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必须知道的20个概念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一、概述物权法是指保护并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益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系统总结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的直接支配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具体物体可以是物质的、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不可见的。
三、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独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
四、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自然物、建筑物和知识产权等。
自然物是指自然存在的有形物体;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建筑工程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和创作的独立支配权利。
五、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权利;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和享有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获得的利益的享有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权利。
六、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义务取得。
合法取得是指依法通过占有、约定、继承、赠与、交付等方式取得物权;义务取得是指依法通过抵押、法定强制和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七、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查询权、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和共有物权等。
查询权是指他人可以查询登记物权情况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情况下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物权。
八、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登记、物权约定和侵权责任等方式进行。
物权登记是指将物权情况登记在相应的物权登记簿册上,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公示性;物权约定是指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物权法知识汇总24

物权法知识汇总24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物权的事物并不少见,因此了解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际。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处分能力,在法律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利的情形。
物权法确认了物权的基本构成要件:物、权利人和物权的内容。
其中,物指的是可以被占有的客体,权利人是指可以享有物权的主体,而物权内容则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物权的主要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
1.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又称为房地产物权,是对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不动产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登记是确权的重要手绍。
此外,不动产物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担保权等。
2.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对特定动产的完全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对该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他物权则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对动产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的产生过程,物权的取得则是指物权人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处分能力的过程。
1. 物权设立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确认了设立物权的主要方式,包括协议、继承、依法测绘和分割等。
例如,当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物权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立。
2.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合法的取得、侵权的取得和原始的取得。
其中,合法的取得指的是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取物权;侵权的取得指的是通过非法侵占、抢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物权;原始的取得则是指对尚未被他人占有的自然资源的获取。
四、物权的保护为了保护物权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物权法知识汇总42

物权法知识汇总42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机构依法对特定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是保护和调整人们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与物权有关的问题。
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对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为大家汇总一些物权法的知识,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和保护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一种法律规范。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的主体在具备相应的权限时,可以对物体采取强制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1. 物权法保护公平和正当的交易行为;2. 物权法保护对物品的合法占有和使用;3. 物权法规定了对物品的合法收益和支配权;4. 物权法规定了对物品的处分权。
二、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式,是对物的最终支配权。
2. 其他物权除了所有权外,还有一些与物相关的特殊权利,统称为其他物权。
例如,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经济方式占有他人的财产并根据法律规定,享受该财产的收益。
物权中的内容包括:1. 支配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是指所有权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对物进行支配、使用、处置的权利。
2. 占有权:占有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包括直接实际控制和间接实际控制。
只有具有占有权的人才有权利保护。
3.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所得利益的享有权。
4.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对物进行变动、转让或者消灭的权利。
三、物权的取得方式1.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自然侵占和生产2.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出卖、赠与、交换、抵偿、继承和领养等四、物权的保护与救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他人侵犯了你的物权时,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和救济:1. 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2. 请求赔偿损失;3. 请求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4. 请求赔礼道歉等。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0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0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0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0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物权法法律知识点》作为一部关乎财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相关事宜,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将从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入手,对物权法进行一定的介绍。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权能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指的是权利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特定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以特定物获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可以进行出卖、赠与、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二、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
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物的行为,可以是直接占有或通过他人代为占有。
通过占有可以取得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此外,还存在一些通过契约、法定方式、公示等途径取得物权的情况。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行使的权利,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然而,物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比如,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最长占有期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限制,以此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
主要的救济方式包括请求追回物、请求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追溯效力和补救措施。
五、权利的限制和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权利,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排除。
例如,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有限制的管理和使用;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可能导致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排除。
这些限制或排除应当依法进行,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或救济机制。
六、物权的终止和转移物权的终止一般包括两种情况,即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物权的目标物不复存在。
权利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
物权法 知识点对比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对比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1.1 物权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的支配和利用,以及从这种支配和利用中取得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和利用,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1.2 物权的基本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等基本特征。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利排除他人干涉其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绝对性是指物权人可以对第三人主张其物权,而不受第三人意志的干涉;相对性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考虑他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1.3 物权的基本理论:物权的基本理论包括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
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的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从什么时候起物权产生、对何种物享有物权、以及如何行使物权等;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和占有取得;物权的限制主要指法律对物权的限制和压制,包括对物权的限制性规定和对物权的限制性设定;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对物权的保护方式和对物权的保护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2.1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对可移动的物享有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地役权和动产的担保物权。
动产的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可移动的物享有绝对支配和自由使用的权利;动产的地役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限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动产的担保物权是指物权人以其拥有的动产为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2.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的地役权和不动产的担保物权。
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绝对支配和自由使用的权利;不动产的地役权是指物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限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不动产的担保物权是指物权人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为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2.3 特种物权:特种物权是指某些特定的物权,比如飞机、船舶等。
特种物权是《物权法》中对一些特定的物权所做出的规定。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3.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的产生和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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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 不动产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 动产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再比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钱,尚未给付价款的情况下,甲就将牛交给乙。
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NO.7 共有
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因多层、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各人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NO.9 孳息
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结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NO.10 相邻权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