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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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治的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法治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本保障,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作为一种治理模式,法治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法治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合法性原则法治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即所有的行为和决策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范。

这意味着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听取各方意见,以确保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律本身也必须公开透明,易于理解和获取,以使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

合法性原则的核心在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它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法治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律在适用时不得歧视,要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益。

无论是政府官员、普通公民还是利益集团,都必须按照同样的法律规则受到平等对待。

这个原则是建立在普世价值观的基础上,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特殊权贵的侵犯或压制。

三、公正和公平原则公正和公平原则是法治的核心要求。

它强调法律、司法和行政机构在处理事务和解决纠纷时必须公正无私,不受利益干扰。

法律与公平正义紧密相连,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事,对每个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并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此外,行政机构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法律时也必须坚持公正和公平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政府行使权力时受到限制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断行为。

这一原则体现在各个层面,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

例如,立法机构应该制定法律以限制政府权力,行政机构应该受到法律和监督机构的制约,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制衡。

五、人权保障原则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权。

人权保障原则要求法律和法治机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更要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法律必须确保人权的实现,并提供有效的途径让公民维权。

列举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列举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列举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超越政治、宗教和个人意志,所有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2. 公正审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当事人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审判,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

3. 权利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4. 程序正义:法律的实施应该经过正当的程序,包括立案、审判、辩护等环节,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正义。

5. 民主参与:公民应该有权利参与政治决策,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参与。

这些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反映了西方社会对于法律、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的崇尚和追求,也是西方法治国家长期实践和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同时,这些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价值。

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治原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建立在法律上及依法行事的原则和
价值观。

法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任何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任意自行行动或违法行事。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公平,并确保人权和自由得到保护。

首先,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超越性和普遍性。

法律必须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不分地区、族群或身份。

法律是公正的、客观的,它不应受到权力、权威或个人主观意愿的影响。

其次,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律应明确、具体,并有明文
规定。

人们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可以合理预期法律的适用结果。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司法的不公。

另外,法治原则要求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政府及其代表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职权。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公正,确保法官在裁决案件时独立、公正,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决策。

最后,法治原则还强调法律的可执行性。

法律的规定必须能够落地生效,可以
通过司法系统来执行。

所有人应当遵守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法律也必须兼顾可执行性和灵活性,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总结起来,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可
预见的社会秩序。

法治原则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并确保法律的执行与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

这些原则的遵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宪法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宪法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宪法适用的原则是什么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适用的核心原则。

它强调所有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作为准绳,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应当具备合法性、公平性和预见性,即法律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适用的程序应当公正公平,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

2.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赋予了公民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原则强调保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适用时,必须尊重并保护这些权利,确保公民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受任意侵犯。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禁止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宪法适用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任何个人特征(如性别、种族、国籍等)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4.原则解释:宪法适用中,常常会涉及到宪法的解释和解读。

宪法的解释应当从宪法的精神和目的出发,注重文本释义,同时也要参考宪法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者的意图。

这种原则解释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宪法。

5.解决争议的原则:宪法适用中,常常会涉及到争议和冲突。

在解决争议时,应该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存在冲突时,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手段解决,确保各方的合理诉求得到公平对待。

以上是宪法适用的一些重要原则,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可以更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和运行,确保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宪法适用需要不断地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德基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德基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德基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德基本原则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和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

以下是其中几个主要原则:
1. 法律至上: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法律作为社会行为准则,约束着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公正公平:法治道德要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司法的实施,还是社会治理和资源分配,都要保证公正,排除任何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3. 尊重人权:法治道德强调保护和尊重人权。

个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4. 诚信守法:法治道德鼓励个人和组织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

5. 社会责任:法治道德要求个人和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这些基本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德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中国社会能够建立和维护一个公正、有序、法治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上。

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篇一:导言:作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我深知法律法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理解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因此,本教案将着重讲述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并探讨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法律的正义与公正1.1 法治原则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法治原则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与行动需遵循法律的规范,并依照法律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治强调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依法办事。

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司法公正权威法治的体现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重要方面,它要求法律的适用与执行过程公正无私,权威且无阻碍。

只有司法公正得到保证,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信任和尊严。

二、法律的平等与公平2.1 法律平等遵循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强调法律必须平等适用于每个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或地位。

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确保了人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彰显了普遍公正的价值观。

2.2 法治的理性与公平为基石法治的基石在于理性与公平。

法律应该体现合理的意志和公平的价值,通过实现法律的公正,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和权益保护。

三、法律的秩序与统一3.1 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秩序是指社会在法律的约束下,人们的行为和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进行,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秩序的维护是社会运行的保障,是人民生活安宁和谐的基础。

3.2 法治统一管理社会行为法治通过制定法律,统一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

法治的统一作用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的约束和引导,旨在实现社会秩序、组织有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结语:本教案围绕法律法治的基本原则,以正义与公正、平等与公平、秩序与统一为主要内容,通过对这些原则的解析,明确了法律法治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希望通过本教案的讲述,学生们能认识到法治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树立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责任感和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基本知识五个核心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五个核心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五个核心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人们的行为,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而法律的运用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

本文将介绍法律基本知识中的五个核心原则:合法性、地位平等、民主性、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一、合法性合法性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照合法程序进行。

这意味着法律不能违背宪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层级关系,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程序和机构来确保其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也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权益的保障。

二、地位平等地位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地位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了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受到公正的对待。

三、民主性民主性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它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依据,并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表达和实现。

民主性原则体现了人民的主权,保证了法律的民主性和代表性,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的共同需求和价值取向。

四、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原则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它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公平和正义为基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公平正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正当性和价值,使得法律能够在社会中发挥公平调整和冲突解决的作用。

五、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它要求国家的治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公民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五个核心原则是法律基本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筑起一个健康和谐的法治社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做到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结语法律基本知识五个核心原则的介绍到此结束。

合法性、地位平等、民主性、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它们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过程。

法治原则的名词解释

法治原则的名词解释

法治原则的名词解释法治原则:1、法的支配原则:即法律是社会立法,对所有人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它,不得违背。

2、法的尊重原则:即尊重和遵守现行的法律,既不能偏离其意图,也不能通过某种方式规避它。

违反法律,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3、法的可执行性原则:即法律必须具备可执行性,以使法律获得实际效力。

某些法律规定可能对当事人没有确定的要求,未能达到其规定的效果,或者只是口头表达,而没有明确的行动表明,则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

4、法的统一性原则:即法律不应有任何歧视,所有受管辖的人都应受到一致的对待,任何一种歧视都是违反法律原则的。

5、法律的稳定原则:对于法律来说,其稳定性是很重要的,法律的变化不能太快,换句话说,如果改变法律,就要考虑其稳定性。

6、法律的普适性原则:即法律要普遍适用,也就是说,无论是谁,只要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无论法律的受益者是贫富、老幼、男女,都要受到保护。

7、法律的公正性原则:即法律的实施必须符合正义原则,要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求实施者和受益者都能公正地受到法律支配和保护。

8、法律的实用性原则:即法律必须具有操作性,要符合实际情况,并兼顾经济、政治和社会福利等实际情况,以用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

法治原则是指要求在国家实施法治政治和社会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依照法律程序,又要遵守法律规范的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可以归结为8个:法的支配原则、法的尊重原则、法的可执行性原则、法的统一性原则、法律稳定性原则、法律普适性原则、法律公正性原则以及法律实用性原则。

法治原则是法治政治和社会活动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求以法律促进社会秩序和公正,所有合法活动都必须倡导遵纪守法的态度,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首先,法的支配原则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不得擅自规避和违反法律的权威,并且法律的规定应经司法一审通过,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才能起到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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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原则一、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

“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

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

”德国《布洛克嚎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长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利。

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

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善”)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

毕达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

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

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他认为法治优越于人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凭感情治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

”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来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西方法治传统产生过久远深刻的影响。

罗马人的法治观直接导源于希腊文明,他们不善于思辩,但却精于行动,辉煌的罗马法成为罗马人高耸的纪念碑。

西塞罗所谓的“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成为一句不朽的名言。

近代意义的法治理论是由英国的哈林顿、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潘恩、杰弗逊共同丰富发展的。

这其中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明确或者隐含地论及法治的思想。

但戴雪则是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这就是学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则:“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

3 戴雪的法治三原则对于反对封建特权,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因而对西方乃至非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4现代西方的法治理论则循由两个路径发展:一个路径是继续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传统,另一种则是企图修补形式主义法治缺陷的实质主义法治理论。

前者以英国学者拉兹和美国学者富勒为代表。

拉兹认为,法治的字面含义是“法的统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治是指“人们应该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但是在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狭义之理解。

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

”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

拉兹还提出了法治八项原则:(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2)法律应相对稳定;(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4)保障司法独立;(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

5富勒在论证法的道德基础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

6一般认为富勒尽管关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张的法治原则”并不是道德性质的”,而实际上不过还是一种形式法治。

后者(既实质法治)开始于德国学者韦伯对资本主义法律合理性的探讨。

自韦伯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纽曼继续了对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观察,并将韦伯关于现代法发展会出现反形式主义的预见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720世纪5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

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

如在其关于法治三原则的主张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

”美国学者德沃金作为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虽然没有专门论述法治问题,但从他关于权利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形式法治的明确挑战:他主张道德权利,强调个人可以”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国家不正义的法律;他反对孤立的形式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保护;他要求捍卫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原则等等,都含有明显的实质法治的精神。

8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有过法治与人治之争,但在内容上与古希腊的法治大相径庭,从发生学的意义而言,中国古代法家的主张也并演绎出近代和现代的法治理论。

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只是西风东渐的结果。

二、法治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不论是把法治界定为治国方法、法制的理想状态、法律运行的原则,还是把法治看作是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社会结构状态,那么必须首先建构法律制度这个前提,理所当然地要以宪法作为法治的核心,因此我们可以说宪法存在本身就是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治原则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传统和法律背景之下,有不同的宪法形式体现。

在资本主义国家成立前后,法治原则一般集中体现在政治宣言或者宪法序言之中,另有少量的内容体现在宪法正文里面。

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当时体现法治原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有:(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4)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5)司法独立;(7)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8)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

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除了因应资本垄断化、全球化的趋势和社会民主化的潮流,在内容上呈现出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公民权利大幅增加,法治标准趋向国际化等特点外。

在形式上也颇有创新。

概而言之,这些形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形式是在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告为法治国家。

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便说道:“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

”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正文中明文规定自己是法治国家。

如《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2 条规定:土耳其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非宗教的、社会的法治国家。

《摩纳哥公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公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尊重自由和基本权利。

”第三种形式是虽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但从其它内容或者文字可以推论出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如前联邦德国基本法不仅规定了它要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政体,而且在《基本法》第97章第1节明文规定:”法官应该独立,并仅服从法律。

”同时它还规定基本法是具有切实效力的最高法律。

9第四种形式是虽不直接宣布实行法治,也不用其它条文间接反映法治精神,而是用“基本原则”为章名或在其它各章中体现了法治的政治体制。

10我国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而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的法治体制。

除此以外,现行宪法的其它不少条款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具体内容有:(1)在序言中郑重宣告中国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确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政党、团体、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3)在国家机构中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学者一般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我国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除了形式的不同外,还有实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的法治以维护资本主义的特权为目的,是打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旗帜”对广大人民进行“合法侵犯”。

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一种消灭特权的法治,它不但要保护人民免受非法侵犯,更要消除可能出现的以国家、组织名义所进行的合法侵犯。

三、法治原则的适用和有关问题第一,合理地借鉴人类在建构和发展法治文明中的优秀成果。

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法治固然要体现国别性、时代性和阶级性,但它更应体现人类在追求进步和发展过程中的共同智能,因此对那些后法治化的国家来说,如何充分吸取先法治化的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比如,早期法治都重视法律与政治分离,实行分权;将程序视为法律的中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一般性;强调对法律的严格服从与忠诚等。

上述这些无疑对培养法律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建构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有极其重要意义,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1)它的法条主义趋向导致法律思维脱离社会现实;(2)规则的适用排除了对目的、需要、结果的考虑,规则模型带有现代官僚政治的理性气质;(3)程序中心主义加剧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紧张,导致人们的公正预期受挫,从而使人们对程序正义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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