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子镇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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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子镇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市财政局印发《商洛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09(59)号及商财2009(704号)文件精神,现将差旅费实施有关办法及标准规定如下:

一、相关规定:

1、沙河子片学校(除王院、石窑子)到城区及四办两镇临

时性外出工作,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到张村等其他乡镇按正常出差对待。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费和公杂费。

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伙食

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各单位要切实惯着落实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

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专家差旅费。

二、具体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区局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

注意事项:区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自理;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伙食补助费:

以出差人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据报销。补助标准:省外50元,省内市外30元,市辖各县20元,区内10元。

4、公杂费: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据报销。补助标准:省外30元,省内市外20元,市辖各县10元,区内5元。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三、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会议不安排食宿的,统一回单位报销。

2、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习、支援工作、蹲点及参加各种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回单位报销。外派期间每人每天发放15元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3、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业务学习班(不含学历教育)学习14天(含14天)以下的,参照标准按实际天数报销差旅费;15天(含15天)以上的,单位报销往返一次途中差旅费。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发给15元伙食补助费,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沙河子中心校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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