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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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APP做等级保护备案注意事项

教育类APP做等级保护备案注意事项
时代新威·等级保护组
Q:使用体系(/)或全国校 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 (/bmp-web/)或教育移动互 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 的 已有账户登录后,想要变更账户信息或机构信息怎么办?
时代新威·等级保护组
PART.04
信息填写问题
(二)第三方开发者
时代新威·等级保护组
Q:如何判断是否有第三方开发者?如有第三方开发,由 谁来备案?
A:依据APP的版权来判断。由其责任主体前来备案,并在“业务信息”添加 第三方开发者信息。
Q:如何判断是否有第三方开发者?如有第三方开发,由 谁来备案?
时代新威·等级保护组
Q:什么是提供者,什么是使用者,什么是自研自用?
A:1.提供者,简单理解,就是拥有者。拥有者有两种,一是开发者,即自主 开发。二是购买者,即买了软件,或直接用,或经过升级改造后用。 2.使用者,顾名思义,就是用户。 3.自研自用,即自己开发,自己使用,不对本单位外人员开放使用的App。自 研自用的App一般不登录应用商店,是管理的盲区。自研自用的教育App不用 重复进行提供者备案,在使用者备案时补充提供提供者的信息。按照使用者 逻辑进行管理,即行政主管单位对其进行指导、管理。 PS:学校通过对成熟产品的个性化定制开发,并进行属地化部署,亦属于自 研自用范围。如未本地部署,通过云端提供服务,则是使用者。
A: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台,是高教学会主管,北京盈算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开发。ICP备案和等保备案均为公司所有。ICP备案和等保备案信息应与主管 单位或开发者匹配。
时代新威·等级保护组
PART.04
信息填写问题
(三)等保、ICP备案
A:需要来函说明情况 发函抬头:中央电化教育馆。写清需要更改的账户(登录所用手机号),机 构名称,账户所属平台,说明更改原因,原信息和需要更新的信息,加盖公 司公章,扫描发送至ncetjsb@。请在邮件主题注明“app备案-提 供者账户/机构信息修改”,邮件正文粘贴来函的文字版,方便工作人员快速 处理。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为了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发展,保障教育信息安全,教育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所有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进行备案。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教育信息安全风险,保护广大学生和教师的信息安全权益,推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健康发展。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教育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学生和教师可以方便地获取教育资源、进行在线学习和教学交流,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随着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不断增多和发展,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安全风险和隐患。

一些应用程序可能存在安全漏洞,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影响学生和教师的信息安全。

为此,教育部发布通知要求所有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进行备案。

备案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应用程序内容合法、健康,不含有违反教育教学道德和法律法规内容。

备案工作将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者需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备案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常在教育领域内使用。

教育部还要求备案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

应用程序开发者需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用户信息保护,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要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信息安全问题和隐私泄露事件,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教育部此举备案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不仅有利于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发展,推动其健康发展,也为广大学生和教师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教育互联网应用环境。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在备案的过程中,还能够通过审核和监督,杜绝一些不良的、违规的教育应用程序进入市场,避免给广大用户带来安全隐患和信息泄露问题。

备案制度的实施也能够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使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更好地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快捷。

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使用移动应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和学生。

三、移动应用的定义移动应用是指通过移动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安装和使用的各类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平台、教学资源、办公软件等。

四、移动应用的管理职责1. 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移动应用的管理工作,包括移动应用的审批、推广、监督和指导。

2. 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级负责本部门、本年级、本班级移动应用的使用和管理。

3. 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移动应用,并确保移动应用的使用符合教育教学要求。

五、移动应用的审批和使用1. 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移动应用进行审批,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教育教学要求和学生身心健康。

2. 教师使用移动应用前,需向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学生使用移动应用,需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下载和使用未经审批的移动应用。

六、移动应用的使用规范1. 教师在使用移动应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学生隐私,不得收集、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2)合理使用移动应用,不得占用课堂时间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操作。

(3)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培养学生正确使用移动应用的良好习惯。

2. 学生在使用移动应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移动应用从事违法活动。

(2)合理使用移动应用,不得沉迷于网络游戏、聊天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3)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恶意攻击、诽谤他人。

七、移动应用的监督与考核1. 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移动应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本制度要求。

2. 教师使用移动应用的情况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3. 学生使用移动应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于2018年发布通知,要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进行备案。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开发和运营,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信息化的良好发展。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应用程序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备案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安全审核、教育资源合规性审核等多个环节的审核,以保证应用程序的安全可靠。

备案要求有助于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备案将督促开发商和运营商对应用程序进行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后才能上线运行。

这样既可以减少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应用程序,也可以降低传播虚假信息的风险,有效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

备案要求有利于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备案能够提升应用程序的品质和水平,培育竞争优势,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备案还有助于整合资源,加强协同合作,提高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整体效益。

备案要求能够推动教育信息化的良好发展。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将有助于教育信息化的推进和普及。

通过备案,可以更好地整合和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信息化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民教育,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的要求是必要的。

只有加强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监管和管理,才能打造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教育移动互联网环境,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备案还有助于推动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提高备案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良性发展。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

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省备案全国有效,切实减轻企业和学校的负担。

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育部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条件。

组织直属单位和部属高校开展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

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备案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

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组织所属单位并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使用者备案。

第七条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三章提供者备案第九条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学校教育移动应用进校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移动应用进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引进、使用和管理,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育移动应用的引进、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教育移动应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四)经济合理,避免资源浪费。

第二章引进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引进应经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引进学校教育移动应用,应进行以下工作:(一)调研需求,确定引进应用的范围和目标;(二)筛选供应商,选择符合要求的移动应用;(三)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四)组织试用,对移动应用进行评估;(五)审批通过后,正式引进并投入使用。

第六条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移动应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二)对移动应用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移动应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教育教学提供数据支持;(四)对移动应用的使用者进行培训,提高其使用技能。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七条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教师应按照教育教学需要,合理使用移动应用,不得滥用;(二)学生应按照教师的要求,正确使用移动应用,不得用于非教学活动;(三)禁止将移动应用用于违法活动。

第八条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维护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移动应用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二)对移动应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移动应用进行定期更新,提高其性能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学校设立教育信息化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引进、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条学校对教育移动应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移动应用的使用效果;(二)移动应用的安全性能;(三)移动应用的维护情况。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为了确保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教育部日前发布了《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所有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在教育部备案后才能正式上线和运营。

这意味着未来所有涉及教育领域的移动应用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备案管理。

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所有涉及教育领域的移动应用程序都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备案申请,通过教育部的审核后才能获得备案编号。

在备案申请书中,应用程序的开发者需提供详细的开发背景、应用功能、用户群体等信息,并承诺不传播违法信息、不侵犯他人权益等。

备案申请书还需要提交应用程序所属领域的专家论证意见和技术安全评估报告。

教育部表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旨在加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不良应用程序对教育领域造成不良影响。

此次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健康发展,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移动学习环境。

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标志着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入了规范化发展的阶段。

不少教育专家表示,这一举措将有助于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市场,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将提高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者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新动力,推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也将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和运营商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备案管理办法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开发和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开发者和运营商在产品设计和服务运营中更加注重安全性、合规性以及用户体验,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确保应用程序的合规运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将为优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开发和运营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优秀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用户认可和市场份额。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也逐渐成为了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重要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品质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学生和教师的权益,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部近日出台了《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所有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否则将被禁止使用,以此来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市场秩序,提高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据了解,《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涉及教育领域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包括学习类应用、教学辅助应用、教学资源共享应用等,都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需提供应用名称、应用功能、服务对象、运营方信息等相关资料,并需承诺在备案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含有违法信息和有害信息。

备案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备案后的监管责任,管理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用进行下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这一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得到了教育界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教育界普遍认为,这将有助于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市场,提高应用程序的品质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

以往一些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存在的问题,比如信息泄露、广告侵扰、虚假宣传等,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给学生和教师提供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学习和教学环境。

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也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规范,有助于优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获得更多的市场认可和支持。

一些有实力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商表示,他们将坚决支持备案管理办法的执行,积极提升应用程序的品质和安全水平,为教育信息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些小型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商认为,备案登记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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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

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省备案全国有效,切实减轻企业和学校的负担。

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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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条件。

组织直属单位和部属高校开展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

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备案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

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组织所属单位并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使用者备案。

第七条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三章提供者备案
第九条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供者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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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向教育部进行备案。

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全国有效”。

提供者在注册地备案后,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

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由总公司统筹汇总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准确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反馈提供者。

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

公共服务体系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为备案信息审核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编号,备案信息将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公布。

提供者应在教育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第十五条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第十六条教育部将建立完善与网信、电信、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助机制,共同指导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落实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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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管理,并推动将提供者备案作为教育移动应用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

第四章机构使用者备案
第十七条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进行勾选,并填写《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2),完成使用者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教育行政部门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的选项,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

自研自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公布提供者和使用者备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投诉举报通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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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教育部对各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进展。

同时,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

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

第二十四条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向教育系统通报,并撤销涉事教育移动应用备案。

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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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主管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单位有效证明注册地(住所地)
法人信息联系人信息
开发者信息(如主管单位即为开发者,则无需填写)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单位有效证明联系人信息
业务系统信息(一个系统填一个)
业务系统名称
IP地址域名
ICP备案编号
网络安全等级等级保护备案号
教育移动应用信息(一个应用填一次)
应用名称版本号
应用平台* 安全认证号
功能类型*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获取的权限*
是否具有以下功能* □论坛□收费□直播□中小学学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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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性质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2.单位有效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单位有效证明需同时上传证明原件扫描件。

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证明需上传等级保护备案证书原件扫描件。

4.域名为选填项。

5.每个应用应在公共服务体系中上传各版本的安装包。

6.带*号的,均为选择项,相关选项内设于系统当中。

7.安全认证号为中央网信办的App安全认证号,为选填项。

8.应用平台包括:IOS和安卓。

9.功能类型包括:学习类、管理服务类。

10.服务对象包括:学生(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家长、教师。

11.服务内容将根据服务对象和功能类型进行调整,以系统选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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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
主管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单位有效证明住所地
法人信息联系人信息
教育移动应用信息(一个应用填一次)
所用应用使用对象
使用场景
使用性质□要求使用□推荐使用
是有集体决策□是□否是否签订协议/合同□是□否
注:1.单位性质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学校。

2.单位有效证明优先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可用统一机构代码。

3.使用对象包括教师、学生、家长。

学生需填写教育阶段。

4.使用场景视不同用途的应用进行调整,以系统选项为准。

5.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需经集体决策,并签订协议或合同。

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与教学和管理行为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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