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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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摘要]《继承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体系,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于1985年颁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解决实际案件时存在很大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系统论述,在借鉴国外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以立法的方式提出完善我国内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权;继承法;立法建议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含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和“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继承权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权人以及有效遗嘱的不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的私法惩罚。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除了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的情形外还包括其他并不能由继承人自己意志所能决定的情形而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则仅仅指继承权的剥夺,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时,继承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由法院宣告取消其继承权或自动的被丧失继承权两种。

本文所说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狭义概念。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意义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制度,维护着家庭亲属之间的情感与道德关系,并起着惩恶扬善,指引和教育人们善良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

它具体的立法意义如下:第一,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人伦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无论谁对被继承人有不当行为,或对其他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造成危害,或妨碍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法律更会加以适当的制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良好道德伦理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第二,使遗产继承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

如果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增加是得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那么不仅违背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裁。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ot V 麓曩震黧要霪霆曩弱翼霪要纛20l o年-9月(下)i舂{;I’占缸金泷幽泷戳盈函避甾警滋避己里!望.!!!竺!::苎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侯伟莉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问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友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当然丧失相对丧失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I)923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立法的现状(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l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有杀害铍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基于什么动机。

如果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中基本都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丧失继承权的首要法定事由。

但与我国立法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被判处刑罚”作为该项事由的附加条件。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增加该附加条件。

从而也可以解决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于有关具体问题的争议。

例如j“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应当被剥夺继承权?”这一问题就可以通过附加“被判处刑罚”这一条件来解决。

论我国_继承法_的修改及完善

论我国_继承法_的修改及完善

青 年 法 苑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作者简介:王光辉(1973—),男,汉族,河南商丘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① 参见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说明)第1-2页。

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On Revisi on &Impr ove ment Of China’s I nheritance La w王光辉(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商丘 476000)内容摘要:我们应当借着完成中国民法典的机遇,对《继承法》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用新的物权理念和制度构建我们新的继承制度。

其中特别要对于继承权的丧失制度、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等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完善。

关键词:继承法 修改 完善 一、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对于现行《继承法》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在立法机构和学者之间是存在不同看法的。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下发讨论的民法典草案讨论稿中,继承法部分是将现行的《继承法》全文照搬进民法典。

有些人士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运行良好,尚不需要进行修改。

对此观点学者们是有不同看法的。

他们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在继承方面主要体现在:公民个人拥有财产的数量大大增加,特别是对于那些私营企业主来说,主要财产不再是生活资料,而是生产资料,这就使继承关系变得复杂化。

而现行《继承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不能有效地保护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继承人的内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虽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与继承人的纠纷现在还不是很突出,但是已经出现,而且肯定会不断增加。

不能因为现在这个问题尚不突出,就不重视对这个问题的规范。

他们主张立法要有超前性。

所谓“现行继承法运行良好”,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大的现行《继承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遗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改革与完善

遗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改革与完善

遗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遗产继承制度的法律也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对遗产继承制度进行了多项重要改革,旨在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促进家族财富的合理传承。

本文将从三个角度探讨这些改革及其意义。

首先,现行的遗产继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亲属关系的确认以及公平性方面。

目前的法律主要依靠亲属关系来确定继承权,但是很多亲属关系的真实性难以明确,因此容易产生争议和不公。

一些将亲属关系作假以获取遗产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改革遗产继承制度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更加科学和公正的亲属关系认定机制。

例如,可以通过DNA鉴定等方法来确认亲属关系,从而减少争议和不公。

其次,当前的遗产继承制度对于无婚生子女的保障力度较低。

由于无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认定,在遗产继承时常常受到排斥。

这不仅违背了现代社会对待亲子关系的价值观念,也不符合公平和合理原则。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修订法律,将无婚生子女纳入遗产继承的范围,并给予他们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这样可以保护无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第三,遗产继承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加强对财产管理的规范和监督。

在现行制度下,遗产的分配常常受到继承人的自主决定,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这容易导致继承人将遗产挪为己有,给家族财富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例如,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遗产的评估和分配进行监督,增强继承人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总体来说,遗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改革与完善是必要的,可以从亲属关系确认、无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以及财产管理规范等方面入手。

通过这些改革,能够更好地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和家族财富的传承,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当然,这些改革需要在法律层面的完善和实施中获得各方的支持和配合,并且要经过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积累,才能够真正实现遗产继承制度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继承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家庭财产的流转与传承,关乎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近年来,我国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继承制度进行了创新与完善。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进行探讨。

一、继承范围的扩大在继承范围方面,民法典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创新。

首先,取消了以党和国家功勋为由的特殊继承权。

过去,一些人因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特殊贡献,享有特殊继承权,这不仅违背了平等继承的原则,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民法典废除了这种特殊继承权,进一步强调了平等继承的原则。

其次,将离婚后通婚的配偶纳入继承范围。

在过去,离婚后通婚的配偶在继承上常常被剥夺继承权,这给配偶和子女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通婚的配偶有与原配偶平等的继承权,强化了配偶的地位和权益。

另外,还明确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继承保护。

《民法典》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成年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继承程序的简化与便利化在继承程序方面,《民法典》对继承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便利化的改革。

首先,建立了简略程序继承制度。

狭义的简略程序继承适用于继承人数目较少、继承案件争议较少的情形,减轻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了继承的效率。

广义的简略程序继承则适用于遗产较小的情况,可以直接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手续,减少了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

其次,规定了统一的继承时效。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利由遗产人死亡时产生,继承时效为二十年。

这明确规定了继承时效,有利于遗产的及时流转和保护。

再次,加强了遗嘱证明力。

《民法典》规定,凡是遗嘱在公证机关公证的,具有最高的效力。

这一规定增加了遗嘱的证明力,有助于维护遗嘱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共有财产继承的完善共有财产继承是指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保护。

法律知识问题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法律知识问题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谈论当前继承系统的缺陷和完善继承是一个古老而经常是新的话题。

由于人类社会有剩余财产,继承作为一种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密切相关。

继承作为获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

继承法律制度在众多民法法律制度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

因此,继承法制一直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

我国的继承法是上世纪1985年颁布的,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民营经济尚未得到承认,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私有财产不仅在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继承不够重视。

这一历史背景决定了1985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和制度建设。

1985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

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合法权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和引导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

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性质也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主要的生产资料。

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流动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使绝大多数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一定数额。

相应地,由于属性的增加,成分的组成也越来越复杂,人们会更加关注传承的问题。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条件的变化需要继承规律得到体现和服务。

但是,我们的继承法十几年都一成不变,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试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题目:试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目录摘要 (3)一、法定继承制度的概述 (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4)(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4)(三)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趋势 (5)1.继承权平等原则 (5)2.帮扶弱者原则 (5)3.配偶利益不断被强化原则 (5)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要比较 (6)(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6)(三)世界范围内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共性 (7)1.继承要素的法定性 (7)2.继承法实施的强行性 (7)3.前置依据的适应性 (7)三、我国法定继承的几点不足 (8)(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的不合理 (8)1.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设置较少 (8)2.父母在法定继承顺序略显突出 (8)3.配偶在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缺点。

(8)(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 (9)(三)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 (9)四、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几点建议 (10)(一)调整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0)1.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纳入继承人范围 (10)2.将四等亲以内的其他亲属纳入继承人范围 (10)(二)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0)1.增加继承顺序、调整父母在法定继承的顺序 (10)2.配偶不再固定继承顺序 (11)(三)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 (11)(四)代位继承中代位权的选择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3)摘要一直以来,我国颁布的《继承法》在改革过程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经济水平、财产水平和社会安稳。

可是,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人们财产和涉外婚姻现象的持续增加,使得现有的继承法出现更多的矛盾,急需对继承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同时法定继承又是《继承法》中重要内容,因此对我国法定继承所存在的不足进行探索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和其它国家相比,主要表现为继承范围与顺序的狭小,代位继承权和法定继承份额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就对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进行研究。

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为分析对象

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为分析对象

民法典编纂研究 | 热点专题172020.2 | SOCIAL SCIENCES DIGEST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为分析对象文/房绍坤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第五编为“继承编”(以下称《继承编草案》),共设4章45条。

《继承编草案》体现了法律的传承性,也有一些进步性规定。

但《继承编草案》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

对此,《继承编草案》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当做到三点:一是删除重复性及无实质意义的规定,二是修正存在缺陷的规定,三是增设继承法所需要的必备规则。

一般规定(一)调整对象。

《继承编草案》第898条规定:“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继承编草案》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并不准确,应修正为:“本编调整因遗产的处理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继承权保护的宣示规定。

《继承编草案》第899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该规定与《民法总则》第3条、第113条属于重复性规定,应予删除。

(三)放弃继承。

《继承编草案》关于放弃继承的规定有些简单化,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当加以完善:1. 增设放弃继承的期限限制。

关于放弃继承的期限问题,《继承编草案》没有具体限制性规定,只是概括地限定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这种规定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以过大的自由,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体现在:一方面,如果放弃继承没有期限的限制,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可以随时放弃继承,这就会导致其作为遗产管理人变得不确定,从而不利于管理遗产;另一方面,如果放弃继承没有期限的限制,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清偿债务时也可以随时放弃继承,这就会造成继承人是否承担偿债责任不易确定,也会破坏继承人之间清偿债务的规划。

笔者建议,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的期限都应以3个月为宜,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知道继承开始或知道受遗赠之日起计算。

2. 增设放弃继承的效力规则。

关于放弃继承的效力,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增设3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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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均构成刑事犯罪 ,依 法应 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 。而 在法律上 ,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行
为 的构成要 件有二个 ,二者缺 一不可 :一是继承 人主观上须具有 杀害被 继承人 的故 意 。过失杀害 和 意外 事件不在此列 。二是继承 人客观上须实施 了杀害被继承人 的行 为 。无论该行 为最 终结果是 既遂还是未 遂 ;犯罪嫌疑人是 亲 自实施杀害行为还是教 唆或者辅助他人 实施 杀害行为 ;是 直接杀
VO 1 . 4 NO. 1 . Fe b. 2 01 4
政 治
・珞 律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国 平 ,吴 锟
( 1 . 福建 江夏 学院法 学院,福建福 州,3 5 0 1 0 8 ;2 .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江苏苏州,2 1 5 1 0 0 )
摘 要 :我 国 《 继承 法 》规 定 了丧失继承权 的 四种 法定情形 ,但 对继承权相 对丧 失法定事 由
害还是 间接 杀害 ,均在所不 问 ,都要 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这里的杀 害是指 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 ,不 能解释为既包括杀人 ,又包括伤害人 。
2 .为争夺遗产 而杀 害其他 继承人 的 。继承 人为争夺 遗产而杀 害其他继 承人 的 ,法院应 当剥 夺该继承人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和其他继 承人遗产 的继承权 ,这是 当今世 界各 国继承法 的通例 。根 据我 国 《 继承法 》的规定 ,构成这一行 为须符合两个 条件 :第一 ,继承人杀 害的对象是其他继 承 人 。第二 ,杀 害的 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即主观上必须具有 “ 为了争夺遗产 ”这一特定故意 ,若 不是为 了争夺遗产 而是 出于其他动机和 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 ,以及继承人过 失杀害其他继承 人
的 范围规 定得过 于狭 窄,某些规定 明显不合理 ,对一 些重要 的 法定情形还 没有作 出规 定 ,显然不
能适应社会 发展 的要 求 。应尽 快从 立法上 完善 丧失继承权 法定事 由的规定 ,重新 划分继承权 绝对
和相对丧 失的 法定情 形 ,严格 区分故 意杀 害被继 承人 而丧失继承权 与其他相 关行 为的界 限。明确 被 继承人 宽恕 的表现 形式及其 效力 ,完善 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后 其应 继份额 的处理规 定 ,细化人 民 法院确认 继承权 丧失的相 关规 定 ,以进 一步完善我 国 《 继承法 》。
的条件 、确认丧失继承权 后应继份 额的处理 等方面 的规 定有所差 异 。而颁布于 1 9 8 5 年 的我 国 《 继 承 法 》虽然 也 规定 了丧 失继承 权制 度 ,但 内容 还 比较 简单 和粗 略 ,对于 当 时还 处在 物质 不太 丰 富 ,人们群众 生活水平和 需求不太 高的计 划经济 时代 ,由于各种财产 纠纷不多 ,立 法滞后的 问题 没有 凸显 出来 。但对于 时隔2 0 多年后 的今 日中国 ,随着我 国经济社 会的不断发展 和人 民群众生活
否应 当丧失继承权 ?等等 ,法律并 没有明确 的规定 。而 由于法 律的相对滞 后 ,就造 成一些实际 问
题 的处理 面临 “ 于法无据 ”的困境 。因此 ,在 面对 日益 丰富 的物质财富 、日益高涨 的生活需求和
收稿 日期 :2 0 1 3 — 1 0 ~ 2 3
作 者简介 :吴国平 ( 1 9 6 2 一 ),男 , 福 建泉 州人 , 福 建江夏 学院法学院教授 ,硕士 生导师 ;吴锟 ( 1 9 8 9 一 ),男 , 福
关 键 词 : 继承 权 丧失 ; 立 法 ; 完善
中图分类 号 :D9 2 3 . 5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2 0 9 5 — 2 0 8 2( 2 0 1 4) 0 1 — 0 0 4 1 — 0 6
因违 法犯 罪而 导致 继承 权丧 失 的 问题 是 一个 刑法 与 民法 交叉 的 问题 , 目前世 界 多数国 家法 律 对此都 有明确规 定 ,除构 成犯罪者应 追究刑 事责任外 ,在 民法 上还要受到 剥夺继承权 的民事制 裁 。在 内容上一般包 括丧失 继承权 的法定原 因和被继承 人的宥 恕 、丧失继承权 的前提和丧 失继 承 权 后 的应 继份额 的处 理等 ,内容相对 比较 完善 。但 由于各 国立法理 念和具体 内容 的不 同 ,在继 承 权 丧失 的主观构成要件 、动机 限制和遭受侵 害 的继 承人 的范围 、经被 继承人宽 恕而不丧失继承权
第4 卷第1 期 2 0 1 4 年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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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江 夏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F u j i a n J i a n g x i a U n i v e r s i t y
摆上 国家最 高立 法机关的议事 日程 ,这无疑是一次难得 的历史机遇 。本文在此就 我 国继承权 丧失 制度的立法完善 问题作初步 的探讨 ,旨在抛砖 引玉 ,求教于学界同仁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 国丧 失 继 承权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内容
( 一 )继 承 权 丧 失 的 法定 原 因
依照我国 《 继承法 》第7 条的规定 ,继承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 ,即丧失继承权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不论是否出于为争夺或者谋取遗产 的 目
建泉州人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2 0 1 2 级硕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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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适应 的 日益多发与复杂 的财 产关系及其财产继 承纠纷时 ,这 部法律 已经无法适应新 时期全
面调整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需要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律规定本身的公 正性 、权威性 ,… 修订 我国 《 继承法 》,完善我 国继承权 丧失制度的工作迫在 眉睫 。 目前 ,修 订 《 继承法 》的工作 已经
水平 的快速提 高 ,老百姓 对小康生 活的追求 欲望和财 产权益 的保护意识 也在不断增 强 ,与之相适 应 ,人 民法院 日常处理 的家庭财产 纠纷 ( 包 括财产继承 纠纷 )也大幅度 增加 ,且情 况愈加复杂多 变 ,在 实践 中不 断 出现 了一些有争 议的 问题 ,例如 :继 承人故 意隐 匿被继 承人 的遗 嘱是否应 当认 定其丧 失继承权 ?对 于杀 害被 继承人未 遂且情 节轻微而被 人 民法院依法 宣告缓 刑 的 ,该 继承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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