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20个物权法概念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因此,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以保障物业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2.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以下基本规定:2.1 物业管理的含义和范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含义和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建设用地上关于共同用地、共同设施的管理活动,包括生活服务、公共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的范围涵盖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共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
2.2 物业管理的主体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主体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
这些主体在物业管理中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3 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者应当提供周到、高效、及时的管理服务,维护公共设施和共同区域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约,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照规约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并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3.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补充规定除了基本规定外,物权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物业管理做出了补充规定。
3.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合同。
物权法对这种合同的有效性和内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3.2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权限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物权法》《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对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权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物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本概念与制度。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以便在处理物业相关的权益纠纷时能够正确依法操作。
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物权法》制定的针对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权益保护、服务内容、费用收取等方面的规定,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人员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行使职责,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规范。
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运作、职权等进行了规定和调整的法律法规。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的组织,担负着部分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居民委员会进行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小区物业管理的工作。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部法律法规对建设、转让、租赁等各种房地产行为进行了规范。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办理房屋买卖、租赁等业务时符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五、《消防法》《消防法》是国家对消防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消防法》对物业建筑消防设施的要求,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备完好,并且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环境保护法》对小区内环境质量、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促进小区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的保护。
七、《监督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职责。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品归属权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品归属权一、引言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相关且相互影响的法规。
物权法明确了物品的归属权,而物业管理条例则对物品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规中的物品归属权进行分析和比较。
二、物权法对物品归属权的规定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对物品的归属权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物品归属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品享有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物权法规定了物品归属权的获取方式和保护措施。
1. 物品归属权的获取方式根据物权法,物品归属权的获取方式包括合法的获得、继承、赠与、遗失物的拾得和征收。
当个人或组织通过这些方式获得物品时,将享有物品的归属权。
2. 物品归属权的保护措施物权法对物品归属权的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例如,物权法规定了物品登记制度,个人或组织可以将自己的物品登记在物权登记机构,以加强物品归属权的保护。
物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等具体规定,以保护物品归属权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管理条例对物品归属权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是对由业主、住户等共同使用的物品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物品归属权的重点是与共有物品和公共设施相关的管理规定。
1. 共有物品的归属权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有物品的归属权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承担共有物品的管理责任。
例如,在小区内的公共花园、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属于共有物品,业主有权使用但需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
2. 公共设施的归属权物业管理条例对公共设施的归属权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共设施是指由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如楼道、电梯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设施的归属权属于物业管理单位,而业主有权使用但需遵守管理规定。
四、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品归属权的关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在物品归属权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关系和对应的衔接。
1. 物权法为物业管理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物品归属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物业管理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对物业管理也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委托和委托解除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
委托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口头委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物业管理委托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经法院判决解除。
2.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收费《物权法》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但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权法》规定了物业费的收费范围,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在维护小区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积极作为。
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公开信息和接受监督。
4. 物业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物权法》规定了物业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对业主的商品房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护。
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相关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5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护业主的权益,合理收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权利人是指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代表物业权利人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者出售任何物品或服务,并不受物业权利人任何指挥。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权利人聘用的,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保洁、保养、修缮、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涉物业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属争议,不得侵害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尊重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对物业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情况保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权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权利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履行承诺完成物业服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进行必要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人进行实名认证和进行督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并定期进行检验、评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物业权利人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回复,并及时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官方网站、物管APP等平台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等信息。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0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0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0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0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障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房屋、土地、动产等财产。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它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物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除非受到法律限制或约定。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权利,无需经过他人的干预。
3. 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单独享有对物的支配和利用,不受他人干扰。
二、物权法的来源物权法的主要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条款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及其保护。
2.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为物权法提供了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范。
4. 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各方可以约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相当于在物权法框架内进行的自由立约。
三、物权的种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担保物权:权利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将特定物作为担保财产,并对该物享有相应的担保权益。
3. 地役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邻近土地享有特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过路权等。
4. 用益物权:权利人基于所有权或出租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涉及到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和合法标的等要素。
1. 取得物权的方式:合法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依约获得、继承和赠与等。
2. 转让物权的方式: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和拍卖等方式进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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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20个物权法概念0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0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0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0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再比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钱,尚未给付价款的情况下,甲就将牛交给乙。
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07共有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0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因多层、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各人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09孳息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结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0相邻权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11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12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3宅基地使用权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
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
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14地役权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
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生活解释:甲、乙、丙等一干人在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那么小区内的所有住户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成立委员会,即业主委员会,委员会享有制定管理规约、选举更换委员会人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权利。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对某一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用房个人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对电梯、楼道、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的人。
16居住权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
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逝。
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
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
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17抵押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
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再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8质权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19留置权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0占有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孙某的行为就属于善意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