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规范寒假中小学办学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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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6月29日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推动我省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全纳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发展素质教育,培养时代新人,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人才基础。

二、培养目标义务教育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有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学习伟大建党精神。

努力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领会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懂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道理,初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明确人生发展方向,追求美好生活,能够将个人追求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梦想之中。

(二)有本领乐学善学,勤于思考,保持好奇心与求知欲,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初步掌握适应现代化社会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具有学会学习的能力。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4年3月20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和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学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教育的管理行为,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本规定所称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办面向或者部分面向在校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监督办学行为。

监察、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

辽教发〔2021〕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教发〔2021〕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教发〔2021〕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辽教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教发〔2021〕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辽宁教育学院: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

为做好《规则》在全省教育系统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今年3月1日顺利有效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理解以部门规章形式规定教育惩戒的意义,提升对制定出台《规则》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规则》的出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

中小学教育惩戒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把教育惩戒这种教育方式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是《规则》的出台是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规则》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着力形成家校共育新局面,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是《规则》的出台是教育系统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教育系统的重要政治任务。

2024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学习总结范文

2024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学习总结范文

2024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学习总结范文在2024年,我参加了一次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学习,以下是我的总结。

首先,我们学习了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和原则。

中小学办学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创造宽松、和谐的学习环境,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终身学习的意识。

此外,学校应注重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其次,我们学习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和素养要求。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注重学生的个体发展。

教师应掌握教育科学的理论和知识,提高教学能力。

同时,教师应加强自身的专业学习和自我提升,不断完善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还应注重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另外,我们学习了中小学学生的权益保障。

学生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任意歧视学生。

同时,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得到保障。

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必要的学校信息,让他们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

学校应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

此外,我们还学习了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要求。

教育教学活动应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学校应加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条件。

总的来说,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可以有效地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一个教师,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素养要求,将更加努力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同时,作为一个家长,我也将积极与学校合作,共同关注孩子的学习和成长。

最后,我希望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能得到广泛的贯彻落实,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各市教育局,辽宁省实验中学、辽宁省农村实验中学: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2016年8月23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省教育厅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完成2018年全省形成一校一章程格局的任务,推进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依章程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全省中小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提高全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就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学校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我国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和实施自主管理的前提。

当前,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依法办学必然要求树立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学校最根本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章程,教育理论和实践都迫切要求每所中小学校都要制定并拥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学校章程。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精神,实现学校与政府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使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督字[xx]3号)精神,省里将对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督查(自现在起至xx年4月全省教育综合督导集中检查之前,开展两次办学行为的随机督查,其中本学期一次、下学期一次),并计入省政府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中。

督查的重点是,全省中小学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文件情况。

在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督查的基础上,按照“把普通高中作为规范办学突破口”的要求,主要抓好普通高中(包括高考补习学校)的规范办学工作。

每次督查至少包括1所小学、1所初中、2所高中(随机督查时,省里将不打招呼、不要督查地人员陪同、不接受督查地招待)。

现将省教育厅《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附后)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以维护全市教育良好形象。

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及主要文件一、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过程中,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1.素质教育政策宣传。

要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或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若没有公布,视为违规。

2.作息时间。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

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

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3.双休日。

双休日的学习与生活由学生自主支配。

不得用平日作息制度控制学生,不得用节数控制学生,不得统一规定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不得把时间分配到学科或划归教师名下,不得只让学生自主学习而不让学生自主安排生活。

凡在周末统一组织学生自习、辅导、上课、考试,都是违规行为。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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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XX年12月30日辽宁日报【e-mail【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为减轻辽宁省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辽宁省素质教育发展,12月29日,辽宁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全省450多万中小学生的作息时间、课业负担、考试规范及招生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被量化。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不超过8小时;不准对走读生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0小时的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午间休息和下午自习加班加点或组织集体补课。

对学生书面家庭作业要进行总量控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竞赛、考级等现象。

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随机抽取部分学生(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0%)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测试,每学期不超过1次。

学校层面的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辽教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11]163号)各市,绥中、昌图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是学生成人、成才的主阵地。

课堂教学改革是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对于有效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提高课堂效率,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环境,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真正实现课堂教学以学生发展为本。

2.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变革教学方式的需要。

要转变教与学的方式,使教学过程成为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过程,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改革,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鼓励引导学生大胆质疑,主动学习。

3.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需要。

要建立相互交往、共同发展的新型师生关系,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设民主、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使教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

4.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实现新课程课堂教学目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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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规范寒假中小学办学行为
辽宁省教育厅规范寒假中小学办学行为
昨天,在下发的《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度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中,对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省教育厅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禁学校、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上新课,严禁学校、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教师,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同时要求,重视和安排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残疾人学生的寒假生活。

认真解决他们在假期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参与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打工,坚决抵制社会上各类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尤其要警惕和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假期以社会“实践”、“实习”为名组织在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非法打工行为。

据悉,市教育局已于日前就做好中小学寒假工作发出通知,
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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