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原因及外汇管理难点探析
当前影响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度的几个因素

河北金融2014/05当前影响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度的几个因素吕静(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河北廊坊065000)摘要:2012年8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变为总量核查。
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对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监测归纳出当前影响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度的几个因素,以供参考。
关键词:外汇管理;货物流;资金流;匹配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73(2014)05—0072一O l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变为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度成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的重点。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当前存在几个因素影响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度,值得关注。
因素一:货物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时间跨度。
造成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一是企业进出口以货到收付款方式结算,一般存在30—90天账期。
例如,某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是一家港澳台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手机配件。
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主要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账期一般为30—90天。
该企业2013年资金流85941万美元,货物流79134万美元,形成差额6807万美元。
二是企业进口设备采用“预付款+货到付款+质保金”方式结算,付汇与设备进口有一定时间间隔。
例如,某动物营养研发有限公司是一家2012年3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尚处于建设阶段,需进口从事动物营养研发设备等。
该企业与德国签订《养猪设备购买合同》合同总额为125万美元,进口设备自2013年6月一11月分4批进口气按合同约定企业分3次支付进口设备款,2013年6月预付15%货款;2014年1月在设备全部到货60天内企业支付70%货款;其余15%为质保金,将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整个进口付汇过程在半年以上。
因素二: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造成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错配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有效地将银行信用引入国际贸易领域中,帮助企业实现了出口货款的及时回笼以及进口货款的延迟支付。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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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A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
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Q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A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服务贸易外汇监管难点与对策

服务贸易外汇监管难点与对策摘要: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无相应货物流匹配,其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判定存在难度。
跨国公司可能通过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贸易费用实现利润转移,以达到集团整体避税或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
目前关于利润转移的研究主要集中跨国公司避税以及税务部门反避税研究,较少涉及外汇资金管理。
本文结合企业实例,分析了跨国公司通过服务贸易转移利润的主要方式、特点,以及外汇监管的难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利润转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近年来,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世界贸易竞争的关键点,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影响力逐渐凸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经济载体。
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避税或转移资金。
跨国公司服务贸易利润转移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府部门的关注。
一、跨国公司利用服务贸易渠道转移利润的主要方式(一)无形资产转移定价。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占领重要地位,无形资产的转让在跨国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较为常见。
从国际贸易实践看,无形资产通常包含发明、制作、设计、专利、版权、商标、技术许可、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和专有性,判断其转让价格正常与否比较困难,因此常被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方式实现利润转移。
如A汽车电子有限公司2011年与境外母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提成费按销售金额的1.5%计算。
2014年9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提成比率提高到3%,且从2013年4月起生效。
2015年起该公司技术提成费外汇支出大幅增长,技术使用费的合理性存疑。
(二)劳务交易转移定价。
基于整体运营管理考虑,跨国公司总部为各关联公司提供财务管理、系统使用、业务拓展、运营管理等服务。
部分国家税法规定,劳务费用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跨国公司可根据不同国家的税率水平,高报、少报或者不报劳务费用,造成所在国税率高的企业微利或亏损、所在国税率低的企业盈利假象,实现集团整体利润最大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调整思路与措施

一பைடு நூலகம்
等 。 截至 2 0 1 5 年1 月2 7 日 ,我 国海 关特 殊监 管 区 域共 有 6 大类( 包 括 不 得 购 汇 等要 求 ,打 击 逃 套 骗 汇行 为 成 效 明 显 ,但 同 时也 对 保 税 保税区、出 1 : 3 加 工 区 、保税 物流 园区 、保 税港 区 、综 合 保 税 区 、 跨境 工 业 园边境 合作 区) ,数 量 已达 1 2 0 个。 区涉外 经济 正 常发展 产 生 影响 。 第 三 阶段 :政策 微 调 ( 2 0 0 2 - 2 0 0 6 年) 。 随着 保税 区外 汇 收支 形
一
、
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设 置概 况
外 经 常 项 目的用 汇 额 度 管 理 、进 口付 汇 备 案 、核销 等 较 为 严 格 的
措 施相 比,优 势较 为 明显 。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域 形 成 于 上 世 纪 八 十年 代 末 至 九 十 年 代 初 , 第 二 阶段 :政策 收 紧( 1 9 9 7 — 2 0 0 1 年) 。1 9 9 7 年 ,亚 洲 金融 危 机 是 由国 务 院根 据 各 省 、 自治 区和 直 辖 市 的 申请 ,批 准 设 立 的 海 关 实 行 封 闭 管理 的境 内特 定 区 域 。其 定 位 为 “ 境 内关 外 ” ,即 所 谓 期 间 ,个 别企 业 利 用 保 税 区 优 惠政 策 开 展 逃 套 骗 汇等 不 法 经 营 活 线”与 “ 二线” : “ 一线”( 区内与境外之间) 是 保税 备 案 管 动 。为 了 加 强保 税 区外 汇 管 理 ,堵 塞 保 税 区 逃 套骗 汇 的漏 洞 ,促 9 9 8 年9 月1 日出台 《 关于 保 税 区 外 理 ,免 征 进 口环节 关税 和增值 税 ; “ 二 线 ”( 区 内与境 内区外 之 间) 进 保 税 区健 康 发 展 ,外汇 局 于 1 进 行 正 式进 出 I z I 报 关 管 理 ,按规 定 缴 纳 进 口关税 和 办 理 出 E l 退税 汇 管 理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强 调 区 内企 业 所 有对 境 外及 区外 付 汇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摘要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两种模式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1.3龙头层次——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一种模式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专门用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提供货物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由、便捷流通的平台..1.4保税港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功能的高度整合;等同于保税区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在特定港区及其附近区域设立的用于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功能的海关监管特定区域..国家目前只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为:1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2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3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4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5综上来说;整个保税物流体系可以表示为:二、各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点分析2.1主要区别1、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一般是成对出现;保税仓主要是为了进口保税;出口监管仓主要功能是用于出口退税;但就海关有关的政策;出口监管仓必须要有90%以上的业务是属于实际出口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以目前出口监管仓具有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的只有深圳盐田和厦门两个地区..2、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心内是由一家还是多家企业经营;另外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别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个特点在于中心的管理企业不可以进行物流相关业务;3、在税收优惠方面;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关税优惠;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只享受部分关税优惠;4、区港联动方面;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区港联动功能;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具有区港联动功能..2.2主要联系物流园区是物流中心的空间载体;与从空间角度所指的物流中心是一致的;是物流中心发展的高级阶段;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作为实际载体..2.3海关对保税物流体系中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入下表三、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在业务范围和货物种类上存在差异;所以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方法;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货物管理分析如下..3.1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管理一览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1、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3、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4、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出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5、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申报手续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2、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4、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5、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4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由流转1、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4、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保税监管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2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下列的货物予以保税: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2、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3、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A、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B、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C、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2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A、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B、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C、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6、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结语保税监管是海关主要业务之一;保税监管主要又是由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个体系所构成;而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就是保税物流体系中的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两者之间是相互依托相互照应的关系..根据国外物流园区的发展经验;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最终将整合成一个物流基地;从而成为一个地区的物流配送供应链上一个节点参与市场竞争..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及监管思路研究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及监管思路研究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及监管思路研究摘要:本文总结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三个阶段,系统梳理了当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挑战及其原因,并以细致从严的长臂深挖,放松总控的额度管理为宗旨,从强化单证审核、完善主体分类管理、加强预警功能以及学好用好监测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外汇管理;挑战;服务贸易;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05年至2017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从1625.39亿美元增长至6939.87亿美元,占我国国际贸易总额比重从11.42%上升至17.84%。
同期,世界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从20.63%提高至23.72%[1]。
这表明,服务贸易在我国和世界的增长速度都高于货物贸易。
此外,《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要求“提升服务贸易战略地位”,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都指明服务贸易的稳健发展将成为新一轮深化改革的关注重点。
但当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依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进一步增强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管模式的适应性,切实优化监管路径,实现灵活有效的监管,是加快发展外汇服务贸易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三个阶段“宽进严出”管理阶段(1996-2002年)。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逐渐建成,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外汇短缺的局面,这一阶段外汇管理重点关注的是防范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于1996年4月施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不断调整,这一阶段政策提出了对于服务贸易项目购付汇时要严格实施真实性审核,而政策上却放松对服务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入的管理,基本形成“宽进严出”的管理体系。
与此同时,外汇局加强与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监管。
这一阶段的外汇监管模式适应了当时改革开放时期的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顺应服务贸易跨境交易的要求和遏制异常跨境资金借道流动。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海关设立、具有特殊监管措施和制度的区域,用于实施对特定商品的税收、监管和管理。
在全球贸易中,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扮演了重要角色,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便利与保障。
本报告将分析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以期提供有关该领域的参考与洞察。
一、地理关系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的地理关系对区域间的合作和交流至关重要。
通常,位于相近地缘位置的区域往往会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便于货物的运输和互通。
例如,位于东南亚的深圳、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地的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由于距离近且交通便利,形成了相对紧密的合作与交流,方便贸易伙伴之间的合作。
而位于全球各地的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地理距离较远,因此合作关系相对较弱。
二、贸易合作关系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是贸易往来的核心。
这种合作关系是基于区域之间的互利互惠原则建立的。
各个区域之间通过建立合作协议、产业链合作、贸易往来和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贸易便利和资源优化配置。
例如,中国的深圳与香港之间建立了深港贸易合作区,通过在深圳和香港之间共享资源、共同开展各种经贸活动,促进贸易和物流的便利,并提高了区域的国际竞争力。
三、政策合作关系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政策合作关系对于推动贸易便利化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各个区域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会相互学习、借鉴和协作,以提高管理效率和贸易便利度。
例如,中国的浦东新区和新加坡的圣淘沙特区等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分别借鉴了对方的相关政策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政策体系,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
四、信息共享与技术合作关系在全球化时代,信息化和科技化已成为推动各个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合作的重要因素。
各个区域之间通过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实现贸易、物流和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协同。
例如,中国的上海自贸区和荷兰的鹿特丹港等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和共享数据,实现信息的互通,提高贸易的便利性和监管的精确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吴翠芝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2期【摘要】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总体而言,这个改革提高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效率,减少了进出口企业、银行、外汇局、税务局在货物贸易运作、管理方面的时间和人力,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进出口企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正面的促进作用。
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题建议一、存在问题自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改革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了贸易便利化。
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货物贸易改革的需要1.企业方面。
新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都为兼职,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新增操作员、给操作员赋权、做企业报告等具体业务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违规风险和外汇局开展综合分析等相关工作的难度。
2.外汇局方面。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基层外汇局人员配置一般为3~5人,难以适应近年来外汇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并且操作型人员居多,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能力尚有欠缺,监测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贸易信贷管理有待完善1.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
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新旧对比2013-05-03 11:21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与原办法比较,依据的文件有变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与原办法比较,内容一致。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与原办法比较,内容一致。
第四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重要变化,原办法强调出示外汇登记证明。
新办法基本上延用区外现行外管法规。
没有外汇登记证一说了。
估计另有规定在细则中会有明确。
第五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与原办法比较,删除了“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
其他一致。
第六条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一、名录登记问题1: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 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问题2: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 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
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 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问题3: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20 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答: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 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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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原因及外汇管理难点探析
作者:陈咏晖
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18年第08期
近年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快速发展,但由于区内业务的特殊性及监管配套制度的不完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问题日益凸显,虚构交易、套利交易等乱象频出,外汇资金流动风险逐渐暴露,外汇管理面临新挑战。
一、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原因
区内企业由于特殊的业务模式、货物监管方式,容易出现货物进出口与资金收付汇的不一致。
一是区内企业行业特殊。
区内仓储物流企业较多,大多数仓储企业并非实际货权人,货物在保税仓库往往只是寄售代销,因此很少产生外汇收付。
具体业务模式一般为区内仓储企业,或者境内区外的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代客户备案进口并进行保税仓储,货物进出仓储企业时,海关出具相应的备案清单或报关单。
实际货权人既可以是区内企业,也可能是境内区外企业,亦或是境外单位,货物出库时由买方自行报关并向实际货权人支付货款,仓储企业无相应的资金流。
二是区内企业贸易方式特殊。
随着产业升级转型,外贸结构不断优化,区内企业加工贸易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包含仓储、物流、资金结算、订单管理等高附加值服务的贸易新业态开始成为主导,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仓储服务提供商等外贸参与主体呈现多样化。
同时、离岸贸易、中转贸易等新型贸易形态作为现代国际贸易的高端形式,其发达程度已经成为衡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地位的重要标志。
货物流已不再成为衡量国际贸易中心发展程度的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信息流、资金流和专业服务流。
新型贸易形态的产生,一般均涉及到转口及转运,其核心要素是业务的资金结算和归集,简化交易运营成本,货物从生产出口国直接运往买方指定地点,不需要经过第三方海关报关,容易造成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不一致。
三是区内企业设立专门资金运作平台。
区内企业具有资金交易便利的特点,部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甚至跨国公司就利用这一优势,在区内注册平台公司,专门从事资金运作。
一些企业通过特殊区域进出货物并非正常贸易需求,而是为了构造贸易背景进行财务运作或套取政府奖励等。
有的交易本可以在境外交易对手间直接完成,但物流企业“舍近求远”将代运货物在特殊区域一进一出,扩大货物进出境规模获得政府奖励;有的交易纯属境内外关联企业利用特殊区域构造跨境贸易为双方贸易融资获得便利。
这种资金运作也会加剧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
二、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外汇管理难点
由于享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区内企业对于境内外金融市场变化比较敏感,区内企业客观上存在利用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进行违规套利的冲动和空间,从而加剧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增加了外汇管理防范风险的难度。
一是功能异化增加了外汇管理制度设计难度。
在二十多年的区域发展历程中,受其特殊的外贸、外汇、税收和招商政策的吸引,很多并不从事保税业务的企业注册到区内,区域功能出现异化。
其中最典型的即是出现了大量从事未经区内流转的进出口转卖业务的企业。
由于导致功能异化的这部分企业基本不涉及货物进出区,因此,海关的管理制度基本未受到冲击,但监管资金流的外汇管理则受到了较大影响。
外汇管理在设计区域制度时受制于资金流的“同质性”,无法同时兼顾不同主体的特征和需求,增加了制度设计的难度。
二是区外货物贸易管理模式难以在区内直接沿用。
区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在货物流与资金流基本匹配的逻辑基础上的。
但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本身存在大量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贸易模式,以及其天然的数据缺失和二次报关等问题,导致其难以照搬区外的货物贸易管理模式。
三是交易真实性把握难。
区内企业货物进出口报关及其购付汇存在多种情况,从报关方式来看,有一线或二线进出口报关,也有一线或二线进出境备案清单;从报关地来看,可能发生在区内或区外,也可能发生在异地;从购付汇主体来看,既有区内企业购付汇向境外支付,又有区内企业购付汇向境内区外企业支付。
由于海关报关方式和报关次数不具有唯一性,企业购付汇数据难以与货物流数据一一对应。
企业购付汇凭证也不唯一,企业可凭合同、发票、报关单中的任意一项,到银行办理购付汇,银行根据交易凭证判断交易真实性的难度加大。
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也可能成为企业掩盖资金转移的手段,企业可以一方面利用区内便利构造进出口贸易,并在办理购汇和对外付汇的同时,另一方面对于与出口对应的跨境收入进行延期报告,从而规避外汇局系统的自动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