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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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杀人案件分析(3篇)

法律杀人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杀人案件,是指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一起典型的法律杀人案件入手,分析其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责任认定等方面,以期对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害人甲与嫌疑人乙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刀将甲刺死。

案发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法律适用1.刑法本案中,嫌疑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法被害人甲的家属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责任认定1.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嫌疑人乙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甲刺死,其行为具有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被害人甲的家属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乙的行为给甲的家属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案件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嫌疑人乙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甲刺死,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嫌疑人乙持刀将甲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

3.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嫌疑人乙判处有期徒刑。

4.故意杀人罪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一、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问题所在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个人法益最为严重的犯罪,所以,一方面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最重或最重之一的犯罪排列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之首,与之相适应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

另一方面故意杀人罪又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一,行为人一旦犯罪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甚至被剥夺生命,基于罪刑均衡与人权保障的考虑,各国刑事立法又将故意杀人的犯罪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并配置不同的法定刑而加以规定。

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罪状与法定刑都比较简单,刑罚从处死刑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种、刑期跨度很大,罪状与法定刑的设置极不科学。

这样的立法设置,往往导致司法人员对一些犯罪行为定性不准、量刑失当。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重构。

二、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缺陷评析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从该条的规定来看,罪状与法定刑过于简单,刑罚跨度太大,罪刑关系难免有失均衡,同时也不能较好地应对故意杀人罪这种较为复杂的罪种。

故意杀人罪只有两个量刑幅度,这样的立法设置,曾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处理实践中复杂多变的犯罪案件,满足了一定的现实需要。

但是,正是因为罪状简单、自由裁量的幅度太大,同样也导致了在司法操作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

为何会出现罪刑关系的不相适应呢?究其原因:一是认识论上的原因,包括立法者和司法者对罪刑关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或相对性与罪刑搭配质量状态评价标准本身的抽象性和相对性;二是实践论上的原因,即立法者和司法者由于受功利驱使而令罪刑关系分别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环节失去了平衡。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罪刑关系只能永远具有相对的相适应性,其不相适应性则是绝对的。

由于罪刑关系的相适应性是包含着刑法报应正义性、功利正义性的刑法有效性的根本保证,故尽管罪刑关系的相适应性是一种永远不能绝对达到的应然状态,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决不能放弃对之追求。

另一种视角:故意杀人罪之思考

另一种视角:故意杀人罪之思考

另⼀种视⾓:故意杀⼈罪之思考我国《刑法》第⼆百三⼗⼆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犯故意杀⼈罪的,如果没有什么特殊从轻或减轻情节(如⾃⾸、⽴功等)的,在量刑的时候⾸先应该考虑“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也是在⼀种原始的“杀⼈者死”的思想的体现。

笔者有时路过某市中级⼈民法院门⼝的时候,时常能看见张贴故意杀⼈死刑犯(⽴即执⾏)的判决公告,⽽且更替频率颇⾼,有时甚⾄⼀周换⼀批,由此也显现,我国对于故意杀⼈的司法实践中“迷信”死刑之于杀⼈者的作⽤。

“杀⼈者死”是⼀种对杀⼈⾏为后果的描述,是⼀种渊远流传的习俗,惯例思维。

可是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死刑只适⽤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果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

那么怎么去理解故意杀⼈罪中的“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呢?笔者认为,故意杀⼈罪中的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并⾮仅仅指只要有杀⼈⾏为就是罪⼤恶极的犯罪分⼦。

虽然,故意杀⼈罪确实由于其侵犯的⼈的⽣命,所以是⼀个重罪,但是并不能应此就能认为故意杀⼈的犯罪分⼦就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本⾝就是⼀个模糊的概念,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控制其内涵和外延。

笔者认为对于⼀般故意杀⼈⾏为不宜认为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理由如下:1.“杀⼈者死”的观点已经不为刑法所彻底接受。

在古代,杀⼈者确实都受到同态复仇般的礼遇,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杀⼈者不⼀定死”的概念确实以为很多⼈熟知,例如杀⼈者还需要看待其⾏为的严重性,才能决定其命运。

2.死刑本⾝的存在已受到质疑。

在200多年前,**⾥亚就对死刑存在的公正性于必要性进⾏了分析,虽然从此对死刑到底应该存在与否争论不断,但是⾄少死刑的运⽤确实已经为国家慎之⼜慎。

3.如果对于⼀般杀⼈罪都适⽤最⾼的法定刑死刑,将降低死刑对于故意杀⼈的标准。

故意杀人罪论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论文: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思考

故意杀人罪论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论文: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思考

故意杀人罪论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论文: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思考摘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及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这种立法例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法律规定。

通过考察分析法律拟制与法律规定的内涵,这种立法例在刑法不存在缺陷、漏洞和按照正常的归罪原则、法律逻辑不会得出罪刑失衡的情况下还作如此规定,违背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前述立法例与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该当属于法律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刑法上存在的这种立法缺陷有待于立法者尽早加以完善。

关键词:转化犯;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法律规定;主客观相统一根据我国97年《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247条、第248条第l款和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之时或之后,如果又出现了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死亡的情形,就不再以该罪定罪,而“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种立法例概括为转化犯。

由于这些犯罪最终都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将这些立法例统称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

但上述立法例却存在着重大的立法缺陷,有待于立法作进一步地完善。

一立法评析“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包括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和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及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况。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致人重伤、死亡的,致人伤残、死亡的或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或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规定,当行为人犯本罪而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或致人死亡时,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对结果(死亡)的罪过形式不同,把对结果(死亡)是故意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把对结果(死亡)是过失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案件法律意见(3篇)

故意杀人案件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XX因与被害人XX之间存在矛盾,故意杀害被害人。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依法逮捕。

现就本案的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XX与被害人XX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存在矛盾。

2. 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XX因琐事与被害人XX发生争执,心生怨恨。

3. 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XX持刀闯入被害人XX家中,将被害人XX杀害。

4. 案发后,被告人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XX故意杀害被害人XX,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4. 被告人XX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XX犯罪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件建议1. 对被告人XX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对被害人XX的家属进行安抚,做好善后工作。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XX故意杀害被害人XX,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XX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考虑其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对被害人XX的家属进行安抚,做好善后工作。

以下为详细的法律意见:一、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论文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

刑法论文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

刑法论文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刑法论文: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引言:在刑法领域中,故意杀人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执行死刑时,司法机关需要面临一系列的限制和考量。

本文旨在探讨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限制,以期提出一种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刑罚执行方式。

一、死刑的法律限制故意杀人罪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其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死刑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只有在极端恶劣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其次,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证据充分、证人可信。

最后,死刑的执行必须符合程序正义,包括律师代理权、上诉权等。

二、人权的司法限制死刑作为一种极端刑罚,其执行必须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

首先,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被告人的尊严和权益,包括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其次,死刑的执行必须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他们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案情和申辩意见。

最后,死刑的执行必须符合公正审判的原则,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社会公众舆论的司法限制在执行死刑时,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

然而,舆论并不应该成为司法决策的主要依据。

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独立和中立的原则,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积极引导和教育公众,增强对刑事司法的理解和支持。

四、国际人权法的司法限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国在执行死刑时必须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只能在极端情况下使用,并且必须符合尊重生命和禁止酷刑的原则。

同时,国际人权法也规定了对死刑犯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判处死刑。

结论:故意杀人罪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其执行必须受到一系列的司法限制。

司法机关在执行死刑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刑罚的适用和判决的正当性。

同时,司法机关也必须尊重人权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尊严。

在面对社会舆论时,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故意杀人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危害性极大、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之一。

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频发,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打击故意杀人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二、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利。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体包括: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生命权利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足以引起社会恐慌。

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1. 犯罪责任概述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因故意杀人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1)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①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适用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分析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

分析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罪行,它破坏了人的生命权,损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分析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应当具备作案的主要目的是杀人,并且经过深思熟虑,有明确的预谋和计划。

主观故意还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的可能性有清晰的认识,并且决意要造成死亡结果。

2.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

(1)行为要件:被告人应当具有实施杀人行为的行为能力。

行为方式可以包括直接蓄意杀人,如使用刀具、枪械等;也可以包括间接蓄意杀人,如故意传播疾病、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等。

(2)结果要件: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死亡。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最终结果是死亡,但并非所有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了区分其他非故意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要求被告人存在具体的预谋和计划,表现为明确的杀人动机和具体的实施手段。

二、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幅度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刑罚幅度较为严厉。

根据刑法规定,简单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剥夺一切财产。

此外,故意杀人罪可根据罪犯的具体情节进行量刑,如谋杀动机的凶残程度、杀人手段的残忍程度、杀人过程中对他人的侵害程度等。

然而,刑罚幅度仍需遵循刑法中关于刑罚的基本原则,即罪罚相适应、罪刑相适合原则,要综合考虑罪行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刑罚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故意杀人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故意杀人罪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与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

1. 危害程度与主观故意的确定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与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需要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刑事法中的故意杀人犯罪

刑事法中的故意杀人犯罪在刑事法中,故意杀人犯罪是一项重要而严重的罪行。

故意杀人犯罪的目的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来实现个人的非法目标。

本文将从故意杀人犯罪的定义、成立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手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故意杀人犯罪的定义故意杀人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明知可以致人死亡的手段,对他人进行直接杀害的行为。

关键点在于故意。

故意是指作案人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

这种犯罪是对人生存权的极端侵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故意杀人犯罪的成立要件故意杀人犯罪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主观方面的故意,即犯罪主体对他人生命的意图存在明确的主导,并且主观上予以肯定而不是消极的态度。

二是客观方面的杀人行为,即犯罪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死亡。

三是结果方面的死亡后果,即他人被犯罪主体的行为致死。

三、故意杀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故意杀人犯罪是刑法中的重大罪行,其法律责任相对严重。

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故意杀人罪可分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嫌疑、过失杀人等不同程度的犯罪。

故意杀人犯罪的主犯要面临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律刑罚,即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和共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犯是指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协助、纵容、教唆或提供帮助的人员。

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人员。

无论是从犯还是共犯,都需要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和危害性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预防故意杀人犯罪的手段为了预防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手段进行预防。

首先,社会应该加强对生命的教育宣传,培养人们对他人生命尊重的意识和价值观。

通过加强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底线,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刑事法中对故意杀人犯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法律规定的死刑并不能完全杜绝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

社会需要持续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力度,提高对犯罪的威慑效果。

浅论故意杀人罪

浅论故意杀人罪[摘要]目前,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有了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

所以,我们应该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社会的不断进步,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的意识。

[关键词]概念构成要件分类形态刑事责任一、概念和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杀死一个胎儿不构成杀人罪,而杀死一个婴儿则构成,那么如何区分婴儿与胎儿呢?理论上有“阵痛说”、“部分脱离母体说”、“完全脱离母体说”和“独立呼吸说”,其中以“独立呼吸说”最为客观和实际;一个已经死亡的人也不能成为杀人罪的对象,关于死亡的标准理论上有“停止呼吸说”、“脉搏停止跳动说”和“心脏停止跳动说”。

我国采取心脏跳动说。

(二)客观要件1.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

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手段可以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利用工具,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或动物;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行为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3.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但是对于间歇精神病人,判断其在犯罪的时候是否处于发病期间则相当困难。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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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
摘要: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规定过于简单,存在着体系性缺陷,无法较好地应对故意杀人罪这种较为复杂的罪种,因而亟待完善,通过合理的规定并配置适当的法定刑,补实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阙如,从而实现罪刑法定与罪行均衡。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立法重构
一、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问题所在
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个人法益最为严重的犯罪,所以,一方面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最重或最重之一的犯罪排列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之首,与之相适应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

另一方面故意杀人罪又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一,行为人一旦犯罪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甚至被剥夺生命,基于罪刑均衡与人权保障的考虑,各国刑事立法又将故意杀人的犯罪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并配置不同的法定刑而加以规定。

但从我国刑法的规
定来看: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罪状与法定刑都比较简单,刑罚从处死刑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种、刑期跨度很大,罪状与法定刑的设置极不科学。

这样的立法设置,往往导致司法人员对一些犯罪行为定性不准、量刑失当。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重构。

二、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缺陷评析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从该条的规定来看,罪状与法定刑过于简单,刑罚跨度太大,罪刑关系难免有失均衡,同时也不能较好地应对故意杀人罪这种较为复杂的罪种。

故意杀人罪只有两个量刑幅度,这样的立法设置,曾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处理实践中复杂多
变的犯罪案件,满足了一定的现实需要。

但是,正是因为罪状简单、自由裁量的幅度太大,同样也导致了在司法操作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

为何会出现罪刑关系的不相适应呢?
究其原因:一是认识论上的原因,包括立法者和司法者对罪刑关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
或相对性与罪刑搭配质量状态评价标准本
身的抽象性和相对性;二是实践论上的原因,即立法者和司法者由于受功利驱使而令罪
刑关系分别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环节失
去了平衡。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罪刑关系只能永远具有相对的相适应性,其不相适应性则是绝对的。

由于罪刑关系的相适应性是包含着刑法报应正义性、功利正义性的刑法有效性的根本保证,故尽管罪刑关系的相适应性是一种永远不能绝对达到的应然状态,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决不能放弃对之追求。

第二,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其罪状并不包括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典总则与分则均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处罚就是违背罪
刑法定原则的。

这是因为:首先,在我们看来,纯正不作为犯是一种犯罪的规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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