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预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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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方案

优先股方案

优先股方案优先股方案简介优先股是一种股权融资工具,具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权益,通常享有固定的优先股息和资产分配权。

在公司面临融资需求的时候,发行优先股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提供一种较低风险的投资选择。

本文将介绍优先股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优先股的基本概念优先股是一种介于债务和普通股之间的股权融资工具。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在分配股息和资产上享有优先权,但在公司治理方面通常没有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优先股息: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利时享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益。

通常,优先股息是以固定的利率或固定的比例计算的。

2. 资产分配优先权: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优先收回投资本金和未支付的股息。

3. 无投票权:与普通股股东不同,优先股股东通常没有在公司决策中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4. 可换股权:一些优先股可能具有可换股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优先股的企业融资应用优先股作为一种股权融资工具,可以在企业融资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优先股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情景:融资工具多样化在企业面临资金需求时,通过发行优先股可以实现融资工具的多样化。

优先股可以吸引那些寻求较稳定回报的投资者,从而扩大融资渠道。

相比于债务融资,优先股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因为它不需要按期支付利息。

此外,与发行普通股相比,发行优先股可以保留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

吸引投资者通过发行优先股,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寻求相对较稳定回报的投资者。

优先股股东在分配股息和资产时享有优先权,这对那些风险厌恶的投资者来说具有吸引力。

此外,优先股通常具有更高的股息收益率,从而进一步吸引投资者。

灵活的资本结构调整发行优先股还可以帮助企业灵活地调整资本结构。

当公司需要提高股本规模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融资,从而避免普通股股东的股权稀释。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需要减少股本规模,可以通过赎回或回购优先股来实现。

银行优先股预案呈现三大亮点

银行优先股预案呈现三大亮点

银行优先股预案呈现三大亮点
随着上市银行的优先股发行进程提速,浦发、农行、兴业、平安、中行、工行等6 家上市银行优先股预案再次受到关注。

查阅上述银行优先股预案发现有三大亮点:一是不同银行采用固定息率和浮动息率两种不同方式;二是部分银行选择境内外市场同时发行;三是部分银行的关联公司和股东积极认购。

2 家银行股息率固定
4 家银行浮动
在6 家银行的优先股预案中,除了中行、平安在境内发行的优先股采取固定利率方式外,农行、工行、浦发、兴业4 家银行在境内发行的优先股均采取分阶段调整的浮动利率,即在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以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

股息率由基准利率和固定利率两部分组成,其中基准利率参考国债收益率,固定溢价在发行时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股息率调整期结束后,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股息率。

针对股息率确定方式的选择依据,农行相关人士回应称,选择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有利于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利益的长期平衡。

另外,浦发银行一位内部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

农行相关人士说,优先股为期限永续的产品,长期来看,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会令利率水平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波动,单边上行或下行的可能性均较低。

而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为每个调整周期提供了根据当期市场水平灵活调整股息率的机会,使票面股息率保持在合理的市场水平。

该人士补充说,由于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每5 年调整一次,每个调整期。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利与弊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利与弊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利与弊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以支持业务发展,有着多种融资途径可供选择。

其中,发行优先股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

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债券和普通股特点的金融工具,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既有显著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好处。

其一,优先股的发行可以帮助公司优化资本结构。

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的股息支付通常是固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债务的利息支付。

对于那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以在不显著增加债务负担的情况下筹集资金,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使资本结构更加合理和稳定。

其二,优先股融资可以避免普通股股东的股权被稀释。

当公司发行普通股进行融资时,会增加公司的股本总量,从而导致原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

而优先股虽然在某些权利上优于普通股,但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并且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不会直接影响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和收益权。

其三,优先股的股息支付相对灵活。

虽然优先股通常有固定的股息率,但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资金紧张时,可以与优先股股东协商延迟支付股息,甚至在特定条件下不支付股息。

这与债务融资中的利息支付相比,为公司提供了一定的财务弹性。

其四,发行优先股可以增强公司的市场形象和信誉。

能够成功发行优先股,向市场传递出公司财务状况稳健、融资渠道多元化的积极信号,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进而可能提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

然而,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也并非全是优点,同样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关注。

一方面,优先股的成本相对较高。

由于优先股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具有优先权,投资者通常要求较高的股息率作为回报。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尤其是在市场利率较低的情况下,优先股的高成本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压力。

另一方面,优先股的发行可能会限制公司的财务灵活性。

一旦公司承诺支付优先股股息,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

优先股介绍

优先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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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股票、债券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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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票、债券的比较分析
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债券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 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股份类型,但其与普通股一样,都体现的是投资者对于股 本的所有权关系,都是公司的股东,它与普通股的差别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 的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的不同、从公司获取收益方式和多少的不同。由于 优先股一般拥有盈余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等优先权,而且直接获取固 定比例的股息,因此其投资风险要小于普通股。与此相对应,优先股股东对公 司的控制能力要弱于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与公司债券一样,其持有人对公司皆没有表决权,且都向公司收取固定 比例的收益,因此它们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它们有本质的区别。 优先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受公司法律制 度的调整;而公司债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受金融法律制度主要 是借贷法律制度的调整。 从财务上分析,优先股的股息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因而不能 避税;而债券的利息由税前支付,计入公司成本,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 优先股作为资本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只能转让或回购;而债券不是作为资本 投入公司的,公司除了支付利息之外,存在归还本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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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四、证监会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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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试点方案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其核心内容包括: 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以上证50指数成份股、并购和回购股票的公司为主;上市公 司可以非公开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 发行方式:储架发行,一次审核,多次发行 面值与股息: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 公允、合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 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 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转股:限制转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 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并遵守有关规定 股息累计:一般要累计到下一年。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 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 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 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 利润分配

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动因浅析

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动因浅析

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动因浅析肖瑞摘要:优先股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在成熟的国外资本市场上已广泛应用。

国务院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的改革完善,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

浦发银行作为优先股制度试点银行,在2014年已完成150亿元优先股的首期发行工作。

本文主要针对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前的发展现状,探讨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动机。

关键词:优先股;浦发银行;动因一、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概况优先股是指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有比普通股优先的权利,同时,优先股股东不享有选举权的公司治理表决权。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

在指导意见中对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股发行和交易事宜和组织管理配套政策做了相关规定。

随后在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优先股试点的具体细节问题和发行优先股资格审核问题等做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

我国开放优先股政策以后,浦发银行身先士卒,积极进行优先股研究工作,率先推出优先股发行预案,成为首家发行优先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浦发银行4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议案,成为首家披露优先股发行方案的银行。

随后,8月14日浦发银行优先股发行取得银监会批复;11月24日取得证监会批文;11月28日发行150亿元优先股,每股账面价值100元,票面股息率6.00%;12月5日收到总计26家合格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人民币150亿元;12月8日,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12月18日实现挂牌转让。

本次优先股发行成功实现资本工具创新突破,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浦发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二、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主要动因首先,监管标准提高,核心资本补充压力巨大。

此次浦发银行积极参与优先股试点研究,引入优先股制度,除了优先股试点政策提供了有利的时机,还因为在国内外银行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提高监管标准,使得浦发银行日益恶化的资本充足性现状无法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急需亟待寻求新的融资方式、引入新的创新资本工具来弥补一级资本缺口,以支撑业务和资产规模的稳定发展。

我国优先股与永续债比较研究

我国优先股与永续债比较研究

投资者回 售 权/发 行人赎回 权
优先股不设 置 投 资 者 回 售 条 款ꎬ 即 优 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 优先股ꎮ 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 ( 分期发行的ꎬ自 每 期 首 个 计 息 日 起 ) 期满 5 年之日始ꎬ至全部赎回之日止ꎮ
于本期中期票据第 3 个和其后每 个付息日ꎬ 发行人 有权按 面值加 应付利息( 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 利息及其孳息) 赎回本期中期票 据ꎮ
FINANCE & ECONOMY 金融经济
我国优先股与永续债比较研究
瞿丽瑾
摘要: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ꎬ资本市场不断推 出新型融资工具以满足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ꎬ本文选取两家 同为上市公司的房地产企业ꎬ对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条款、融 资功能等进行比较研究ꎮ
关键词:优先股ꎻ永续债ꎻ比较研究
一、优先股的定义与性质 ( 一) 优先股的定义 优先股( Preferred Stock) ꎬ其优先性相对于普通股而言ꎬ 主要体现在分配利润与剩余财产方面ꎮ 在我国ꎬ优先股股东 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ꎬ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无关的事项没 有表决权ꎬ没有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ꎮ ( 二) 优先股的性质 1������ 法律性质认定 在我国ꎬ就其法律性质而言ꎬ优先股不属于债权证券ꎬ而 属于股权证券ꎮ 我国公司法(2013 修正) » 并没有对优先股 制度做出明确规定ꎬ仅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ꎬ“ 国务院可以 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ꎬ另行作出规 定” ꎮ 因此ꎬ在 2013 年 11 月和 2014 年 3 月ꎬ国务院和证监 会分别发布«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3〕46 号) »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和« 优先股试点管理 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97 号)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ꎬ分 别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对优先股的法律性质做出明 确的界定ꎬ即“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ꎬ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 类股份之外ꎬ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ꎮ 2������ 经济性质认定 在我国ꎬ根据« 金融负债 与 权 益 工 具 的 区 分 及 相 关 会 计 处理规定( 财会[2014]13 号) » 的规定ꎬ针对不同类型的优先 股ꎬ应当以“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ꎬ 例如合同中包含发行人在一定的年限后强制赎回优先股或 在一定的年限内强制付息的义务时ꎬ就应当确认其为金融负 债 1ꎮ 二、永续债的定义与性质 ( 一) 永续债的定义 永续债( Perpetual Bond) ꎬ又称无期债券ꎬ是指没有确定 的到期期限或到期期限非常长ꎬ且发行人没有返还本金但有 定期支付利息义务的混合资本证券ꎮ 在我国ꎬ永续债一般被 称为“ 可续期公司债券” ꎮ 2013 年武汉地铁集团发行的“13 武汉地铁可续期债” 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13 国电 MTN001” 被认为开启了我国永续债的新篇章ꎮ ( 二) 永续债的性质 1������ 法律性质认定 在我国ꎬ就其法律性质而言ꎬ永续债不属于股权证券ꎬ而

一文详解什么是优先股!(权利、类型与回购...

一文详解什么是优先股!(权利、类型与回购...

⼀⽂详解什么是优先股!(权利、类型与回购...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的。

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1优先股的优先权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率进⾏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了债权⼈的要求之后才能⾏使。

2优先股的主要特征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增减,⽽且⼀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2、优先股的权利范围⼩。

优先股股东⼀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经营⽆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3、如果公司股东⼤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次于债权⼈。

3优先股的种类:1、累计优先股和⾮累计优先股股票累计优先股指的是将以往营业年度内未⽀付的股息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起⽀付的优先股股票。

⾮累计优先股是按当年盈利分派股息,对累计下来的未⾜额的股息不予补付的优先股股票。

2、参加分配优先股(Participating)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参加分配优先股是指那种不仅可以按规定分得当年的定额股息,⽽且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起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

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与普通股在分红权上的法律差异?

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与普通股在分红权上的法律差异?

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与普通股在分红权上的法律差异?一、引言在股权投资领域,优先股与普通股是两种常见的股票类型。

它们在公司的权益结构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尤其在分红权方面存在显著的法律差异。

本文将详细阐述优先股与普通股在分红权上的法律差异,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定义及特点1. 优先股优先股是指在公司分配利润和清算时享有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但在分红和资产分配方面具有优先地位。

其主要特点如下:(1)优先分红权:在公司宣布派发股息时,优先股股东首先获得分红,而普通股东只有在优先股股东得到全部分红后才能分享剩余的利润。

(2)优先清算权: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不包含表决权。

2. 普通股普通股是指在公司分配利润和清算时享有普通权利的股票。

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管理层和预期收益享有同等权利。

其主要特点如下:(1)普通分红权:普通股分红时按照公司实际利润的比例进行分配。

(2)普通清算权:当公司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公司资产变卖后,全面偿还优先股股东后,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

(3)表决权: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可以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决策。

三、优先股与普通股在分红权上的法律差异1. 分红顺序差异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分红时享有优先权,而普通股股东则需在公司支付完优先股股息后才能分享剩余利润。

这一差异体现了优先股在分红方面的优先地位。

2. 分红比例差异优先股的分红比例通常在发行时已确定,而普通股的分红比例则根据公司实际利润和董事会决策来确定。

这意味着优先股股东在分红方面具有相对稳定的收益,而普通股股东的分红收益则可能受到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3. 分红决策权差异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因此在分红决策方面没有表决权。

而普通股股东则可以参与公司分红决策,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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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公告发行日期
4月29日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少于200人)
发行额度总额不超过300亿,总股数不超过3亿

认购方式
现金发行目的
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发行价格
票面金额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付息频率一年一次
利率确定方式
固定利率,每个付息年度调整一次对评级的影响
是否派息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一般表决权无
说明:蓝色标记为三家金融机构在预案中提到的差异,其余发行条件批准。

一般项目
优先股预案
拥有表决权的特殊情况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
同表决。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

是否为累计优先

否是否为参与优先

否是否拥有回售权否
是否拥有赎回权是(赎回期为自优先股发行日期满5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赎回条件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
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
本要求。

赎回价格优先股票面金额(100元)是否可强制转股是
购买者
强制转股条件 (一)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公司 A 股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 5.125%以上; (二)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次级债、一般准备金等)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
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 A 股
普通股。

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
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
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
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
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
持,公司将无法生存。

强制转股价格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末(即2013年12月31日)公
司合并报表口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
转股价的调整当本行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
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
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
格进行累积调整,发行普通股股利时
不调整。

评级情况暂无
担保情况
无担保1
经测算,预计未来面临的一级资本缺口超过 300 亿元 ,优先股股息率每提高 1%,公司各年度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将减少 3 亿元。

2
未来十二个月,除因兼并收购需要,公司没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3公司
补充说明
农行中行
5月9日5月13日晚
非公开发行(少于200人)非公开发行(少于200人)
不超过8亿股(具体数量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在6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数量不少于总获批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不超过6亿股(具体数量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在6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数量不少于总获批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现金现金
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票面金额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票面金额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一年一次一年一次
询价确定。

股息率=基准利率+固定
溢价(基准利率为约定期限的国债
收益率,固定溢价为重定价如确定的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高于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询价。

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是否派息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是否派息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无无
行条件按照优先股的性质均相同。

均为预案,尚待股东大会表决和证监会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

否否否否否否
是(赎回期为自优先股发行日期满5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是(赎回期为自优先股发行日期满5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
管资本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
管资本要求。

赎回价格=票面金额+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赎回价格=票面金额+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
是是
(一)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公司 A 股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 5.125%以上; (二)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次级债、一般准备金等)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 A 股普通股。

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公司将无法生存。

(一)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公司 A 股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 5.125%以上; (二)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次级债、一般准备金等)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 A 股普通股。

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公司将无法生存。

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当本行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发行普通股股利时不调整。

当本行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发行普通股股利时不调整。

暂无暂无无担保无担保
本行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无其他股权类融资计划。

但本行不排除根据监管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等情况,通过发行境外优先股补充本行资本的
可能性。

本次优先股可以采取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方式,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相同。

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如本次优先股采取分次发行的方式,每次发行无需另行取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本行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无其他股
权类融资计划。

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益用于偿付其它到期债务。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股东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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