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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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建立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和《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命名并公布的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主要林木或特种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其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

第四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推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

第六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拟建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命名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保存对象:(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湘林人[2005]5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5.12.11【实施日期】2005.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林人[2005]56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林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实际,特提出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人才强林的理念1、充分认识人才资源是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本”的观念。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林业人才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我省林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林业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全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大力实施“363人才强林和科教兴林计划”,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把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促进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放在人才工作的首要位置。

2、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为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湘林政[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06]14号)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当前,部分地区出现了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违法运输木材、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等问题,在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发生了严重侵害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挫伤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造林护林积极性,同时也扰乱了资源林政管理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务必遵照执行。

一、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强化源头管理。

凡采伐(挖)胸径5cm以上的森林、林木,必须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挖),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严禁无证采伐和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严禁使用上年度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跨年度采伐。

采伐的指标串用和结转要严格执行国发[2005]41号和湘政发[2006]5号文件的规定,严禁使用非商品材指标采伐商品材;严禁使用工业原料林指标采伐一般用材林;严禁使用更新采伐指标采伐一般用材林;严禁使用主伐指标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严禁违反规定跨年度使用商品材限额及其木材生产计划;严禁编限单位之间的采伐指标相互串用。

要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

全面推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切实强化源头管理。

要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确保伐区调查设计质量。

严禁在伐区调查设计中闭门造车,弄虚作假。

凡伐区调查设计蓄积超过允许误差额上限,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加强木材运输管理,防止公路、水上“三乱”反弹。

要严格执行木材检查站收支两条线制度。

严禁给木材检查站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工资福利与罚没收入挂钩。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提高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8月18日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林场的培育、服务和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省人民政府界定家庭农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原国家林业局界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变更和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家庭林场名录。

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森

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森

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湘森指[2007]0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森指[2007]08号)
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森防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清明节期间,林区野外火源点多、面广、线长,历来是我省森林火灾的高发期。

各级
各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把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务、第一项职责,集中领导、集中精力、集中力量,认真抓紧抓好。

有关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研究部署,亲自抓检查落实,亲自抓薄弱环节,全面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地块责任和包片责任。

要严格森林火灾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凡因责任不落实、部署不及时、人员不到位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坚决按照“四个不放过”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生态文明祭祀。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6〕4号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6〕4号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6〕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树木移植管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树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湖南实际,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6年2月29日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树木移植管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树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树木移植、运输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植的树木是指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活立木、高度1.2米以上(含1.2米)的再生树兜、树桩。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严格控制采挖野生活立木用于城乡绿化,减少大树移植进城。

第五条树木移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控制移植林地内的树木。

移植树木应采取林地、植被、水土保持措施,尽可能保护周边的林地和植被。

树木移植后应立即整治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六条禁止移植下列树木:(一)列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树木;(二)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树木;(三)古树名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四)省级以上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移植的其他树木。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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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11.09
•【字号】湘林资〔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
正文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林资〔2021〕21号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实行护林员网格化管理,特制定《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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