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资料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资料一、劳动合同法的概述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它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
此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时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1. 简介劳动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讲座将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帮助听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
2. 劳动合同的定义讲解劳动合同的定义,包括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以及劳动合同的失效和终止等方面。
3. 劳动合同的类型介绍劳动合同的类型,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每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讲解其特点、签订方式、终止方式等相关内容。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解释讲解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及其解释,包括工期、工作内容、工时、休息时间、工资、社保、请假、调休及工作保障等方面。
针对合同中容易出现歧义的文本进行解释,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5. 劳动权益保障讲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包括职工文化程度、工资保障、工作时间、假期权利、劳动伤害处理、女职工保护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实际解决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调解方案。
6. 劳动纠纷处理讲解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包括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处理劳动纠纷。
对企业员工常见的劳动纠纷情形,如加班费、工资计算、合同解除、违法解除等进行案例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7. 总结总结讲座内容,进行答疑解惑。
为听众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材料,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本讲座,提高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素养,以及应对和解决劳动纠纷的能力和技巧。
《劳动合同法讲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讲课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分析
1、立法时的社会环境背景。
2、立法时的法律背景。
二、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的主要区别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要支付补偿金及解除合同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2、员工入职一个月至一年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
3、入职一年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除了法定的几种情况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5、试用期时间限制规定。
6、劳务派遣规定。
7、其他规定。
三、新法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分析
四、企业对新法的误区
1、规避义务签订劳务合同
2、签收员工手册=公示规章
3、岗位变更无须协商一致
4、劳务派遣能降低成本
5、其他
五、企业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1、用人单位要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2、用工单位须更加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权利
3、人力资源的管理应专业化、规范化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
5、加强证据意识。
劳动合同法培训提纲

劳动合同法培训提纲第一部分员工招聘1、员工录用手续应当如何办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必备内容。
录用条件应当如何设计?(21、40)2、企业不可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对特殊行业(如收银员等可能接触小额财物的工作)如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9)3、哪类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当签不签劳动合同有何后果?如果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骗取补偿金,应当如何应对?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何规定?(10)4、劳动合同订立时必备条款新法有何规定?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关键条款应该如何设计?在法定条款外还应当约定怎样条款更利于用人单位?必备条款中的工作内容、社会保障等条款如何细化,细化到何种程度?(17)5、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的变化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何种影响?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何风险?6、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隐瞒事实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用人单位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如何保留相关证据?那些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个人信息有何技巧?(8)7、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的强制性要求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自行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8、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是怎样的?试用期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试用期工资标准如何?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换岗试用问题怎样解决?(19)9、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争议的新规定及其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影响是什么?10、新招用的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劳动报酬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对于同工同酬应当如何理解?(11)1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有哪些?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及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非全日制用工口头协议时如何举证?如何在劳动时间上证明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12、劳务派遣的运用及限制,其连带风险及规避方法;劳务派遣限制使用并要交纳备用金,劳务派遣用工下雇主承担何种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合同,是否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也应当建立两年以上的服务期,如果不到两年如何处理?若中途换岗劳动合同要否变更?(58)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若不告知有何后果?(60)用工单位不得再派遣劳动者,那么家政公司如何解决此问题?(62)那些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66)用工单位应当如何避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发包组织如何避免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2、94)派遣单位注册资本要求不得少于50万,如果有单位未达到此标准怎么办?是应当补足出资还是原派遣行为继续有效?如何规避?如何规避以短期协议分割连续期限用工的法律规定?(59)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再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如何区分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关系?第二部分员工管理1、规章制度应当如何规定,以规避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所引发的劳动争议风险。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彩)

(十二)有关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 密等及其违约责任的约定(第22—25、90条) 1、约定劳动者承担的由用人单位出资进行职业 培训的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范围、条件(注意:订立相关的协议,计算各自
的成本、代价)
2、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条件; 3、除此以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但《劳动合同法》对于约定由劳动者以其它方式承 担违约责任问题,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4、《劳动合同法》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 约责任问题,没有予以规定。
第二部分:从实操方面把握应注 意处理或预防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 围(第2条):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 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3、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但对家庭雇工、 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返聘等未作规定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4、80条) 1、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效力(不再 强调劳动纪律问题) 2、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草拟、讨 论、协商、修改、公示)
(十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35、 96条)
1、劳动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合法”原 则。其中特别规定:(1)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 动者加班;(3)劳动者拥有“紧急避险权”。 2、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用人单位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 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用人单位发生 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 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形式:“协商一致” 的原则、书面的形式(双方各执掌一份)
劳动合同法授课提纲

《劳动合同法》(授课提纲)浙江省劳动仲裁院龚和艳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特定性。
3、法律依据的特定性。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文本来源:(1)双方共同拟订;(2)用人单位制订;(3)劳动行政部门提供格式文本。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一)订立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
”(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签字盖章)三、劳动合同的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3、公平合理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一)法定必要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试用期限要依法确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
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14条)(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约定补充条款(1)培训服务期约定(2)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约定(2)违约金条款(4)补充保险、福利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中的七大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
1、立法宗旨的条款几经变更,彰显出劳资 、立法宗旨的条款几经变更, 博弈的激烈程度及对“人大”立法的影响。 博弈的激烈程度及对“人大”立法的影响。 一稿: 劳动合同法》 一稿:《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的和谐稳定。 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稿: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稿: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劳动派遣 、 资格。 ⑴资格。 规制范围—常驻型派遣者 常驻型派遣者。 ⑵规制范围 常驻型派遣者。 派遣期限限制。 ⑶派遣期限限制。 雇主及责任分配。 ⑷雇主及责任分配。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的特殊性。 ⑸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的特殊性。 12、非全时用工 、 定义。 ⑴定义。 劳动合同形式。 ⑵劳动合同形式。 兼职。 ⑶兼职。 禁止试用期。 ⑷禁止试用期。 合同解雇的灵活性。 ⑸合同解雇的灵活性。 报酬最长支付周期。 ⑹报酬最长支付周期。
3、劳动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劳动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劳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1)促进就业法 ) (2)劳动合同法 ) ▲(3)集体合同法 ) ▲(4)工时法 ) ▲(5)工资法 ) ▲(6)职业安全与卫生法 ) ★(7)社会保险法 ) ▲(8)劳动监察法 ) ★(9)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上注▲者均为未颁布法律,★ (注:以上注▲者均为未颁布法律 ★者为正在起草 和审议中的法律) 和审议中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 一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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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完善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03
劳动合同的订立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确定工资待遇和福利
明确工作内容和地点 商定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变更
变更的条件:双方 协商一致,书面形 式确认
变更的程序:双方 协商,签订书面协 议,报劳动行政部 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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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座大纲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目录
01.
添加标题
02.
劳动合同法 概述
03.
劳动合同的 订立与变更
04.
劳动合同的 解除与终止
05.
劳动争议的 处理与法律 责任
06.
劳动合同法 的实践与案 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添加标题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添加标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定义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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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一、《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一)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1994年8月22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完善劳动体系问题”中指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定过程(1)2004年9月16日(初步讨论稿——劳动部)(2)2004年10月8日(征求意见稿——劳动部)(3)2005年1月4日(送审稿——劳动部报送国务院)(4)2005年5月7日(修改稿——国务院)(5)2005年11月26日(初审稿——国务院报全国人大12月28日初审)(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计191849件意见反馈)(6)2006年12月24日(二审稿)(7)2007年4月10日(三审稿)(8)2007年6月24日(四审稿)(9)2007年6月28日(五审稿——正式稿)(10)2007年6月29日(表决稿)(11)2007年6月29日(通过稿)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在开始进入劳动合同法研究学习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第一章)(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位阶关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劳动标准、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条件(三)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第一条),注意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谐社会的提法:(初步讨论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送审稿)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初审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二审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三审稿)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四审稿)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四)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重点:公平——社会利益价值趋向的矫正;诚实信用——社会公平和正义)(五)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第五、六条)(第一稿有“劳动争议”,第二稿以后删除,增加“集体合同”一节)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三个基本层面(三重保护手段)三、劳动关系(一)主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承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步讨论稿)“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基于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招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工作并获得工资报酬的人员。
”“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劳动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确立劳动关系: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招用的劳动者;2.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招用的人员;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招用的不属于国家确定的本单位编制内的人员;4.外国使领事馆、外国企业办事机构和其招用的人员;5.军队和其招用的无军籍人员。
(第七、八、九条)(修改稿)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但是,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和履行职务,不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所招用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初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三审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工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政局事业单位——人事局国家机关——公务员注册会计师——财政局(特殊主体)(二)调整对象——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正对象类型多样化正式的——非正式的(事实)劳动关系企业的——非企业的劳动关系全日的——非全日的劳动关系直接的——非直接的(间接用工)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关系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聘用合同关系到底属于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使用劳动法,还是其他法)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劳动关系建立(确立)的时间(第七条、第十条)1.用工之日——付出具体劳动之日(形式上的非确定性——证据要求)2.合同订立之日——法律形式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观点——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劳动关系建立,用工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建立3.劳动关系不可逆劳动合同的无效主体无效——资质(法人资格、用工登记、涉外雇佣)/童工、未成年工内容无效——违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力交换已经完成,应支付劳动对价(即使是童工)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劳动合同的内容1.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先订立合同,后用工,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合同与用工同步—先用工,后订立合同—只用工,不订立合同第八十二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四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备条款—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