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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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医疗损害、胎儿权益与用工责任

解析医疗损害、胎儿权益与用工责任

解析医疗损害、胎儿权益与用工责任举例:妇甲因身体不适前往A医院求医,但在诊疗过程中,由于A医院医生的严重疏忽,开具了错误的药物处方,这一失误导致孕妇甲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更为不幸的是,这种医疗错误还直接影响到了胎儿的发育,以至于孩子乙出生时即带有残疾。

一、具体分析1.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A医院的医生确实因为疏忽大意开具了错误的药物处方,且该错误直接导致了孕妇甲的健康损害以及孩子乙的出生缺陷,那么医院及涉事医生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赔偿:孕妇甲和孩子乙(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A医院主张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特别是对于孩子乙的残疾,可能需要长期的医疗和特殊教育支持,这部分费用也应计入赔偿范围。

3.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医疗行为,受害人可能只需初步证明损害事实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具体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

4.鉴定程序:为了明确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通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

这一步骤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科学、客观的标准评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5.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医疗过错极为严重,构成了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涉事医生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判断,通常此类案件以民事赔偿为主。

二、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提供医疗服务而达成的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孕妇甲前往A医院求医,实际上就与A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合同法法律案例文本分析(3篇)

合同法法律案例文本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合同法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文本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产品,并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

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接收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存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2.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导致无法收回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三)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法律医院放弃治疗案例(3篇)

法律医院放弃治疗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纠纷等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医院放弃治疗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一起医院放弃治疗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探讨医院放弃治疗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某患者因急性胰腺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患者病情危重,需进行紧急手术。

然而,在患者家属未同意手术的情况下,医院决定放弃治疗。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放弃治疗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医院放弃治疗的法律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条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应尽到的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包装等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用途或者依照标的物的性质,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标的物的品质。

”在本案中,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有义务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疗。

放弃治疗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

2. 医院放弃治疗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放弃治疗患者的;(二)违反规定进行非必要手术的;(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必要检查的;(四)违反规定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

”在本案中,医院放弃治疗患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上述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启示本案启示我们,在医疗实践中,医院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遵循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为患者提供合理的治疗方案。

法律各行业案例讲解(3篇)

法律各行业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各种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法律知识。

本文将从法律各行业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典型案例讲解1. 民法案例(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房款后,甲将该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过户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甲履行过户义务。

(2)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甲驾驶摩托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经鉴定,乙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甲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各项损失。

2. 刑法案例(1)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

经鉴定,乙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甲被诉至法院,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甲持刀故意伤害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丙系某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三十万元。

丙被诉至法院,被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丙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护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护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女士因腹痛入住该院妇科病房。

在住院期间,李女士的病情得到了有效治疗,但她在出院前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被泄露给了无关人员。

这一事件引起了李女士的极大不满,她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未能妥善保护其隐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李女士向医院提出投诉,并要求医院对此事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案例调查1. 患者隐私泄露情况调查:医院护理部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李女士的隐私泄露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李女士的病历资料在出院后被该院护士小王擅自提供给其朋友,导致李女士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2.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调查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发现护士小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 医院内部管理问题分析:调查组进一步分析了医院内部管理问题,发现医院在护理管理、人员培训、隐私保护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预防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处理1. 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医院对护士小王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扣除部分奖金等,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加强内部管理:医院针对内部管理问题,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 完善病历资料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病历资料的借阅、复制、销毁等环节。

- 加强医院内部监督,设立患者隐私保护举报渠道,鼓励患者举报违规行为。

- 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管理问题。

3. 赔偿患者损失:医院向李女士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中,患者李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

通过调查和处理,医院及时纠正了错误,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并加强了内部管理。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医疗机构在护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民事案例分析:黄某医疗事故上诉案

[案情介绍]上诉人定南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5)定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黄某某因孕37周,阵发性腹痛伴阴道流血性水样物2小时,于2004年9月9日10时40分入住定南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

经诊断:胎盘早剥,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孕37周,孕2产1,LOA,分娩I期。

医院向家属及孕妇交待了病情,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后于11时30分在连硬外麻下行剖宫产术+女扎术,手术经过顺利,中午时母子安返病房。

术后一般情况好,并给予抗炎及对症治疗,晚上9时许因患者诉头痛恶心未呕吐,给予10%葡萄糖500ml+25%硫酸镁30ml,缓慢静脉点滴,半小时后诉头痛缓解,次日凌晨1时,患者又诉头痛,呕吐一次,测血压140/80mhg,给安定5mg静注,尔后患者安静入睡,5时30分患者才突然出现呼吸表浅,神志不清,立即组织抢救,于6时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死亡。

患者家属为此将尸体留置医院,拒绝搬移,并要求被告定南县人民医院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04年9月11日定南县卫生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医疗纠纷民事调解协议书》:1、甲方(患者家属)立即将死者尸体移至殡仪馆;2、乙方(医院)支付3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本次医疗纠纷的保证金,纠纷责任确认之前,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费用;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7日内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死亡原因及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处理本次纠纷的唯一依据。

若鉴定为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有关规定处理,保证金可以抵扣赔偿款,多退少补;若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甲方应无条件退回3万元保证金,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费用;若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未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死亡原因及医疗事故鉴定,则视为甲方放弃申请鉴定权利,3万元保证金即作为乙方对甲方的一次性补偿。

法律案例指导书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案例指导书旨在通过对具体法律案例的分析,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广大公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指导,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以下是一篇关于法律案例指导书的范文,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案例一:李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在自家房屋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李某房屋受损。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有争议的,应当提供证据。

”(二)案件焦点1.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李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赔偿?(三)案件分析1.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李某房屋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关于李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房屋损失。

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故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李某房屋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房屋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房屋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启示(一)提醒广大公民,在装修过程中要注意施工安全,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二)提醒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管理自己的财产,防止因疏忽大意给他人造成损害。

医疗美容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医疗美容行业应运而生。

然而,医疗美容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以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医疗美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张女士因面部皮肤松弛,在某美容医院接受了注射除皱手术。

术后,张女士发现手术效果并不理想,面部皮肤仍然松弛,且出现过敏反应。

张女士要求美容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二、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 医疗美容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规定,医疗美容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医疗美容服务所达成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女士与美容医院之间签订了医疗美容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2. 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本案中,美容医院是否具备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判断其资质是否合法的关键。

若美容医院未取得合法的执业许可证,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将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

3. 医疗美容手术的风险告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美容手术前,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

在本案中,美容医院是否向张女士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关键。

若美容医院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导致张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手术,其行为将构成欺诈。

4. 医疗美容手术的效果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手术的效果应当符合患者的要求。

在本案中,张女士要求美容医院为其注射除皱,但术后效果并不理想。

若美容医院未能达到患者的要求,其行为将构成违约。

5. 医疗美容手术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医疗美容手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若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女士出现过敏反应,其行为将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放弃治疗_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患者或其家属可能会选择放弃治疗。

这种选择不仅涉及伦理道德层面,还涉及到法律后果。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放弃治疗案例的分析,探讨放弃治疗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经过紧急手术,医生初步判断张先生的病情已得到控制,但还需进行后续治疗。

然而,张先生的家属在了解治疗费用和可能的风险后,决定放弃治疗。

他们认为,治疗费用高昂,且张先生的病情可能无法完全康复,与其花费大量金钱,不如让张先生有尊严地度过余生。

在医院和医生的建议下,张先生的家属签署了放弃治疗协议。

随后,张先生在医院度过了一段平静的日子,最终在家中去世。

二、放弃治疗的法律分析1. 患者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法和治疗费用,并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

同时,患者也有义务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并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

然而,张先生的家属在未充分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可能侵犯了张先生的权利。

2. 医疗机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在本案中,医院在张先生家属放弃治疗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建议其重新考虑。

然而,医院在患者家属明确表示放弃治疗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治疗,可能存在一定责任。

3. 放弃治疗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张先生的家属在放弃治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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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6日,被告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原告处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共发生医药费95778.39元,其仅支付45050元。

原告考虑当时被告病情危重,且被告及家属也保证一定会交纳所欠的医药费。

因此,原告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

经原告全力救治,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痊愈出院,尚欠医疗费50728.39元。

被告出院后一直未支付拖欠的费用,虽经原告反复催交,被告至今仍然拒不支付。

原告不得已诉请法院,并提出诉请: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医疗费50728.39元及其利息(分段计算: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5日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3043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16日至该款付清时止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经原告治愈后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医药费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

原告的全部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遂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医院支付医疗费50728.39元,支付暂算至2018年8月14日利息3043元,合计53771.39元及支付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医疗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医疗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56元,由被告胡某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所支出的医药费应当有谁承担?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原告新余市中医药认为,被告胡某因外伤入住原告处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共发生医药费95778.39元,其仅支付4万多元。

考虑被告病情危重,且被告及家属保证一定会交纳所欠的医药费,所以原告才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其理应依法支付医药费。

由于其长期故意拖欠医药费,因此应当承担相对应的逾期利息。

而被告胡某认为,自己系因交通事故才导致受伤,后住入原告处治疗,该医疗费用医院应向肇事方追缴。

如果肇事方不支付,自己可以使用医保支付,但原告却称医保不能用,最终才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支付。

同时,胡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胡某因伤住院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其因无力支付医药费而无法继续治疗。

新余市中医药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的信任,相信了被告及其家属“一定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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