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正版【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2023年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3年8月16H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手续及流程,保障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养老保险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到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公司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缴纳部分不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员工在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着缴纳的养老保险累计储存额及利息总和,作为员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员工调出公司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如果员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员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条员工建立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所需相关手续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在员工入职后30日之内,向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3篇)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因公司相关制度不成熟,故此规定暂试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社会保险办理地点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所在地购买。
四、参保原则入职公司的转正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特殊情况除外)可由本人以《社会保险申请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门推荐为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
五、审批核准员工办理社保的签批流程。
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行政部门考核意见━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六、相关制度:1、公司及时为在册符合条件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建立员工个人账户,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公司行政部负责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并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报总经理批准。
3、参保。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4、社保转入:员工养老保险必须转移到公司,不然无法享受公司养老保险福利;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注:参保员工(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须补齐欠缴保费后方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5、如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
如不考虑调整,需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行政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
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6、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行政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7、行政部在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____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____日及以后的,次月报减少。
2023版社保缴纳管理制度

社保缴纳管理制度
社保缴纳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险缴费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缴费的计划、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缴费时间以及相关的违法和处罚规定等。
社保缴纳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足额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它也是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险缴费征收和使用的一种规范和监督手段。
1. 缴费计划:确定社会保险缴费的周期和频率,例如按月、按季度或按年缴费。
2. 缴费基数:规定社会保险缴费的基础金额,一般是劳动者的工资或收入。
3. 缴费比例:确定不同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比例,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4. 缴费方式: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例如由雇主代扣代缴或个人自行缴纳。
5. 缴费时间: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一般是每个缴费期限的一天。
6. 违法和处罚规定:明确违反社会保险缴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逾期缴费、虚报缴费等。
社保缴纳管理制度是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和监督社保缴纳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缴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缴费第五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八条参保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赔偿、失业救济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征收、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参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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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1. 引言
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制度,通过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福利,确保人民群众在遇到突发风险和困境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支持。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本文档制定了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2. 参保范围和条件
2.1 参保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参保人群,包括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
其中,本地居民指在本地区(城市或县)常住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居民,外地居民指在本地区临时工作或学习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居民。
2.2 参保条件
参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社会保险: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在本地区有合法的住所或工作单位;
- 持有有效的联系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件。
3. 参保流程
3.1 登记信息
参保人在满足参保条件后,需前往所在社保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要求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等)
和工作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职务等)等。
3.2 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在登记完成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具体缴
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3.3 获得保险待遇
参保人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养老金领取、失业补助等。
参保人应按规定向
社保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养老年限证
明等,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
4.1 制定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规
范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运作。
4.2 办理登记和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负责办理参保人的登记和参保手续。
包括
登记参保人的基本信息、核验相关证件、收取社会保险费等。
4.3 进行保险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进行及时、准确的管理和分配。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
稳定运作,并及时支付保险待遇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
4.4 推行保险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保险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提供
参保人参保政策的咨询服务,帮助参保人了解和享受社会保险的相
关权益。
5. 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权利
参保人享有按时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养老金领取、失业补助等。
参保人还有权了解和知悉社会保险政策,参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和决策。
5.2 义务
参保人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确保缴费金额的真实、准确。
同时,参保人应遵守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等。
6. 监督与考核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确保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益。
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
异议的,可以向社保管理机构提出投诉,并有权利获得相关的解释
和回应。
7.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社会保险管理办
法的有效实施。
以上为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
众的权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参保人都应共同遵守和落实相关规定,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 注:本文档纯属虚构,仅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