、现役军人;5、家庭保姆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享有的权力有:1、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2、去的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完成生产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遵守职业道德等。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思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既是双方向上解除的程序,也是协商解除的条件。
二、单方解除的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去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成为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1、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饱和和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更改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另外;用人单位使用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强令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预告解除:(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3、劳动合同订立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劳动者提起那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应优先留下的员工: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能接触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定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费力待遇等其他事项)一、试用期1、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范围内;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劳动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反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培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服务期产生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1、在服务期内,无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劳动者都负有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劳动者将承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保密和竞业限制保密:1、《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一约定劳动者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都要守密,知识体现了劳动者已作出不侵犯用人单位相关财产权的承诺和老总这对用人单位财产权的尊重,用人单位对此无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但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该注意的:1、竞业限制的人员金香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国际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职工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做出约定。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受雇人与雇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
而集体合同的产生却比劳动合同的产生要晚得多,是劳动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
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却是代表职工团体利益的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确定的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集体合同确定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甚至是几个行业的劳动者团体的劳动法条件,其内容具有整体性,目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劳动者整体的劳动条件和改善劳动者的经济地位。
(而劳动合同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维护个人用人单位利益)4、两者的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对被代表的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订立的形式:1、《劳动法》第33条规定:经过集体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集体合同规定》第37条规定,集体合同“由集体协商双发首席代表签字“。
3、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因劳动者原因产生的赔偿:1、劳动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违纪或者违章行为;(四种情形: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③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竞业限制;④劳动者在没有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的存在。
(因劳动者(1、)中的行为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
即两条是因果关系)3、劳动者的违纪或者违章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
标准工作时间: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目前我过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缩短工作时间: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
(纺织:四班算运转;化工行业:三工一休制;煤矿井下:四班每班6-7小时工时制。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日工作时间缩短一小时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每次时长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一次增加30分钟;4、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它的适用对象: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