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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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

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

试论单身女性生育权文献综述政法与历史系03级3班梁莹莺一、引言2002年11月1日,吉林省人大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的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个条例的出台,引起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广泛讨论。

而2003年底,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单个精子卵细胞胞浆内显微授精以及在此基础上演进的各种新技术)”,堵上了“独身女性生育试管婴儿”的大门。

到底何谓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是利是弊?在这样一个越来越趋于多元化的的社会里,这些非主流人群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本文试图对有关的研究成果做一综述的介绍,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中的“生育权”的定义2001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然而,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如何定义,却引发了学术界极大的争议。

1. 学者汤擎在2002年法学杂志第12期中发表的文章《单身女性生育权与代际平等》中就指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是公民。

但是,此处的公民应当理解为作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来看,该规定的内涵是夫妻双方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必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显然,宪法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建立在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基础上的,只有共同享有权利,才可能共同履行义务。

而学者刘志刚则在《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发表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一文中指出:生育权并不是一种宪法权利,宪法中确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他们就因此而享有生育权。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文献综述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文献综述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系: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班级:10本学号:****************:*******:***完成时间:2014年5月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目录《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 (1)内容摘要 (1)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 (1)第一章前言 (2)第二章主题部分 (3)(一)国内研究现状: (3)(二)国外研究现状: (3)(三)发展趋势: (3)第三章总结 (4)参考文献 (5)《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内容摘要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长期受到虐待并且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到目前,虽然各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有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相应的注意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制度上的保护,但是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所存在的缺陷,并且借鉴国外的立法保护经验,提出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对非婚生子女各种权利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第一章前言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纯粹的相对法律概念,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的转变,同居、试婚、一夜情,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导致的私生子成为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一般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他们的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这样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地法律保护。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思想、平等思想、血统思想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系统的、详尽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检视与完善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检视与完善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检视与完善非婚生子女,指出生时父母未结婚或未婚生子的孩子,是社会的一部分,也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对象。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不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体系已经逐步建立,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检视和完善。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利益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利益。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有受教育、健康、生存和发展等基本权利。

然而,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非婚生子女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由于父母未婚或未在孩子出生时注册结婚,孩子的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保护。

其次,由于父母未婚或未在孩子出生时注册结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没有为孩子建立起稳定的家庭环境,孩子可能面临单亲家庭、未婚妈妈家庭或同居家庭等不稳定的家庭情况。

这些家庭状况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心理健康和家庭背景等方面。

其次,非婚生子女的维权困难。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很困难。

例如,不少非婚生子女存在被父母弃养、缺乏生活费的情况,但是这些孩子在寻求法律救助时面临的难度相对较大。

最后,非婚生子女的经济利益未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遗产分配、继承权等方面,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待遇,非婚生子女在这些方面的继承权可能会相对较弱。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障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2、《侵权责任法》规定“权利受侵害的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因故意侵权行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的维权。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应当受到依法保护。

有权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试论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多元化的纵深发展,人才和劳动人口的流动数量巨增,使得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也随之减弱;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婚前同居增加;重婚、婚外恋等无效婚姻数量增多;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与快速发展,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完全分离。

这些使得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已成为当今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非婚生子女历来受到社会不公正的待遇,常受歧视和虐待。

因此,对其加强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范围。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其法律含义在婚姻法学界并无大的争议。

如“非婚生子女亦称私生子,谓非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1];“非婚生子女为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的子女”[2];“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夫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3]。

笔者以为,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应作广义的解释——相对于婚生子女,即没有夫妻关系所生的子女——更有利于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广义的角度,非婚生子女应包括以下几种:(1)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2)婚姻被认定无效,在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3)已婚男女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4)已婚或未婚女子,被人强奸所生的子女(5)重婚、“包二奶”或雇用女人为自己所生的子女;(6)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采用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出生,不需依赖婚姻关系,甚至与性无关,此类子女有部分也应纳入非婚生子女的范围。

而对以下三者,不能轻易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应适用婚生推定制度,推定其为婚生子女:(1)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在婚姻关系消灭后的子女;(2)受胎在婚姻关系前,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中的子女;(3)受胎在婚姻关系前,出生在婚姻关系消灭后的子女。

明确非婚生子女的定义,界定非婚生子女的范围,是确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其权益的前提。

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保护存在的不足我国法律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实行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女无差别对待,并给予更完全的保护,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彻底,最先进的。

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如何确保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如何确保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如何确保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财产继承权、赡养费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对待,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如何确保其合法权益。

一、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首先,在继承权方面,我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只能依法继承生父的财产,而无法继承生母的财产。

这导致非婚生子女在继承父母双方财产时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在赡养费的确认与执行方面,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权益保护也存在困难。

由于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计算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应有的赡养费。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机制的必要性为了确保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建立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这符合平等保护的原则,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

其次,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对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确保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的方法和措施为了确保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1. 修订立法应当更新适应现实的法律法规,修订《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应当废除只能继承生父财产的规定,确保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的财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2.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针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和赡养费争议,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非婚生子女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这样可以确保非婚生子女在法律问题上得到应有的帮助和维护。

3. 加强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教育宣传,提高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认识,促进舆论的正面引导和形成共识。

4. 建立法律保障机制在相关法律中可以加入针对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特别条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和赡养费问题,以确保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

论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制度毕业论文

论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制度毕业论文

论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制度毕业论文论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制度摘要:由我国当前的离婚率,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看出我国非婚生子女可能存在的数量。

这种基数是巨大的。

我国社会的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侵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对其保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

我国法律的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了极大的保护。

但是在具体认领以及社会态度上,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依旧存在诸多的不足。

本文拟就从以上两点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平等,抚养,现状,完善引言在现今社会,非婚生子女不仅仅是对某一类人群的划分,也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其他婚生子女一样同属于国家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出生基于是否因为缔结婚姻关系在先而在社会认可,民事权利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的差异。

现实生活中发生以下的案例,张某与陆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未婚同居,感情较好,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2008年初张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性行为。

不久,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张某没有告诉宋某。

2008年10月,张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

2009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陆某动手打了张某,张某一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陆某亲骨肉的事实,在陆某的追问之下,张某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陆某决定与张某分手,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陆某不承担抚养费,2009年1月,双方正式分手。

张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

2009年3月,张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侵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对其保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

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瑕疵及完善机制

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瑕疵及完善机制

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瑕疵及完善机制发表时间:2020-09-25T14:09:03.20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5期作者:李至柔孙楠翟容康[导读] 非婚生子女,即目前学界所公认的婚生子女的对称,李至柔孙楠翟容康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省阜新市 123000摘要:非婚生子女,即目前学界所公认的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关于目前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各国的标准并不统一,比如有些国家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我国《婚姻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等。

而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设立的基础和核心就在于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制度,若非婚生子女的一切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同婚生子女一样,则很容易导致某种情况下婚姻法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受到阻碍,且非婚生子女的诞生虽不违法,但却与道德伦理相悖。

因此本文将针对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瑕疵进行深度剖析,探索当前婚姻制度下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机制。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人身权益1.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现况非婚生子女相对于婚生子女最为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出生时父母双方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然而基于我国法律制度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原则,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因此而被剥夺。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属于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却是相同的,因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大致可划分为下列两个类型:一,非婚生子女的人格独立,且与婚生子女平等;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并且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世界社会的发展,导致思想开放的潮流的强烈冲击人们的内心,从而使得人们的婚育观念逐步改变,那么非婚就进行性行为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情,非婚生子女自然而然的数量增多。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主要的问题是缺乏系统的、详细的、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这些情况对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本文首先确定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界限以及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发展的历程,在此基础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性行为;法律目录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一)非婚生子女 (3)(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3)1.早期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阶段 (3)2.近代以来逐步改善阶段 (3)(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的发展趋势 (4)二、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制度 (4)(一)亲子关系确定问题 (4)1.亲子关系确定的立法原则 (4)2.准正和认领 (4)(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 (5)三.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6)(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 (6)(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缺陷 (7)1.立法原则不足 (7)2.具体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8)3.司法层面的欠缺 (9)四.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8)(一)必要性 (10)(二)对策 (10)1.立法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10)2.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制度 (11)3.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的司法层面 (13)总结 (13)参考文献 (15)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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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
完善
系: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10本
学号:************
****:***
****:***
完成时间:2014年5月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目录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 (1)
内容摘要 (1)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 (1)
第一章前言 (2)
第二章主题部分 (3)
(一)国内研究现状: (3)
(二)国外研究现状: (3)
(三)发展趋势: (3)
第三章总结 (4)
参考文献 (5)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
内容摘要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长期受到虐待并且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到目前,虽然各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有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相应的注意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制度上的保护,但是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所存在的缺陷,并且借鉴国外的立法保护经验,提出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对非婚生子女各种权利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
第一章前言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纯粹的相对法律概念,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的转变,同居、试婚、一夜情,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导致的私生子成为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一般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他们的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这样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地法律保护。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思想、平等思想、血统思想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系统的、详尽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

故我希望通过对我国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进行探索研究,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而有效地法律保护。

第二章主题部分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尚处比较落后于世界的状况,各执其见。

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立法不足,相关制度缺失是最重要的问题所在。

另外,我国从立法上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散于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

(二)国外研究现状:
早在20世纪初,部分国家的立法就已经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其显著特征就是确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现今多数国家基本上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从立法上不断修正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不足,在德国和美国甚至取消了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概念,没有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差别,也就没有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待遇差别。

但是仍然有少数国家依旧保留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条款,无法认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三)发展趋势: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受虐待到受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的权益,现在很多的国家已取消非婚生女子的称谓,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让所有的子女在名分上完全平等。

此举彰显了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们这个社会和法律的健全、完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将会实现最大化,我们整个社会和法律将会更加健全、完善,直至成熟。

第三章总结
非婚生子女是一类弱势群体,他们不应该受到那些不公平不公正的歧视和虐待,他们的出生时由不得他们自己选择,他们的命运更是悲剧和无辜的,我们只有抓住源头,才能从根本上治理,也就是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非婚生子女立法保护制度,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到根本有效的保障,才能使社会大家庭和谐稳定的向前发展;也只有法律制度的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才能使我国的国民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才能让每一个家庭和谐美满,促使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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