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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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第二条大病医疗互助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加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要达到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各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够正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的《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名单的电子版和两份打印名册。

第二章互助期限

第四条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单位行政和工会对在档管理的特困职工给予全额补贴,对困难职工给予部分补贴。

第六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时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互助金。各县、区可以确定集中缴费时间,为职工办理登记、审核和费用收缴,逾期未办理的不予办理。缴费时间截止到每年12月20日。

第七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30日内持职工花名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招聘书、劳动合同、职工调动转移报表等有关手续,到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县区办事处)办理手续。

(一)职工调出、调入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四章互助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八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为两种:一是按互助期内的住院费用给予补偿;二是按互助期内的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一)大病住院治疗是指一个医疗互助期内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

(二)慢性病门诊治疗是指以下病种在一个医疗互助期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

1.冠心病合并心功能不全经常在Ⅲ级以上;

2.心肌病心衰Ⅲ度以上;

3.恶性肿瘤;

4.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

6.肝硬化失代偿期;

7.高血压Ⅲ期合并症;

8.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9.脊髓损伤截瘫有合并症;

10.红斑狼疮;

11.精神分裂症;

12.中度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1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4.脑梗死;

15.血友病。

第九条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以下项目不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偿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治疗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点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的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袋装置(PET)、电子属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诊疗项目;

2.眼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机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起付及补偿标准。

(注: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乙类5%)

第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金的起付及补偿标准。

(注:慢性病门诊累计个人负担费用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乙类5%)

第十二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只享受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待遇,不享受异地转院治疗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待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参照参保职工执行,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互助金的起付及补偿标准。

(注: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乙类5%)

第十三条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大病住院医疗互助补偿金和慢性病门诊互助补偿金两项之和总计不超过30000元。因病情特别严重造成医疗费用特别巨大的,补偿金额超过30000元者,可由市总工会向省总工会申请省级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互助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

第十五条参加市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或在校生)有一方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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