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系统水政监察制度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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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水监督〔2019〕217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本法规中关于《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的规定已经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的通知》(水监督〔2022〕418号)自2022年12月5日起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7月19日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指定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事项第五条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7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7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黄委)作为黄河流域的水行政主管单位,主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是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由黄委批复建设的防洪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不论其投资来源,均由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单位,必须接受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修改文件;(四)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

第六条黄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核定。

未经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黄河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施工和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否则不予申报。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按分站、站两级设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黄河流域分站(以下简称为黄河流域分站)负责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黄委具有水利建设主管职能的直属单位设置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为监督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业务上接受黄河流域分站的指导。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一)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一)本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和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二)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三)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厅水政水资源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本厅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过水政水资源处审查。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厅备案。

第六条本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和水政水资源处备案。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本厅备案。

第七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在管理权限内按照以下职能行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水土保持处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采砂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一、水政监察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建设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团结拼搏、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为整治泾阳的水环境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肩负起历史的责任,作出新的成绩。

二、执法范围一、直接管辖泾阳县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排污口的设置,查处此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配合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调处县与县之间的水事纠纷,直接参与查处特别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三、直接或配合参与对河道采砂、水土监督、水资源管理、渔政监督、水工程保护的管理、监督、执法工作。

四、依法对全县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设施管理等进行监察。

三、巡查制度一、每星期至少应有2天时间,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对全县河道、取水企业, 重要水工程、重大工程建设进行集中巡查。

二、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水工程安全行为的;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侵占蓄、滞、泄洪区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水、设拦河障碍物,向河道、湖泊倾倒废土、垃圾;非法填占河道水域的;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施工期的水土流失情况检查;8、“四荒”开发、陡坡地开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情况;9、其他应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三、巡查中有发现违反有关水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作现场勘察记录。

四、各执法单位每次巡查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做好有关情况的综合分类和资料整理并提出建议意见,巡查情况及时整理汇总。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相关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为规范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个案调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关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许可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二)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要求被许可人就从事相关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允许公众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辖区内的被许可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被许可人档案,并推行被许可人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制度。

第六条被许可人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日内,将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连同行政处罚决定抄告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辖区范围内的举报件,并依法进行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对举报件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二)经核实,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机关;无法转送的,应当记录在案;(三)举报件处理完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举报材料与处理结果归入被许可人档案。

7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7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7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对黄河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黄河流域内所有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三、监督内容
1.建设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并按照规
定的程序进行资质审批。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完善工程图纸。

2.内部监督: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工程施
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外部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定期对工程质量
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监督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
求。

2.监督部门应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3.监督部门应建立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评估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
评估,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

五、违规处理
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监督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如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施工、吊销资质等。

六、监督责任
各级监督部门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附则
1.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政监察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水政监察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水政监察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安全生产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水政监察职责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五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第九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十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水行政执法监察程序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法定形式,步骤和时限的过程。

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有: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调解。

正确掌握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对水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至关重要。

1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检查监督是水行政机关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水法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水行政检查监督包括防汛防洪、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

2水行政许可水行政许可是县级以上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依相对人申请,准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水事活动的水行政决定。

水行政许可包括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许可等。

其程序是:2.1提出申请申请相对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理由;当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附具第三者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文件。

2.2审查申请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

对申请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请人加以补充。

审查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2.3批准申请水行政机关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立即办理手续,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中应规定较为详细的有关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以便持证人遵照执行和发证机关检查管理。

对不予批准申请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2.4许可的终止由于自然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许可内容,就要终止许可。

如非常缺水时期,水量只能保证生活用水。

那么,就要终止或者削减有关工业部门取水。

终止或者削减一般是暂时的,期后可以听候恢复。

2.5许可的废止许可废止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①持证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改变用途;②违反规定,危及工程安全,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③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权利,拒不履行许可证规定的义务;④许可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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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系统水政监察制度及管理办法2003-08-15 09:30:00目录一、水政监察员誓词 (1)二、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2)三、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3)四、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五、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6)六、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8)七、执法办案制度 (10)八、大案要案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 (11)九、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2)十、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15)十一、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17)十二、水政监察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20)水政监察员誓词我是一名水政监察员,现在我宣誓: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忠于职守乐于奉献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水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执法经验,不断提高业务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依法维护黄河水事秩序。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五、服从领导,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严守秘密。

六、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水事违七、查处水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公正。

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一、水政监察人员是各级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法律展水政监察工作。

二、全面了解水政工作的任务和职责,积极参加水政监察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确、公正、客观地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四、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保守工作秘密。

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准确、详细、真实,不得伪材料。

六、工作认真负责,按照执法办案规定及时处理案件。

七、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案件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八、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

九、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聘任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聘训工作由本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水政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水政监察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坚持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培训可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一)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二)水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水行政管理、包括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四)水资源管理及水保监督基础知识;(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职业道德规范;(六)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总队负责支队、大队负责人员及大队骨干的培训;大队负责本大队成员的培训。

第七条鼓励水政监察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之一。

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规范含政治行为、执法行为和举止等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由水政监察大队组织实施,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监督。

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的政治行为,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规范执行。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标志、持有《水政监察证》第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注意礼节礼貌,在上下级之间敬礼的形式表示。

敬礼分为立正举手礼、行进中举手礼和注目礼三种。

第七条立正举手礼适合着装时参加升国旗、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执行公务等;遇见上级领导及行进间队列相遇时等;立正注目礼适合受阅、参加升旗仪式,以及未第八条水政监察人员应保持姿态端正,精神振作,仪容仪表整洁、大方、威严第九条水政监察人员着装参加会议时,应当脱帽,帽子放置在桌面前方,国徽胸距桌边保持10公分左右的距离。

第十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言行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水政监察人员,水政监察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分。

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充分发维护黄河部门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应模范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好水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六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二)在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三)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中表现突出的;(四)在水资源管理、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维护黄河部门合效显著的;(五)在依法收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六)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给予相应(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或越权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四)工作散漫,仪表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将水政监察或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六)对检举控告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七)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八条单位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和不适合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应及时取格,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及标志。

执法办案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办案、监督检查是水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分工明确、责任第三条水行政执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行,做到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水行政执法权力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查处水事案件,实行逐级负责制。

(一)对影响不大,损害较小,损失在200元以内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二)对影响较大,损害较重,损失在200-10000元的案件,向大队长或副大处。

(三)对案情复杂,损害严重,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案件,向水政监察支(四)对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向水政监察指导下查处。

第六条在办案时,须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杜绝一人外出独立办案,不得当事人的吃请。

第七条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遇有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正性。

大案要案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大案要案是指:1、水事纠纷、哄抢防汛料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违章工程建设的、吊销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2、水工程设施遭破坏,损失万元以上的;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不法侵害的;4、有特殊影响的水事案件。

二、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准确掌握案情,属本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立案调三、非本职权范围的案件,要及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级水政机构协四、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本级水政机构协助调查。

五、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做好备案工作。

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水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四条水行政主管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一)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职权错误的;(二)对已结案的水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三)经水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四)经人民法院最终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五)导致造成行政赔偿的;(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黄河部门合法权益受损的;(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或者上级机关提议审查,经审查确有错误的;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追究:(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在水行政执法中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或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水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六)导致行政赔偿的;(七)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涉及的水行政处罚和其他水行政处理的事实用法律以及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水政监察大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审应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一)水政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二)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三)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七条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人,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出处理决定:(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其责任人予以批(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并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对错案责任人调离水政岗位,建议单位按错案程度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且情节恶劣,损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以追偿。

第八条错案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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