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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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标志,对发展和健全经济法有重要意义。本文主以经济法基本原则为研究对象,阐述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三个标准,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 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深入。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部门法,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各不相同,至今未确立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法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此即法的调整原则,简称法的原则。《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律的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者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①法的基本原则与成文法的具体条文不同,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指导思想,引导人们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在没有规则时,便代替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灵活地应付各种社会现实。

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是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键,根据上述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可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应该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的实施等一切经济法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②(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法的原则是为实现法的调整任务服务的。不同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对象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法的原则的差异。

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一种能够反映它所调节的社会经济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指导思想。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以宪法为依据,不能

①肖光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

与宪法抵触。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的标准,张守文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③

首先,是否具有一定的高度,应当成为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作为“法

律原则”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它

应同时体现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的价值,任何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不能与经济法原则

相抵触。此标准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

则高估为基本原则。

其次,是否具有普遍性,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另一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

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普遍遵循。对于类似币发

行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仅在经济法某些部门中适用原则不能作为经济

法的基本原则。此标准可避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最后,是否具有经济法特色也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既然是“经济法”基

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任何与

经济法无关的原则都不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此标准避免将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

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一)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

作者原则

李昌麒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④

漆多俊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⑤

③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

④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6页

程宝山社会本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史际春,邓峰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⑥

邱本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单飞跃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张守文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江帆适度干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弱者保护原则

(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观点的评价

从确立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看,笔者认为,以上学者提出的观点有欠缺的地方,主

要反映在:

(1)“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将经济法特定部门的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弄混,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虽然经济法体系包括计

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但是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无法

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与前述经济法原则需具备的普遍性标准相违背;

(2)“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笔

者认为,任何法律必然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既使它们所调节的社会关系不同。因此,“责

权利相统一原则”不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原则。

(3)在史际春、邓峰先生为代表的学者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

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

经济利益,以促进引导或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⑦。他所强调的平衡

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其他部门法也具有这项职能,例如,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

⑥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⑦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所以,以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该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是经济法的功能。

(4)将类似“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经济秩序、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经济法的价值、宗旨误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目标和理想,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很多,如公平、效益、自由、秩序等,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混淆。

(5)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是各种社会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共性,实际上是经济学原则,将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直接用于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中,没有反映权利义务运作的要求或特点,不应将其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

(6)“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这一提法应该是经济法的目的而不是经济法原则。

由于学者之间的视角和关注点不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不同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多达70 个以上,除去相似类同的以外也有十几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括并非是越多越好,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不合理认识主要体现在将带有局部性特征的经济法特定部门原则认为是经济法的原则、将经济法的价值,宗旨、目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其它部门法的原则或与其它法律部门共有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非法律原则作为经济法价值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根据上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笔者提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两项基本原则。这两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要求,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体现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的价值,反映了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上的适度干预原则是在国家干预的不断演变过程中逐步提出的。早期资本主义制度下政府为鼓励、保护自由竞争和贸易,基本不干预经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矛盾加剧,爆发了一系列经济危机。至此,经济学家们开始反思,并逐渐认识到完全的经济自由、市场调节是不可取的,于是“凯恩斯主义”诞生了,这一理论主张国家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和调节,并根据该理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此后,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理论开始发挥其作用。

1、确立适度干预原则的原因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极为有效的机制,但市场机制并非和谐协调,完美无缺,“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市场机制有时会出现种种失灵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国家的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国家适度干预弥补市场失灵。当市场机制失效时,应加强国家干预,而当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国家干预则需递减,在此条件下,提出了“适度干预原则”⑧。确立适度干预原则的原因在于:

首先,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的宏观经济,内在地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其本质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要求所决定的,经济法要有效地进行国家干预必然要把国家适度干预这种本质要求奉为自己的基本原则。

其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体现经济法的宗旨。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没有适度的干预,社会必然混乱无序,经济难以快速发展,国家适度干预有利于对经济领域进行合理规划,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经济法的宗旨向符合。

2、学界对“适度干预原则”的不同看法

目前干预经济原则在我国已成为通说,但是内涵存在异化。鲁篱学者认为: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的干预即适当干预原则,确切其内涵为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⑨。程宝山先生提出“适度规则与适度自由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为该原则是社会整利益基础所蕴涵的“国家介入与社会自治”内在基本矛盾的逻辑推演。其核心在于“适度”的标准和规则,并提出:合法性规则、合理规则、接受监督规则以及“失度”必究规则⑩。李昌麒先生提出

⑧宋舒:《试论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齐齐哈尔师范高等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

⑨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2)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提出干预有三种情况:“过多”干预、“过少”干预及“适度”干预,“适度”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又包括干预手段的适度,干预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并应以动静态两个方面予以考虑11。

3、国家适度干预的主要内容

国家适度干预,是指现代国家依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的、适度的决策、管理、调控和指导的总称。对于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应限制在市场失灵的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同时,国家进行经济干预时应充分尊重私人领域,私人力量所不能及的领域才进行国家适度干预。适度干预原则,应包括依法授权干预和有效干预两方面内容。

首先,依法干预。“政府要成功地干预好经济,必须首先受到法律的干预,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得为之”12,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在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干预经济,克服人治。同时,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时要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行规律,应当谨慎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和创造性,干预不能取代市场的自身调节而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

其次,有效干预”。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必须符合市场内部的运行规律,与市场需求相均衡。干预只具有修复市场失衡使市场均衡的功能,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问题均由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要体现宏观调控法治化和微观调控的法治化,不能干预过度乃至经济萎缩。13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概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国家相继走上了以工业化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道路,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引发了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水土流失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命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这一问题己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1987年召开的“地球的未来”国际会议上,前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首次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同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并提出经济发展必须符合公平性、可持续性、共同性三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也第一次被明确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

1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4—59页

12邱本:《论经济法的宗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4)

13杨良厚,周林:《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河北法学》2003年3月

需求能力的发展。”14此定义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和认可,并在1992 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提到了确认,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己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15

可持续发展的完整涵义包括生态的持续性、经济的持续性、社会的持续性几个方面,其中强调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应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以做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既不是单纯的经济持续发展或社会持续发展,也不是单纯的自然生态的持续发展。16

2、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部门赖以独立的标志性原则,经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仍没有一个统领整个部门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性原则,而可持续发展原则恰好可以担当起这一重任,同时,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可持续发展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以发展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其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产业公平、资源公平、地区公平、以及整体经济效益等各种具体价值,靠其他法律部门基本的原则进行调节是难以保障其实现的。然而可持续发展原则,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纠正产业结构的失衡,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人力资源的浪费与滥用行为和各种限制、破坏正常竞争的市场保障,达到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代际经济的有机契合。17

(1)现代经济的特征决定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必要性

现代经济作为与传统经济不同的类型,传统经济仅关注眼前利益,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以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为代价。现代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消费结构、技术结构等)的完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发展的质,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在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大气、水、土壤和生物等自然系统的平衡为前提。而作为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法,更应在经济立法中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对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进行重新定位,即须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经济

14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3页

15江泽民:《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作为大事来抓》,1996年

16张弛:《论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国际法》,《求索》2011年11月

17矫波:《可持续发展与生存权》,载《政法论丛》,2002 年第10 期

法的基本原则,在发展中注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量、依靠科学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注意质量和效益,做到投资少、低能耗,提高社会效益。

(2)社会需要公平决定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必要性。

当前社会出现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状态,以及本代人为了满足当前发展需求损害后代所需的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现象是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本性,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要求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对资源、机会、权利、义务等进行合理配置、消除贫困,确保证每个人发展又能保证整体发展,同时还解决资源环境的有效开发和利用问题,给予后代人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持良好生存发展出环境的权利。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的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其基本理念是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和协调。经济法的特征决定了其与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内在联系,经济法要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理念,一方面通过经济发展、产业、社会保障等立法调整代内公平;另一方面要通过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等维护代际公平。

结论

本文以经济法基本原则为研究对象,提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两项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体现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的价值,反映了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要求。

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以及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需不断的总结和完善,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基本原则的构成应是相对稳定的。

参考文献

[1] 肖光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

[2] 尤春媛,赵伟:《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太原大学学报》2005年9月第六卷第三期

[3]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4]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5] 宋舒:《试论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载《齐齐哈尔师范高等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

[6] 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2)

[7] 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

[8] 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6页

[9] 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3)

[10] 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4—59页

[11] 邱本:《论经济法的宗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4)

[12] 杨良厚,周林:《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载《河北法学》2003年3月

[13]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3页

[14] 江泽民:《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作为大事来抓》,1996年

[15] 张弛:《论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国际法》,载《求索》2011年11月

[16] 矫波:《可持续发展与生存权》,载《政法论丛》2002 年第10期

经济法总论考试大题汇总

经济法总论考试大题汇总 By 水草君名词解释 1.市场支配地位 2.产品质量责任 3.国有资产 4.消费者 5.市场监管 6.国有企业 7.税收法定原则 8.产品 9.相关市场 10.社会本位(2 11.串通招投标 12.缺陷产品 13.财政 简述 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2 2.简述商业贿赂与有奖销售的区别(2 3.商品混同或仿冒行为 4.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5.缺陷产品责任 6.货币政策工具(2 7.反不正当竞争中虚假宣传 8.预算法第一条变化的意义 9.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 10.产品召回和三包的区别(5 11.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 12.央行职能(2 13.税种分类 14.税法构成要素 15.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免责条件 16.经济法和商法的区别 17.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8.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9.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20.价格法中三种定价方式 21.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22.经济法政策性 23.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2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5.“联通”在的经济法中地位 26.政策性银行概念及特征

案例 1.消费者权益(4 2.行政干预 3.有奖销售 4.农产品 5.销售合同 6.阴阳合同 7.房地产(2 8.市场竞争 9.游客 10.航空公司(2 11.广告 12.交通(3 13.反垄断 论述 1.公益诉讼与经济法责任的关系(2 2.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3.调整消费关系的经济法理念 4.消费者保护法倾斜配置权力的义务的正当性 5.政府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

6.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7.反垄断为例,经济法实施的特殊性 8.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9.手机实名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0.产品质量法中物的特征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试题中心 >> 中级经济法(2011) >> 课后作业试题中心首页 我做过的试卷 我做错的题 中级经济法(201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时间:0.0 分钟总分:48 分字体大中小打印试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金融法 D.消费者保护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体系 【答案解析】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3. 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答案解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 4.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三篇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 答:(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资格规制。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于我国的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二)市场客体规制法(市场客体规制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规制法、烟草专卖法、建筑法等规制法律制度。)(三)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是市场规制法中内容最为丰富、涉及面最广、执法难度最大的部分。具体包括:计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规制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D )。 A政府失灵B垄断 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 (二)多项选择题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A、B、C )。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C、D )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B、C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A、B、C、D )。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 )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1经济法总论解析

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考情分析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B.经济法规范各个领域中的各种经济行为 C.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D.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2010年考题)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例题·多选题】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税法包括()。 A.税收征纳程序法 B.政府采购法 C.税收征纳实体法 D.转移支付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一、单选题(本大题15小题.每题1.0分,共1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各项中,其表决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表决办法是( )。 A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 B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C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通过 D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表决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2题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 A 不再承担责任 B 当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承担责任 C 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 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3题 自然人张某欲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为( )。 A 10万元 B 5万元 C 3万元 D 15万元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第4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 A 股东会 B 股东大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第5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下列有关公司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经济法笔记.docx

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区 分 概 念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同步系统训练(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有()。 A.财税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 C.金融调控行为 D.计划调控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调制行为从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市场规制行为中一般市场规制行为的有()。 A.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B.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C.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D.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市场规制行为中的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包括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B选项和C选项属于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的行为,属于()。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制行为 D.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行为的分类。国家调整利率的行为是单方行为,也是典型的调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针对()而言的。 A.调控主体 B.受调控主体 C.规制主体 D.受规制主体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例题·多选题】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 A.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B.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C.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D.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本题选项A、D是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有()。 A.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B.税法上的滞纳金 C.刑法上的有期徒刑 D.会计法上的罚款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C选项属于自由罚,D选项属于财产罚,两者都是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总目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合同法 第六章金融法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 第八章票据法 第九章证券法 第十章会计法 第十一章税法 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章劳动法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 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 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 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 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容是 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 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 的、货物。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 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 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 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 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 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 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 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 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 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 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 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 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 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 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 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 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 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 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 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 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 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 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 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 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 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 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 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 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容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word格式版本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范文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调整。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考试分值估计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P2-3)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 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 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财税调控法 B、金融调控法 C、计划调控法 D、反垄断法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预算法 B、国债法 C、政府采购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调控法;(2)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3·判断题】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答案】√ 【例题4·判断题】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宏观调控法。

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

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第一阶段:自由的市场经济时期——无形之手“市场调节 第二阶段: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生产社会化 市场缺陷1、市场障碍2、市场惟利3、市场的被动性、滞后性 第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1、有形之手——国家调节机制 2、国家职能的演进 传统国家职能:对内镇压反抗对外抵御侵略对经济方面——行政性管理民事性管理,刑事管理。 “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的转变。 第三、法律体系的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1、“政府失灵”——权力与经济的结合易导致腐败,需用法律予以规范。 2、法律体系的变化及其思想理论基础 民商法(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学基础 1、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 2、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3、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 1、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客观性、区别性、层次性。 2、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法定性。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重点归纳

经济法-总论 一、1、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 二、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从人民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为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 三、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2)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a、具有社会性 b、具有法律性c、具有表意性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1)调制行为:a、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2)对策行为:a、横向对策行为 b、纵向对策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浅谈经济法总论

浅谈经济法总论 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不论是实际生活中的买卖或者是网上交易,购物行为的兴盛使得商家的规模越做越大,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家们也竞相使出自己的营销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低俗现象,这些现象的频频发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必定是巨大的隐患。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发展的,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它对于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平衡有序进步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近来,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逐渐开始重视起来,首先就表现为在对食品的选择上具有严格的挑选,但是不少商家却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取得百姓的信任,导致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受骗、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层出不穷。 2014年8月初,武汉市民徐先生为了帮助自己戒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数十盒某品牌猴头菇饼干,每天锻炼身体的他却越来越胖了,经检测,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即超标三倍多。徐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分别组织两次开庭。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那么就不用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请。

这是武汉首例消费者食品能量超标维权案,本案中,超市销售某品牌猴头菇饼干的行为不仅是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饼干生产厂家来说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笔者拟从经济法总论中的相关理念探究为何本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经济建设就在日积月累的发展当中,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本位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通过规定鼓励维权行为、抑制违法行为等在对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需求。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说经济法只是一味的重视整体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它强调的是如何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鼓励正当竞争,同时也保障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以使他们再次获得竞争机会,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习题 一、填空题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和()的产物。 2、1906年()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概念。 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 4、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是()于1964年6月4日颁布的(《》)。 5、“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一书中提出来的。 6、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842年出版的(《》)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7、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 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它不调整()以外的社会关系。 二、判断题: ()1、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经济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 ()4、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5、知识产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6、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7、自然灾害、战争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律行为。 ()8、企业的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二、选择题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是()。 A.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 B.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C.新的法律思想理念的产生 D.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局限性 2、下列社会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是()。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一切经济关系 3、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D.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 A.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D.经济法律关系事实 5、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人是()。 A.摩莱里 B.托马斯 C.西蒙 D.波斯纳 6、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B.德萨米的《公有法典》

最新经济法总论笔记

经济法复习笔记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法部门是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客观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就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点: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这是它 们之所以成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公法私法的兼容性 ●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 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主体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经济法的理念: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 1、以人为本(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经济法尊重人权特 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 2、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目的是平衡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经济法总论第1次课

经济法总论第1次课 课件提纲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为: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包括中外经济法史;中外重要的经济法的制定与修订背景,具体内容,实施情况;中外典型的经济法事例、案例;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史,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位置 与法理学的关系 与法学内部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 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取决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本科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经济法学可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被许多高等院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三、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边缘性学科(综合性) (二)新兴学科 (三)挑战性学科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2.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 1、逻辑推理; 2、价值判断; 3、规范分析; 4、实证分析; 5、法社会学; 6、法经济学; 7、历史分析;8、比较法学。 上述方法均可被同学们尝试作为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体系构成 经济法学的体系及其构成,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经济法的体系和构成。因此,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由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部分组成,并依其内在规律进行安排。 经济法的体系不完全等同于经济法学教学体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在尊重认知规律的基础上,出于教学需要,对前者加以重新编排。 经济法学的体系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分论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论。本大纲侧重于经济法学总论,主要内容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地位,经济法的理念与原则,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涉及一些分论内容。 复习与思考题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谈谈你对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的看法。

经济法总论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的原因 ?经济原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和高度发展 ?政治原因?a?a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理论原因?a?a国家干预主义的形成并占主导地位 ?部门法原因?a?a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的经济现实问题 法律文化原因?a?a人们渴望法制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需求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具体范围: 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的特征 ?法律规范的政策性 ?法律规范的不稳定性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主体范围广泛 ?具有公私法兼容性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兼顾公平与效益原则 ?合理干预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承包户、自然人客体 ?物—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公共产品的研究 ?行为——需加强对经济竞争行为和经济调控行为的研究 内容 ?经济义务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服从正当干预 经济权利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区别于经济责任 ?具有复合性 ?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具有惩罚和奖励相结合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并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有时也来源于国家强加于主体的负担,如税收等

经济公益诉讼 ?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原因 ?法院司法救济职能虚设,受理、审判和裁决存在困难 ?原告的诉讼成果不能有效转化 制度 ?提起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 ?对弱势地位主体的倾向性保护 ?撤诉请求的合理性审查 ?合议制审理制度 ?非调解制度 第二编市场主体规制法 市场主体: ?狭义: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即市场活动主体 ?广义:包括市场管理主体 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 ?授权取得 ?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取得 市场主体规制法 概念: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体系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尹礼鸣一、经济法得调整对象 ●否定说:持该种观点得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王家福 认为经济法就是分属于其她各部门法得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佟柔 认为经济法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与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得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得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得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纵横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方向得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得横向经济关系。 产生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得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与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产生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方;英语学习 共识: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大核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人物:杨紫煊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代表人物:李昌麒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代表人物:刘文华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人物:漆多俊 -社会公共性说,代表人物:王保树 -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 经济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得条件: 1) 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具备共性得,这个共性就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得社会关系.” 2)?具备这一共性得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得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得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得高度来研究就是必要得。 3)?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得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得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抽象,总结与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得认识。 经济法得独立调整对象(独立性)得基本概念: 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学研究得逻辑起点,经济法得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得构成体系问题。(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得实质也就是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得问题) (一)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表层区别 经济法民商法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意思自治 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得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 经济社会与生态目标重视经济目标 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稳定性较弱稳定性较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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