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制度可以使面临困境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回复生机的机会。

1、重整的申请主体

破产法的规定,以下3种主体可以申请破产申请:(1)债务人;(2)债权人;(3)公司股东,但是出资额必须占注册基本的十分之一以上。有关申请的时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债权人、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启动破产重整;(2)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子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债务重整方案,包括债权、股权的调整方案和债权债务清偿方案。(4)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破产法》对重整草案方案的提出有明确的期限限定,即必须在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重整计划分组表决,分组依据为债权的性质。如普通债权组、有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等。表决通过实行双重标准,一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二是上述投票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此外,对两次表决未通过或者拒绝再次表决的情况,破产法规定的法定符合条件下,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批准权。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但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管工作。

3、重整计划的担保债权

重整中有担保的债权也属于重整债权的范畴,故担保债权人也应该按照重整程序行使权利。因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往往是破产财产的大型不动产或者设备,为了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权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权利。

4、破产重整终止

重整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终止。(2)未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未通过、批准,此时法院应裁定债务人破产清算。(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4)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5)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余情形下法院在裁定终止破产重组程序后,应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承诺时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相关案例】

2007年底,因资金出现问题,北京A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欠下5000万元的债务无力清偿,基地停产,生产厂区已被法院贴上封条,项目失败已无法挽回。

2008年10月16日,A公司向法院正式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其后B集团宣布接盘A公司,经审计评估,A公司评估资产4400对万元,负债公司,B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2亿万元。B集团将A公司最终审查确认的332个债权人分类为4类: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出资债权组。分组投票。在重整计划批准后10天内,将一次性向破产管理人账户支付1亿余元,专门用于A公司支付破产费用和债务。重整方案的主要内容还包括A公司原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无偿让渡给重组B 集团。重组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原债权人进行合作,在首次招工时优先录用公司原有职工。按照B集团的重整方案,将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提高到15.75%,职工债权人将得到全额清偿,将使优先债权组D公司的清偿率将达到48.13%,高于破产清算40%的清算率,E公司清偿率将达到100%。

2009年2月1 1日,在第二次表决中,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月12日法院依法批准了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组方也依约履行出资承诺,支付了1.09亿清偿款。至此,A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09年2月26日,B集团正式接管A公司,并重新任命新的高管团队。

2009年9月19日,A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企业正式恢复生产,清偿款顺利发放。A公司破产重整案划伤圆满的句号。

【案例评析】

A公司重整成功,盘活了该企业近5000万元的存量资产,2000多人获得;新的就业机会,600多位债权人的利益的到保护,并使全部债权人拿到了高于破产清算五倍的清偿款,维系了A公司与300多家企业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重整投资人的共赢。

A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是北京法院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A公司的重整成功,是多方共赢的结果。申请人A公司存量资产被盘活,解决数千人就业,数百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之合作,公司获得新生;所有债权人实现了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目标,维护了区域经济发展和辖区社会稳定;重整投资人B集团也实现了集团从田园到餐桌全产业链战略的跨越。

【风险提示】

破产重整作为一项拯救制度,所要彰显的通过拯救债务人以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存在冲突。从债务人利益出发,当然希望延缓以及减少重整债权的支出,即以减少其债务上的负担,尽快达到重整的目的;从债务人的职工、出资人固定客户等相关人的利益出发,也希望债务人能够稳定、持续的经营;从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则是希望债权早日获得足额清偿,以免因为延迟或者部分免除清偿而受到损害。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重整程序启动后,作为债权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值得大家的注意:

1、债权人需要作出债权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债权承诺、让步

如重整计划失败,债务人此时的财务状况可能还差于重整前,这意味着在重整后所获得的回报要低于直接进行破产清算从而获得的清偿。此外,重整程序启动后自动冻结制度,将极大限制债权人的行为,即使是已经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不可主张优先受偿,面临着担保财产毁损或者财产价值减少。

2、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恶意逃废债务

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具体执行,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素,极有可能导致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阻碍债权的公平清偿。而且重整程序甚为复杂,耗时较长,这就为债务人逃废债务提供了时间和机会。比如在企业优良资产的处置上,债务人可能会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或者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运作进行资产剥离。

3、债权人可能成为企业重整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的资产的完整性,但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加之,重整程序的分组表决和股东利益的引人,在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概率,同时也削弱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理能力,尤其是法院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人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清偿的心理预期。给债权人的经济生活代理啊极大的不安定性,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废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负担。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破产人法律顾问》使用说明

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住所: 邮政编码:100020 :+8610xxxxxxxxxx 传真:+8610xxxxxxxxxx

负责律师: 联系: 电子信箱: 鉴于: 甲方为【破产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事宜的法律顾问,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就本专项法律服务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提供本条所列法律服务,乙方亦同 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组成专业团队共同 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3.1对债务人及其股东、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1.3.2为管理人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1.3.3协助管理人审查决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1.3.4协助管理人接受、统计并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 1.3.5协助管理人统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动保险等费用,列出清单并 予以公示; 1.3.6协助管理人制定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 1.3.7向管理人介绍战略投资人,起草与战略投资人合作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1.3.8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1.3.9通过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卖方交付在途货物; 1.3.10审查决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1.3.11接受、统计并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1.3.12编制债权表; 1.3.13统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动保险等费用,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1.3.14决定企业停止或继续经营; 1.3.15出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询问; 1.3.16制定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 1.3.17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文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6)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2) 五、偿债资金来源 (14) 六、经营方案 (14)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6)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7)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7)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9)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司上市流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可以吗

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可以吗 在破产重整期间进行股权转让,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的。那么,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是否合法呢?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是否可以呢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间,如果允许出资人转让股权,将会导致债务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是本来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此外,如果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那么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 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二、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 1、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公司企业常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掩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领域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含: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供给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审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请求,参与商量、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订、送达或者吸收法律文件; 5、应甲方请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谈判协商、调剂; 6、应甲方请求,进行企业内法律知识培训; 7、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乙方的服务领域包含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长期、、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任务 1、乙方委派与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批准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调换律师担负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恳、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根据法律作出的断定,尽最大努力掩护甲方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92297593.html, 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在第7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重整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在中国的实施将会带来或者面对许多新的问题。 一、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破产重整在各国立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作“重组”(reorganization)或“恢复”(rehabilitation),在法国称作“司法康复”(redressement juaiciaire),在日本称作“更生”,是指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

务。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法院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因为重整程序的启动就意味着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 债权人诉讼和要求都将被自动冻结,而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任为重整人,继续控制企业,继续经营,学者们将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则可能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原企业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破产企业债权人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住所: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x 负责律师: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鉴于: 甲方为【拟申请破产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债务人”)的债权人,根据甲方叙述债务人目前有资不抵债的可能,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就本专项法律服务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提供本条所列法律服务, 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 组成专业团队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3.1搜集债务人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界限的相关证据; 1.3.2向法院递交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1.3.3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1.3.4参加债权人会议; 1.3.5审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报告,核实债务人的负债情况; 1.3.6讨论破产重整草案,参与债务重整谈判; 1.3.7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因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甲方应付乙方的法律服务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法律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2.2.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2…… 2.3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4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律师事务所 账号:x 开户行:x 2.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应按 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_经济法.doc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_经济法论 文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刘成江 一、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在法理学上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将之直接概括为公司的重整,认为重整是股份公司因财产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

之复兴的制度。有的学者认为破产重整制度又称为公司更生或是司法康复,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使企业避免破产从而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重整”,也被称为整理或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避免该企业破产,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由其主持按照企业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的方案,采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措施,以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差异主要是由于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大,要求的成本高,各国或者各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在法律中对破产重整适用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比较赞同王卫国所归纳的概念:“重整,日文作“更生”,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尽管对破产重整有不同的定义,但是重整制度诞生的大环境却是一样的,都是在传统的破产清算与和解不能解决破产问题的环境下出现的。清算只能将破产主体从法律上简单地消灭,解决不了更为深刻的问题。破产和解的创立或多或少地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强制性与片面性,但和解制度不能真正实现预防破产、拯救困境企业的目标,从和解程序的性质来看,“和解协议无非是一个偿债计划。”传统担保物债权的优先性与债权人对其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重新掌握了对将来清偿于债权人的财产的支配权的债务人的质疑决定了和解制度不能担负起拯救困境企业的历史使命。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前言:在现今的商业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中,破产重整是最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企业 内部治理状况也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变化的关键就是管理模式的确定。据我国现有破产法来看,在重整期间企业存在两种管理模式:破产管理人和经管债务人。 一、破产重整的意义 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重生,有利于维护和延续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资质等核心资源,使之能继续创造价值;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能减轻经济增速换挡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冲击和影响;有利于保持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实现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破产重整过程中财务风险及其规避 在清算开始时,首先要对被清算人的财务状况有所了解,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一起参加清算工作;保护并关注特定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投入,例如如果机器设备和房屋被被抵押权人当做抵押物进行变卖,企业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为了保证其它破产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性,必须对债务人将财产通过分配收益的方式转移给出资人这种做法严厉禁止和防范,这种行为既会造成债务人的经营不利,又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期间要禁止债务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手中股权暗中转让给第三人,

严重的情况下,将会损伤市场投资者对债务人的信心并影响重整的顺利进行;对收账款进行催讨回收工作时,应加大工作力度,增加可分配财产比例,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破产重整过程中重组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和规避 3.1尽职调查的提出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时,因为涉及外壳资源,这通常 会吸引战略投资者对企业进行重组,这是拟破产企业能够起死回生的重要因素。想要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就是尽职调查,组成相关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的成员大多是相关行业专家、特定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组成。其作用是在投资者对所选定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前,尽职尽责的帮助投资者调查了解对方企业的情况,使投资者在投资项目的取舍中做出正确的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时发现影响交易的隐患。 3.2财务风险的防范 在尽职调查体系进行时,需要特别进行规避的风险具体起来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当重组方进入企业时,最关键的因素不是现有的资产而是看重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只在通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高速发展,获取跟大的经济效益和协同利益,使其最终达到理想的并购效益;另一种是,对破产重整公司进行债务重整。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按重整计划进行减免的债务,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在偿清债务的过程中,在债务人进行的债务清偿工作转由重组方承担的情况下,重组方应高度关注清偿的比例、顺序、方式、期限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6) 一、ZC基本情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五、偿债资金来源 (11) 六、经营方案 (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3)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5)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最新破产清算法律服务合同

破产清算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乙方律师在处理甲方清算注销事宜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为: 1、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甲方工商调查事项; 2、负责起草甲方清算注销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决议、协议、声明、公告等; 3、协助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并协助处理清算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社保、债权债务等); 4、接受委托,联络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工作(如需要); 5、接受委托,处理与甲方清算注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在涉及甲方的利益冲突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和代理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基本代理费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该项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2、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办理本案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2、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厦门律所破产重整业务心得

福建厦门兰花香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心得前言 2008年底至2010年初一年多的时间里,笔者连续接触了3起破产重整案,即常熟A公司重整案、海沧B公司重整案、C 上市公司重整案,或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参与其中,或作为管理人的团队成员“管理”重整企业,对破产重整案有不少切身的心得体会。 笔者最大的体验是,破产重整千头万绪, 关涉各方利益至巨,“牵一发而动全身”,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长期限仅9个月,律所担任管理人,必须统筹兼顾,必须善于借力,既要面面俱到,更要抓住重点,做到纲举目张,确保重整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心得体会一、妥善接管、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使之最大化是前提 之所以裁定重整,在于债务人仍有发展前景,尚有挽救希望,可能是资金链断裂,也有可能是因为下游企业破产受到波及,经营面临困难。这些债务人都还有一定的家底,这些家底是重整的基础。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现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摸清家底,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接管财产通常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最短时间内完成,财产状况报告应快马加鞭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

不少债务人在被接管之前停工停产,场面混乱,或资料遗失,或设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或安全保卫措施松懈、部分财物不翼而飞,或人员远走高飞。接管财产是管理人的第一项重要法定职责,目的在于即时全面掌控和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接管后,债务人的财产即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管理人必须与债务人及时办妥财产、印章、资料的接管手续,签署《接管清单》等各类接管文件,接管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材料;权属证书;印章、证照;财务账册、银行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债务人银行账户;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其他接管的财产。未接管的债务人财产、资料应当列明清单以及未接管的原因。 管理人应当及时制定有关接管财产、印章和资料的管理、处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采取安全保卫等措施,竭力保证其安全。 如果债务人怠于或者拒绝交出财产、印章和资料,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妥善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一方面要尽职尽责妥善管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地依据法律规定,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使债务人的财产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企业重整流程及阐述

公司重整说明 一、重整目的和适用条件 目的: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危险时,即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 适用条件: 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重整启动: 重整申请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也可以在债权人已经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院裁定重整后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指定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全面管理企业财产和内部事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四、重整保护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享有如下法律规定的重整保护的权利。 1、重整程序开始对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即不得再行进行破产宣告。重整程序开始后,也不得再行启动和解程序。 2、重整程序开始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担保设定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对投资人权利限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对取回权的限制 债务人通过租赁、借用、合作经营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对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继续营业常常是重要的。因此,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租赁的场地、设备,如果租期未到,则出租人不得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 6、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效力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五、债权申报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同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与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

破产重整的意义有哪些

破产重整的意义有哪些 破产重整是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产重整作为一项新制度,2007年时以专章形式纳入新破产法,成为新法三大制度之一,那么新制度之破产重整到底是项什么样的制度?破产重整的意义有哪些呢?下面就由365小编我为您简要概述破产重组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

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二、破产重整的意义 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2、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司上市流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完整版)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范本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乙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因此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4.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9.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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