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退还和补缴、追征的规定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试题10

202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试题10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税款追征与退还的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多独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B.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C.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回时,应加算行同期贷款利息D.由于税务机关适用法规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解析:选项A正确。
选项B错误∶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款利息选项C错误: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的,税款退回时,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不是贷款利息选项D错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关于税款追征与退还的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B.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 5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C.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回时,应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D.由于税务机关适用法规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 3 年内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解析: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提应纳增值税,应计入()贷方。
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B.应交税费——简易计税√C.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提应交增值税,应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方。
4.税务师代建个体工商业户简易账,按照制度规定除设置简易会计科目核算外,还要按月编制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是()。
税收返还申请指南

税收返还申请指南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政策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始关注税收返还的政策。
税收返还是指纳税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税收返还申请指南,帮助您了解如何申请税收返还。
一、了解税收返还政策在申请税收返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收返还政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返还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在了解税收返还政策的基础上,还需要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
有些国家和地区会要求纳税人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确保您准备齐全的材料,以避免申请被拒绝。
二、核实个人纳税情况在准备申请税收返还之前,需要核实自己的纳税情况。
查看自己过去一段时间内缴纳的税款记录,确保没有遗漏任何一笔纳税记录。
如果发现有任何错误或遗漏,应及时联系税务部门进行更正。
另外,还需要核实自己是否符合申请税收返还的条件。
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特定的条件,例如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定金额才可以申请返还。
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三、准备申请材料申请税收返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
根据具体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 纳税申报表: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确保准确记录自己的纳税情况。
2. 收入证明: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文件,例如工资单、银行对账单等,以证明自己的收入来源。
3.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纳税证明文件,例如纳税收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等。
4. 身份证明: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护照等。
5. 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具体要求,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房产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确保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以免耽误申请的进程。
四、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
在填写表格的过程中,需要仔细阅读每一项的要求,确保填写准确无误。
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如何明确税款追征期限的截止时间

如何明确税款追征期限的截止时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款的追征期限为3年,特殊情况下为5年。
同时规定了税款追征期限的起算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时间,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是,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追征税款期限的截止时间,由此造成了执法实践中对于法律适用的困惑。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税款追征期限的截止时间存在以下两种标准,即: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时间和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间。
笔者认为,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时间作为税款追征期限的截止时间更为合理。
首先,根据法律的准用性规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时,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加以明确。
因此虽然税收征管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税款追征期限的截止时间,但根据法律性准用规则可援引其他法律规则参照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作为行政处罚在税收领域的特殊规定,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5年,且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为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之日,与《行政处罚法》中对追诉时效截止时间的规定相一致。
由于税款追征期的性质与税务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相同,且两者均是由税务机关追究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责任而产生的追诉期限问题,这为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准用税务行政处罚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与可能。
同时,由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与《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同为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规定,若两者在计算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上不具有同一性,会造成同一税收违法事实在税务处理和税务处罚上的追诉时效不一致的现象,既不利于纳税人理解税法,也不利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
其次,对于税收追征期限的截止时间还存在另外一种主张,认为应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出具日期作为追征期的截止时间。
如何界定税款追征期的“三年”和“五年”?

如何界定税款追征期的“三年”和“五年”?作者:小郭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8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形,由于是无限期追征,所以不存在期限界定的问题。
但对于因为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形,如何准确界定“三年”和“五年”的期限,往往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
期限的问题分为起算点和终止点(终止点为追征期限终止计算的时间点,案件触碰终止点以后,追征期限停止计算或案件不受追征期限制)。
实践中,大家对于起算点的看法比较一致,即税款逾期缴纳的第一天起算。
但对于期限的终止点,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税务机关立案之日,简称“立案说”;二是税务机关下达检查通知书之日,简称“检查说”;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日,简称“决定说”。
各路观点介绍及分析“立案说”和“检查说”这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该复函的核心意思是:“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
一般来说,立案在启动调查、取证之前,如果要依据这个“意见”,那么第一种观点似乎更符合“意见”的精神。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清远市伟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中肯定了税务机关以下达检查通知书为结算点的做法,但并没有详述其理由。
这两种观点的缺点在于:如果税务机关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线索,只是例行检查或在针对其他线索采取的检查中发现了其他的线索,显然,将这种情形视为“发现”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实属勉强,超出了“发现”一词可能涵摄的语义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注意事项: (1)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 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 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 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 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2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 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2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 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 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 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 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 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九 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欠缴税款数பைடு நூலகம்在5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报告。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 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2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
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
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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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文件署调发[2004]232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工作,明确海关稽查、调查情事中的案件与非案件之间的界限,完善追征、补征税款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总署在稽查、调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的“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与《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署调发〔2003〕142号)中所称的“非案补税情事”都是指调查部门非行政处罚的追补税情事,以后统一称为“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简称为“稽(调)追补税情事”)。
二、本《规定》所称的“单独适用追、补税”是指经稽查、调查后不构成案件或经立案调查但依法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对纳税义务人追、补税款的情事。
三、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含义是纳税义务人对“告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的,海关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制发《复核意见书》,但对稽查发现的追补税情事,可以将复核意见体现在《海关稽查结论》中,不再制发《复核意见书》。
四、本《规定》附件1和附件2中的下划线部分为选择项目,各关在具体追补税情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制。
五、单独适用追征、补征税款数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上报总署调查局审批。
六、在追征、补征税款工作中,各关调查部门应加强与关税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以上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四年七月七日附件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规范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木规定所称追征、补征税款(以下简称追、补税)是指海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调)查后,针对少征或漏征税款情事单独决定予以追征或补征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法一》知识点: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税法一》知识点: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关税是税法一里面的重要内容,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知识点: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希望能帮到大家!【内容导航】:(一)关税的退还(二)关税补征和追征【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七章第28讲关税【知识点】: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一)关税的退还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纳税人发现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二)关税补征和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
海关发现的,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关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4年)A.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纳税B.进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物的24小时以后,向货物出境地每天申报纳税C.关税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D.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2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关税【答案】A【解析】选项B: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物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出境地每天申报纳税;选项C:关税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选项D: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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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5天B.56天
C.57天D.58
[答案]B
[解析]1+30+25=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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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款退还和补缴、追征的规定
(一)税款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税款补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A.1 B.2
C.3 D.4
[答案]C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 )的罚款。
A.2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
C.10000元以下D.2000-10000元
[答案]A
【例题·单选题】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的滞纳金。
(三)税款的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例题·单选题】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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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年B.5年
C.7年D.2年
[答案]A
【例题·单选题】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年。
A.4 B.5
C.6 D.10
[答案]B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0.2 B.3
C.2 D.5
[答案]D
【例题·单选题】某纳税人由于资金紧张,在缴纳期限后15天才将当期应纳税款550000元缴纳入库,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加收其滞纳金( )元。
A.16500 B.41250
C.4125 DBiblioteka 1650[答案]C[解析]550 000×万分之五×15天=4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