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问题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云南省范围内的集体合同签订和执行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与其劳动者集体签订的,约定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五条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与其劳动者应当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签订集体合同,并书面记录下来。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2.劳动权益:工资支付、福利待遇、职工培训、晋升晋级等;3.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考勤制度、劳动争议解决等;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合同期限、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集体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应当书面记录下来,并及时通知劳动者。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第八条集体合同的执行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可以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
第十条集体合同的解决劳动争议对于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如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致使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体协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合同清理存在问题及建议干农村工作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农村集体合同清理的经验。
先说说存在的问题吧。
好多农村集体合同那叫一个乱啊,我最初接手的时候头都大了。
一是合同条款不清晰。
比如说有个土地租赁合同,就简单写了个租多少年,租金咋付,但是关于土地用途限制,设施维护啥的都含糊其辞。
这就跟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只说了赚钱了咋分,但亏本了咋办,谁负责啥啥都不说一样。
我觉得这主要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经验,也可能是找的范本不合适。
二是合同归档管理乱。
你想去翻以前的合同,找半天找不到。
这好比家里乱得衣服乱放,到要穿的时候找不到合适的。
有一回村里要查一个老的鱼塘承包合同,愣是在几个旧箱子里翻了一天。
这里面的原因,我感觉就是对档案管理不重视,也没个专人负责。
三是合法性存疑。
有些合同签的时候就不符合法律法规。
像有个村的山林承包合同,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
当时可能大家都不懂法,就那么签了。
这时候如果对方按这个合同要求我们村履行,就麻烦大了。
那针对这些问题,我有些建议。
针对条款不清晰的情况,我觉得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人或者懂行的人来把关。
不能就随便拿个范本抄抄了事。
可以找乡镇司法所的人来给把把法律关。
要是合同涉及经济利益大的,甚至可以花钱请个律师。
就像家里盖房子,要找个专业的工匠师傅一样,可不能自己瞎鼓捣。
合同归档管理方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这个人最好是细心又有责任心的。
可以像图书馆那样,做个简单的索引。
比如按照合同类型分,再按照签订时间分。
哦对了还有,最好能电子化,有条件的村就买个便宜的扫描仪,扫描完存在电脑里,再做个备份。
这样就不怕合同丢了或者损坏了。
合法性问题就比较严肃了。
要定期对现存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把法律条文打印出来,一条一条对照着看。
要是有不合规定的地方,赶紧想办法补救。
我知道这不容易,但是没办法,如果不弄,以后出了问题就是大问题。
当然如果真有纠纷了,也别慌,可以参考一些法院的审判案例,看看类似情况咋处理的,这方面政府司法部门网站上就有不少相关案例能做参考资料的。
关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履⾏集体合同发⽣争议时该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履⾏集体合同发⽣争议时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因履⾏集体合同的争议主要发⽣在企业⼯会与企业⾏政之间。
《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争议,当事⼈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协调处理。
因履⾏集体合同发⽣争议,当事⼈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某棉纺集团现有职⼯3246⼈,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年9⽉5⽇,棉纺集团与⼯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9⽉29⽇经劳动⾏政部门审查。
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额缴纳养⽼、⼯伤、⽣育、失业等保险费。
⼯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定期公开”。
棉纺集团每⽉从职⼯⼯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上缴职⼯已缴给企业部分和企业应缴的社保费。
截⾄2003年3⽉底,企业累计⽋缴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其中养⽼保险费4955140.34元、⼯伤保险费132397.22、⽣育保险费28421.39元、失业保险费103869.76元。
2003年4⽉,棉纺集团⼯会委员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棉纺集团补缴拖⽋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履⾏集体合同发⽣的争议,申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以⽀持。
遂裁决棉纺集团公司依法补缴拖⽋职⼯的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
专家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条⽂的说明》第33条规定:“本条中的‘企业职⼯⼀⽅’是指企业⼯会或者职⼯推举的代表。
”从实践情况看,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政签订集体合同的⼀⽅很少有职⼯推举代表的情况,基本都是企业⼯会。
2025年北京市集体合同

北京市集体合同概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单位)与职工代表团所签订的规定该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的协定。
在北京市,集体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及职工代表团可以通过协商制定集体合同,其中包括以下规定:1.工资福利:规定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支付等报酬福利标准及支付标准。
2.工作时间: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
3.劳动保护:规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4.单位管理:规定企业的管理制度及职工的工作职责等。
5.劳动纠纷解决:规定如何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
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违反职工的权益和利益,其法律效力和履行情况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集体合同,并公示于全体职工之中。
职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通过劳动监察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部门进行申诉和投诉;2.通过企业内部或与职工代表团进行协商解决;3.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在维权过程中,职工也应当注重和企业保持沟通,共同解决问题,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实践近年来,北京市密切关注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积极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实施。
2018年,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推广实施企业“三重一大”决策部署的通知》,提出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并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率先实行签订、公示、执行集体合同制度。
截至2020年,北京市已签订集体合同近6000份,覆盖了300万职工,约占北京市职工总数的80%左右。
北京市集体合同的实施,有效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在疫情期间,集体合同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帮助企业和职工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
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
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联条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签订集体合同要注意七大问题

签订集体合同要注意七大问题集体合同是指用于规范一定集体劳动关系的合同,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集体关系,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对于双方而言,签订集体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下是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七大问题。
问题一:签订时间和期限集体合同的签订时间和期限,是双方需共同确定的问题,一旦签订确定,便不能改变。
因此,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需慎重考虑签订时间和期限,以避免因时间和期限问题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风险。
另外,在集体合同期限到期前,双方也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续签,或者重新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以保证劳资关系长期稳定。
问题二:签订范围和内容集体合同的签订范围和内容,是针对特定劳动关系所涉及的方面,需要双方在协商时慎重考虑。
一般集体合同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时间、假期、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的条款应具有法律有效性,并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
问题三:双方签署的合同应该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只有在双方签署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签约的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在签订集体合同时,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信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问题四:协商过程的公平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双方广泛协商的结果。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的原则,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或虚假陈述。
此外,应当贯彻诚信原则,不得出现恶意竞争等不道德的行为。
问题五:劳动者代表的选择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选择劳动者代表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劳动者代表应当是代表集体利益的人员,应当拥有独立的意见和行动自由。
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确保所有代表具有代表权,并能够在协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问题六:合同的执行和监督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规定,并按照合同执行。
集体合同与劳动法案例分析

集体合同与劳动法案例分析标题:集体合同与劳动法案例分析引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而集体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论述集体合同在劳动法中的作用以及其相关问题。
一、案例一: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制定在某国某公司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工资调整的办法及幅度。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不稳定,公司决定暂停工资调整。
一些劳动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违反了集体合同的约定。
分析: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集体合同的约定。
然而,由于特殊情况下的经济困难,公司暂停工资调整可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该国的劳动法规定以及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二、案例二: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在某国某公司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然而,个别劳动合同中却明确约定不支付加班费。
一名劳动者认为个别合同的约定违反了集体合同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劳动法原则,个别劳动合同应当遵守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个别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无效。
三、案例三: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关系某国某工会与某公司进行集体谈判,期间双方达成了一份关于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协议。
然而,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时间和方式。
之后,公司自行进行了调整,导致部分工会成员提起诉讼。
分析:集体谈判是集体合同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确定的实施时间和方式。
因此,公司自行进行调整而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工会成员的诉讼有理据。
结论:集体合同在劳动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劳动关系的约束和调整工具。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集体合同在劳动法中的具体应用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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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集体合同有几种?2页2、谁能订立企业集体合同?5页3、谁能订立行业集体合同?6页4、谁能订立区域集体合同?7页5、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8页1、集体合同有几种?答:集体合同有以下三种:●企业集体合同,指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的集体合同,包括通用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范围;●行业集体合同,指县级以下区域内的行业内,由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区域业的行业范围;●区域集体合同,指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区域。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2.《劳动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3.《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第4条。
例:姚某自1994年起至A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4年12月31日因A出租公司改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于2005年1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的《营运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及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5日的《上海市出租车汽车行业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
姚某工作至2010年6月20日,A出租公司为姚某办理了2010年7月6日的退工手续,于2010年7月7日向姚某开具了2010年7月6日合同终止的《上海市退工证明》,姚某于2010年7月9日领取了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
A出租公司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7月。
姚某于2010年7月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出租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支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支付代通知金5,500元,支付2008年至201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1,144元。
仲裁委于2010年8月13日裁决如下:A出租公司应支付姚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698元,支付2009年至2010年年休假工资1,144元,对姚某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A出租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不同意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10,698元,但表示同意年休假工资按仲裁裁决处理。
A出租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系因对姚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持有异议。
A出租公司认为,姚某系出租车驾驶员,A出租公司、姚某之间是承包关系,A出租公司平时收取姚某管理费,姚某的营运收入需扣除管理费、成本费后才是收入,收入不是固定的。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关于印发2009年集体合同的通知》(通知文号为沪租车协[2009]1号)、《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规定,可按200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的60%,计算出姚某月平均工资为2,139.60元。
A出租公司以开会的形式布置了集体合同事宜。
但姚某表示不清楚A出租公司所述的规定,双方未签订过集体劳动合同,不能以该规定确定姚某的月平均工资。
A出租公司提供的通知主要内容是: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原集体合同进行修订,发至各出租汽车会员单位及工会组织,要求以适当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并做好宣传工作,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本合同结合本市出租车汽车行业公司化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的特性,确定从业主体劳动者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待遇等;第六条、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消耗、车辆修理、事故等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
劳动报酬中含基本工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一般情况下驾驶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如要超额缴纳,企业和驾驶员应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企业定向招收的出租汽车运营驾驶员,在劳动合同约定车辆经营承包形式的,应同时签订承包合同。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驾驶员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执行。
原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A出租公司、姚某对仲裁裁决年休假等内容没有异议的,按照双方的意见处理;姚某在A出租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采用承包性质,姚某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每月收入;从上述通知和集体合同内容,可以知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实际承包情况,每月收入是不稳定的,行业协会及工会的通知和集体合同,已下发至各出租汽车会员单位及工会组织,A 出租公司亦作了布置工作,故涉及处理姚某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标准时,可按该内容标准执行,故采纳A出租公司的计算方法。
原审法院判决:一、上海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18.80元;二、上海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某2009年至2010年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44元。
判决后,姚某不服,上诉于上海二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出租车驾驶员是一个带有一定特殊性质的行业,其与出租车公司既是承包合同关系,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出租车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消耗、车辆修理、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营运收入不能反映驾驶员的实际收入,故驾驶员每月收入是不稳定的。
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与行业工会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发展和保障职工利益,经协商制订了行业集体合同,并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该集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该集体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经济补偿金标准按驾驶员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执行。
A出租公司为执行上述集体合同通过驾驶员学习、会议记录形式传达了集体合同,并予以张贴,姚某亦在签到记录上予以签名,且其在之后亦未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
A出租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该集体合同对是否需要签字确认并无明确规定,故姚某以自己未签字认可,作为不认可集体合同效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姚某与A出租公司于2006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亦无明确约定。
鉴于姚某每月工资收入的不稳定性,原审法院按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标准确定姚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
姚某要求经济补偿金按仲裁裁决履行,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员工及用人单位有约束力。
本案中,《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是适用于上海出租汽车行业的行业集体合同,对上海出租汽车行业内的所有员工有约束力。
该集体合同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作了约定,即按驾驶员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执行也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同时,姚某本人的劳动合同中又没有另外的规定,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A公司的主张,适用集体合同的补偿标准。
操作提示:1)通常集体合同主要约定一些基础标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本地域或行业有无集体合同,避免企业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内容与之冲突,造成其部分或全部无效的结果。
2)由于集体合同主要约定基础标准,所以其中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水平通常也较行业或地域平均水平低,所以企业也要学会使用集体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谁能订立企业集体合同?答:企业集体合同订立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则是由上级工会指导推举的员工代表。
《劳动合同法》第51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20条对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集体合同由企业与“职工”这个集体订立,但职工一方的权利通过代表制行使。
在有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代表是工会;没有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代表是由上级工会指导下按照民主程序推选的员工代表。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集体合同后15日内未表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1条;2.《劳动法》第33条;3.《集体合同规定》第20条。
例:2005年12月1日,某中外合资企业与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签订了集体合同。
该集体合同为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集体合同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作了约定。
其中约定职工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
2005年12月25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但数月未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答复。
企业认为,这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未批准集体合同。
于是,开始与员工一一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的月工资为1,200元至1,400元不等。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与企业沟通,告知劳动部门未提异议,集体合同已经生效。
企业改正,补发工资。
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企业与企业工会是订立企业集体合同的合格当事人;●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后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表示异议的,企业集体合同生效。
本例中企业及工会报送合同后未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答复,这表示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异议,集体合同已经生效,对企业及员工均有约束力。
但企业后来与员工签订的个人合同低于集体合同的工资标准,违反了集体合同。
操作提示:1)企业希望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注意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格性。
与不合格的对象订立的集体合同无效。
2)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没有批准权,但有异议权。
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异议,集体合同便生效了。
3、谁能订立行业集体合同?答:有资格订立行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代表和工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行业集体合同订立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企业方面的代表。
这里所谓的企业方面的代表并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代表,而是代表“企业”这个群体的代表。
工会代表职工一方的权利来自于《工会法》的授权。
企业方代表的代表权应当根源于民主推选程序。
对于企业代表如何推选,《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有一些地方法规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留意当地法规的具体规定。
比如上海市的集体合同条例要求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3条;2.《工会法》。
例:2011年6月3日,海南省酒店餐饮企业方的代表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与职工方的代表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签订了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海南省酒店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亚、儋州、文昌三市的行业协会、工会也参照该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签署了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
该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劳动行政部门未有异议。
行业集体合同签订后,有部分企业的工会主席给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打电话反映:企业经营者认为,《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做到,但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增补工资很难落实,同时女员工产假拿薪执行难。
为此,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请法律专家书面整理了有关法律、法规,复印发给企业,并深入基层,指导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