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适度性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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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

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

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管理系统,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政府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是必须的,因为它可以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利益。

本文将探讨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分析其重要性和实施路径,以期为政府管理的改进提供一定的启示。

二、政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政府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遵循的规则、程序和方式。

它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可以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违法作为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

2. 保障人民利益。

政府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推动政府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3. 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管理制度的健全可以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保障,减少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4. 促进政府自身的改革。

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有助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和提升,促进政府机构的精简、职能的协调和创新,提高政府整体效能。

以上点项表明,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政府行为的规范、人民利益的保障、社会稳定的维护以及政府自身的改革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应该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需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政府机构的职责、职能和权责关系,制定出符合规律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1. 制定程序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应该遵循科学、民主、透明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成立制度编制工作组。

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织来负责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

(2)调研分析。

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进行前期的调研分析,全面了解政府机构的运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革需求。

(3)起草制度文件。

根据调研结果,制订政府管理制度的起草文件,明确政府职能、目标和原则,规范政府行为。

论地方政府的法定行为规制

论地方政府的法定行为规制

论地方政府的法定行为规制摘要:地方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对于国家和人民群众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由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的行为有时候也会出现不合理或者违法的情况。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制,是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详细探讨推进地方政府的法定行为规制的必要性、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并以具体案例加以阐述,从而为促进地方政府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地方政府,法定行为规制,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案例分析正文:一、地方政府的法定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地方政府的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地方百姓的切身利益,例如土地、房产、交通等公共资源的调配和使用;同时,地方政府的行为也对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因此,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确保其依法依规办事,不仅是保障国家统一、稳定、有序的必要条件,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此外,在新时代下,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间权力的调配变化等现象,更加要求地方政府的行为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

二、地方政府的法定行为规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法定行为规制程度比较高,可以说已经建立了比较严密的法律体系。

2014年修宪之后,我国已经把地方政府的法定行为规制纳入宪法法律体系,并对其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此外,国家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制,例如推行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日常监管等等。

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地方政府法定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修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等法律中。

然而,事实上,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在日常管理中,地方政府对私营企业的不合理限制、对公民的非法拘禁、贪污受贿等问题还相当严重,并且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也成为了许多问题的根源。

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的有效衔接

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的有效衔接

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的有效衔接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都拥有不可被忽视的作用。

政府规制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市场调节则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协调供求关系。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协调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政策落地后,效果不尽如人意。

如何有效衔接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政府规制的意义政府规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措施来制约市场及其参与主体行为。

政府规制的意义在于对市场的混乱现象运作起到了有效的调节与修正作用。

政府规制可以保障公众安全、环境质量,防止市场形成垄断,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等等。

例如,疫苗安全问题就需要政府规制进行管制。

当一些企业或供应商出现疫苗质量问题时,政府可以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和中介机构实行监控和管理。

这不仅可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以防止市场形成垄断。

二、市场调节的意义市场调节是指市场自行运作或借助一些经济手段调节市场运作的过程。

市场调节的特点是自发性、弹性、动态性和有效性,特别适合调节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关系。

市场调节的意义在于,市场调节可以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调节可以通过价格、竞争、质量等多种方式影响市场的运作,从而实现市场的有效调节。

例如,在社会保障方面,个人可以选择自己需要的保障,在供需关系下提高效率和质量。

三、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的融合政府规制与市场调节是互为依存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可以实现各自的最优效果。

政府规制属于外部推动,强制性较强,市场调节属于内在驱动,自发性较高,因此它们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规制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点,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形成垄断,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另一方面,市场调节可以积极参与政府规制,利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资源,增强市场健康自我调节能力。

例如,在环保方面,政府规制可以进行废气排放标准制定,强制执行,市场调节则通过价格的作用,提高企业对环境治理的投入,从而实现更好的环保效果。

政府规章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政府规章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政府规章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政府规章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量。

它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政府规章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首先,政府规章制度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一个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效率的基础。

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以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控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的发生。

这样一来,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生产、销售和创新活动,共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次,政府规章制度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产业升级。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和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可以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企业优化生产结构,推动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转型,提高国家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再次,政府规章制度有益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政府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工资待遇和合理的劳动条件;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推动资源的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经济发展进程更加平衡和可持续。

最后,政府规章制度对于吸引外资和促进国内外货物流通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降低投资门槛、提供投资优惠政策、简化营商环境,政府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推动产业发展。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跨境贸易的规章制度,促进国内外货物和服务的流通和交换,拓展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政府规章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是吸引外资和促进国内外货物流通,政府规章制度都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重制度的完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推动政府规章制度的发展,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政府规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

政府规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

政府规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政府规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备受瞩目。

本文将探讨政府规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分析经济发展对政府规制的需求。

首先,政府规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可忽视。

政府通过制定并执行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来引导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的出台以及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管,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规范金融行业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这些规制措施能够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其次,经济发展对政府规制的需求也是不可忽视的。

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加强规制来应对。

例如,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交通拥堵、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政府需要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推出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提供更好的城市环境和生活品质。

同时,经济发展也伴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动,政府需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出现恶劣的劳动条件和不公平的工资待遇。

这些都需要政府规制的支持。

然而,政府规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也存在挑战和制约。

一方面,过度的政府规制可能使市场失去竞争力,影响经济的发展。

政府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时应依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过分干预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规制的效力也需要得到保障。

政府在制定规制措施时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其执行力度的严格性与公正性,避免规制措施成为纸上谈兵,形同虚设。

为了实现政府规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还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政府应时刻关注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和法规,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和协调,推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市场主体也应主动遵守法规,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政府规制理论研究

我国政府规制理论研究

我国政府规制理论研究作者:魏婧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6期摘要:政府规制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手段,在制定和实施中会较多地受到一个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影响,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制度性安排。

因此对我国政府规制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势在必行。

关键词:政府规制;理论中图分类号:D6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一、政府规制理论政府规制,又称政府管制、政府监管,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

政府监管指的是政府对市场与社会的监管,即政府的外部监管,也就是广义上的政府监管,而不包括政府对于自身的监管,它的手段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

政府规制按目的分,政府规制可以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按内容分,政府规制可以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政府规制与宏观调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间接的、总量上的调控,它借助财政、货币政策等工具直接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参数的改变,间接影响企业行为。

而规制则是直接的、个量上的,它借助有关法律和规章直接作用于企业,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属于微观范畴。

可见,政府规制不具有宏观调控的一般性,而是个量的差别管理,是一般中的特殊,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过程。

二、我国政府规制的挑战1.在竞争领域面临的问题多于垄断领域就中国的经济规制问题而言,竞争领域的问题比垄断领域要多。

垄断行业多为国有企业,信誉较好,管理较严格,产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比垄断竞争行业和竞争行业少。

垄断行业的问题主要是垄断高价和垄断利润等,竞争行业和垄断竞争行业主要是产品质量安全、健康卫生和市场运营等问题。

总体看,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及对外开放方面,经济规制还不完善。

一是市场准入歧视,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垄断产业;二是价格规制政策不完善,垄断企业存在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现象,竞争产业普遍存在过度竞争;三是企业运营规制缺失,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规制中,政府重市场准入审批,轻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规制监管,助长了市场主体与政府经济规制部门的博弈行为,损害投资者、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规制与市场环境

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规制与市场环境

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规制与市场环境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规制与市场环境密切相关,它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能成为发展的障碍。

本文将探讨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规制与市场环境的关系,并分析其对经济的影响。

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政府规制能够监管市场行为,防止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竞争行为,打击垄断行为,保证市场公正竞争,有效发挥市场的作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规制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对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加强市场监督和维权机制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规制的局限性1. 限制市场自由度政府过度规制可能限制市场自由度,阻碍市场发挥效率。

过多的许可和审批制度、繁琐的手续等都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影响市场的竞争能力。

2. 容易导致腐败与不公政府规制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和不透明可能导致腐败问题。

一些官员可能利用规制的机会谋取私利,扭曲市场环境,损害社会公平与公正。

四、政府规制与市场环境的协调1. 依法行政政府规制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规范和监管,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政府规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发展。

2. 加强监管与协调政府规制应当与市场监管和调节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市场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3. 提升能力与效率政府应当提升自身的决策能力和执行效率,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决策,并确保政策的落地执行。

政府规制要注重应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减少人为干预,推动市场环境的优化与改革。

五、政府规制与市场环境的案例分析1. 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案例政府规制可以推动废弃物的分类处理,提倡资源循环利用。

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处理,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最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适度性 精品

最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适度性 精品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适
度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适度性
朱晓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权利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应以保障私主体的权利为基础。

在当代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所有私主体中最重要的是公司。

保障私主体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司自治。

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政府的经济或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

[1]因此,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同时,政府对公司自治的适当规制也是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试图找出政府规制的原因和界限。

一、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的涵义
政府规制和公司自治都不是确定的法律概念。

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加以分析界定。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
规制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日本经济学家从英文1翻译而来,意为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

在我国,规制最早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被引进,更多地在经济学领域使用,通常被理解为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将规制限定在政府的限制行为上。

在法学领域,规制一词最早在日本经济法中被使用,是指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市场及企业的互动关系。

在我国法学界,规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即使在法学文献中加以使用,也大多强调的是规范与制约之意。

与此比较接近的概念还有政府管制、政府干预、政府调控、政府调节等。

本文中,借鉴经济学中的含义,政府规制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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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谈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谈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适度性作者朱晓东【摘要】在市场经济中,应以保障私主体的权利为基础,保障私主体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司自治。

但是,政府规制也有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政府的经济或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

同时,政府规制应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

本文通过对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的分析,试图找出政府规制的原因和界限。

【关键词】政府规制公司自治必要性适度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权利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应以保障私主体的权利为基础。

在当代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所有私主体中最重要的是公司。

保障私主体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司自治。

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政府的经济或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

[1]因此,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同时,政府对公司自治的适当规制也是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试图找出政府规制的原因和界限。

一、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的涵义政府规制和公司自治都不是确定的法律概念。

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加以分析界定。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规制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日本经济学家从英文regu1ation翻译而来,意为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

在我国,规制最早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被引进,更多地在经济学领域使用,通常被理解为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将规制限定在政府的“限制行为”上。

在法学领域,“规制”一词最早在日本经济法中被使用,是指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市场及企业的互动关系。

在我国法学界,“规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即使在法学文献中加以使用,也大多强调的是“规范与制约”之意。

与此比较接近的概念还有政府管制、政府干预、政府调控、政府调节等。

本文中,借鉴经济学中的含义,政府规制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

(二)公司自治的涵义在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司自治以成为高频使用的词汇,但对于何谓公司自治,并无严谨、明确的法律界定。

在西方,公司自治主要是相对于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而言的,是指公司和股东各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内由自己的管理机关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法律行为,对外独立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公司争取从股东中独立的斗争过程和结果。

我国大陆学者有不同的提法。

有学者认为,公司自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它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能够做到真正的经营自主,盈亏自负;二是公司靠章程来维系;三是要独立于政府,没有上级领导机构。

[2]还有学者认为,企业自治有五个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具备真正的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企业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三是企业应该是资本企业,建立在股东、股本和股权的基础上,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四是企业的行为约束,一靠法律,二靠其章程,而不是靠指令性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五是企业就是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而不是某个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3]这些.观点基本上主要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政企不分和公司不独立的问题,对公司自治的界定侧重于公司要脱离政府。

笔者认为,公司自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私主体依法有的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但风险,并有根据市场规律享有自我经营、自我决策的权利。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私主体;二是公司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主体。

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我国公司法作为公司与政府之间关系规范化的产物,一直存在政府规制过多问题,所以现在学者们一直强调公司自治。

但是,正如经济学家米德指出的那样,“当人们虔诚的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社会控制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的”。

[4](一)、经济学的理论依据在当前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有其经济学理论基础。

传统自由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个体的发展,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完全可以达到最佳经济效果,与此理论相适应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一时期政府规制公司处于最低限度。

但现在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看不见的手”的定理一般来说并不成立,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和私法自治难以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政府规制有其必要性。

政府对公司规制的经济学理论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是支持政府规制的重要理论之一。

在经济学理论中,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来说的,是指在经济中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点的商品。

例如国防、道路、广播等。

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领域是失效或低效的,其原因有:公共物品具有共有性,不能为私人所有或独占;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不能被私人所独享;公共物品具有规模性,投资巨大,一般私人无能为力,回报期长风险很高,私人一般不愿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无法阻止搭便车;公共物品不具价格性,不能按价格购买,价格机制难以起到作用:公共物品具有自然垄断性,竞争造成浪费,私人垄断又影响国民经济。

从以上公共物品的特点可以看出,在公共物品领域需要政府对公共物品领域的公司规制或直接由政府经办公共物品。

即此时,政府有可能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以解决公共物品供应不足和自然垄断可能产生的影响。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公共物品领域规制可以对两个方面有利。

一方面,自治的公司就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公共物品及其他公共信息,大大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同时,还可以避免私主体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滥用自然垄断优势造成失常机制的障碍。

这样通过政府规制就有效的解决了在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失灵。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时其地位与市场管理者不同,政府有效的参与竞争的前提是政府角色的明确划分。

其二外部影响理论。

外部影响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收益。

所谓强加成本即私主体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而他自己并不为此支付足够的成本以抵偿这种危害,这有被称为外部不经济。

所谓强加收益是指私主体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其费用却不能因此得到补偿。

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影响问题。

外部影响独立于市场之外,不能通过市场发挥作用。

同时,外部影响具有伴随性,是伴随生产和消费而产生的某种副作用;外部影响具有关联性与受损者或收益者具有某种关联;外部影响具有客观性,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里是普遍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外部性的实质是收益和成本的转移,因而就必须解决偿付问题。

但这一问题难以私下解决,市场机制和公司自治在这一问题上是失效的。

根据经济学考察结果,在外部经济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这是因为,私主体绝不愿意其活动的私人利益小于所带来得社会利益。

相反,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主体活动就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佳状态。

这样,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会严重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为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规制就成为必要。

如对于公司名称的管理较好的说明了政府规制在解决公司名称混淆问题上的有效性,克服了外部经济的影响。

又如,对污染治理的有效性,就克服了外部不经济的影响。

其三信息不完全理论信息具有共享性、分散性、不均衡性等特征,而且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掌握充分的信息对公司来说十分重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共享性不能禁止其他私主体“搭便车”,同时信息收集、传递成本高昂,使私主体不愿从事。

而且,私主体位处社会各隅,局限与特定时空,其信息难免不完全。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私主体不可能搜集、传递整个经济体系变化的信息。

也就是说,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是公司自治无法克服的。

当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时,在是市场机制下,便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

对市场机制来说,“逆向选择”的存在是一个麻烦,意味着市场失灵。

当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还会引起经济过热,重复建设等经济问题。

矫正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充分需要政府规制。

由政府提供某些信息,或要求公司公布有关信息是克服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有效手段。

比如,要求发行新股票或新债券的公司向社会公布公司的有关经营信息,政府及时向社会有关提供经济信息,就是必要的。

(二)、社会和公司的双重需要其一社会公正的需要。

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公司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其地位举足轻重。

现在的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公司的世界。

公司经营活动的意义不仅仅是单纯的赢利活动,而是影响到社会生活的社会性活动,特别是对于大型的上市公司、跨国集团来说。

面对日益强大的公司,为了维护社会公正,显然需要政府将公司的经营活动约束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范围内。

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公正。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的社会环境。

市场需要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这就是政府。

政府作为超越私主体的权威,显然对法律的贯彻实施,防止发生侵害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等,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在一种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中,公司等竞争者才有可能以尊重其他私主体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治功能,这种自治才具有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意义。

另外,这还意味着政府负担着为公司创造一个良好、有序、完全、竞争环境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的重任。

其二公司自治的需要。

公司自治本身同样需要政府规制。

现代的公司制度造成了股东和公司控制人的分离,二者具有不同的利益。

股东希望经理能够在合理的风险下牟取最大的利益,而控制人可能更关注薪水的提高和优越的工作环境。

特别是在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更为明显。

正是存在这样的矛盾,政府将规制的重点放在证卷市场中公司的信息披露、独立懂事、强有力的监事会,加强股东民主的组织保障和加强董事忠实义务等方面。

以为公司自治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另外,公司自治还需要政府引导,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对公司的引导和支持是公司竞争力的保障。

如日本对机床制造业在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如贸易、投资、补贴、研究与开发、税收的刺激、低息贷款等等的支持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机床生产量从世界的0.6%上升到24%。

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知识经济、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更需要政府在成立高层次的组织领导机构,注重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结合,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协调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各方资源,提供市场支持与保护,建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等方面,为公司提供帮助与支持,从而增强本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抢占新兴市场,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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