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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股东股权的危险先例—郑百文重组案的法律分析

剥夺股东股权的危险先例—郑百文重组案的法律分析

剥夺股东股权的危险先例—郑百文重组案的法律分析尽管仍面临尚未终审的股东诉讼,随着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流通,郑百文重组案基本上尘埃落定。

郑百文重组案开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名义剥夺股东股权的危险先例,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事实(一)引发质疑的重组议案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司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于1996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从1998年度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止2000年底累计亏损17.95亿元,账面总资产9.6亿元,总负债22.67亿元,每股净资产-6.58元,资不抵债。

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便高达20.99亿元。

这些数字表明郑百文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如在2001年底前不能完成重组,实现赢利,就会被摘牌。

2001年1月,在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下,郑百文及其大股东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文集团”)、主要债权人信达公司与重组方山东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经过协商达成了郑百文重组方案。

郑百文重组方案主要内容为:1、郑百文现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退出转入百文集团,百文集团承担郑百文对信达公司的债务3亿元和郑百文其他债务2.46亿元;2、三联集团以3亿元向信达公司收购14.47亿的债权,并豁免对郑百文的该项债权,同时三联集团以4亿元的资产与郑百文进行资产置换;3、郑百文所有股东,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东,需将所持股份的50%以零价格转让给三联集团。

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8人,代表63189694股,占郑百文总股本的31.98%。

会议对郑百文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等九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郑百文案例分析》课件

《郑百文案例分析》课件

郑百文案例对中国商业和公司治理的影响
1 商业实践与公司治理 2 外国投资者视角
探索郑百文案例对中国商 业实践和公司治理的影响, 包括社会和经济方面。
讨论案例对外国投资者在 中国市场中的影响,包括 建议和建议。
3 公众舆论与媒体角色
研究公众舆论和媒体在案 例中的作用,以及对案发 和后续调查的影响。
郑百文案例的教训和预防金融欺诈措施
1
案例教训
总结从郑百文案例中可以获得的教训和经验,以充实我们的知识和智慧。
2
预防措施
讨论应对金融欺诈的主要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中国企业治理现状和改进前景
企业治理现状
评估中国企业治理的现状,包括通过法律和制 度进行的改革。
改进前景
展望中国企业治理的改进建议和未来发展前景, 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郑百文案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经济发展问题
探究郑百文案例对中国经济发展 的影响,包括潜在的困境和改善 方向。
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讨论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 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政策改 革。
国际声誉影响
评估郑百文案例对中国在国际上 的声誉和形象的影响,以及应对 策略。
结论与对中国金融欺诈的未来研究建议
总结演示文稿,并提出有关中国金融欺诈的未来研究方向和建议,以推动学术和实践的发展。
2
案例方法概述
解释使用的案例分析方法,并讨论其可行性和适用性。
3
案例分析关键因素
分析导致郑百文欺诈行为的关键因素,并探讨其中的内外因素。
郑百文行为的后果与法律伦理问题
行为后果讨论
探讨郑百文行为对个人、机构和社会产生的后果,并提出对应应对方案。
法律伦理问题

郑百文事件案例及分析

郑百文事件案例及分析

郑百文事件案例及分析1996年上市时的公告书中,郑州某会计师事务所为“郑百文”前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1996、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该事务所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1998、1999年度由于此时危机已现,郑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都拒绝对财务报告表示意见(公司在199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

由此可见,在郑百文上市过程中及其后的经营管理中都存在着严重的舞弊和错误。

人们自然会问,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为什么没有把这些舞弊和错误揭露出来?他们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审计目标确定了审计责任的范围,即有无责任是由审计的目标决定的。

而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审计目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也就是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其并未要求必须查出企业的舞弊和差错。

这也反映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就是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因此他们没有责任专门实施审计程序去发现舞弊。

所以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公众对此是难以接受的。

郑百文事件的会计责任给我们留下的法律思考加强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的披露。

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时,应对资产重组发生的背景、原因,以及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情况予以披露,如是出售或置换子公司,还应提供该子公司近两年的比较资产负债表和比较损益表,强制上市公司应对变更理由作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如有分歧,应详细描述每一项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上市公司的陈述同意与否发表意见等。

这样做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以前可能的虚假会计信息、利润操纵行为的曝光,给监管部门提供极好的监管线索,而且支持了那些坚持原则的会计中介机构,鼓励证券市场上的正义力量。

郑百文案例分析

郑百文案例分析
00
197582119
54.20
100
面对如此严重的亏损,郑百文该何去何从?
破 产 说
VS
重 组 说
破产的后果
巨额亏损使郑百文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郑百文的资产质量极差,一 旦破产,绝大部分债权将永远丧失受清偿机会,而信达将是损失最为惨重 的债权人---信达近21亿无担保债权只能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和担保 债权之后获得部分清偿,郑百文的资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之后是否还有剩 余实属疑问。郑百文股东将损失每一分钱投资,无望得到任何补偿。不仅 如此,郑百文破产还将牵连众多的无辜者,例如:郑百文的2800名职工将 丧失工作机会,地方政府将面临安置失业职工的压力,郑百文相当一部分 债权人将因为债权损失而陷入困境。我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证明:破产 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以至清算 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并不是例外情况。总之,郑百文破产意味着企业参 与者-股东、债权人、职工全盘皆输。 考虑到经济转型过程的特殊情况,我国的法律实施政策不是鼓励企业
1999
130776 130680 -96460 -95698
2000.1~6
32914 32950 -6263 -6068
主营业务收入 767784 主营业务成本 746781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088 8129
资产总额 负债
所有者权益
352976 312146
39265
236607 23053
4375
信用链条中断
银行开始发现发给ST郑百文的承兑票 据出现回收难,此后半年间累计垫款486 笔,垫款金额17.24亿元,而此时亚洲金 融危机愈演愈烈,银行从谨慎贷款到了终 止贷款。
郑百文重组前的股权结构:

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

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

从郑百文重组案看重组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重组方案是一个使郑百文起死回生、使债权人得到较高比例补偿(与破产还债程序相比)、使众多股东(从主体构成上看大多数是散户股民)不至于血本无归、也使郑百文两千多名职工不至于因公司破产而失业下岗的一个多赢方案。

方案包含了一项特别的内容:为引入重组所必需的资金,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郑百文所有股东,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股东,应将所持股份的50%零价格划转给出资参与重组的三联集团。

方案虽已经为大多数当事人(债权人、公司本身、新投资人等)所同意,却可能因为个别股东的消极态度(不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放弃50%的股权)而流产,因此在承诺对于不同意零价格划转股份的股东由郑百文以每股1.84元(流通股)和0.18元(非流通股)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同时,方案的设计者们规定了一个”默示同意”的原则,即对于重组方案没有明示反对的股东,即视为同意将自己的50%的股权让与三联集团,欲以此防止一些消极股东搅了重组的好局。

但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如果没有以明示方式表示放弃,很难在法律上认定其处分的意思表示。

于是决议的出炉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证券实务界议论纷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判决更是给已经如火如荼的争论推波助澜,引发了另一轮轩然大波。

主要围绕”默示同意”的正当性展开的争议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否认”默示同意”的适用,就必须否认多赢的重组方案,而维护重组方案,就必须证明”默示同意”方式的正确。

笔者认为应该站到较高的层面,探究这个悖论产生的原因,从而发现现行法律规定的阙漏,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资不抵债的意义从1998年度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至2000年底累计亏损17.95亿元,每股净资产为--6.58元,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便高达近21亿元。

因此,郑百文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并购重组)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六)重组并购案例

(并购重组)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六)重组并购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六)———重组并购案例案例1:山东三联重组郑百文一、案情1996年4月在上海证券产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上简称郑百文,股票代码:600898),其前身为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989年9月,在合并郑州市百货公司和郑州市钟表文化用品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基础上组建成立郑州百货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6月,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后更名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在上市之初,郑百文的业绩尚有可圈可点之处,其1997年销售收入达76.73亿元,利润8126万元(后来事实证明存在虚假信息披露)。

而到1998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急剧恶化,销售收入下降到33.6亿元,亏损额达5.23亿元。

1999年,公司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亏损额达9.56亿元。

1999年4月27日,郑百文被特别处理,股票简称改为“ST 郑百文”。

2000年,公司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01年2月5日,郑百文暂停上市,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转让”,股票简称变为“PT郑百文”。

从1996年上市到2001年被暂停上市,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郑百文迅速完成了由令人羡慕的上市公司到濒临绝境的亏损大户的“凤凰变乌鸦”的历程。

根据该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截至2000年6月30日,郑百文累计亏损18.21亿元,股东权益-13.46亿元,每股净资产-6.88元,严重资不抵债。

2000年3月3日,郑百文最大的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郑州市法院提出郑百文破产的申请,一时引起证券市场轰动,但该申请未被法院受理。

正当理论界、业界、媒体讨论上市公司应该和能否破产退市时,2000年11月30日,ST郑百文发布公告(12月1日见报)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与该公司签署了重组的有关协议,山东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三联)愿有条件入主。

这是一个更加令人震惊的消息,舆论哗然。

郑百文事件、伊利事件、屯河事件

郑百文事件、伊利事件、屯河事件

“伊利风波”与尴尬的独立董事伊利股份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主要业务为牛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2004年4月,“伊利股份”的独立董事俞伯伟与公司管理层发生了矛盾冲突。

伊利股份声称,俞伯伟于2002年6月22日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

以俞伯伟近亲为法人代表的上海承祥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4日、2003年3月4日、2003年5月24日与公司签订合同金额分别为130万元、180万元和200万元的咨询项目合同。

对于该笔业务,俞伯伟事先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向伊利股份进行通报并履行相应回避表决程序。

这种行为与其对公司应担负之诚信义务相违,与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之独立性相冲突。

因此,伊利股份于6月16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宣布俞伯伟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俞伯伟则对临时董事会决议免去其独立董事的程序和理由提出质疑,认为既不合法又缺乏公正。

俞伯伟提出,1999年,在他担任亚商咨询副总期间即为伊利股份做咨询业务。

2002年之后,他受聘为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便不直接从事与伊利股份相关的业务了。

他认为,导致其独立董事资格被罢免的真正原因是他对公司国债投资项目的质疑。

但作为独立董事,俞伯伟认为他就国债投资所提出的质疑、声明与报告,是基于独立董事的职责,完全符合公司章程第103条第11项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披露问题。

他同时强调,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

他认为6月16日临时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的罢免议案违背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着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风险。

公司业已进行的巨额国债投资属于非理性和非正常的投资,直接威胁到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且它可能与公司高管层的收购或者挪用公司资金,甚至经济犯罪有关。

俞伯伟说,作为独立董事,他“有理由表示质疑和关注”,并再次强调和坚持“应由独立董事聘请专门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国债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和合法性调查”。

基于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根据章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届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依据审计和律师调查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郑百文事件

郑百文事件

郑百文事件郑百文是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公司,于1996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彩电分销业务的下滑造成1998年巨额亏损5. 02亿元,公司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按有关规定,于1999年4月27日开始实施特别处理,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简称改为“ST郑百文”。

1999年公司又发生9. 57亿元巨额亏损。

郑百文所欠建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193558. 4万元,该笔债权在1999年9月24日由建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所有工作程序于1999年12月20日完成。

中国信达作为中国第一家专门为清理不良资产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收的不良债权,可以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或债转股处理,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清算的也可申请破产清算。

2000年3月下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郑百文破产还债的申请书。

但法院未受理该破产申请。

2000年初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开始了重组郑百文的活动,其主要重组措施包括:中国信达向三联公司出售对郑百文的约巧亿元的债权,价格为3亿元人民币;三联公司向信达购买上述债权后将全部豁免;在三联公司豁免债权的同时,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需将所持公司股份的约50%过户给三联公司,如流通股股东不作出反对表示便视为默示同意;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约50%过户给三联公司的股东将由公司按公平价格回购。

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将其全资企业三联商社的主要资产约4亿元人民币,包括三联商社下属的济南家电公司、烟台家电公司等8家企业注入郑百文。

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举行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议案,公司重组实质性启动。

伴随着重组的进展,引发了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的50%无偿过户给三联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默示原则”即流通股股东对上述议案未作出反对表示便视为默示同意的规定是否合法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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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原为国有企业,1988年12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995年1月20日,股东大会通过股票上市的决议。

1996年4月17日,郑百文5149万A 股在沪上市交易。

1996年,郑百文每股收益0.37元,净资产收益率15.88%。

1997年,每股收益0.448元,净资产收益率19.97%。

1998年每股收益-2.54元,净资产收益率-1148.46%。

1999年4月27日,郑百文被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郑州百文”改为“ST 郑百文”。

中国建设银行是郑百文的主要贷款银行,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的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共计19.36亿元。

1999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将19.36亿元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次日,郑百文设立资产重组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临时机构,开始对资产重组的可能性进行研究,争取获得债务与资产重组机会。

2000年3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郑百文破产还债,申请债权共计人民币213021万元(截止到2000年3月1日的已到期债权本息)。

2000年11月30日,郑百文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资产、债务重组议案。

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

内容如下: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信达)拟向三联集团公司出售对公司的约15亿元的债权,三联集团公司取得信达该约15亿元债权的价格为3亿元人民币;
2、三联集团公司向信达购买上述债权后将其全部豁免;在三联集团公司豁免债权的同时,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须将所持的50%的公司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
3、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约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将由公司按公平价格回购,公平价格由下一次股东大会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确定的价格为准。

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通过《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决定在原章程第九章第162条中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

此外,还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授权董事会为股东办理股份变动手续。

其后,在实行过程中,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拒绝为股权变动办理过户手续。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以“默示同意”及董事会代股东办理股权过户没有法律依据。

2001年10月24日,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八家股东,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郑百文,请求法院:1、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合法有效。

2、确认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合法有效。

3、判令被告履行上述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义务,即根据股东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意思表示的结果,代股东完成办理股份变动的有关手续。

10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开庭审理。

2001年11月8日,郑州中院(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2、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同时,郑州中院向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38名股东明确向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被回购,但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回购并注销了38名股东的全部股票。

2003年7月18日,李香玲、王娅琳、苏洁华、苏建华、邢慧云、史永国分别起诉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现改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侵权。

六人原分别持有郑百文流通股1000股、2000股、3000股、1000股、7600股、1000股。

在郑百文重组过程中,上述六原告均在公司规定的期间提交了股东声明,表示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被回购。

法院支持他们的主张,但考虑到郑百文股票已改变为三联商社股票,若依原告的请求,原数返还原告股票已不现实,对其他“默示同意者”股东而言不公平,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二分之一比例予以返还。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返还上述原告三联商社流通股500股、1000股、1500股、500股、3800股、500股,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郑百文(三联商社)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不适当,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于2004年10月14日进行了二审。

2005年4月13日,郑百文公司收到郑州中院(2004)郑民四终字第378号、379号、380号、381号、382号、38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郑百文公司及登记公司将李香玲等6人所持公司流通股予以回购和办理注销手续,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李香玲等6人不构成侵权,终审判决如下:(1)撤销金水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068号、1202号、1203号、1204号、1205号及1223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李香玲等6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该6人负担。

2009年,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又涉及新诉讼。

6月2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小股东在北京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委托律师向全国征集ST三联商社股东的授权——一旦成功征集到股权总额1%比例的授权,则中小股东可以立即全面启动针对前任大股东三联集团侵害上市公司行为的股东代位诉讼。

2009年12月10日,记者从三联维权的代位诉讼代表——和君创业咨询集团公司获悉,已经受78位三联商社小股东(共计1.56%的股份)委托,代位追究侵权人——前大股东三联集团的责任。

目前已提起一审诉讼,且已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本案部分事件发生于2006年之前,如果适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请思考但不限于下列问题:
1、郑百文《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第3条规定: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约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将由公司按公平价格回购,公平价格由下一次股东大会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确定的价格为准。

这是否属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为什么?
2、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八家股东起诉郑百文,请求法院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

问:股东可否提起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为什么?
4、如果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李香玲、王娅琳、苏洁华、苏建华、邢慧云、史永国是否可以起诉参加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投票赞成决议的股东,请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5、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小股东的股东代位诉讼。

在起诉前,这些部分小股东应完成哪些工作?
6、在该股东代位诉讼中,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小股东和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的诉讼主体地位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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