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公积金委办发〔2018〕1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及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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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引客入郴”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引客入郴”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引客入郴”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郴政办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郴政办发〔2023〕19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引客入郴”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引客入郴”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7日郴州市“引客入郴”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标准第三章奖项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旅游企业对郴州旅游市场开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游客来郴旅游,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我市保增长扩消费政策的实施,推动郴州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郴州市范围内旅行社(具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法人社)、导游员(与市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市导游协会注册的导游员)、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其他协会组织或个人(新媒体宣传营销奖励对象为全国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文旅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标准第四条奖励项目、标准(一)大型旅游团队接待奖旅行社组织大型旅游团队(乘飞机、高铁、普通火车、大巴车和自驾车)来郴旅游的,同时游览两个以上国家4A级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一晚以上;大巴车和自驾车队须来自同一客源城市,所租赁大巴须为同一城市牌照,正常情况下须同批到达,满足以上条件的给予奖励。

1.乘飞机来郴旅游奖励。

从郴州市外招徕游客达到3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0元/人的奖励;达到5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50元/人的奖励;达到1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一、组织诊断工具——韦斯伯德的六盒模型1Box1使命目标:1.1基于使命、愿景的未来31.21.3核心KPI是?1.4KPI或里程碑的优先级?(这个极其重要)2Box2结构组织:2.12.2哪些部门是支撑主营业务的?2.32.4横向和纵向是否责权清晰、汇报关系明确?2.5哪些是关键岗位?现在的关键岗位是否真的是架构中的核心点?2.6核心岗位现有人员的匹配状况如何?(能力、业绩)2.7基于未来组织还需要搭建哪些能力?(架构调整及人员配置)等。

3Box33.13.23.3正式组织内不同层级的关系如何?非正式的小团体有哪些?4Box44.14.2如何落地的?(绩效、薪酬、福利及其他)5Box5支持工具:5.15.2是否有彼此都认可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及方法?6Box6管理领导力:6.1对上面的5个盒子多检视,多修正;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884.74元。

2018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768.33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02.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50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分别为88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0元。

朔州住房公积金2018度报告

朔州住房公积金2018度报告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朔州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8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及2018年工作计划;2018年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2017年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朔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朔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目前中心内设综合办公室、运行监管科、政策法规科、会计核算科、科技信息科、项目贷款管理科、监察室;下设市区管理部、个人贷款中心、提取与贷后管理中心、12329客户服务中心、平鲁区管理部、山阴县管理部、怀仁县管理部、应县管理部、右玉县管理部和平朔经办机构,增设建设银行服务网点、交通银行服务网点、工商银行服务网点、晋商银行服务网点、农业银行服务网点。

从业人员74人,其中,在编8人,非在编6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61家,实缴单位2195家,净减单位107家;新开户职工0.68万人,实缴职工11.59万人,净减职工0.02万人;缴存额15.14亿元,同比下降3.59%。

2018年末,缴存总额120.57亿元,同比增长14.36%;缴存余额43.05亿元,同比增长18.3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减少2家。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8.47亿元,同比下降20.08%;占当年缴存额的55.94%,比上年减少11.58个百分点。

第四部分人财物事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人财物事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人财物事内部事务管理制度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郴公积金发[2004]22号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务行为,促进财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财务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核算,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财经类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十一个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动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建立职工贷款明细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活动应在市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由财务核算科和管理部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应严格实行账户分立核算。

接受市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为了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利益,严禁任何人动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单位贷款和借款。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结合稳增长保就业目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

坚持“区域发展极、郴州新中心”发展定位,围绕“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六个苏仙”建设,争当全市的“极中之极、极中之核、极中之重”,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经济改革方案、选择改革路径时,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效果,坚持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的改革措施尽早出台,加快落地。

在按有关规定出台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与就业转型协同。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等负责。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郴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1日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提高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等六部门《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征收拆迁范围,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满足安全要求,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杂房车库)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坚持“政府引导、属地管理、有序推进,业主自愿、统一规划、保障安全”的原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增设电梯用地应当在本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园绿地,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二)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特种设备安全等要求。

(三)增设电梯应当以小区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应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2023年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哪些

2023年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哪些

2023年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哪些2023年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告,经测算,2023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7270元,最低为194元。

一、缴存基数: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 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1171 元”计算,2023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97.58元。

因此,202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30293元,最低为1930元。

二、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2023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缴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经测算,2023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7270元,最低为194元。

二、个人交公积金多久可以贷款?各地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缴纳期限要求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大部分地区是要求借款人需要有至少一年的公积金缴存,而有地区则是法规职工连续缴费六个月以上公积金即可申请。

公积金贷款往往会有许多要求,比如说公积金的缴费时间、缴存基数等等,不同地区的法规不同,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公积金进行贷款,大家直接咨询当地的公积金进行了解。

三、个人交公积金和公司交有什么区别?个人交公积金和公司交公积金,主要有以下几点差别:1、缴费比例:公司交公积金所需要的费用,由个人以及公司共同承担,且承担比例相同,相关费用会全数进入个人公积金账户;而个人交社保需要承担全部的费用,而且缴费的上限低于公司交公积金。

2、手续办理:个人交公积金需要个人前往当地的公积金中心办理手续,有公司交公积金的,相关手续则直接由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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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公积金委办发〔2018〕1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及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利益,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和年度审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从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各12%。

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为各5%-12%,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非公企业参照执行。

三、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职工本人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金额﹙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个月之金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规定和郴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2018年度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上限各为1824元,即两者合计不得超过3648元。

3、为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

根据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测算,2018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28元,即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低于64元。

4、各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认真做好2018年年度审核工作
1、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
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先封存再办理转移、合并等手续。

2、各单位及时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领取单位及职工个人对账单,认真核对本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如单位性质、缴存比例、缴存余额等),如数据或信息有误,请汇总后报各管理部进行核实更正,以确保各项内容完整、准确,保证职工权益。

3、做好单位专管员信息备案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工作,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好落实。

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认真核定2018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核定后要告知职工本人,并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年度审核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情况表》和2017年职工月工资明细,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附件:1.《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年度审核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情况表》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年度审核表
年度
附件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情况表
单位名称:共页第页
此表一式三份,汇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委托银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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