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2020版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8.30•【文号】国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
加快天然气开发利用,促进协调稳定发展,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路径。
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还不完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是国内产量增速低于消费增速,进口多元化有待加强,消费结构不尽合理,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储气能力严重不足,互联互通程度不够,市场化价格机制未充分形成,应急保障机制不完善,设施建设运营存在安全风险等。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落实能源安全战略,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国内快速增储上产,供需基本平衡,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供储销,协调发展。
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中下游协调发展,构建供应立足国内、进口来源多元、管网布局完善、储气调峰配套、用气结构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
立足资源供应实际,统筹谋划推进天然气有序利用。
规划统筹,市场主导。
落实天然气发展规划,加快天然气产能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按照油气体制改革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5月24日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网设施和城镇燃气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其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坚持保障安全、运行平稳、统筹规划、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油气体制改革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责海域和跨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主任徐绍史2014年2月28日附件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第四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浙江省省级天然气管网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天然气管网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省级天然气管网(以下简称“省级管网”)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和应急保供协调,保障管网安全、平稳、高效运行,推动管网公平开放,维护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管网是指位于浙江省境内,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储气设施,不包括国家过境干线、市级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内专用管道。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是省级天然气管网调度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天然气调度运行,协调指挥天然气应急保供。
省级管网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授权,作为省级管网调度执行机构,负责省级管网的统一调度指挥、远程监控操作及应急保供协调。
第四条管网调度机构应遵循管输服务合同和管网运行的客观规律,规范管输服务,实行日常运行调度,保障管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应急状况下,管网调度实行应急保供调度,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预警的启动、发布和终止。
第五条省级管网企业、接受管输服务的单位及与省级管网物理连接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省级管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平衡、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原则。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省级管网调度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包括省级管网企业调度部门和托运商、供气方、用气方等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
(一)省级管网企业负责省级管网设施的运营管理,公平、公正地按照管输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管输和存储服务,承担保障省级管网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调控中心作为省级管网企业的调度部门,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授权,负责省级管网设施的调度指挥、远程监控操作及应急保供协调。
(二)托运商是指委托省级管网提供天然气输送和存储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委托服务合同分为可中断管输合同和不可中断管输合同。
(三)供气方是指具有相关资质且自主拥有国产或进口气源,供气设施与省级管网物理连接并能安全稳定向省级管网供气的单位。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出台 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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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l 1
J 国 际 石 油 经 济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P E T R O L E U M E C O N OM I C S
2 0 0 1 年5 月,通过了3 3 4 号政府令 《 关于保障非歧祝 进入 过干线管道直接供气的燃气电厂和大型工业用户,更多的
和下 游用户 ;明确 了国家能源局及各派 出机 构是管网设施 不 同市场主体 的上游用 户向下 游用户直接销 售天然气 ,上
开放监管的主体 ;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油气管网规划计划 下游用户与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签订代输合同或者协议 。
办法 》第十九条特别提到,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同时 落实、重大项 目的实施 、设施公平开放 、价格与成本 、 接 《
周淑慧 ( 中国石 油规 划总 院 )
2 0 1 4 年2 月1 3 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 《 油气管网设施 保障现有用户既定服务的前提下 ,遵循互惠互利原则,按
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 办法》 )。
合同签订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开放使用
办法》鼓励以自行协商或委托代理等方式由 《 办法》界定了油气管网设施、设施运营企业、上游用户 管网设施。 《
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加剧,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压力越来 技术 、 布局的根本性变化。
越大。未来 ,我国在较长时间内仍处于人口增长和工业化 推动能源革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有助于
中期向后期过渡阶段,人们对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仍十分 推进我国可持续发展。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炭消费为全球带 迫切,能源需求持续高涨,环境保护和减排的压力也会更 来工业文 明巨大进步 的同时 ,给全球 可持续发展 带来 了 日 加巨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调整能源结构 、 发展清洁能 益严 峻的挑战 。人 类只有摆脱对黑 色化 石能源 的依赖 ,才 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现在N2 o 2 o 年,是 能维持文明的永续发展。 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能源发展转 推动能源革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有助于
天然气行业三大改革:价格、基础设施及供给侧改革

天然气行业三大改革:价格、基础设施及供给侧改革刘满平【期刊名称】《中国石化》【年(卷),期】2018(000)010【总页数】5页(P37-41)【作者】刘满平【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正文语种】中文天然气行业所有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我国天然气的供应安全。
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业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时期,但同时也面临诸多新情况,暴露出诸多新问题。
例如,在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如何解决“冬季保供应”这个带有很强政治性和公共属性的难题?在推进天然气利用上,不同部门政策之间如何协调?在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过程中,价格改革与其他配套体制改革如何协调?天然气上中下游如何协调发展与改革?天然气生产与消费如何平衡调配?等等。
在众多问题当中,当前我国天然气行业亟待解决的主要包括三大问题,即:价格形成机制如何改革、中游基础设施如何改革及如何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安全,即供给侧如何改革的问题。
5月25日国家发出通知,宣布自6月10日起,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将相衔接。
李晓东供图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建立由市场决定的价格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决策部门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通过先易后难的推进方式,采取“先非居民后居民”“先试点后推广”“先增量后存量”“边理顺边放开”的实施步骤,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同时,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输配价格监管,着力构建起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镇配气管网等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较为完善的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也要看到,与改革目标相比,当前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仍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定价体系中存在两种“双轨制”;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之间存在交叉补贴;产业链环节过多,抬高用气成本;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缺乏畅通的疏导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反映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缺乏峰谷气价和调峰气价,尚未实现以热值计价;天然气交易中心的价格尚未真正成为市场基准价。
对此,提出以下改革建议:(一)继续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国家能源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
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是落实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能源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各项监管任务落实落细。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综合监管由监管司牵头负责,专项监管由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重点监管由相关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监管任务的统筹设计、整体推进、问题督促整改、监管报告编制等事项。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别由牵头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由监管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编制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要根据《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监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成果形式,确保监管任务有序开展。
工作安排上可分为“启动部署、业务培训、监管对象自查、现场监管、督导整改、总结通报”等阶段;考虑疫情影响,在确保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时间安排可有一定弹性。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牵头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派出机构意见,派出机构制定的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应抄报相关司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务求监管实效。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影响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监管力量,精准发力。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对《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将意见建议传真至************,或将邮件发至**************.cn。
感谢您的支持!附件: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工作,提升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工作重要意义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确保安全运营的前提下,可以向用户提供的尚未被预订的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注采等服务能力。
公开剩余能力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进一步完善油气市场服务机制、强化信息公开监管的重要举措。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建设与生产运行实际相协调、与用户开放服务需求相契合、与政府部门有效监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体系,提高管网设施利用效率,推动新时代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有效落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主体责任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剩余能力测算的责任主体,应当抓紧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剩余能力测算工作程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科学测算体系,多措并举,确保剩余能力测算结果客观、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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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天然气体制改革,提高我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有序推进我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维护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油气体制改革和我省天然气体制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天然气管网设施是指位于浙江省境内,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天然气长输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储气设施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内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天然气管网设施和直接供给终端用户的城镇燃气设施。
市、县(市、区)内的天然气转输管道、天然气储气设施及其附属基础设施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且有交易天然气进入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输送的上游供气企业(以下简称“资源方”)和下游天然气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
资源方是指具有相关资质且拥有稳定可靠的国产或进口气源的企业。
包括天然气生产企业、天然气进口企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企业、天然气储气企业、天然气批发零售企业等。
购买方是指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的城镇燃气企业、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地方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工业大用户等。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能源)、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平开放基础条件第六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制度,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按照浙江省天然气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推进供气环节扁平化改革。
第七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天然气资源可靠供应。
资源方应具备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城燃企业应具备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且应通过建设调峰储气设施或与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小时调峰服务协议等方式满足所服务区域的小时调峰要求。
不可中断大用户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管输企业应具备调节平衡和提供短期借气服务所需的调峰储气能力,储气量应不低于上年度高月高日实际输气量的5%。
对储气调峰能力达标的资源方和购买方,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受理时拥有优先权。
第八条所有入网输送的天然气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与国家管网公司同步实施科学合理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
第三章公平开放服务体系第九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应当为所有资源方接入管网提供相关条件。
浙江省天然气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将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公平开放。
第十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并公布本企业设施公平开放的规章制度。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天然气管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
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确定。
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核定指导价或协商不成的,由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算确定。
除天然气管输服务价格外的其他管网设施服务价格执行政府监管的市场定价制度。
第十二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服务合同要求制定天然气交接和计量方案。
在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当对发热量、体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计量,并接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三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网设施基础信息、设计服务能力、使用情况、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密要求等。
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开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信息。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管道剩余能力包括剩余能力、对应时段、区间,可接收或分输天然气的站点等;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剩余能力包括剩余能力、转运方式、对应时段等;储气设施剩余能力包括剩余注、采气能力、对应时段等。
第十五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日14点前公布次日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公布上一月度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对所有用户的服务信息。
第五章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第十六条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采用线上申请与受理,用户通过指定的网络平台上传申请材料,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受理用户申请。
第十七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采用集中受理为主、分散受理为辅的方式受理用户申请。
每年3月1日前,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开放服务公告,集中受理用户下一年度各月设施使用申请。
并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发布。
集中受理用户申请能力超过管网设施服务能力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保证各用户基础服务气量的前提下,按“先到先得”的原则顺序为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基础服务气量为该用户上一年度实际服务气量。
在年度内其他时段,用户可依据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每月和实时公布的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根据申请流程单独向运营企业申请服务。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受理分散用户申请,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对不符合下列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第四条规定资格要求的;(2)未落实气源的购买方或未落实市场的资源方;(3)资源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不满足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4)城镇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或许可证失效的;或未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5)未通过相关部门资格审查的;(6)其他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做好应急保供资源的调度工作。
对政府部门确定的承担应急保供责任的天然气资源优先提供开放服务。
第六章公平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第十九条建立以合同为依据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运营体系,强化合同履约监管,保障管网设施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制定并公布本企业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合同标准格式,对服务时段、服务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偏差结算、天然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第二十一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签订的服务合同在“信用浙江”网站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增加管输距离。
资源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购买方应制定应急事故、断供、重大卫生事件、反恐怖等的应急预案,保证特殊情况下管网设施安全有效运行,终端用户用气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承担所服务区域内天然气应急调度责任,在应急状态下,经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程序调度网内资源和动用储备资源。
应急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同级政府指定第三方核定,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用户应当遵守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发布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准入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天然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滞留时限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天然气管网系统平衡运行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使用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用户未能履行管网系统平衡运行相关义务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采取强制平衡措施。
情节严重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按照规定将违约用户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列入油气领域失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到各方财务、商务、专有技术、用户资料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履行保密责任。
各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保密条款。
第七章公平开放监管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包括管网设施基本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及储存、气化、装卸、转运)能力及开放情况、对申请用户出具答复意见情况、价格情况、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户情况等。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不定期抽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对存在争议的开放事项,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开放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协调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一条鼓励公众参与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